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6日星期五

于建嵘|程序正义是法治不可逾越的底线

2026年2月,前调查记者刘虎与其合作者巫英蛟,因涉嫌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被成都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引发舆论高度关注。截至目前,警方未公布案件具体事实与关键证据,公众对刘虎究竟所犯何事仍存核心疑问。外界虽可基于罪名逻辑与公开信息作出合理推测,但相较于实体事实的不明朗,侦查阶段暴露的程序争议,更值得各界警惕与重视。

一、罪名推论与事实真空:理性等待,更呼唤程序透明

警方通报仅列明两项涉案罪名,未披露任何案件细节,直接导致舆论猜测四起。结合刘虎长期深耕舆论监督的职业背景,以及案发前发布的《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一文,外界普遍认定,本案与这篇监督报道存在直接关联。

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诬告陷害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告发三大核心要素。刘虎发布的文章属公开舆论监督范畴,并非向司法机关告发,且其是否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目前无任何证据佐证;而非法经营罪的指控则更为模糊,现阶段无任何公开信息显示,其行为符合司法解释明确的有偿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构罪情形。值得关注的是,刘虎此前曾因举报官员被羁押346天,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获不起诉决定,该案早已成为舆论监督与刑事追责边界划分的标志性案例。

必须明确的是,所有外界推测均基于公开信息与罪名逻辑推演,绝非案件既定真相。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确有保密必要,但保密绝不能成为掩饰程序瑕疵的借口。公众理应保持理性,不预设有罪或无罪立场,同时更期待侦查机关依法推进办案程序,以公开透明的操作回应社会质疑。无论是保障舆论监督者的合法权利,还是维护公权力机关的执法权威,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程序正义,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前提与核心保障。

二、程序争议的核心:律师会见权何以遭遇阻碍?

相较于案件实体事实的未知,侦查阶段暴露的程序问题,更直接触碰了法治的底线。《刑事诉讼法》第39条明确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特殊案件外,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审批,看守所须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这一条款的立法初衷,正是通过保障律师核心会见权,落实当事人辩护权,从根源上防止侦查活动脱离法律监督、滋生暗箱操作。

但刘虎案中的律师会见进程,却与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偏差。2月3日,刘虎的代理律师周泽、刘庆持律师执业证、律所证明、委托书等完整手续,前往看守所申请会见,却被看守所以律师较多、未提前预约为由推诿,当日始终未能安排;周泽律师更被明确告知“今天见不了,明天上午来”。另一当事人巫英蛟的代理律师,也遭遇了类似的会见阻碍。

从程序合法性层面审视,上述做法存在显著争议。其一,未预约绝非法定拒绝理由,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要求,看守所对律师合法会见申请,应凭完整材料即时办理;其二,48小时是法律划定的会见安排最长期限,截至2月4日上午,刘虎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48小时,若此时仍无法实现会见,已然涉嫌程序违法。律师会见权是当事人辩护权落地的核心基础,一旦会见权受阻,当事人的合法诉求无法传递、案件细节无法核实,自身权益将陷入被动境地,侦查活动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更无从保障。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本案两名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同时遭遇会见障碍,难免让外界对侦查程序的中立性产生合理质疑。

三、程序违法的救济:法定途径必须畅通无阻

面对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法律已预设明确救济路径,这亦是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负有法定监督职责,当事人及辩护律师若认为立案程序违法,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有权通知其撤销案件。

针对律师会见权受限问题,辩护律师可直接向看守所驻所检察室投诉,亦可向同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交书面纠正意见,要求及时纠正违法阻碍会见的行为;此外,还可依法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通过合法的程序维权,推动案件回归法治轨道。这些救济途径充分说明,程序正义不应停留在纸面,更应成为可通过法律行动落地的制度保障,而其核心关键,在于救济渠道能否畅通无阻,检察机关能否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此前唐山马树山案,正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纠正侦查环节程序问题,最终以不存在犯罪事实撤回起诉,既还了当事人清白,更彰显了法治尊严。刘虎案中,检察监督同样扮演着关键角色,唯有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严格审查侦查程序合法性,才能确保案件始终在法治轨道内推进。

总而言之,我们期待本案全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推进:若经侦查证实刘虎构成犯罪,必当依法惩处,不因其舆论监督者的身份而法外开恩;若最终查无实据、证据不足,亦应果断撤销案件,还当事人清白。无论案件最终结果如何,程序正义都必须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唯有让每一个办案环节都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才能真正赢得公众信任、守住法治不可逾越的底线,既让舆论监督者敢于依法发声,也让公权力在程序约束中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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