2025年9月4日星期四

前社民連余煒彬被指未經准許展示橫額獲裁無罪 官稱涉示威權利要更審慎考慮

前社民連余煒彬被指未經准許展示橫額獲裁無罪 官稱涉示威權利要更審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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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社民連內務副主席余煒彬(中)、前主席陳寶瑩(右)及前成員曾健成。
余:社民連已解散
判決「代表唔到啲咩」

余煒彬於庭外表示,是次法庭以正確的方式詮釋法例,又指過往見證不少法例雖有合法目的,但卻被「武器化」,用作針對異見分子。

余亦形容,是次判決「代表唔到啲咩」,因為社民連已解散,「究竟街頭上仲會見到咩街站?」余又指,現今社會已變成「清一色」,而非「五光十色」,「今日嘅判決只係為我哋嘅時代,落咗一個註腳」,稱當唯一堅持擺街站的社民連解散後,註腳又有何影響。

余續指「只要政府刻意打擊異見,依舊可以武器化咁利用呢條法律」,至於會否擔心律政司上訴,余則指拭目以待。

「阿牛」曾健成補充,「其實過去呢幾年,由『由治及興』開始,所有(事)都係有『不可抗拒壓力』,好多行動、好多團體都係被取消行動,所以『由治及興』係『鴉雀無聲』」。

官:立法目的為防環境滋擾等

控方由外判大律師韋浩棠代表,余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裁判官總結指,本案不爭議事發地點為政府用地。余於 2022 年 9 月 11 日下午,案發時在銅鑼灣協助設置支架,並把印有梁國雄、岑子杰、陳皓桓名字的橫額掛上支架,而沒有事前得到當局准許。此外,余不爭議 5 名控方證人、食環職員的證供,官亦信納 5 人誠實可靠,接納其證供。

官續指,《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並非禁止展示所有海報,是當展示橫額達「固定程度的慣常規律性」時,條例才作出規限。控方認為,當天余展示橫額已達上述要求,但辯方認為沒有。官引述條例目的,是為了防止環境滋擾、保護市容、合理分配資源,同時法庭亦須顧及憲法下的集會、示威權,而本案明顯涉及這些權利。

官:行人可輕易、舒服行走

官總結指,本案發生於全港最熱鬧的地區銅鑼灣,位於港鐵站出口、附近有商場店舖、餐廳及馬路,余一行人在行人專用區展示橫額。

從片段可見,案發地區雖人流不少,但並非相當擠迫。即使余等人擺設街站,其他行人仍可輕易無阻礙地走過,可舒服地行走。

官:銅鑼灣鬧市五光十色
橫額小、不顯眼

官形容,涉案橫額約 1 米 X 2.5 米,現場為室外露天地方,橫額面積相當細,而在五光十色的、繁華的銅鑼灣鬧市,大廈亦各有招牌,其橫額亦稱不上顯眼。考慮到橫額大小及案發地點,官認為並無對市容構成「大污點」。而橫額面向行車路一面沒有文字圖畫,未能證明會影響馬路司機。

官續指,余等人當天亦攜同枱及揚聲器到場,但只佔有限位置,但沒有構成環境滋擾、或對人有不合理阻礙,充其量只會構成不便。

官提到,食環署是收到線報後,出勤到場檢控,而非收到投訴。即使有證人稱,在事發前一天接到投訴,但官指投訴人可能因政見不同,或其他原因作投訴,不足以證明,展示橫額屬不合理行使權利。

官:橫額有政治成分涉遊行示威權

官考慮到橫額所涉空間小、行人仍有充裕空間行走。懸掛橫額的時間僅約 40 分鐘,相對短暫。

官提到,不論橫額有否政治成分,亦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利,而余的橫額有政治成分,進一步協助辯方案情,因為涉及遊行示威權利,法庭要更審慎考慮。

官總結指,控方未能證明,當天展示的橫額達條文限制的「展示」,即「固定程度的慣常規律性」,裁定余傳票控罪罪名不成立。

被控違《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3 名被告,即社民連內務副主席余煒彬、成員曾健成及唐婉清,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他們在 2022 年 9 月 11 日下午 4 時 4分 至同日下午 4 時 40 分期間,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港鐵銅鑼灣站 E 出口對面行人路,展示一張約 1 米 X 2.5 米的橫額,印有梁國雄、岑子杰、陳皓桓的中文姓名及其相片和一句口號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曾健成及唐婉清早前認罪,各被判罰款一千元,另需分別支付 53.6 元的移除費用。

ESS6522/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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