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5日星期四

黎智英案求情|勾結罪刑罰分兩級 辯方主張被告屬哪分級?須否考慮個人角色?

黎智英案求情|勾結罪刑罰分兩級 辯方主張被告屬哪分級?須否考慮個人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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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另外 8 名認罪被告,周一(12 日)起一連兩日求情,官押後判刑。

庭上除了提及被告個人背景、健康狀況(見另稿),另一焦點為量刑原則。官關注勾結罪條文,最嚴重級別只提及「罪行重大」,未有提及「首要分子」,是否意味刑罰分級,只須考慮控罪嚴重性,毋須考慮被告角色。辯方主張,即使涉同一串謀,量刑分級亦須考慮個人角色。

辯方指,《蘋果》高層角色輕微、有限,盼法庭裁定屬較低刑罰分級。如法庭不接納,亦希望可採納「罪行重大」最低刑罰、即監禁 10 年為量刑起點,並因應被告認罪、作供等,引用《國安法》第 33 條額外減刑。《法庭線》整合控辯重點,方便讀者重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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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多名懲教人員分隔而坐,前排左起:馮偉光、黎智英、李宇軒,中排左起:林文宗、楊清奇,後排:羅偉光、陳沛敏、張劍虹、陳梓華。(繪圖:Kensahung)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列明,「犯前款罪,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李運騰在求情首日(12 日)關注,「勾結外力」罪有別於「分裂國家」及「顛覆政權」罪,刑罰僅分為兩級,且最嚴重級別只提及「罪行重大」一個條件,沒有「首要分子」字眼,似乎不考慮被告角色,詢問各方是否只要案件屬「罪行重大」,不論被告是否主犯,都應判處較高刑罰?

多個辯方代表陳詞時都有回應法官提問,並進一步討論被告有何角色、應屬哪分級,《國安法》第 33 條減刑原則是否適用,庭上重點見下文。黎智英、羅偉光一方則沒明確提及分級。

勾結罪量刑須否考慮被告角色?

控方:犯案者行為屬考慮之一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法庭須全面評估案件,根據每位被告情況量刑。法官杜麗冰問,控方是否認為,若法庭裁定本案屬「罪行重大」級別,被告可有不同量刑起點?周同意。

李運騰聞言指,「但我的問題是,裁定分級時須否考慮被告角色?」周天行同意需考慮,指根據「呂世瑜案」,犯案者行為是考慮之一,但法院有酌情權決定比重。

辯方:須考慮個人角色

代表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引「呂世瑜案」指,即使勾結外力罪沒提及「首要分子」,法庭量刑仍須考慮被告角色。李運騰問,那麼應在第一步、即裁定分級時考慮,還是第二步,判斷量刑起點時考慮?李國威指,兩者皆須考慮被告角色

林文宗沒出庭作供,大律師沈士文強調,法庭處理量刑分級時,應考慮被告個人角色及行為,提到若林被裁定「罪行重大」,即使以最低 10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受制於刑罰下限,亦無法獲全數認罪扣減。若刑罰屬次一級,例如以 9 年為起點,則可獲全數認罪扣減。

法官李運騰指,假如有一群人策劃炸毀政總,每人均知計畫,有不同角色,該如何處理?沈回應指,本案並非如此極端,並引述「呂世瑜案」,指終院提到法官量刑須考慮被告角色,會影響量刑分級。

沈士文又指,本案的勾結罪涉及請求外力制裁中港,而勾結罪的其他分類,包括對中國「發動戰爭」等,均明文提及造成嚴重後果或危害。他認為,當條文提及「嚴重後果」,則屬「罪行重大」。相反,「制裁」分類沒提及要有「嚴重後果」,而本案亦沒引致嚴重後果,刑罰應屬次一級。

辯方:串謀罪亦須考慮個人罪責 

馮偉光亦沒有作供,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裁定分級時須考慮個人角色,「這一點對我的當事人來說尤其重要,他無法按《國安法》第 33 條減刑」(It’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or my client. I don’t think he would be able to avail himself of Article 33)。

蔡解釋,犯罪屬個人行為,條文提及的「罪行重大」並非指「罪行」嚴重程度,而是指犯案者在犯案過程的角色,又指即使涉及同一串謀,不同被告各有理解,應考慮個人行為。

他引述條文指,「為外國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是以「人」為出發點,因此量刑時須考慮被告做了甚麼、知道甚麼、如何參與犯罪。若單單因為控方以「串謀」起訴,就改變量刑方式,「這種想法新穎,與我所理解的刑事法裡面,一直教導我們要考慮個人罪責的說法難以相容」。

被告有何角色、屬哪分級?

控方:涉外國元素屬加刑因素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均設有 3 個分級,分別為「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積極參加」及「其他參加」,最輕可判囚 3 年以下或非監禁刑罰,但勾結外力罪只有兩分級,最低判監 3 年,可見勾結外力罪較嚴重

控方指,本案被告透過報紙、網絡平台犯案,罪行嚴重性另須考慮有否預謀、案發時社會背景、潛在破壞等。如被告是主腦、涉外國元素,則屬加刑因素。李運騰問,那麼涉「重光團隊」的控罪是否比「蘋果」相關控罪嚴重?周稱交由法庭決定。

張劍虹(繪圖:Kensahung)

辯方:《蘋果》高層屬較低分級

張劍虹一方建議法庭把量刑起點,定於較低分級的監禁 3 至 10 年,李運騰打斷指,若認為本案不屬「罪行重大」,似乎是不切實際。辯方再指,即使以監禁 10 年作起點,張劍虹亦屬次要參與者,沒有決策權,與黎智英的量刑應有分別。

陳沛敏一方亦指,陳屬較低刑罰分級,若法庭不接納,認為屬「罪行重大」,希望法官考慮其角色有限,只負責紙本,曾反對黎智英提出的「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並與張劍虹一同將黎的文章下架,採納最低刑罰,即 10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辯方主張,林文宗同屬較低分級,指其角色有限,屬陳沛敏下屬,只負責《蘋果》中文版,在控方指控的文章中,只有 3 篇與林相關,均為新聞報道。至於馮偉光,辯方指馮沒參與「飯盒會」,只是翻譯新聞的員工,屬較低刑罰分級。如法庭不接納,認為馮屬「罪行重大」,盼判刑考慮其個人行為。

楊清奇一方在庭上沒明確提及分級,但指楊擔任《蘋果》主筆,負責撰寫社論,屬中層員工,沒有決策權,罪責最低

陳沛敏(繪圖:Kensahung)

陳梓華、李宇軒一方:同意屬「罪行重大」

代表陳梓華的資深大律師林芷瑩,同意本案屬「罪行重大」,建議把陳的量刑起點定於監禁 12 至 15 年。她指,陳的角色只是傳遞黎的想法予李宇軒及劉祖廸,量刑起點應低於黎智英。

代表李宇軒的大律師沈仲平,亦同意本案屬「罪行重大」,建議李以監禁 10 年為量刑起點。他指,李未曾與黎智英對話及會面,主要參與國際游說,但不涉及暴力及威嚇。

陳梓華(繪圖:Kensahung)
能否引《國安法》第 33 條額外減刑?

本案有 5 名被告,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李宇軒及陳梓華,均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

根據《國安法》第 33 條,被告於以下情況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一)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二)   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

控方同意,5 名從犯證人可因應《國安法》第 33 條減刑,但不足以成為「超級金手指」(supergrass)減刑三分之二,因他們未有於多案作供。

辯方:作供應獲減刑 50 %

辯方指,張劍虹曾退出串謀,又盡力說服黎停止犯案,按照《國安法》第 33 條「自動放棄犯罪」條件,可額外減刑。辯方主張,即使張不符放棄犯罪條件,他曾出庭作供,仍可獲 50% 減刑,最終刑期應為 5 年或以下。而陳沛敏對控方亦有重要協助,應獲減刑 50%,最終判監 10 年以下。

同樣有作供的楊清奇,辯方庭上未有提及《國安法》第 33 條,但提到楊是第一個提出協助控方的被告,一共提供 6 份無損權益口供,又向警方提供電話及電腦等資料,顯示他有悔意,其供詞亦獲法庭信納。

至於陳梓華及李宇軒,辯方指,陳庭上指證其他身在海外人士,對陳獲釋後的安全帶來風險,可被視為「超級金手指」獲最多三分二減刑。即使不屬「超級金手指」,他供出關鍵的台北會面,證供全盤獲法庭接納,應可獲 50% 扣減,最終刑期應低於 10 年。

辯方指,李宇軒亦配合調查,向警方提供電話及電腦,自願參與錄影會面,錄取多份無損權益口供,其庭上供詞亦獲法庭接納,應可獲 50% 扣減。

李宇軒(繪圖:Kensahung)

辯方:林文宗「自動放棄犯罪」

辯方力陳,林雖沒出庭作供,惟《國安法》第 33 條的減刑原則仍適用於林,因他於《蘋果》其他高層被捕後,曾提議停運《蘋果》及辭職,屬「自動放棄犯罪」,可獲減刑至低於「罪行重大」分級的下限。

同樣沒作供的馮偉光,庭上透露他沒獲邀向控方提供資訊,故《國安法》第 33 條不適用。

HCCC147/2021、HCCC51/2022、HCCC52/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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