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星期五

612基金社團條例案 上訴方指若採廣義詮釋損害結社自由 官9個月內判決

612基金社團條例案 上訴方指若採廣義詮釋損害結社自由 官9個月內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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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名上訴人陳日君樞機、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及何韻詩,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何沛謙、李志喜,以及大狀林國輝代表。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及彭偉昌審理。

首天聆訊中,陳日君、何秀蘭、吳靄儀的法律代表完成陳詞,稱「612 基金」不是社團,又指律政司錯誤依賴七十年代判例,而原審裁斷吳靄儀是基金負責人等與實況「格格不入」。

李志喜:社團註冊制度擾民

許寶強的代表、資深大狀李志喜周四主要就《社團條例》陳詞,稱條例要求社團須於成立的一個月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律政司在本案須就「612 基金」是否社團、它在何時成立等舉證。而許一方的立場為它是基金而非社團。

李說,會註冊為社團者,多半是為了成為功能界別的選民,而註冊程序會有批核、上訴制度。李形容註冊制度「擾民」(intrusive),因它除規管要註冊的社團外,亦要求獲豁免註冊的組織作出申請,即兩者都要經過申請,後者形同沒豁免,失去豁免的意義。

翻查《社團條例》,訂明社團事務主任如信納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是純粹為宗敎、慈善、社交或康樂目的而成立,或信納它是純粹成立以作為鄉事委員會或由鄉事委員會組成的聯會或其他組織」,可豁免註冊。

612基金 何韻詩 吳靄儀 許寶強
何韻詩、吳靄儀、許寶強周四到高院聽審。(《法庭線》記者攝)

李志喜:若採廣義收窄結社自由

李志喜表示,如果法庭循廣義詮釋《社團條例》,後果會是幾乎人人都要註冊為社團,反問此註冊制度還有何意義。李舉例,如凡「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partnership or association of persons)都要按條例註冊,屆時舉凡市民聚餐、玩音樂、打哥爾夫球、打麻雀等,就算只是雙人行或三人行,都要註冊。

李續說,法庭愈循廣義詮釋條例,對結社自由就構成愈大損害,指一般情況下,市民可隨意與友人聚會、玩音樂,但如循廣義規管,這些結社活動就要事先申請,亦或衍生合憲性的爭議,因人類的活動大多涉及結社。

李又說,「香港民族黨」曾被公司註冊處拒絕註冊,其後直接被保安局引《社團條例》禁止其在香港運作,近日亦有沒在香港註冊的組織,受保安局禁止在港運作。李續說,現時很多事情都已可循國家安全處理,反問仍要求公眾註冊社團有何用處。

李另提及,本案應關乎《社團條例》,惟原審裁判官裁決時考慮了無關的證據,包括眾被告被警方國安處引用《國安法》拘捕後所索取的文件,此舉對被告日後假若被起訴國安控罪,還能否有公平審訊等有所影響。

林國輝:何韻詩真誠信非成立社團

何韻詩的代表大狀林國輝指,法例應有機制去判斷團體需否註冊。對於沒註冊而被刑事檢控者,他引案例指,普通法容許被告以「真誠相信」為由抗辯。

林續指,本案涉 5 名上訴人,他們案發時都真誠相信自己是成立基金,並成為受託人,而不是成立社團,亦即基金或自己不是受《社團條例》約束。林並舉例指,何韻詩曾經在直播一再重複是出於人道支援而成立基金,替傷者支付醫療費等。

612基金 陳日君 何秀蘭
陳日君、何秀蘭周四離開高院。(《法庭線》記者攝)

律政司:「612基金」為信託
屬條例定義下社團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接着陳詞,指擬先回應法官首日聆訊中的提問,即「612 基金」在性質上是否「信託」。

周指律政司認為它是信託,並提到其英文名稱是 “Fund”,惟其前身「反送中受傷被捕者人道支援基金」,英文名是 “Trust”,而前身組織在改名前已有收取捐款,涉款 1,200 萬元。

周又循條例立法歷史陳詞,指 1949 年的版本已提及社團包括會社、公司等,認為立法原意不僅意在規管三合會,而是殖民地時期政府有意擴闊權力,規管所有社團。

就本案,周指 5 名上訴人為着共同目的聚在一起,他們一同開會至少 58 次,亦涉足其他活動例如公開籌款,亦為「612 基金」設官方網頁、電話、標誌等,皆能反映它是《社團條例》定義下的社團。

至於「612 基金」的成立日期,周說可參考其 Facebook 專頁,以前身「反送中受傷被捕者人道支援基金」於 2019 年 6 月 15 日發布的成立聲明。

上訴方:律政司僅描述基金運作

除林國輝外,其他 4 名上訴方另再回應律政司。當中彭耀鴻指,聽到律政司一方說「612 基金」辦的活動可證它是社團,還以為會有甚麼特別,但結果只是描述他們如何運作基金。法官其後指,將在 9 個月內判決。

社團沒註冊罪首宗審訊
原審官指信託人為「幹事」

「612 人道支援基金」於 2019 年 7 月正式成立,直至 2021 年 8 月宣布停運(基金秘書處同年 10 月 31 日解散)。陳日君樞機等 5 名信託人及基金秘書施城威,2022 年被裁定「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成,罰款 2,500 至 4,000 元。

本案是《社團條例》下沒按例註冊罪的首宗審訊。原審裁判官嚴舜儀指,社團註冊制度有合法目的,已取得合理的平衡,強調有鑑於香港近年的社會事件,若社團的運作與政治團體有聯繫,可對公共秩序甚至國安構成潛在影響,有需要透過法定社團註冊制度監管。

嚴裁斷,「612 基金」是以基金模式運作,是《社團》條例適用的「社團」,5 名信託人連同施城威都是組織之中不可或缺的成員,而 5 名信託人職務「類似會長或副會長」,均為「幹事」。

HCMA446/2022(WKS4829-4834/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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