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1日星期六

黎智英欺詐案|黎與前高層黃偉強提上訴 上訴庭2.26頒判決

黎智英欺詐案|黎與前高層黃偉強提上訴 上訴庭2.26頒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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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2 月 3 日,黎智英被控欺詐須還押。(資料相片)
原審:黎在傳媒保護傘下行事

黎智英、黃偉強同被控一項欺詐罪,黎獨自面對一項欺詐罪。黎於 2022 年 12 月被判監禁 5 年 9 個月,黃偉強被判監禁 21 個月,黎另被罰款 200 萬元及遭頒 8 年「取消資格令」。

原審法官陳廣池指,黎智英欺詐行為長達 21 年多,指他與黃偉強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屬於「自肥」或「自我方便」。

陳廣池又指,黎和壹傳媒在香港有一定社會地位和有不少擁護者,他「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下行事」,令科技園不敢突擊巡查,屬加刑因素之一。他指,黎管控一個頗具規模的傳媒網絡,「並不表示他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更不能因他遭檢控,便等同攻擊新聞自由。

上訴方:「力高」與報紙業務相關
「共用」處所毋須領牌

兩人就定罪提上訴,黎另就判刑提上訴。黎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董皓哲代表,黃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律政司由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已提早退休的彭寶琴審理。

上訴方指,涉案「力高」公司與報紙業務相關,並非「佔用」處所,而是「共用」處所,因此毋須領取牌照,黎智英、黃偉強亦沒有披露責任,又指租契並不要求整個土地用於出版、印刷報紙等指明用途。

黃偉強
前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資料相片)
律政司:任何公司佔用處所須領牌

律政司一方指,「蘋果印刷」多次為不同公司申請牌照和續牌,但不包括「力高」,又指不論是佔用或共用處所,都應該申請牌照,而「力高」沒有牌照,就屬違反租契,重申承租人有披露責任。

律政司一方又指,承租人獲科技園公司批准以優惠地價租地,因此屬「特殊租契」。惟法官彭寶琴指承租人投資金額巨大,計劃同時促進香港經濟發展,質疑非僅對承租人有利。

另外,原為欺詐案被告、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以特赦證人身分作供,其案件將於 3 月 2 日提訊。

CACC223/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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