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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因國安案被判囚 20 年的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2022 年分別被判監禁 5 年 9 個月及 1 年 9 個月。
兩人不服定罪提上訴,黎另就判刑提上訴,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四(26 日)讀出部分判詞,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黃早前已服畢刑期。黎智英及黃偉強今均沒有到庭,上訴方亦無代表到場,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則到庭聽取判決。
記者早上所見,高等法院外有約 30 人輪候旁聽籌,人數與周三相若,近 20 名警員在現場駐守,包括通往力寶中心的天橋。有警員向記者表示,如要採訪須邀請該人離隊前往數米外的採訪區。早上 8 時,法庭保安派發公眾籌,亦有傳媒等候囚車駛入。


判詞:本案仍僅業主租戶商業關係
案情提到,「蘋果印刷」被指沒有向科技園公司披露,黎私人公司「力高」佔用蘋果大樓,黎智英、黃偉強被指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控欺詐罪。
判詞指,就欺詐罪的犯罪行為而言,「只有在違反披露責任下隱瞞,才會構成刑責」,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力高」佔用及使用該處所,違反了租賃文件的條款,亦要證明按照租賃文件,「蘋果印刷」身為合約方,有責任披露相關違約情況﹐且兩人負有獨立個人責任披露違約情況。
判詞續指,按照普通法,合約方一般並無責任,將自己違約一事作出披露,在通常情況下,租契並不屬於任何一個「已確立為對合約方施加此披露責任」的合約類別。
就控方爭辯租賃文件對「蘋果印刷」施加披露責任時,依賴當中明文條款或隱含條款,又指由於租賃文件的特殊性質,令合約方之間衍生出「特殊關係」,判詞指,租賃文件並無此明文條款或隱含條款,「儘管租賃文件具有某些特點,本質上雙方之間仍只是業主與租戶的商業關係」。
判詞又指,科技園公司批出的特惠租金和租期,是吸引承租人的重要因素,但承租人亦須以其提案項目的優點,説服科技園公司,方可獲准進駐工業邨,包括投資額。

判詞:蘋果印刷非唯一受惠方
在本案,「蘋果印刷」投資逾 5 億元建造蘋果大樓,須權衡項目引致的成本與涉及的好處,包括特惠租金和租期,以決定項目是否可行,「當中必然涉及一個謹慎的商業決定」;科技園公批准決定,同樣是一個謹慎的商業決定。
判詞指,「蘋果印刷」並非唯一受惠方,科技園公司「同樣可從建造該處所帶來的土地升值而得益」。再者,公司當時必定信納「蘋果印刷」的承諾,會為香港擴闊工業基礎、提升技術水平,從而促進整體經濟發展,「這些具體好處,對受政府委托推動香港工業和技術的該公司而言,正是其得益所在」。

判詞:蘋果印刷無責任披露違約
因此,「蘋果印刷」與科技園公司之間,並不存在足以構成普通法下、例外情況的特殊關係,以致合約方有責任披露違約情況。官又關注,如控方就披露責任的主張屬正確,則該責任或許適用於所有工業邨租戶,「對於此一過度主張是否真正反映該公司的租賃政策或合約意圖,上訴庭持保留態度」。
判詞指,即使「蘋果印刷」負有此披露責任,法律上亦不可將其歸於申請人,提到控方未有依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E 條、涉及董事責任這「最顯而易見的檢控途徑」。
判詞續指,控方「取而代之是依賴普通法規則(欺詐罪)⋯然而,該規則旨在通過主導者的作為或不作為,將刑責歸於公司,而並非反過來,將公司的刑責歸於其人員」,又指控方並無作出任何實質陳詞,解釋為何申請人等負有獨立個人責任,須披露違約情況。
總括而言,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黎與黃偉強曾作出虛假陳述,聲稱蘋果大樓一直用於印刷報章等指明用途,未能證明兩人曾犯欺詐罪的犯罪行為﹐又提到「就犯罪造意而言,原審法官未有考慮關乎申請人等思想狀態的若干重要事項」,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原審:利用傳媒保護傘下行事
黎智英、黃偉強同被控一項欺詐罪,黎獨自面對一項欺詐罪。黎於 2022 年 12 月被判監禁 5 年 9 個月,黃偉強被判監禁 21 個月,黎另被罰款 200 萬元及遭頒 8 年「取消資格令」。
兩人就定罪提上訴,黎另就判刑提上訴。黎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董皓哲代表,黃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律政司由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已提早退休的彭寶琴審理。
原審法官陳廣池指,黎智英欺詐行為長達 21 年多,指他與黃偉強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屬於「自肥」或「自我方便」,形容他「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下行事」,令科技園不敢突擊巡查,屬加刑因素之一。

上訴方:「共用」處所毋須領牌
律政司:任何公司佔用處所須領牌
上訴方指,涉案「力高」公司與報紙業務相關,並非「佔用」處所,而是「共用」處所,因此毋須領取牌照。黎智英、黃偉強亦沒有披露責任,又指租契並不要求整個土地用於出版、印刷報紙等指明用途。
律政司一方指,「蘋果印刷」多次為不同公司申請牌照和續牌,但不包括「力高」,又指不論是佔用或共用處所,都應該申請牌照,而「力高」沒有牌照,就屬違反租契,重申承租人有披露責任。
CACC223/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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