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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 721 在元朗站大堂暴動罪成,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7 人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頁最新顯示,上訴庭排期明年 2 月初處理申請,屆時距離案發已逾 7 年半。而若被告獲得獄中減刑三分一,料除林外其餘 6 人今年內出獄。
此外,網頁只列出其中 5 被告即林卓廷、庾家豪、陳永晞、鄺浩林及楊朗為上訴案的訴訟方,意味其餘兩人即葉鑫昇與尹仲明或已退出。《法庭線》向律政司查詢兩人是否自行撤回申請,正待回覆。至於被判囚 7 年的「白衣人」王志榮,刑罰上訴聆訊排期今年 12 月中處理。

7 人皆被判囚
其中 6 人最快今年出獄
原案 7 名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案發時 43 歲,下同)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7 人不認罪,2024 年被區院法官陳廣池裁定罪成,並於 2025 年 2 月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見報道)。7 人先後提出上訴(見報道)。
若 7 人在本案獲得獄中減刑三分一,當中 6 人料最快 2026 年內出獄,餘下的林卓廷因同時就初選 47 人等案服刑,預料最快 2030 年出獄。
此外,在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被上訴庭發還重新考慮,原審法官改裁王暴動、有意圖傷人罪成,判囚 7 年。王 2026 年 1 月獲批刑罰上訴許可(見報道)。司法機構網站顯示,該案上訴正審聆訊已排期 2026 年 12 月 16 日進行,預需時 180 分鐘。

原審官:林卓廷直播
明顯有「抽政治油水」
區院法官陳廣池稱,林卓廷在未到達元朗之前連發 3 則 Facebook 帖文,相信他與兩名助手入元朗的目的是對白衣人的行為蒐集證據,以「借執法機構之手向白衣人包括鄉事派人士下手,打擊對方」。
官又認為,林當晚發帖文,在 721 晚動盪大環境下產生「磁石效應」,會吸引政治立場相近的或參與港島區遊行的人入元朗;而這 3 則帖文亦渲染有黑社會介入,而林到達元朗站後,把手機交給助手直播,「明顯地是有『抽政治油水』的念頭」,增加其政治氣勢。
官指,林卓廷的角色「明顯地有別於其他被告」,雖然沒有作出暴力行為,但他當時作為立法會議員及政治人物,在社會上有一定知名度,親臨元朗站自然產生不同效應,使對峙局面惡化,亦因閘內者夥同效應負上刑責,以 3 年 6 個月為量刑起點。
《法庭線》翻查判詞,發現林卓廷的量刑起點,與在元朗站大堂指罵他的白衣人黃英傑一致,同為 3 年半(見報道)。
官又稱,本案罪行性質和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不同,考慮林在新的政治氛圍下,再犯暴動罪機會可說是不存在,以及林父母的摯誠請求,酌情減刑,最後判囚 3 年 1 個月,而其中 3 個月刑期與初選案判刑同期執行。
原審官:庾家豪
「絕對不是吃花生的旁觀者」
至於庾家豪,他被指向閘外白衣人數次招手、大聲說「Come on」、推跌告示牌、2 次投擲水樽、協助他人用消防喉射水等。法官稱,從片段及截圖來看,庾的作為不如其辯解,見不到他如何保護女友及其他人,指他屬較投入角色、積極參與,以 3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案件歷時多年等減刑 5 個月,最後判囚 2 年 7 個月。
官反駁辯方指,如果有人看看庾的動作,「仍然以為可阻嚇對方衝前進入閘區的話,這是匪夷所思,根本是自圓其說」,又指庾面部露出得意笑容,「本席看到的是一個並不害怕對方、自恃身旁有一批人支持圍暖的 D2」,並指他「絕對不是吃花生的旁觀者」。

原審官:陳永晞為閘內暴動
積極參與者
控方指控,陳聯同他人用消防喉射水襲擊白衣人。官拒納陳供稱,拿消防喉射水是自衛或阻止他人的舉動,指陳「明顯地以射水作來反擊的行動,這亦是一種挑釁及襲擊的行為」。
官裁定,陳使用消防喉並不是驅散、阻止閘外白衣人,「射水是要反擊對方,弄濕對方和閘外的地方。這亦激化對峙,亦可視為帶有挑釁性,使白衣人更有衝動衝擊閘內人士」。
官指,陳不是主導者,亦不是號召者,而是閘內暴動的積極參與者,以判囚 3 年為量刑起點,基於同意大部分案情、案件歷時多年,減刑 5 個月,判囚 2 年 7 個月。
原審官:拒納鄺浩林辯稱
拍片助警調查
就鄺浩林,他被指 4 度擲物及向白衣人招手。法官陳廣池不接納他到場了解發生何事,拍下影片打算交給警方,望待警察到來提供協助的辯解,質疑他只拍攝白衣人,沒拍下閘內的人射水,最終亦沒將影片交給警方。
法官又指,當有白衣人在閘外說「出嚟啊,出嚟打死你哋」,「這亦表示閘外白衣人在那時並沒有打算衝入閘內施襲」,但鄺的手部有所動作,並且曾擲物。法官認為他不只有動作,亦是鼓勵他人、壯大聲勢的參與者,裁定他罪成。
官指,鄺浩林案發時挑動雙方情緒,屬積極參與者,以判囚 3 年為量刑起點,基於同意大部分案情、案件歷時多年,減刑共 5 個月,最後判囚 2 年 7 個月。
原審官:楊朗挑釁、壯聲勢
就楊朗,原審、區院法官陳廣池提及,他和元朗站大堂閘機內人士,在行動上有一定程度聯繫,其行動和出現壯大閘內人群的聲勢,以判囚 3 年為其量刑起點,終判囚 2 年 7 個月。
官亦逐一其證供,楊朗被指曾試圖跳過付費區,手指白衣人,及曾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等。官指從片段來看,楊明顯是參與者;又指他將閘內人士拉後,「是提點同路人的舉措」,而楊射水除了是挑釁行動,亦是破壞社會安寧之舉,裁定他罪成。
CACC54/2025(DCCC1106/2020, DCCC1132/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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