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9日星期一

张祖桦: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 四、中国公民社会的前景

四、中国公民社会的前景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是中国社会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变迁的产物。迄今为止,中国公民社会只是初具形态,与典型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尚有很大距离,组成公民社会的核心的个人还没有具备完全意义上的公民权;同时,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除了要建设与国家的关系之外,还要建设适应公民社会发展的文化与意识,特别是要培育民众的公民意识;此外,还要努力建设公民社会的内部结构。从这些方面看,中国要从一个初步的正在发展中的公民社会进步到一个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但是,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全球化日益演进的时代背景下,伴随着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成长进步,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不可更易的。

1、社会自由度不断扩展。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自由度不断得到扩展。随着国家对各种资源和社会活动空间的垄断的不断弱化,社会日益成为一个与国家共存的、相对独立地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这种资源和机会的提供与交换,主要是以市场的形式进行的。而社会之所以会成为一个与国家共存的、相对独立地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则又是与体制改革所释放出来的“自由流动资源”和所提供的“自由活动空间”相联系的。
   
自由流动资源的扩展:由于体制改革的作用,使得国家控制资源的范围逐步缩小、力度逐步减弱,从而使一部分资源从国家的全面垄断中分离出来,进入社会或市场,成为“自由流动资源”。这个分离的过程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中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虽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制性质,但却使农民得到了两个至关重要的东西:一是土地耕作和经营的相对自主权,二是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正是这两个相对自主的权利,成为改革后的农民所拥有的最基本的“自由流动资源”。在城市中,由于国家放松了对生产资料和资金的垄断,造成资源拥有的多元化,其结果是个体、私营、“三资”等各种非公有制工商企业纷纷涌现。这些企业的出现,马上又形成了另外一种“自由流动资源”,即契约式的就业机会,这种就业机会不再是由国家提供的,而是由民间的社会以市场的形式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这种新的就业方式日益成为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流方式。
   
自由活动空间的扩展:“自由活动空间”是人们利用“自由流动资源”的具体场所。两者需要互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中国农村在改革以来,逐步形成了4大块“自由活动空间”。第一块是由于体制改革和政策的调整,在种植业本身形成了多种经营的自由活动空间,从产品农业向商品农业的转变即由此发生;第二块是由对农民经商,特别是对长途贩运的解禁而形成的农民进城经商的自由活动空间;第三块是由于国家政策允许、支持和扶植而形成的乡镇企业现象,并由此开启了中国农村工业化之路;第四块是由于政策上开始允许农民工进城,从事建筑、商业及其它服务性事业,允许城市中的部分国有企业从农民中招收临时工,由此形成了农民进城打工的自由活动空间。城市中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先是由于知青返城造成的就业压力使得政府开放了个人经营零售商业以及饮食业,后来又从零售扩大到批发,这样就在商业流通领域中形成了一个可观的自由活动空间。之后,从1985年始,政府大力倡导第三产业;于是自由活动空间又从商业扩展整个服务业。其后不久,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始在中国兴起,由于政府为扶持高新技术颁布了种种优惠政策,结果造成了城市中的第三块自由活动空间。再加上“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等因素,遂使得城市中的“自由活动空间”从无到有,规模日益壮大。[63]
   
可以预料,只要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继续推行下去,中国社会的自由度就会不断扩展。这一进程实际形成了一种不可逆的趋势:只要国内的自由状况一旦出现人为的向回收的情形,就会使中国的经济遇到很大的麻烦。因此,只要没有极端的情况发生,中国人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就将保持下去。在加入WTO以后,中国人的经济自由的空间还会继续扩大,民营企业会逐步发展到一些目前由国家控制与垄断的经济领域,包括那些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产业,如报刊、影视、互联网等,经济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和国外的经济贸易活动也会进一步扩大。
   
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经济、社会、文化层面的自由将会进一步加大,但政治方面的自由仍然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被严加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的自由流动、迁徙、就业等方面的自由仍会发展,而在上述自由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国家要想严格控制言论、集会、结社等方面的自由将会面对愈来愈多的困难。实际上,中国的政治自由也将会随着经济和社会自由的扩大逐渐发展。
   依照中国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64]的规定,中国人在上述的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自由应该与国际规定相符合,并得到相关国内法的保护。如果国内法与国际公约有相违背的地方,则要修改国内法以适应国际公约的规定。在这种外部环境的影响下,中国人的自由的进一步扩大是可以预期的。但中国人政治上的自由要真正地实现,仍然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要有一个艰难的政治改革的过程,但是长程前景应该是比较乐观的。

2、社会自身领域逐步扩大。
   
在经济自由进一步扩大的基础上,社会的自身领域势必会逐步扩大,社会的自主性和自治程度都会进一步增强。在农村,中国基层组织的变化正在向自治管理的方向发展,这一发展会持续下去,其自治程度和内部自我管理的规范性和完善性都会进一步加强。目前中国的村民自治,不是在一级行政机构上进行的,因为按照目前宪法的规定,村民管理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机构,而是自治的社会组织。因此,如果村级的自我管理能够在不断完善自身的情况下,再向上一级发展,即向乡镇一级政府行政机构以及按照宪法的规定在县一级完成直接选举和进行自主管理的话,则中国的社会政治自由将会得到进一步扩大。在村民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中国农村的社会组织也将会继续发展。各种社会的、文化教育的、经济的、技术的,以及互助合作性的组织都将会在农村大量出现,这将对农村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产生巨大的作用。从总的情况来看,中国农村的自由在未来一个时期内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从城市的情况来看,单位制度的进一步变化是不可避免的。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大规模转轨,企业“单位”继续发生大的变化是一个必然趋势,民营企业、私有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大量涌现。这些民间的企业不再是隶属于政府的单位,而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的社会单元。此外,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逐步推进,大批国家行政机关“单位”被撤销或合并,以前由国家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大多数正在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在大量的新企业单位之外,正在出现大量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这些“单位”已经与以往的单位有了质的不同。各种类型的新的社会组织的大量涌现呈现出不可扼止之势,虽然国家采取了种种方法加强对它们的控制,但这些组织仍然能够找到自己的合法、半合法或不合法的生存方式。因此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在城市中也呈现出加速的势头,从而会带来更多的自治和自主。虽然从自治和自主的程度来看,在一个时期之内,城市毕竟离政治太近,因此国家的控制要严密得多,相比农村来讲,其自治和自主的程度要差一些。但是由于城市的特殊地位,这些虽然是相对慢一些的变化也仍然将会本质性地影响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总体来讲,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社会自身领域的逐步扩大都是必然的趋势。
3、社会自组织程度逐渐增强。
   
随着社会的自身发育和社会环境的改善,社区建设与社团、各种中介组织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民间资源与民间力量将会逐渐聚合,社会自组织程度将会逐渐增强。
   
在社区建设方面,村民自治将会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改善。例如1988年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因为缺乏经验,没有对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就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对选举过程的外来干预。吉林省梨树县农民创造的“海选法”不内定和指定候选人,由村民直接自主确定候选人,就基本上避免了候选人提名的外来影响,较好地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精神。因此在1998年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肯定了这种方式,对候选人提名做出了统一规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又如,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村委会的选举并没有做出关于竞选的规定,在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对竞选持有很深的排斥。但是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农民却突破了这一禁区,自发地采用了竞选方式,使村委会选举更好地拥有了现代民主的形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可以预料,民主竞选在不太久的将来会成为一种主要的村委会选举方法,并将对中国的民主化产生深远的影响。[65]在今后一个时期,城镇的居民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也将逐步扩大,公民的参与意识、自主意识和民主意识会逐渐提高,社区的自主管理、民主选举、居民自治都将得到较大发展。
   
在社团建设方面,情况虽不象社区发展那样乐观,但是从大量实证研究的材料来看,还是有理由对其发展前景抱有信心。象各类行业协会的产生,迸发出了很大的活力,使企业组织水平与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维护了本行业的企业利益,并且在逐步形成行业自律。一些地区出现的民间商会,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开始对地方的经济与社会事务产生有力的影响。各类宗教、社会、慈善、环保、联谊、读书、学生社团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地生发,尽管其中相当数量不大可能取得合法登记注册,存续时间一般也不太长,但这并不影响它们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组织与协调的功能。例如隶属于共青团中央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经过登记注册成为“民间非盈利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经历10多年的发展,已是“公认的当代中国社会中规模最为宏大的社团组织之一,具有全国性的组织系统和辐射地方的能力;……成功地经营了‘希望工程’,该项目又是公认的对海内外均发生重大影响的慈善项目。无论运作能力,还是项目绩效,全国社团无出其右。”[66]又如在北京注册的民间环保社团——“自然之友”(其正式中文名称是“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成员已发展到上千人,许多高校都有它的团体会员。它在推进民间环保事业方面开展了大量有成效的活动,并多次得到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家环保局、国家科技部的褒奖。2001年11月14日至1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了“第二届中美民间环境组织合作论坛”,表明民间社团已成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可以证明未来中国社团发展的潜力和空间是很大的。

如果今后的政府改革继续循着“小政府,大社会”和法治的方向行进的话,对社会自治继续给予有效支持,以法律、法治来规范管理社区和社团,则中国的社会组织的自主管理水平将会取得更大的提高,其作用会更加符合其成员和全社会的利益,社会自组织的领域也将得到较大扩展。

4、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将得到确立。
   
在社会学的意义上,“互动”通常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由于接触而产生相互交流和相互影响的过程。社会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亦可是政府或国家。[67]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国的国家权力过于强大,曾经垄断了所有资源和机会;反之,社会则过于弱小,一度几近消失。二者之间强弱悬殊,国家牢牢统治社会(形成政治全能主义与总体性社会)。在这种局势下,社会与国家之间根本不可能产生健全的互动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变和经济的成长,极度弱小的社会得到较大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社会团体及各类中介组织大量涌现,社区自治组织与社会服务业日益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萌发,社会自由度不断扩大,使得社会自身的地位与作用大为提升,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开始形成。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政策,并且在一些领域为社会腾出了一定空间;社会则愈来愈多地替代过去由国家掌管的一些职能,为国家排忧解难。尽管社会与国家之间不时会产生一些磨擦与矛盾,总的来说,二者之间的关系还是良性的、互补的。从当下的现状来看,由于国家仍然控制着大多数重要资源,垄断着传媒和话语权力,而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还很低,利益表达机制也偏弱,故而国家的权力要远远大于社会的力量。这种状况是不利于社会与国家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政府行政改革的继续深入,尤其是随着政府角色的重塑和“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社会中的政府”等新的政府理念的逐步建立,政府将会逐步回到自己应当在的位置上,只管理属于自身的事务,只行使法制所赋予的权力。同时,培养社会自我管理组织,提高社会的自律水平,将大部分社会事务还给社会组织(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民间服务机构以及群众性的自我教育组织)进行管理。[68]如果继续循着这一方向前进,社会与国家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是完全有可能的。
   
从长远来看,目前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出现的一定程度的合作主义,是表示国家与社会正在试图互相适应或互相靠近的一个带有象征意义的现象,至少表明二者之间正在互相磨合,寻找双赢或避免两败俱伤的有效途径。虽然两者之间的矛盾依然会不断出现,但是这种互相适应对方,并作出适当的调整以便可以合作的方向上继续发展的话,则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将会从总体上与国家相适应。这样一方面可以有公民社会自身发展所带来的活力,另一方面又可以获得与国家合作相处的环境,则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将会给中国社会的总体发展进步起到稳定和促进的作用。

文章来源:张祖桦文集 https://blog.boxun.com/hero/z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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