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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周五(23 日)踏入第二天審訊,法庭處理鄒幸彤的專家證人申請。鄒幸彤披露,擬傳召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教授何明修作為辯方專家證人,控方反對指與案無關,亦質疑其專家資格、有偏頗及不中立。
鄒反駁指,控罪成立與否的關鍵在於支聯會主張、現實情況和憲法規定上有否矛盾。而何明修的報告有助提供基本定義和事實,供法庭判斷。庭上披露,報告談及民主、極權主義定義,亦討論民主化是否必然以非法手段完成,以及對原有執政有何影響。鄒並引「唐英傑案」指亦有傳專家。
鄒陳詞時一度表示,「所以我地立場係,『結束一黨專政』唔係違反憲法,甚至可能係憲法所要求嘅」。案件下午續,鄒將繼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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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反對鄒幸彤傳專家證人
指與案無關、不中立
甫開庭,法官李運騰指會處理鄒幸彤的專家證人申請,不牽涉其他被告,故除鄒外,其他被告毋須出庭,有關法律代表如獲當事人指示亦可自行離開。而程序上先由控方提出反對理由,再由鄒回應,鄒有最後發言權。
主控、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表示,反對鄒幸彤申請的理由主要有兩項。第一,「所謂專家報告內容,同本案議題係無任何關係,法庭本身因為咁可以不接納,亦都不能接納呢啲與案無關嘅證據」。
李運騰打斷指,即控方認為鄒擬傳召專家的證供與案無關?黎答,「係,irrelevant」。
黎續指,第二,「睇返呢位所謂何先生嘅專長,所講嘅資格知識,以我哋陳詞嚟講,唔屬於佢所聲稱專長範圍內⋯⋯加上佢亦都缺乏客觀性、中立性、獨立性,佢嘅意見亦都偏頗,無作為專家資格」。
李運騰指,專家資格和中立性是兩個不同範疇,而可接受性和比重亦是兩個不同議題,其後歸納指,控方的反對理由,第一點是否相關性,第二點就算相關,辯方專家是否有資格作有關證供、牽涉資歷問題;至於是否客觀沒偏頗,「似乎唔係第二點,係第三點嚟」。
鄒幸彤:擬傳台灣學者何明修
專家報告與案有關
親自應訊的鄒幸彤表示,「開始之前我想起碼應該畀返我哋專家證人一個尊重」,批評黎嘉誼以「所謂何先生」形容專家證人,並指「應該正正式式講返專家身分」,指何是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教授何明修。
鄒表示,就本案爭議點,法庭至少要回應 3 個問題。第一,支聯會的綱領到底要求甚麼。第二,如要達至有關目標,需要用上甚麼手段。第三,上述手段和目的,是否違反憲法根本制度。她說「當然唔係話本案議題剩係得呢 3 個」,但指此 3 個議題都足以說明,何明修的報告為何相關。
鄒續釐清本案議題,指第一個爭議牽涉「要去了解返,我哋所用嘅一啲字眼,背後嘅具體含意同埋內涵⋯⋯要去明白,我哋要去使用嘅概念到底係講緊啲乜嘢」。
爭議二則是,「要去了解返,我哋所身處嘅政治體制同環境,同埋呢一個體制環境,同我哋上述所提到嘅概念字眼之間嘅一啲關係」。鄒續解釋,「因為如果我哋唔將被告言論擺返喺一個現實嘅場景入面,我哋係無從判斷,被告要達到咩實質改變,更加無從判斷達到呢啲⋯⋯需要用咩手段」。
就爭議三,她指「都要了解返憲法根本制度嘅具體內涵」。
鄒指法庭需處理支聯會主張、
現實情況、與憲法有否矛盾
鄒幸彤表示,本案控罪成立與否的關鍵在於爭議一至三的對比,亦即「我哋嘅主張、現實嘅情況同憲法嘅規定」,而法庭需知道三者是否有矛盾,如有,是出自哪一方、性質為何等。
鄒指,控方立場是支聯會的主張與憲法規定「必然有矛盾」;而辯方立場則認為,「必然矛盾」的,只有支聯會主張和現實情況。鄒續說,「但係法庭係唔可以,喺毫無憑據之下就假設」,支聯會主張與現實情況有矛盾就等於其與憲法規定有矛盾。
法官多次追問報告哪一點有提及。鄒表示「報告唔係直接處理呢個問題,佢唔可以代法庭答。佢只係提供基本定義同事實,等法庭判斷雙方之間嘅分歧」。
官指何明修報告涉五點
李運騰指,何明修的報告嘗試處理 5 點,依次是:
一、「民主的定義為何」
二、「極權主義的定義為何,與威權專政等概念的關係是甚麼,中國政治制度符合民主或極權的定義嗎」
三、「全世界的民主運動中,有否提出類似『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
四、「民主化是否必然要透過非法的手段完成」
五、「民主化對原有執政黨的影響」
鄒幸彤又指,「其實我哋俾控方追住打嗰句『結束一黨專政』,即係表達緊民主訴求」,如要理解,則不能不理解「民主」等字眼的概念和內涵。
李運騰指,控方反覆強調,「國家的憲法明確訂明國家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以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國家的憲制及根本制度的一部份,不存在任何合法手段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根本制度。」
李說,控方的「立論係我頭先讀嗰句」,指「呢個就係佢哋基礎。如果基礎唔啱,佢哋面對好大困難」,並問何明修的報告如何協助鄒。
鄒回應指,「我哋講『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從來講緊結束一個實際存在緊嘅專政情況,而唔係虛無講拎專制嚟煽動唔知咩嘢⋯⋯如果法庭根本唔畀到機會我哋證明專政實際存在,無異於先入為主斷定(支聯會主張)係唔真誠嘅追求,如果係咁,唔使審,直接將我哋定罪就得㗎喇」。

官關注為何需傳專家
李運騰指,支聯會有某口號、綱領,其用意為何,應是支聯會的人最清楚,同時法庭最終要問,支聯會的人去叫喊口號時心裡想法是甚麼。李問鄒幸彤,為何法庭在這方面需要學者意見。
鄒表示,控方的指控「背後隱含住,我哋講嘅嘢唔係民主真正嘅意思,我哋要結束嘅專政唔存在」,故認為需循社會公認、學術界理解,看是否實際存在專政制度。
李指,控方陳詞提及的「自然合理效果」,是指「一般勞苦大眾,或者平民百姓點去理解呢個字眼」。鄒表示,個人傾向「民主」、「專政」字眼是常識,而何明修的報告亦是常識,惟情況是控方指有關常識涉及惡意。
鄒又說,在「唐英傑案」中,被告所使用的口號亦是供一般人理解,法庭亦有接受專家分析字眼從何而來、其脈絡和意思為何,「專家只係幫助返法庭有證據基礎得出,呢啲字眼係人民之間點樣使用嘅結論」。
對此,李運騰問有否其他上級法院案例。另一法官黎婉姫則問,可否解釋台灣大學的教授,為何能解釋香港或支聯會活動受眾的理解。
雙方其後再澄清控罪。控方確認其開案立論(case theory)不變。鄒一度表示,「所以我哋立場係,『結束一黨專政』唔係違反憲法,甚至可能係憲法所要求嘅」。案件午續。
HCCC155/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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