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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 年 6 月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發還原審處理。兩人不認罪,案件周二(1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
社工次被告選擇作供,稱平日會勸喻年輕教友或學生,不要以激進手段表達訴求。案發當日,他見教友有所隱瞞,出於擔心故前往荃新天地,想勸教友回家,他見有人將起火物體拋入或射入商場中庭,故嘗試用水淋熄它,其後被警員制服。
控方質疑,他到場實為參與非法集結,戴口罩讓警員認不出自己,而淋熄催淚彈是為了保護其他示威者,亦曾撥開警員的手逃跑。次被告一概不同意。案件周三續審。
一被告已離港 律政司棄上訴
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0 歲,學生)、陳皆橋(22 歲,社工)及陳約信(20 歲,補習教師),均為案發年齡及職業。3 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3 人經審訊後,於 2021 年 6 月獲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定無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並透露陳約信已離港,不會繼續就其裁決上訴。葉澤深曾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被拒絕。
葉澤深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陳皆橋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兩人周二均穿白色襯衣、黑色西褲到庭應訊。早前庭上指,不會重開控方案情。
首被告父:吩咐兒子買索帶
葉澤深不作供,辯方傳召其父親作證人。
案件首次審訊時,拘捕葉澤琛的警員朱秋明提到,當時葉身上被搜出未開封的索帶。葉父周二在辯方主問下稱,2019 年 11 月 12 日葉被捕前數星期,因覺得家中的電線、寬頻線亂,所以吩咐葉澤琛購買索帶整理。
控方盤問葉父,問他何時致電給葉澤琛,要求買索帶?葉父答,他在工作時提醒葉澤琛購買索帶。裁判官劉淑嫻追問,是否葉澤琛被捕前數天的事?葉父同意。
控方問,葉父何時察覺寬頻線、電線變亂?葉父回應,是葉澤琛被捕前數星期的事,但不肯定實際時間。控方追問,為何葉父覺得電線變亂,又一直不催促葉澤琛購買索帶整理?葉父指,其實他可以催促,但見葉澤琛一直沒有行動,於是致電他。
控方問,葉父有 10 多天也想不起要打給兒子,直到 11 月 12 日才想起要打給葉澤琛?葉父答「係啦」。控方指出,葉父不記得是葉澤琛被捕當日才致電葉澤琛,還是葉澤琛被捕前的日子致電葉,其實葉父在說謊。葉父不同意。
次被告:不支持激進表達訴求
次被告陳皆橋選擇作供。辯方又指,陳會傳召多一名辯方證人,即陳案發時的上司。
早前律政司提出上訴時,指陳被捕時被搜出口罩、眼罩、防毒面具、黃色雨傘、手套,身處的位置亦非常接近非法集結地點。
陳周二在辯方主問下稱,事發時他為註冊社工,於中華基督教會青衣全完堂擔任事工幹事,工作位置在燕京書院內,工作內容包括照顧學生的身心靈發展並做輔導工作。
陳續指,2019 社運期間他不支持他人使用激進手段表達訴求,認為要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表達。陳舉例,社運期間他曾勸喻燕京書院學生李國永(Lunch 哥),離開青衣城「和你 Lunch」的示威現場,亦曾沒收教友「Derek」身上的裝備,希望他不會去警署示威。
陳:到場勸年輕教友回家
陳供稱,案發當日他曾致電一些「高風險」的教友或學生,嘗試問他們會去甚麼地點,或在做甚麼。當晚知悉年輕教友「May」會出席集會,他致電時覺得對方有所隱暪,後來知悉她在荃新天地中庭位置,由於擔心,他決定直接到場勸「May」回家。
陳續指,由於他擔心會在衝突現場,被催淚彈或者示威者的「煙餅」波及,所以帶上先前從教友「Derek」沒收的裝備出發,去荃新天地尋找「May」。他到達後,一直見不到「May」,並一直站在中庭位置嘗試找她,期間數次致電及向「May」傳短訊。
陳:嘗試用水將起火物淋熄
後被防暴警打頭
陳指,至晚上 8 時 50 分左右,他聽到商場外有數次巨響,有不同人從沙咀道的入口跑入荃新天地,同時在跑入的人群見到「May」,數分鐘後見到有人將起火物體拋入或射入中庭。
陳續指,他當時打算想從背包取出水樽,將火淋熄,但「有啲煙攻咗上嚟」,他不能呼吸及張開雙眼。他相信該起火物體不是「煙餅」,而是催淚彈。
陳指,他立即向後走,往沙咀道方向離開,想去商場尋求協助「清洗返不適」。之後他跑幾步,聽到好大聲「Pop」一聲,就見後腦受傷,「唔知自己中咗咩」,所以加快腳步離開,期間他認為自己後右腦位置再被打,遂轉身後望,見防暴警員打算以警棍再向他揮舞。
陳指出,他案發時沒有使用,後來被檢取的防毒面罩及眼罩。當時他戴黑色口罩,是為避免被催淚彈或「煙餅」弄到不適。背包內有一個未開封的口罩,只是平日習慣,當他鼻子不適時戴上。
控方:何不要求 May 助證清白?
陳:對方不想再談 2019
控方盤問,既然事情起因是因為被告要營救「May」,亦曾向「May」傳短訊,可見兩人關係良好,為何被告不聯絡「May」,要求她提供當日短訊內容,協助他證清白?
陳回應,離職後已甚少與「May」聯絡,他曾要求「May」上庭作證,不過她的態度令他感覺,「May」不想再討論 2019 年的事以及此案。
控方亦問,陳是注意身體健康的人,呼吸系統有問題。為何會使用從「Derek」沒收的「豬咀」,尤其「豬咀」是私人物品,問他怕不怕會有菌?陳指,他見「豬咀」乾淨,就「冇乜點理過佢」,沒有考慮過控方提出的問題。
控方指陳曾撥開警員手逃跑
陳不同意
控方追問,為何陳要帶裝備到非法集結現場附近?陳指,他沒有打算出席非法集結,但他從社交媒體當日知道,全港不同地區都有衝突發生,怕被波及。
控方續指,陳當時穿深色衣物,其實與示威者裝束相近,質疑他穿深色衣物的原因。陳回答,平時工作、生活都是穿差不多的款式。
控方指出,其實陳案發時淋熄起火物體之時,警員喝斥他「警察咪郁」,而陳撥開警員的手再逃跑。陳不同意。
控方亦指,陳當日淋熄催淚彈,是想保護其他在場示威者,到現場是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是與「May」一起參與非法集結,陳當時戴的口罩並非保護用途,目的是要警察不要認出自己。陳一概不同意。
案件周三續審,預計將傳召次被告案發時的上司作供。
WKCC2319/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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