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3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就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民主派初選案12名被告的定罪及判刑上訴作出判決,駁回所有上訴,並確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詮釋及適用範圍。
本中心對裁決深表關注,認為判決擴張「顛覆」及「非法手段」的涵義,對立法會議員依法行使職權的空間造成深遠影響,並為香港的憲制秩序與公民政治參與帶來寒蟬效應。
一、將政治策略界定為「顛覆」 模糊政治策略與刑事責任界線
上訴法庭認為,透過在立法會內爭取多數、否決財政預算以觸發《基本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條機制,屬於「非法手段」,並可構成顛覆意圖。法院並指出,即使相關行為涉及《基本法》所設計的憲制機制,只要其目的是「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憲制秩序」,亦可落入刑事範圍。
我們認為,此種詮釋實質上將立法會議員問政的策略運用刑事化。財政預算案的審議與表決,本質上屬立法機關的核心職權。若議員基於政治理念或政策取向,向選民作出整體否決預算案的承諾,即被視為濫用職權甚至顛覆政權,議會內任何具對抗性的表態即可能面臨刑事風險,此削弱了議會作為制衡行政權力的憲制角色。
二、「非法手段」涵義廣泛 不以暴力為限
判決確認,「其他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亦不限於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此種寬廣詮釋,使一系列本屬政治倡議或策略協調的行為,隨時被指控構成國安罪行。
國際人權標準一再強調,國家安全罪行必須具備明確、可預見的構成元素,並限於應對真正及迫切的暴力威脅。若法律條文涵蓋範圍過廣,將難以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確定性原則,並對言論自由與政治參與權造成壓抑效果。而當局利用條文的不確定性,任意向打壓對象執行,即構成任意拘留。
三、對選舉與政治參與權的深遠影響
法院指出,議員在行使職權時,必須受維護憲制秩序的「根本憲制責任」所規限。然而當「維護憲制秩序」被解釋為不得以政治手段、立法會的職權迫使行政長官承擔政治責任時,立法會的問責功能便被大幅收窄。此外,參選、協調、發表共同政治綱領,若被當局推定為具有「顛覆意圖」,涉事人即可能承受嚴重刑事風險,此做法嚴重削弱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
四、量刑取向偏重 加深寒蟬效應
上訴法庭確認七年作為量刑基準並非明顯過高,並強調即使謀劃未必成功,亦不能作為減刑理由。此種量刑思路,將政治倡議視為對憲制秩序的重大威脅,並以重刑回應。
在國際人權法框架下,對涉及和平政治行動的案件施以長期監禁,必須通過嚴格的必要性與相稱性審查。過重刑罰不僅懲罰個人,更會對整體社會產生壓抑效果,削弱公眾對政治參與的信心和意欲。
五、呼籲尊重國際人權標準
香港作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適用地區,政府有責任保障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任何以國家安全為名的限制,必須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及相稱性原則。
本中心重申,香港的憲制秩序,應建基於法治、權力制衡與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而非透過擴張刑事責任來處理政治分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指出,國家絕不得引用《公約》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理由,壓制對多黨民主、民主原則和人權的任何倡議。
我們認為今日法庭的判決正正印證聯合國人權專家的憂慮。過去多名聯合國人權專家至少 10 次去信中國及香港政府就《國安法》所涉的公平審訊、言論及集會自由、警察調查權、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等問題表達關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及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曾於 2022 年建議香港政府緊急廢除國安法;人權事務委員會指《國安法》對於「國家安全」的定義不明確,以及法律中對於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明確性不足,欠缺法律的確定性。同時,委員會表示由政府指定《國安法》法官及可以拒絕陪審團審判,這些條款實質上削弱了司法獨立,限制了尋求司法公正和公正平審訊的權利。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促請香港政府遵從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立即廢除《國安法》,並確保重新訂立的《國安法》符合《公約》的要求;並在未廢除前,停止使用這條法律,並停止以《國安法》或煽動罪檢控行使《公約》權利的人。
我們呼籲:
- 當局應採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廢除現行《香港國安法》,同時避免使用該法;
- 釋放因行使《公約》權利而遭當局根據《香港國安法》拘禁的人士;
- 確保頒布新《香港國安法》的立法進程包容、透明,並促進民間社會和公眾自由、公開和有意義的參與,確保國際人權機制對現行《香港國安法》表示的關切得到處理,以確保新的立法完全符合《公約》;
- 當局應尊重立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空間,維護真正的憲制制衡;
- 國際社會應持續關注香港司法發展與公民空間收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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