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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指煽顛案,3 名法官拒絕鄒幸彤申請傳召台灣學者何明修作專家證人,周三(4 日)頒裁決理由書,官在梳理需處理的 6 項議題(見內文表)後,指尊重何研究社運的專長,但指其證供對處理議題皆沒幫助,故駁回鄒申請。
判詞披露,控方依賴一名高級督察的誓詞,指據何明修著作、Facebook 與 X 的發文、電台受訪內容等,何曾激烈批評中共,缺乏獨立性和客觀性。法官指純粹基於激烈批評,並不足以顯示何缺乏獨立性和客觀性,但法庭毋需處理這一點。案件將於下周一續審。
鄒幸彤擬傳台灣學者作專家證人被駁回 何明修是誰?如何助辯方案情?
官列出 6 個議題
指何明修證供皆無關
鄒幸彤在開審前申請傳召國立臺灣大學教授何明修作專家證人的爭議,3 名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法官李運騰、陳仲衡、黎婉姫當時已駁回,至周三才頒書面理由。
判詞共長 32 段,法官指觀乎控罪詳情、控方控罪進一步詳情、開案陳詞、雙方同意事實,以及雙方就是次專家爭議的陳詞,可介定出本案牽涉 6 項議題(見下表)。而在考慮雙方陳詞後,認為何明修的證供與議題無關,其專長亦無助法庭處理本案的爭議,因此駁回鄒的申請。
判詞並提到,控方的證據幾乎全部來自各被告在公開場合或接受訪問時的發言,相信辯方不會爭議,「結束一黨專政」一直是支聯會的「五大綱領」之一,而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皆曾在不同公開場合「反覆宣揚」。
官:何明修證據沒必要
判詞指,梳理本案議題後得出初步觀察,是何明修的證供「並無必要」,解釋指就支聯會綱領的真正含意和目的,鄒幸彤和支聯會其他成員是「局內人」,應比其他人更了解。
判詞續指,「結束一黨專政」是否違反中國經 2018 年修憲後的《憲法》,以至此綱領是否為《國安法》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都是法律議題,「須由法庭親自解答」。
至於其他議題,官指一般人可毋須專家協助,而可基於證據,憑常識和常理推論和判斷。此外,何亦不能就被告當時的心態或意圖,給予專家意見。
官分析律政司反對理據
判詞緊接逐一分析律政司提出的 3 項反對理據,並披露其主要依賴偵緝高級督察陳文靜的誓詞內容。而陳引用何明修的著作、Facebook 帖文和 X 推文、電台受訪謄本等為例子。
官首先分析相關性,指專家報告內論述的一些事情與本案爭議無關;另一方面,專家報告對本案重要的事情「卻沒有任何着墨」,故認為何擬提供的證供「無助於處理本案的爭議」。
而就專家身分,官指他不是中國憲法或法律專家,報告也沒對憲法或法律制度有所論述,認為其專長對法庭處理本案爭議沒幫助。
至於中立性,判詞指已考慮陳文靜的誓詞,以及控方所舉、何過往在不同公開平台發言例子,但指「純粹基於何教授曾經對中國共產黨發表過一些激烈的批評,不足以顯示他缺乏獨立性和客觀性,以致他的證據可能缺乏可靠性」,又指何擬作的證供與本案爭議無關,故毋需、亦不會評論其專家報告内容的可靠性。
鄒指何明修供詞
有助解釋辯方案情
鄒幸彤在控方展開案情前,申請傳召何明修作為辯方專家證人,指他能向法庭解釋民主、極權的概念、闡述全球民主化情況,有助解釋辯方案情,尤其是支聯會主張及政治實況,「我哋立場係『結束一黨專政』唔係違反憲法,甚至可能係憲法所要求嘅」。
本案共有 4 名被告,當中何俊仁認罪候判。支聯會、李卓人、鄒幸彤不認罪受審,而控方案情在審訊第八天完結,按早前庭上安排,案件將在 3 月 9 日續審,由李卓人一方作毋須答辯陳詞(即中段陳詞),而控辯亦會就「共謀者原則」爭議陳詞。
HCCC155/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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