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即停发是否于法有据?行政文件合法性成关键争点

据董洪义提供予大纪元的法庭发言文件与法界人士表示,该案不仅涉及个别退休人员的财产权保障,更触及近年来中国多地普遍存在的制度性争议——服刑人员是否应当被停发养老金,以及行政部门是否得以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限制公民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
服刑一年半 养老金遭停发并追扣
根据法院公开审理内容,董洪义于2022年底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于2024年3月刑满出狱。其后,当地社保部门开始逐月扣回其服刑期间已发放的养老金,累计金额达76,482.44元。
董洪义认为,养老金系其在职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所形成的个人财产,依法应受《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护,“服刑”本身并非法律规定可剥夺或限制养老金待遇的事由。

行为性质之争:行政确认还是行政处罚?
庭审中,被告方邯郸市政府主张,停发养老金属于基于服刑事实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因而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性要求。
对此,董洪义当庭反驳指出,《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凡“以减损权益予以惩戒”的行为,均属行政处罚。其养老金被停发、追扣,直接造成财产权损失,具备明确惩戒性质,被告将其定性为行政确认,“在逻辑与法律上都站不住脚”。
关键依据44号文件 遭质疑无授权、已失效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于被告邯郸市政府所援引的中共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覆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该文件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
董洪义指出,该文件仅为部门办公厅的“覆函”,既非法律、行政法规,亦非经合法授权制定的部门规章,却实质性减损公民财产权,违反《立法法》第九十一条“不得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设定减损公民权利的规范”。
而且国务院当年做出的“覆函”只针对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董洪义进一步提出时效质疑,指出44号文件发布于2001年,至今已超过20年,依法属于“过期失效”文件,制定机关亦从未依法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
另外,被告提出2003年发布的补充函,以及2001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的通知,均属于衍生性文件,随主文件失效而自然失效。
“不公开文件”执行成惯例 引发制度性质疑
除44号文件外,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三部门于2012年秘密制定“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多名知情人士披露,这是各地实务中实际执行的关键依据,但该文件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被明确标注为“此件不公开”,理由为“涉及敏感问题”。
大陆律师王鸣(化名)对大纪元分析,看地方的网站,说它公开了呢,也行。但是,首先它这个文件(答辩状中)本身自己说的就是不公开,它们本机关没有公开。就说明这个东西本身从法律的效力和规范性文件来讲,它就是一个内部文件,就属于一个无效的不能对外的,下面(各地)即使它公开了,它们想公开,想企图让它达到一个合法的形式,实际上它也是达不到的。
知情人秦义直言,“不公开的文件不能作为有效的合法文件来执行,但是现实中它就被执行了。”他指出,这种“说一套、做一套”的治理模式,已成为制度性问题,不仅侵蚀法治基础,也导致行政权力运作高度不透明。
另一名知情人王勇则指出,69号文件条文粗糙,如未明确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机制,多处以“酌情处理”等模糊表述,缺乏确切标准。
文件中还提及“劳动教养”制度,但该制度已于2013年废止,而文件标注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继续引用即将废止的制度,存在法律适用的时间性问题。
追加补充意见 要求法院审查文件合法性
在2025年12月16日开庭后,董洪义于12月19日向法院提交补充发言,正式请求针对被告方邯郸市政府提出的上述“覆函”、“补充说明的函”、“通知”等三份行政文件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并要求邯郸市政府举证证明这三份文件是否曾获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的授权。
他援引《立法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指出,即便存在授权,涉及犯罪与刑罚事项亦属授权立法的明确禁止范围,且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机关不得转授权力。
按法律原则,授权期限过长形同取代正式法律,“不得转授权力”是为防止行政部门将立法机关赋予的特殊权力任意扩张,导致权力失控或责任归属模糊。
此外,董洪义从刑法角度提出新论点,指出《刑法》第32至34条列明的主刑与附加刑中,并无“剥夺或停发养老金”之规定,其生效判决亦未宣告剥夺相关权利,社保部门另行增设惩罚,“违背罪刑法定与罚当其罪原则”。
人道层面冲击 八旬老人陷入困境
董洪义在补充意见中亦从人道主义角度陈述,停发养老金使其“处于生活困顿之中”。他向大纪元表示:“被扣的都是六七十岁、八十岁的人,我今天八十岁了,服刑就扣养老金,这不人道、不人性。”
他认为,此类做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的“不得克扣养老金”原则完全背离,也与官方宣称的“依法治国”“保障老年人权益”形成强烈反差。
坚持上诉到底
董洪义明确表示将坚持诉讼:“我们要追究到底,丛台区法院判了以后,如果败诉了,我们要到中院去申诉。中院不行,我们就到河北省高院,高院不行,我们到全国最高法院,我们一直跟他们干到底。”
“中国人权观察”前秘书长徐秦,出狱五个多月以来,同样被要求退还坐牢期间所发放的十五万元养老金。当地社保局同样拿出“44号文件”作解释。
法律界人士指出,社保部门取消了作为其个人财产的养老保险金,实际上是行使了刑事上的财产处罚权,显而易见的是,社保部门没有这样的权利。也缺少法律依据。
他们普遍认为,无论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停发”,还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暂时停发”,均如上文所言,由于缺乏实体法的依据,程序上再完美无瑕,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二款也明确“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如今董洪义案已超越个案层次,将司法审查焦点从单纯的权利争议,推进至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的合法性审查。
截至发稿时,丛台区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董洪义则明确表示,无论结果如何,将持续上诉至河北省高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一直追究到底”。
责任编辑:孙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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