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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 68 歲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處理女兒的保單,被起訴「23 條」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案件周四(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 2 日審訊。
友邦服務部主管供稱,公司系統會在涉案保單受保人年滿 18 歲當日,自動把他轉為保單持有人,毋須提出申請。辯方指,被告亦有為兩名兒子購買同類保險,並曾於長子成年後,替他申請意外索償,並更改保單繳費方式,均獲友邦受理,可見如沒提出申請,保單持有人不會自動更改。主管回應指,有機會是公司系統或內部錯誤。
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詳見 101 文章),辯方指被告不會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證人,案件押後至下周四(16 日)續審。

獲准保釋的郭賢生,周四戴白色口罩、身穿深藍色恤衫到庭應訊,他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甫開庭,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指收到辯方信件,關注被告周三審訊期間「係咪聽唔到」。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指,郭賢生「唔係完全聽唔清楚」,但需律師代表及家人協助。郭賢生其後獲法庭提供耳機。
辯方:需申請才可更改保單持有人
控方周三傳召獲豁免起訴、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保險代理鄭蔚儀作供,鄭供稱被告為 3 名子女各自投保親子升學儲蓄保險,當時郭鳳儀年僅 1 歲,當子女年滿 18 歲後,將「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周四續盤問鄭蔚儀,指被告長子郭海東於 2005 年 3 月年滿 18 歲,被告分別在同年 6 月及 11 月,就長子在浴室跌倒受傷及球場訓練受傷,向友邦申請意外索償;鄭 2008 年亦有受理被告更改長子保單繳費方式的申請,關注若持有人已「自動」變更為長子,為何友邦仍受理被告的申請。鄭表示,無法解釋原因。
關引述文件指,2008 年郭海東年屆 21 歲時,提交更改保單持有人的申請,可見需作出申請,才能成為保單持有人,而非「自動」成為持有人。鄭同意。
辯方再指,郭鳳儀的保單合約,從沒提及子女成年後「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只是在友邦發出的保單權益轉移信件中出現相關字眼。鄭同意自己只是「照封信讀」,一切以合約為依歸。
辯方:轉讓保單需獲原持有人確認
關文渭之後播放鄭蔚儀今年 2 月 19 日,向被告另一兒子郭海誠發出的 Whatsapp 語音短訊,鄭稱「而家睇番啲 form(表格),最好方法係你老豆喺表格就咁寫郭鳳儀個名,再喺隔離簽名,我搵唔到郭鳳儀再簽呀最慘」、「你 18 歲嗰陣,張單都係爸爸簽名,再喺隔離寫郭海誠就搞掂」、「我有同你爸爸講,唔知佢明唔明」。
關指,郭海誠 2008 年成年後,被告申請轉讓保單權益至兒子郭海誠,並簽署確認回條,指出轉讓保單,需獲原有持有人(即郭賢生)同意。鄭稱,無法確認當時做法。
關再指出,根據被告兩位兒子的保單、「批註」等文件,當子女成年後,保單原有持有人須申請轉讓保單權益,獲友邦批准並發出「批註」才可生效。鄭同意。

主管:受保人成年自動成為持有人
控方另傳召友邦服務部主管甄敏清作供。甄指,公司系統會在涉案保單受保人年滿 18 歲當日,自動把他轉為持有人,毋須作出申請,即使沒有簽署轉讓保單權益回條亦不受影響。
辯方盤問甄敏清時提到,被告在長子成年後,曾替兒子申請意外索償,均獲友邦受理。甄表示,「有時真係有啲咁嘅 case(個案),但係咩情況批就唔知」,指可能是公司系統或內部錯誤,重申受保人成年後,一定會轉為保單持有人。
甄另表示不清楚友邦有否將本案轉介警方,「我都係睇新聞先知」。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裁定表證成立,辯方指被告不會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證人。案件押後至下周四(16 日)續審。
首宗指明潛逃者家屬遭控「23 條」
郭賢生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下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指他於 2025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27 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國安處 2023 年 7 月懸紅 100 萬元通緝郭鳳儀,指她涉違《國安法》;翌年 12 月,她另被保安局長鄧炳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權力,禁向她提供資金等。據《法庭線》紀錄,本案為此控罪首宗檢控案件,亦為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23 條」案件。
WKCC188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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