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4日星期二

47人案12人定罪上訴失敗 上訴庭:戴耀廷謀劃攬炒旨在逼中央終結「一國兩制」

47人案12人定罪上訴失敗 上訴庭:戴耀廷謀劃攬炒旨在逼中央終結「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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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倡「非法手段」限刑事
上訴庭駁回

是次上訴的核心議題之一,是 2020 年被指由戴耀廷推動的民主派初選,各參與其中的被告是否牽涉一同謀劃以「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顛覆罪條文的「其他非法手段」,在《國安法》沒具體訂明涵意或例子,成為原審以至上訴階段,控辯爭拗的焦點。

被告方主張應以普通法「同類原則」理解,指詮釋受制於條文前述的字眼,即「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故「其他非法手段」必帶有類同意思。律政司一方則指被告方的詮釋有違《國安法》立法原意。

上訴庭採納律政司一方及原審法官裁斷,再次裁定「其他非法手段」包括「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任何非法手段,亦不限於刑事行為。

47人 劉偉聰
劉偉聰周一早上到法院應訊,他再次獲判無罪。其餘 12 被告的定罪及刑罰上訴皆遭駁回,出獄時間見文末圖。(攝:翁志偉)

上訴庭提特區「憲制秩序」

上訴庭在判詞闡述與原訟庭有別的進路,引終審法院在「黎智英保釋案」及「呂世瑜案」的判例,指法庭在詮釋《國安法》條文的意思及效力時,應循其背景及立法原意解讀,並指全國人大「5.22 說明」及「5.28 決定」可作為輔助法庭詮釋的外在材料。

判詞指,中央政府在「5.22 說明」闡述為香港實行《國安法》的必要性及重要性,羅列的其中一項基本原則提及《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必須維護憲制秩序。「5.28 決定」亦提及維護該憲制秩序。

上訴庭其後着力闡述香港的「憲制秩序」(constitutional order),此詞在逾 170 頁的判詞出現共 45 次,並有一節專門釐清定義,循《基本法》不同條文歸納憲制秩序至少有 8 個特點(見下表)。

當中,上訴庭指《基本法》第二條及第 12 條是確立憲制秩序的根本性條款,亦即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和各機關權力都是由全國人大授予,而香港特區是享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

上訴庭又指,香港立法會並非國家立法機關,而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立法機關」,其角色及職權由全國人大授予,僅擁有《基本法》賦予的職權。行使職權時須符《基本法》及立法會誓言,包括維護香港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

比較原審的判詞,3 名原訟庭法官只曾在引用《釋義及通則條例》處理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議題時,提過一次「憲制秩序」。

上訴庭:戴耀廷謀劃攬炒
逼中央結束「一國兩制」

被指為本案主腦、選擇認罪被判囚 10 年的戴耀廷,控方指稱他以「大殺傷力憲制武器」字眼形容涉案謀劃。

上訴庭指,戴的謀劃可詳見於控方的控罪詳情,大致可分成 3 步,即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此無差別、不論利弊地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逼使特首據《基本法》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最終導致特首因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辭職。

上訴庭指該謀劃目標清晰,旨在逼使特首辭職,癱瘓政府運作及強逼中央政府宣布結束「一國兩制」政策,指被戴形容為「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的謀劃,是其「攬炒」計劃的重要部分。戴無疑視它為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手段。

上訴庭:謀劃屬「非法手段」

判詞指,戴耀廷所構思、倡導和推行的「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是要利用《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的機制實行上述大致分成 3 步的謀劃,上訴庭裁斷,此舉屬於顛覆罪的「非法手段」。而若有被告同意加入謀劃及參與連串行為,並懷有顛覆意圖,便可被判罪成。

綜合案中的證據,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就被告的事實裁斷和推論並非「顯然有錯」(plainly wrong),不達到上訴法庭干預的標準,而原審指上訴被告屬串謀一分子的結論,亦「無可詬病」(could not be faulted)。

2020.7.9 初選記者會 戴耀廷 區諾軒 趙家賢
戴耀廷(前排左二)被原審法官裁定屬「首要分子」,量刑起點為 15 年,因認罪減至 10 年。圖為 2020 年 7 月 9 日初選記者會。

可否否決預算案逼特首問責
上訴庭:本案不作定論

被告方以不同理據力陳,被告若當選為議員,審核預算案時可考慮預算案以外的事項,包括普選等與《基本法》一致的政治訴求,這樣做亦是符合《基本法》。被告方又指,整個《基本法》的設計是令立法會可以制衡行政機關,因此當議員透過「控制財政權」(controlling the purse)制衡特首和政府,做法是完全正當。

上訴庭指,議員宣誓擁護《基本法》,須根據第 73 條的核心職能行事,並須承擔維護特區憲制秩序的首要憲制責任,若要偏離該核心職能,即審核預算案時考慮與其優劣無關的其他事,必須在《基本法》有所依據。

判詞列出其他向特首問責的《基本法》機制,例如若特首嚴重瀆職,議員可提彈劾;若要提出政治訴求,可透過在立法會辯論和質詢。

上訴庭指,《基本法》是否容許議員透過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問責,「顯然具有重大的憲制意義」,勢必影響立會如何運用其主要憲制功能,在行政主導的制度下制衡行政機關,攸關如何準確解讀《基本法》,「然而,各方提交的陳詞對我們並無助益,恕我們直言,陳詞似乎流於表面(superficial),我們無法對這些理應受到重視的問題作出深思熟慮,因此決定對此不作定論」。

但判詞續指,即使被告方的陳詞正確,即審核預算案時可以考慮其他事,這一點亦對其案情無幫助。因為這項權力仍須在《基本法》的框架下運用,即不能違背議員的憲制責任,包括維護憲制秩序。

上訴庭:爭普選
不代表有權破壞憲制秩序

就「五大訴求」,上訴庭採納原審法官裁斷,指其內容隨時間推演而改變,但一直都包括要求特首下台,指該項亦是涉案謀劃的第三步,最終目標是嚴重擾亂特區的憲制秩序,故若議員審議預算案考慮這些其他事項,藉此達至謀劃的目的,顯然違背其維護憲制秩序的責任。

判詞又指,雖然爭取普選與《基本法》的最終目標符合,但仍需根據《基本法》的框架行事,又引「人大 8.31 決定」,指已列出香港政制的發展路線圖,雖未有證據明確指出「五大訴求」下的普選意指甚麼,「但顯然各上訴人不滿意至今的政制發展」。上訴庭指,「無論對香港的政治發展有何看法,爭取普選並不代表有權開展」涉案的謀劃,以破壞憲制秩序方式爭取普選。

上訴庭:為擾亂憲政秩序
意圖觸發機制即具顛覆意圖

至於被告方力陳《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設立機制,透過解散立法會、重新選舉、特首辭職等解決特首與立法會之間的僵局,故不論會造成多嚴重的後果,皆是憲法下的機制。若想達到憲法機制的後果,不可能屬於顛覆意圖。

上訴庭反駁,此說法「完全忽略」本案一連串的行為,是要利用該機制嚴重擾亂特區的憲政秩序,正是要造成顛覆罪條文所載的顛覆性後果,指被告若為了此目的,意圖觸發第 50 至 52 條的機制,便具有特定的顛覆意圖。

五大訴求
反修例時大批群眾提出「五大訴求」,原審引區諾軒證供指其內容隨時間改變,但要求特首下台「一直都在」。

47人案時序專頁:由案發、審訊、判刑、出獄至首次上訴落幕

上訴庭:
司法不干預原則不適用

被告方另爭議法庭作為司法機關,不應干預立法機關審核預算案的流程,應根據第 50 至 52 條的機制,交由公眾透過重新選舉來決定。

法庭認為不干預原則(non-intervention principle)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此原則必定受憲制規定約束,若涉及的謀劃和行為違反立法機關維護《基本法》的憲制責任,「法律後果便隨之而來」,指判斷有否違反憲制責任及其法律後果,屬於憲法賦予司法機關的專屬職權。

另外,楊雪盈、鄒家成和余慧明投訴原審法官的司法干預太多,造成不公。上訴庭指審視謄本後認為原審的提問在容許範圍之內,部分為釐清被告的供詞,並非先入為主否定被告的供詞。判詞指,雖然原審針對余慧明的提問「可以且理應以更精煉(refined)的方式表達」,但不認為官提問阻礙了余作供,亦不見對她造成不公。

罪成被告、律政司皆失敗 個別被告判決理據一覽(全部已上載)

上訴庭:初選不可能成功
並非求情因素

除何桂藍,其餘 11 名罪成被告均就刑罰提出上訴,主要針對原審的量刑起點過高、減刑幅度過少及與另案量刑的整體性(見下表)。

多名被告爭議初選的謀劃不可能成功,初選參選人不可能取得立法會的大多數議席,惟原審未視為減刑因素。

上訴庭認同原審不接納以「謀劃不可能實現」為求情理由,指不能斷言謀劃注定失敗,以 2019 和 20 年的動盪情況而言,難保立法會的形勢不會傾向被告及理念相近的人,屆時「唯一不可能發生的事」,是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而原審已裁定這正是謀劃意圖造成的僵局。

至於原審官劃一以囚 7 年為量刑起點,是否忽略個別上訴人的角色和參與程度。上訴庭引述販毒案例,形容試圖區分被告在角色或參與度上的不同,「就像是在一群角色相同的毒販中,為了各自操作上的小差異而糾結」,認為該些細節無關重要。

維持劉偉聰無罪裁決

另外,律政司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上訴庭認為律政司的陳詞,未能令法庭信納原審的裁定有悖常理,原審可基於整體證據,認為針對劉的案情存在合理疑點。

上訴庭同意劉的情況,與前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被控非法集結一案相似,即劉可能故意令自己處於如此境地,賺取政治本錢,「想在初選中搭便車」(free ride),實際上卻沒有顛覆意圖。因此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維持劉的無罪裁決。

另一名獲裁無罪的同案被告李予信周一到庭旁聰。(攝:翁志偉)

數名已出獄的同案被告,包括岑敖暉、梁晃維、王百羽、岑子杰、馮達浚都有到庭旁聽。(攝:翁志偉)

劉:心情當然係愉快
政府:研究是否上訴

劉偉聰在散庭後稱「心情當然係愉快啦」,又稱「律政司係法治嘅把關者⋯⋯江湖再見」(見報道)。

政府發稿回應判決,指上訴庭駁回被告的定罪和判刑上訴,「正好說明,任何人想要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最終都必須依法受到懲治」。政府續指,「至於維持原審法院因證據不足,未能肯定一名被告有參與串謀罪行的裁決,律政司將審慎研讀判詞,並研究是否提出上訴。」

至於上訴失敗的被告,有家屬對判決表達不解。梁國雄妻子陳寶瑩指,案發時香港民意是「五大訴求」,認為作為政治人物或政黨順應民意,「何罪之有?」被問及梁國雄會否再上訴,陳指要與律師商討,但期望不大。

鄒家成妻子指會以平常心面對,「唔想俾啲荒誕不合理嘅事影響心情」。吳政亨的親友則稱,「唔 OK 但係都要OK⋯⋯會保持希望」。

CACC253/2024、CACC263/2024、CACC268/2024(HCCC69/2022、HCCC70/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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