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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周二(27 日)踏入第四天審訊,控方讀開案陳詞期間,在庭上確認擬引「共謀者原則」舉證以起訴被告,包括支聯會一方的辯方代表質疑事前未提,要求交代細節。控方稱「時間緊逼」仍需時處理,被法官質疑案件已一再延後,「你唔係今日突然之間醒起用㗎嘛」。官押後周四續審,以待控辯商議。
控方開案陳詞引述李卓人、鄒幸彤多段公開發言,記者計算,李有至少 40 次發言,最早追溯到 1997 年;鄒則有至少 20 次,最早至 2015 年(見內文圖輯)。控方指兩人皆必然在顛覆政權的語境下,以涉案的作為鼓吹及傳揚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
實時報道|控方開案引何俊仁言論 官關注是否引共謀者原則
至少引 40 次李卓人發言
控方一連兩日讀出開案陳詞,內容可分成四大範疇,而周二主要交代李卓人、鄒幸彤的「額外言行例子」,指兩人必然是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語境下,以涉案的作為,去鼓吹及傳揚支聯會主張「結束一黨專政」。
綜合整份開案陳詞,控方引用至少 40 次李卓人的發言,橫跨 1997 年至 2021 年 4 月,當中 39 次是口頭發言,1 次是文章。而他在六四集會的發言被引用 15 次,最早追溯至 1997 年,即香港特區成立前,而最後一次是 2020 年六四現場及線上集會。
李被指在《國安法》開始立法程序期間,於 2020 年 5 月 25 日表示「香港⼈,我哋⼀路係咁多年,31 年都係譴責呢個屠城嘅政權,都係要求追究屠城,『結束專政』,就算有《國安法》我哋都會堅持我哋嘅立場…」
至少引 20 次鄒幸彤發言
鄒幸彤則被引用至少 20 次發言,橫跨 2015 年至 2021 年 9 月,當中 17 次是口頭,3 次是文章。鄒有 5 次六四集會發言被引用,最早的集會發言是在 2016 年,即她擔任支聯會常委後首次在六四集會發言,最後一次同樣是 2020 年六四現場及線上集會。
她被指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支聯會主張,2021 年 4 月 27 日受訪時被問及「結束一黨專政」事宜,鄒答「我諗呢個係我哋堅持咗 30 幾年嘅一個原則。如果我哋係真心誠實⋯咁樣係要爭取民主嘅話,冇可能係容許到一黨嘅專政⋯」
同年 6 月 1 日《眾新聞》發布鄒幸彤的訪問,她提及李卓人、何俊仁被判監或緩刑,能發言者變少,她遂要頂替,「我哋係要係結束一黨專政,即係呢種立場企咗喺度⋯咁我企得喺呢個位,我咪做呢件事囉⋯」
控方確認擬引「共謀者原則」
辯方:事前及開案沒提
主控、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讀開案陳詞時,在法官詢問下透露擬引用「共謀者原則」舉證,並提及在《國安法》立法之後的證據,「我哋先至會覺得係適用嘅」。
代表支聯會的資深大狀林芷瑩在控方讀畢陳詞後指,雙方簽署承認事實時,控方未提過會引用「共謀者原則」,而本案的控罪並不是「串謀罪」。法官李運騰指控方尚未澄清,惟有案例提過「共同控罪」(Joint charge)亦適用該原則。
林芷瑩反駁指,控方開案陳詞沒寫清楚,若是如此運用應要列明。李運騰指,「咁唔係點呀,同意案情(指承認事實)就簽咗喇」。林表示「咁要搞返清楚先讀得」。
李卓人的代表大狀胡栢昌亦指,與支聯會一方有同樣關注,稱在控方讀出開案陳詞首天才見到備註(marginal note),才知其有運用「共謀者原則」的含意。
在本周一、審訊第三天,法官陳仲衡在控方陳詞讀畢「結束一黨專政」含意、開始讀至「控方證據」範疇時,提及後者旁邊有藍字新加內容,而李運騰即對控方指「唔係好明你藍色嗰部分係咩意思」,稱不知控方是否擬引用「共謀者原則」,要求其後澄清。
至於李運騰上述提及的案例,他其後笑說該案例「應該多過廿年㗎喇,因為以前上一份工我都用過唔少㗎喇」。據政府資料,李於 2013 年出任區院法官前,曾在前律政署工作,由檢察官晉升至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控方稱仍需時準備 官質疑
李運騰其後指辯方的關注合理,並要求控方釐清採用「共謀者原則」的範圍,是《國安法》生效之後,抑或囊括生效之前,另亦要說明打算依賴誰的言行、用以證明甚麼,否則辯方難以辯護。
林芷瑩提出,控方亦要釐清甚麼證據會落入「共謀者原則」。李補充指,該些證據需是「為了促進涉案串謀協議而作出的言行」(acts and declarations in furtherance of a conspiracy),而控方須說清楚,並問黎嘉誼「你今日做唔做到」。
黎一度答「因為時間緊逼⋯⋯」李運騰遂質疑,「你要幾耐呢?因為你唔係今日突然之間醒起用㗎嘛。我哋(單案)一再延遲㗎喇⋯⋯ expect 你琴晚已經做咗㗎喇」。黎表示需下午才完成。李遂指示控方即日以書面向法庭及辯方交代,並預留周三供控辯在法庭閉門商討,押後至周四續審。
翻查資料,有份審理本案的法官李運騰、陳仲衡,曾於另一宗國安案件「47 人案」中,處理過共謀者原則爭議,該案牽涉「串謀」罪,當時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前共謀者的言行,而該些言行只可為「非傳聞證供目的」呈堂。

官指 2018 年修憲確立中共領導
往後的證據才「緊要」
此外,控方的片段證據涵蓋 1990 年至《國安法》後(庭上披露至 2021 年 9 月)。黎嘉誼提出可在處理「共謀者原則」前,播放承認事實內的片段,並提及需要傳召的證人不多,只供李卓人一方之用。
李運騰表示不知控方擬播多久,指當中有些是「廿年、廿幾年前」的6事情,而觀乎控方的開案陳詞,其「依賴 2018 年國家修憲之後,將呢個共產黨領導地位呢,就係確立嘅」。
李說,《國安法》沒追溯力,而控方指稱被告的罪行亦是 2020 年 7 月 1 日,即《國安法》生效翌日之後的事,「咁之前嗰啲就算畀你呈遞,只不過作為背景資料」,而若作為背景資料,「係咪真係需要⋯⋯例如 1989 年,一路睇到今時今日呢?」而若可改以閱讀謄本代替,為何要在法庭上看「十幾廿年前⋯⋯當時係唔犯法嘅嘢呢?」
鄒幸彤則指謄本內容不完整,部分是控方只抽取了宣言的一段,「同一篇宣言無理由剪頭剪尾」。李運騰關注如何節省法庭時間,重申「睇返 30 年前嘅嘢意義不大,20 年前嘅都意義不大⋯⋯最緊要係 2018 年開始,一路去到落案嗰日,嗰啲先至緊要呀嘛」。
控方遂同意 2018 年前的內容以謄本處理,其餘則需播放。至於林芷瑩提出與「不反對通知書」相關議題,庭上暫未處理。
HCCC155/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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