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蘋果》3 間公司連同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罪成。3 間公司分別被罰款 300 萬 4,500 元。保安局局長周三(11 日)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命令公司註冊處剔除 3 間公司,並已按《國安法》 31 條展開程序,通知 3 間公司可於 2 月 25 日前作出申述。
當局指,若最終決定剔除,3 間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以組織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 萬元及監禁 14 年。
黎智英案|官裁定本案串謀屬罪行重大 黎判囚20年、8認罪被告囚6年3月至10年
3 間公司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裁定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分別被判罰款 3,004,500 元。
局方稱按《國安法》第 31 條行事
《國安法》第 31 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法庭指黎智英密切管理《蘋果日報》並控制其編採方向,不論在《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均利用《蘋果》平台發布煽動文章,以及請求外國對中港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敵對行動。串謀行為亦得到《蘋果》3 間公司配合,屬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勾結外國勢力罪屬罪行重大。港府有責任就《蘋果》3 間公司執行 第 31 條的規定。
發言人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認為「考慮到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蘋果日報》相關 3 間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應禁止 3 間公司運作,因此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按《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 360C 條,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剔除 3 間公司。
公布提到會以 2 月 25 日為限期,局方已向 3 間公司分別發書面通知,讓公司在限期前作出書面陳述,以供考慮。
公布續指,若最終決定剔除 3 間公司,3 間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而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62 至 65 條,任何人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 萬元及監禁 14 年。

黎智英判囚 20 年 國安法下刑期最高
現年 78 歲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 3 罪成,周一(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被判囚 20 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刑期最重被告,當中 18 年刑期與另一欺詐案分期執行,即加監 18 年,料至少須服刑至 2044 年。法庭指,本案串謀均精心策劃、早有預謀,屬「罪行重大」, 以 15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黎是幕後主腦,須提高至 18 年。
至於 5 名從犯證人,包括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及李宇軒,官接納他們的證供對黎定罪起重要作用,引《國安法》第 33 條減刑逾一半,判囚 6 年 3 月至 7 年 3 月。餘下 3 名沒作供被告,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官指他們只能因認罪減刑三分一,各判囚 10 年,已屬法例所訂的最低刑罰。
文章来源:法庭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