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位打工仔因參加工會選舉被公司警告,事後被「裁員」炒魷,但向勞工處投訴後處方卻未有檢控,於是她以普通巿民身份,提出私人檢控,狀告僱主上刑事法庭。這位打工仔( 或打工女),就是記協主席鄭嘉如,狀告前僱主美國《華爾街日報》(Wall Street Journal) 背後的母公司、全球知名的財經媒體「道瓊斯」集團。
辯方早前申請中止聆訊,法庭將於明日( 9 日)裁決。審訊會否繼續仍是未知之數,但這一宗罕見的勞權案對新聞行業有何啟示?鄭嘉如和上司的對話錄音反映外媒怎樣評估香港新聞自由?甚麼是民事刑事「雙軌並行」的追討?

過去一年,鄭嘉如不時行色匆匆到西灣河的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西灣河的東區裁判法院風大,過去一年,記者們不時拍得鄭嘉如行色匆匆,頭髮混亂地出入。她經常帶著一個印了「別讓真相沉默」的白布袋,在庭內提交的 USB 證物連著記協的「逆風前行」布章匙扣。鄭嘉如原本只是一位記者,且學歷出眾,考上法國的巴黎第四大學修讀哲學和社會學,再獲獎學金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修讀新聞系碩士,2017 年回港投身新聞行業,曾於《HK01》、《HKFP》工作,2022 年加入《華爾街日報》,直至 2024 年被炒。
鄭嘉如的另一個身份是工會成員,2021 年開始出任「香港記者協會」(記協) 執委。這工會早於 1968 年已成立,但近年不斷受壓,2024 年換屆選舉,前主席陳朗昇表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再參選,原本 12 人的參選人一個一個因壓力退出,最終只剩下 8 人,包括接任主席的鄭嘉如。記者當時訪問她,她說:「雖然傳媒和工會備受好多方面的壓力,但我們的存在並非為了……我們所面對的一切,並非要告訴大家現況有多慘,而是要告訴大家,我們仍然可以繼續走下去。」
不過,鄭嘉如上任第 17 天 (2024 年 7 月 17 日),便遭所屬的《華爾街日報》解僱。她在同年 11 月向勞工處提出申索,要求僱主作出民事補償,同時間要求勞工處調查。不過,勞工處最終未有檢控,鄭嘉如便在 12 月提出私人檢控,追究僱主的刑事責任,即循民事、刑事追討雙軌並行;有熟悉香港勞權歷史的人指,這屬史上首例。

鄭嘉如上庭時,不時帶著一個印了「別讓真相沉默」的白布袋。
私人檢控到 2025 年初提堂,綜合前後共 8 日的審訊,鄭嘉如一方提供她和上司的對話錄音,證明上司曾口頭和發訊息施壓,要求鄭嘉如退出記協的選舉和執委工作;而《華爾街日報》一方則反指鄭嘉如曾向公司索償 300 萬並隱瞞事實,私人檢控的動機不良,申請中止聆訊的判決明日 ( 3 月 9 日)揭曉。審訊未知能否繼續,但涉及的爭議和啟示總結如下:
一)與上司對話錄音 反映外媒如何評估香港新聞自由?
庭上的關鍵證據是鄭嘉如提供的錄音對話。她作供時表示,在記協選舉前收到直屬上司、亞洲版編輯 Deborah Ball 的 signal 來電,當 Ball 提及記協選舉時,她立即用另一個電話錄音,記錄了雙方的對話。
第一次錄音(20/6/2024):Ball 指鄭嘉如參選「會有問題」(problematic),她需要與美國管理層及公司的法律團隊討論。第二次錄音(21/6/2024):Ball 說她們希望鄭嘉如退出選舉,因為公司外的活動需預先得到批准。同日,Ball 發出 Signal 訊息,要求鄭退出記協執委會,並再次致電。第三次錄音 (21/6/2024):鄭嘉如向 Ball 表示會繼續參選,指參加工會受法例保障,但 Ball 說工會主席和鄭嘉如在《華爾街日報》的工作不相容 (incompatible)。

2024 年 7 月,鄭嘉如上任記協主席第 17 天,遭《華爾街日報》解僱,大批傳媒到場採訪。(資料相片)
辯方盤問鄭嘉如時,在庭上讀出第三次錄音的部分謄本,英文對話翻譯如下:
Ball:「因為你代表著一個重要的媒體集團,而這賦予了他們一定的份量。」
Ball:「香港並非一個中立的地方,它並非一個新聞自由已經穩固確立的地方 —— 不像美國、歐洲或其他國家,新聞自由在那些地方是一項確立已久的原則。在香港,新聞自由正受到攻擊,而我們同時也在報道這情況。所以這構成一種角色衝突,是我們無法拆解、無法分割的 —— 即使你不再負責採訪香港新聞。我們的駐港記者在香港採訪、報道的,正正就是這些議題 —— 所以這構成了一種衝突。」
鄭嘉如:「我想這與之前的情況有點不同 —— 之前我被告知,基於我的職位構成利益衝突,因為我當時正在報道香港新聞;但現在我已不再負責這條線了。」

辯方引用以上的對話,指《華爾街日報》管理層已表達鄭嘉如擔任工會主席帶來的利益衝突,而員工守則清楚列明,公司並非阻止員工參與公民社會等非政黨活動,但這些活動不能違反守則規定,亦不能與公司有利益衝突,員工若無事先批准,不能以公司員工身分參與任何外部活動。
不過鄭嘉如在庭上指,她只負責報導中國汽車業的新聞,並沒有構成新聞道德上的利益衝突,她亦認為參加工會的權利受法律保障,不需獲公司批准,而即使她有提出申請,根據香港法律,公司不能拒絕。這帶出審訊的第二個爭議。

二)僱傭條例是否凌駕於公司合約或員工守則?
在香港,阻嚇或懲罰僱員參加工會活動均屬刑事罪行。《基本法》保障僱員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而《僱傭條例》21B 指明任何僱主阻止或阻嚇僱員參與工會、或因僱員參與工會而終止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即屬犯罪,最高罰款 10 萬元。不過,這條條例的刑事檢控率非常低,多年來只有兩宗定罪個案。而在鄭嘉如一案中,勞工處亦指律政司不建議檢控。鄭嘉如最終以普通巿民身分提出私人檢控,她在庭上這樣解釋(審訊以英文進行,翻譯如下):
鄭嘉如:「我知道在香港,因僱員的工會崗位而將其解僱,是一種刑事罪行。我也知道這情況有時會發生,但僱主極少因此被追究責任。我知道行家很快便會得悉,我面對這樣的處境。作為一個捍衛記者權益的工會領袖,我覺得我必須採取行動,追究僱主的責任。這將為新聞業的僱主、以至香港所有僱主樹立一個先例,讓他們知道,不能因僱員的工會崗位而將其解僱,也不能阻止任何人參與工會活動。

鄭嘉如的代表律師、資深大律師祁志覆問時,再次問到員工守則,並兩次指辯方未有讀出遵守法例的相關段落,引起控辯雙方的火花。辯方《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翻譯如下:
祁志:「第三頁下一節涉及遵守法律、規則及規例。蔡先生沒有讀出這一節。」
蔡一鳴:「難道我每一句、每一段沒有讀出來的內容,都要被這樣評論一番嗎 —— 我不讀,只是為了節省時間……」
祁志:「就《員工行為守則》的這項條文而言,你對其適用於你本人、Deborah Ball 及你的上司一事,有何理解?」
鄭嘉如:「我理解我本人及上司 Deborah Ball,均須遵守本地法律,即香港的法律。」
祁志:「如果公司政策與這些法律之間出現衝突,你的理解是應以哪一方為先?」
鄭嘉如:「應以本地法律為先。」
祁志再指出員工守則和合約有多個段落列明須符合法規(comply with all applicable laws),保障僱員參加工會的權利。不過,代表辯方的蔡一鳴,在審訊中多次質疑鄭嘉如「動機不良」,嘗試以刑事檢控「勒索」(extort)《華爾街日報》巨額賠償,帶出審訊的第三個爭議。

2024 年 11 月,鄭嘉如到勞工處投訴和申訴。《華爾街日報》一方質疑她未有向處方申報,曾要求僱主復職和道歉,否則支付 300 萬元和解金。(資料相片)
三)私人檢控變民事索償籌碼?
違反《僱傭條例》21B 除了刑事責任,亦可追究僱主民事責任,包括向勞工處「申索」,交予勞資審裁處審理,可命令僱主讓僱員復職,亦可裁定僱主向僱員支付不超過港幣 15 萬元的補償金。僱員亦可直接入稟法院民事索償,譬如「國泰航空」曾集體解僱參與工業行動的機師並誹謗他們,經 11 年訴訟,終審法院在 2012 年裁定國泰賠償 18 名申索人近 1500 萬元。
辯方指,鄭嘉如在 2024 年 9 月曾要求《華爾街日報》復職和道歉,否則支付 300 萬元巨額和解金,公司在 10 月拒絕後,鄭嘉如 11 月便到勞工處投訴和申索,但期間未有向勞工處申報 300 萬一事,而法庭批出檢控許可時亦不知悉此事,對被告構成程序不公。辯方的盤問節錄及翻譯如下:
蔡一鳴:「你如何得出 300 萬元這個數字,即相當於你 48 個月薪金?」
鄭嘉如:「我認為道瓊斯的所作所為,對我本人及我所代表的工會的聲譽,造成了非常嚴重的損害。在提出這個數字時,我的考慮是把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捐給工會。」
蔡一鳴:「我向你指出,在這個階段,你試圖以向勞工處投訴作為威脅,向公司勒索 300 萬元,而你知道這與你在合約下的僱傭權利並無關係。」
鄭嘉如:「我不同意。」
蔡一鳴:「你直至 11 月 12 日才提出民事及刑事的雙軌程序,是因為在那時候,你已知道公司不願意支付 300 萬元給你,對嗎?」
鄭嘉如:「公司拒絕我的和解建議,有多方面的原因,不同意支付該金額只是其中之一。因此我決定向提出訴訟。」

辯方早前申請中止聆訊,法庭將於 3 月 9 日作出裁決。
辯方又指鄭嘉如在 12 月提出私人檢控前兩日,緊急建議《華爾街日報》在 48 小時內和解,爭取最後機會索償,否則便提出檢控,動機不良。鄭嘉如在盤問時解釋,她刻意在私人檢控前完成談判,正正是要劃清界線,不混淆刑事檢控和民事索償。辯方質疑鄭嘉如動機不良、隱瞞事實,申請中止聆訊;她的代表大律師祁志則指,無證據顯示鄭誤導法庭,即使法庭認為檢控過程涉及披露資料不足,但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關乎《基本法》及《人權法》下的權利,審訊應繼續進行。
這宗私人檢控案件於去年 2 月提堂,橫跨超過一年,涉及的律師費數以百萬計,遠遠比最高罰款 10 萬元為多。這宗打工仔狀告老闆,小記者狀告跨國新聞集團,會否被中止聆訊?有待法庭在 3 月 9 日作出裁決。
集誌社檔案:《僱傭條例》禁僱主阻參與工會 檢控、罪成率低
《僱傭條例》21B 指明任何僱主阻止或阻嚇僱員參與工會、或因僱員參與工會而終止僱傭合約、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即屬犯罪,最高罰款 10 萬元。這條條例的刑事檢控率非常低,多年來只有兩宗定罪個案。
勞工處回覆說,至今曾就 9 宗僱主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第 21B 條規定的個案提出檢控,分別為 1990 年、1994 年及 2003 年各 1 宗,2005 年及 2007 年各 2 宗,2009 年及 2016年各 1 宗。當中有 2 宗的僱主被成功入罪,5 宗則被法庭裁定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僱主有罪,另外 2 宗在提出檢控後在律政司建議下不提證供起訴。根據新聞報導,首宗定罪個案為 2005 年,英國航空公司因警告工會主席吳敏兒不要就公司勞資糾紛接觸傳媒,並對她進行為期一年的非正式工作表現監察,勞工處提出檢控,英航認罪被判罰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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