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7日星期二

零八宪章月刊 第31期


《零八宪章》月刊总第312011 9月下)
  

卷首语
“以法治国”必须拆掉“法律失效”的“黑屋子”!
——《零八宪章》论坛就江天勇等人遭遇“黑屋子”虐待特别建议

本刊特评
“以法治国”,首在“良法”!
——“零八宪章论坛”就《刑诉法修正草案》特别声明
《零八宪章》论坛:强烈抗议“维稳黑手”再次伸向姚立法!

《零八宪章》论坛从聂树斌案看河北高院的“反法治”行径!


焦点关注
赵常青:任何判决都无法阻挡中国民主维权事业!(本刊首发)
——写在王荔蕻大姐被宣判之前

维权网声明:抗议北京法院宣判人权活动家王荔蕻
何德普、秦永敏等:强烈抗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王荔蕻女士的迫害
江天勇打破沉默揭露当局迫害


特别关注
维权网:失踪近一月的选举专家姚立法病重获释
秦永敏:选举专家姚立法历险记
维权网:选举专家姚立法被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维权网”就选举专家姚立法及全国各地独立参选人持续遭到打压事件的声明


公告天下
贺卫方等:关于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的呼吁书
孙文广:给胡温提几点建议
“维权网”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执政党观察
温家宝就政治体制改革谈五点看法
温家宝:勒紧裤带也要实现教育经费占GDP4%目标
温家宝:抓紧研究制定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升学考试办法
朱镕基卸任讲话:
         绝大多数同志,还没意识到房地产过热的严重性”
         剥夺土地而又不安置好农民是很危险的!”
朱镕基:群众的声音反映不出来,还有什么民主?
最高法:征地拆迁遇自杀等情况应停止 或先确保人安全
人民日报:官员对百姓都不信任 又如何奢求被信任?
人民日报:政务公开是基本的民主训练
重庆国有企业实施共富工程 高管收入不超过员工10


选举观察
北京公民参选人大代表活动在中秋节展开
北京公民野靖春竞选宣言:我想当代表,请投我一票
何德普:北京公民杨凌云竞选宣言
黑龙江公民单亚娟参选人大代表宣言
成都访民陈茜竞选金牛区人大代表宣言
湖北公民黄志佳:竞选演说
戴志勇: 莫轻视一张选票的分量


《刑诉法》墙报
贺卫方:这样的立法违背了政府的承诺
叮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涉嫌违宪!
陈有西:刑诉法大修要优先保护人权  
“智障者入狱”为刑诉法修改提供案例 
http://08charterbbs.blogspot.com/2011/09/blog-post_3664.html                                                                                       
斯伟江:评刑诉法的修改
刘逸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意欲何为?
洪深:三学者抗议“新法”将中国推向“拘捕秘密化”
北风:《刑事诉讼法》修订,把特务治国落到实处 
杜君立:法律的贫困


人权观察
秦永敏购到手的房被当局派黑社会强行毁约
特别关注:蚌埠民主维权人士李文革、张林被行政拘留
李建军:苏副厅长,求求你,赶紧起诉我吧!
秦永敏:蚌埠民运人士吴乐宝遭到正式逮捕
单县访民郭娜在23天内分别被关过6处黑监狱
两名广西访民在京被关“黑监狱”
刘仁文:智障者为何“被入狱”?
志愿者再次探访疯人院 湖南何芳武精神病院内呼救


精彩时评
刘逸明:李双江之子再度点燃国人仇富、仇官怒火
席韬:我为什么相信崔永元,而不相信他们?
王长江:改革要有那么一股精气神
盛洪:谁有关闭打工子弟学校的权力?
审问张召忠:谁把人民逼成了“表演艺术家”?
熊飞骏:民主国家的中国移民为何素质也低?

宪章论坛
应克复:共产党应当向国民党学习
白岩松:只有民主,才能让全社会的信任建立起来
曹思源:浅谈我国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
王占阳: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之要
木然:民主为什么是个好东西?
高尚全:集中体制“能办大事”的误区依然影响深远
茅于轼:避免与普适价值发生冲突
祝华新:改革有风险,但不改革党就会有危险
刘学伟:枪杆子里面出不来民主
高锋:社会民主化应该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题
中国新闻周刊:给人民选择权给所有人退路



好书推介
张祖桦:《政治改革与制度创新第九章:树立公民意识》
——中国大陆的宪政民主道路(连载十)


卷首语
“以法治国”必须拆掉“法律失效”的“黑屋子”!
——《零八宪章》论坛就江天勇等人遭遇“黑屋子”虐待特别建议

914日,中国总理温家宝在大连出席夏季达沃斯论坛举行的企业家对话会上,在与企业家代表对话交流时再次就政治体制改革发表了自己的五点意见,其中第一点意见就是:坚持依法治国。
温家宝说:“一个执政党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并且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认为温家宝先生讲得好,我们由衷的欢迎温家宝先生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张,由衷的支持温家宝先生有关“以法治国”的讲话。
众所周知,早在12年前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就把“以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入国家最高大法,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当今世界的所有文明国家都无一例外的是“法治”国家。
所谓“以法治国”就是要确立宪法和法律的至上原则。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大法,它确立了一个国家的基本“游戏规则”,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这是“以法治国”的核心要义。
正因此,深谙现代文明之道的温家宝才屡次强调要坚持“以法治国”,强调“执政党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并且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是中国宪法有关“以法治国”的规定,中国总理有关“以法治国”的强调,在现实生活中似乎只是起到了装饰与点缀的作用,破坏法治、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情屡有发生,尤其是以公安部门为代表的中国行政执法部门,打着“维稳”的幌子,在无人知晓的“黑屋子”干出太多侵犯人权、破坏法治的勾当,以至于著名人权律师江天勇发出“法律失效”的呐喊!

 先来看一个具体的例证。

据互联网消息,中国著名人权律师江天勇91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开披露了他在今年春天被北京警方拘押期间身体和精神上所遭到的折磨和摧残。他说:他被警方带到一个莫名的地方进行审查。“在里面没有任何法律可讲,一上来他们就告诉我,在那个地方‘得守他们的规矩’,在那里‘可以讲法,也可以不讲法’,这是他们的原话。至少当时在那个屋子里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失效的。”
江天勇说,他被带走两个月,他的家属没有得到警方的任何通知,没有人知道他被关押在什么地方;他被“审查”期间,审查人员“用装着水的瓶子打他头部和身体,掐他的脸,还不停地叫骂侮辱,并对他进行威胁。”“两个月没有见到阳光”,“体重在两个月里迅速下降了9公斤”。江天勇还说这些警察明确告诉他“‘不要想得到什么手续,别想去看守所,更不要幻想到法庭,你别做梦’。这是他们的原话。他们告诉我,象这种状态可以是一个月可以六个月,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更长。”由于肉体折磨和精神危险,江天勇说他不仅记忆力迅速下降,而且在里面“会随时疯掉”。

从江天勇披露的有关情况来看,北京警方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破坏和践踏。

其一,警方违反了《宪法》第五条有关“以法治国”的规定;
《宪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但在江天勇的遭遇中,警方明确告诉他“这里可以讲法,也可以不讲法”,而且他们确实采取了一系列“不讲法”的措施和虐待,完全凌驾于宪法至上,这不是对“以法治国”的破坏又是什么呢?!

其二,警方违反了《宪法》三十七条有关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但在江天勇的遭遇中,警方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不仅不给任何法律手续,而且公开告诉他“不要想得到什么手续”,采取完全的非法拘禁的方式,这不是对“以法治国”的破坏又是什么呢?!

其三,警方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八条有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但在江天勇的遭遇中,他受到警方“不停的叫骂和侮辱”,他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伤害,这不是对“以法治国”的破坏又是什么呢?!

其四,警方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有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但在江天勇的遭遇中,他挨打、受辱、被虐待,他的基本人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这不是对“以法治国”的破坏又是什么呢?!

其五,警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有关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但在江天勇的遭遇中,警方根本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对江天勇采取了包括殴打、侮辱、威胁、恐吓等等非法手段获取所谓的犯罪证据的,这不是对“以法治国”的破坏又是什么呢?!

凡此种种,都说明了北京警方在办理江天勇的案件问题上都把《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踩在了脚下,这些法律在他们眼中可以说一文不值,无论是“保障人权”还是“以法治国”对于警方来说没有任何约束力,所谓“嫌疑人”到了他们那里就只能听任凌辱和摆布了,这不仅是多次强调要“以法治国”的温家宝的悲哀,也是渴望“以法治国”的中国人民的悲哀!

其实江天勇的遭遇并不是特例,在今年春天以来遭遇各地方当局非法抓捕的著名民主维权人士包括艾未未、滕彪、唐吉田、范亚峰、古川、刘士辉、金光鸿等人普遍被关“黑屋子”,普遍受到各种各样的肉体折磨和心理折磨。这些知名人士在被警方控制起来后都是被蒙上黑头套、带至一个不知名的黑屋子进行虐待,在这些拘押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竟然是完全失效的”!殴打、罚跪、辱骂、不许睡觉、精神致幻、脱光冷冻是家常便饭,甚至警方会使用性骚扰这样无耻下流的手段来套取他们所需用的“口供”,刑讯手段之卑鄙恶劣,使得中国法治事业几乎倒退到“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年代!

“零八宪章论坛”因此而对恶意侵犯人权、破坏中国法治的公安部门表示严重的抗议和谴责!在人类文明已经步入21世纪的今天,我们的国家竟然到处充满“法律失效”的“黑屋子”——“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竟然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执政六十多年后每一个中国公民必须面对的不幸现实,这究竟是谁的耻辱?这究竟是谁的悲哀!

当然,我们已经注意到执政党内以温家宝为代表的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了现行体制的腐败性和危险性,注意到“温家宝”们正在尽力推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注意到体制内健康力量为“以法治国”所做的努力!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既得利益集团对决策集团的绑架使得中国的改革必须动员起朝野上下、体制内外的全部健康力量参与进来。尤其在“以法治国”这个大问题上,执政党必须约束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漫无边际的权力扩张,必须制止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一切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必须使他们放弃“可以讲法,也可以不讲法”的人治思维,必须拆掉一切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完全失效的”“黑屋子”,必须让他们回归“人权”与“法治”的健康轨道!否则,不仅“以法治国”遥遥无期,而且长此以往,执政党有关“文明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梦想将会成为永远的幻想!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鉴于江天勇等维权人士在2011年春天所遭遇的黑暗,“宪章论坛”特别建议:
由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特别调查组来对前述江天勇、艾未未、滕彪、唐吉田、范亚峰、古川、刘士辉、金光鸿等人所遭遇的非法虐待进行调查取证(公安部回避),对一切参与虐待维权人士和民主人士的决策人和执行人都将按照现行法律给予严肃的追究——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应有的庄严和“效力”!
与此同时,“宪章论坛”也提请公安部依照法律规定向这些受到迫害和虐待的人士给予国家的致歉和赔偿!唯如此,温家宝总理有关“以法治国”的论述才会有实质性内容,唯如此,执政党有关“以法治国”的承诺才不会流于纸面上的谎言,唯如此,中国人民关于“法治国家”的梦想才会充满新的希望!

《零八宪章》论坛

2011-9-15


从聂树斌案看河北高院的“反法治”行径!
《零八宪章》论坛                                   

2011912日,也即农历中秋节这一天,全国各地六十余名学者、法律人齐聚石家庄就聂树斌案及相关问题召开了研讨会。会后,贺卫方、胡兵、李金星等六十余名法学家、律师联署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对聂树斌案启动再审程序,依法作出正确判决,以践行“以法治国”的理念,兑现“司法为民”的承诺。这使得“聂树斌”案再次以民间“怒吼”和公众监督的形式进入公共视野。
“聂树斌”案,又称“河北佘祥林”案,但比佘祥林案的后果要严重得多。其案情简单说来就是——在19948月,石家庄市一康姓女工被强奸杀害,同年923日,聂树斌被当做嫌疑人抓捕,19954月,聂树斌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死刑并执行死刑。但十年后的2005年,网上逃犯王书金在河南落网后,供认石家庄市康姓女工为自己所杀,并进行了现场指认。王书金交代的情况与聂树斌案高度吻合,综合各种证据,可以证明,杀害康姓女工的不是聂树斌,而是王书金。
聂树斌、王书金二案一凶事件经媒体曝光后,河北办案机关曾遭到包括聂树斌母亲在内的多种力量的质询和谴责。河北省高院也曾于20077月启动对王书金案的二次审理,但奇怪的是,从河北高院启动二次审理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四年多时间,却审理不出结果。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这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最多不能超过两个半月就必须结案,而王书金二审至今已经过去将近50个月了——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审理期限,人们有理由质问:河北高院,这是怎么了?!

我们认为,河北高院的如此行径,不仅是对受害女工的不负责任,不仅是对冤枉致死的聂树斌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以法治国”、“保障人权”之最高大法的嘲弄和践踏!

俗话说,“人命关天”,中国公民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的基本公民权利应该得到国家和政府的无条件保障,中国执政党和政府也以宪法条文的形式向人民宣布了这种承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河北省的最高审判机关理应在“以法治国”、“保障人权”方面做得更多、做得更好,最起码不应该发生错杀聂树斌这类草菅人命的严重悲剧。或者这种悲剧不幸发生了,在公众监督下勇于纠错、认罪、道歉和赔偿也不是说绝对不可以,但问题在于河北省高院不仅错杀了聂树斌,而且不屑于舆论监督,不屑于最高大法,不屑于人权保障和以法治国,对于聂树斌母亲的申诉和上访更是熟视无睹、置若罔闻——据媒体报道,在六十多位法律人研讨会上,当聂母张焕枝一提起多年来向法院讨说法的辛酸时便会凄然下泪——老人说,她每个月去四五次河北省高院,但是法院没有人给一个负责任的答复,从来没有人说这个申诉程序启动了,很多人对她说要相信法律,让她回家等,一等就是四五年。老百姓太难了,连法院门都进不去。
好笑的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兼中共党组书记的高勇在20112月向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做法院工作报告时竟大谈特谈什么“为人民司法”、“保护公民权利”、“保障人权”等等,在涉及有关“信访”的话题时竟大言不惭地说:“认真开展了涉诉信访案件清积、评查和终结工作。对列入评查范围的7424件信访案件,逐一明确办案责任、结案标准和结案时限,截至去年底,已全部评查完毕。”“完善便民利民举措,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大力推进‘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认真落实日常接待、院长接访、首问负责、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法官言行举止,推行立案‘一站式’服务,确保来访群众得到及时接待和答复。”

这些冠冕堂皇的官僚主义说辞也只能在那些官僚主义代表面前赢得掌声和“通过”,对于真正的“人民”来说,对于聂树斌及其母亲张焕枝来说,不仅是赤裸裸的谎言,而且是公开的蔑视和羞辱了。

一家省高院在四年时间审理不出一个案情早已大白于天下的刑事案件,虽然贻笑天下,但这事发生在河北高院那里好像也没有什么奇怪的。最近几年,河北高院发生了许多引爆眼球的事件,如20101011日,河北高院院长高勇就身登“检阅车”,在河北大学派头十足的检阅了全体受检司法干警,在十四个“方阵”的“注目礼”和“首长好”的吆喝声中,高院长神气活现地过了一把“领袖瘾”。更有甚者,该院副院长刘宏于2010年猝死后,竟然有四个女人来抢领尸体——令人吃惊的是这四个女人并不是“二奶”、“小三”之类上不得台面的玩物,她们都是副院长的合法妻子,四个女人与这个副院长都有合法的结婚证,而且还共同生育了六个子女。就是这样一个长期公开违背计划生育国策、大犯“重婚罪”乃至于“淫乱罪”且家财过亿的腐败分子不但混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宝座,而且在任内还曾被中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等六部委授予“个人一等功”,当选过 “感动河北年度人物”等等。当河北高院的领导们都忙着“检阅”、忙着升官发财、忙着知法犯法、忙着服务成群妻妾的时候,“屁民”聂树斌之死又如何能入得他们的法眼!张焕枝们的数年申诉和上访又如何能够排上他们的“工作日程”?!更何况聂树斌案子一旦翻案,又不知道河北地方公检法等有关办案人员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后果,根据官官相护的官场规则,河北高院现在就采取一“拖”到底的办法,哪管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哪管什么以法治国、保障人权,那是忽悠老百姓的,还真当回事不成?

但是,我们现在想告诉河北高院的是,现在的老百姓已经不是“毛太祖”时代的老百姓了,赤裸裸的愚民政策对于现政权而言只能起到慢性自杀的作用。伴随着人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和高涨,伴随着中国维权运动的凯歌行进,一切的威权、一切的官僚与专制、一切的腐败与作恶分子都将被扫到历史垃圾堆。因此识时务者为俊杰,奉劝高勇等河北高院的官僚们不要再执迷不悟,不要再因循官僚阶级的恶劣惯性,当为中国的人权事业和法治事业创榛辟莽、保驾护航!

我们注意到,前两天中央政府总理温家宝在沃斯论坛讲话中再次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温家宝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坚决反对腐败。应该说这是绝大多数中国人所共同寻求的社会目标和国家目标。对于河北高院来说,这五项目标尤其艰巨,但“拖”是“拖”不下去的,抗拒更是没有出路,只有沿着人权和法治的轨道前进才能成就河北省最高审判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梦想,才能推进整个国家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具体到聂树斌、王书金的案子上,我们认为河北高院应该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有效采纳贺卫方等六十余名学者、律师的意见和建议,立即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依法作出正确判决。
第二,结合聂树斌案,对王书金案的二审进行全面审理并公正结案,回归法治轨道,重塑民间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信任。
第三,在依法公正审理和纠错的基础上,恢复聂树斌的名誉并对其家人给予国家的道歉和赔偿。
第四,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知法犯法的办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还聂树斌以司法正义,还社会国家以司法正义。

亡羊补牢,意犹未晚,河北高院在聂树斌冤案问题上又到了一个众目睽睽的十字路口,何去何从,人们拭目以待!

《零八宪章》论坛
2011-9-15


特别关注——王荔蕻
编者按:
北京著名维权人士王荔蕻女士420日被北京警方逮捕后,受到海内外各种良知力量的普遍关注,人们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表达对北京地方当局迫害良心人士的抗议和谴责。“零八宪章论坛”也于422日、811日、815日分别发表了相关评论来表达同样的抗议和谴责。

尽管民间抗议如潮,但99日王荔蕻女士还是被北京当局以“寻衅滋事”的名义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中国人权法治事业再次见证了黑暗的一页……!

但是我们认为无论北京方面作出什么样的判决,都不会掩盖这种审判的非正义性,中国民主维权事业也不会因为执政当局对民主维权人士的野蛮迫害而偃旗息鼓,正如本文作者赵常青所指出的那样——

“无论你们明天强加给王大姐什么样的罪名,也无论你们强加给王大姐什么样的刑罚,你们是无法把中国的民主维权事业也加以逮捕判刑的!2010年代注定是中国民主大转型的年代,中国的未来,也必定是民主的未来、自由的未来!”

赵常青:任何判决都无法阻挡中国民主维权事业!
——写在王荔蕻大姐被宣判之前

据维权网披露,99日(明天)上午王荔蕻大姐所谓“寻衅滋事”一案就要在朝阳中院温榆河法庭宣判了。我的心里很不平静,我感到自己心里有一种难以名状的悲怆感,我无法平息自己内心的波澜,于是在这样一个飘着蒙蒙细雨的清晨,我提起了笔,我想寻找记忆中与王大姐有关的一些东西,哪怕只是一些支离破碎的剪影而已……

初识王大姐应该是在去年4月上旬部分网友就福建三网友案在北京电影学院某餐厅举行的一次小范围“饭醉”聚会上。

记得那天晚上来共同“饭醉”的人有崔卫平、徐友渔、浦志强、王大姐、阿尔、张辉、老虎庙(张世和)等人。大家边吃饭边就416号马尾围观之事发表了一些意见和看法,其中王大姐的观点我记忆犹新——王大姐强调了围观需要注意的问题,尤其她强调了纪律性,如不要喊过于“偏激”的口号,不要超越现行宪法和法律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她还特别强调,所有参加现场围观的网友都要保证做到“平平安安的去,平平安安的回”,“决不能丢下任何一个人”。
我因为对马尾三网友案也很关注,也决定前往现场围观,在张辉的建议下,我们决定乘坐413号的班机前往福建,张并为我代买了413号前往福州的机票。遗憾的是,临出发时,我的身份证怎么找也找不到了,结果我被拦阻在机场外面,目送张辉一人上了去福州的飞机,也失去了一次与王大姐并肩做事的机会。

我的缺席一点也没有影响马尾围观的成功进行。在王大姐等人的组织带领下,网友们成功的展示了“围观”的力量,尤其是网友们在街头成功的喊出了既符合宪法内容又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口号,如“言论无罪”、“自由万岁”等等;唱出了街头民主化运动中不可或缺的政治歌曲,如《国歌》、《国际歌》;并将《世界人权宣言》的全部内容抄录在广告牌上公示路人。从而使得4.16马尾围观现场突破了既往现场围观事件中纯粹就事论事的局限,而是将为网友争取司法公平和正义与中国民间的政治诉求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我在事后公开发表的相关评论中明确指出:

“福建马尾网民‘围观’事件为公民维权运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政治视角——从某种意义上讲,马尾网民‘围观’事件已经将维权运动推上了‘讲政治’的高度,中国公民维权运动也将从这个春天开始步入政治意识觉醒的新时期!

在同一篇文章中我还说道:

“可以预言,在党国维稳体制下,有中国特色的‘维权’事件还将继续四处开花、四处结果,马尾事件作为‘立体维权’的一个成功范例将会在各地的群体维权事件中起到榜样和示范的作用。‘民间’与‘精英’的结合,‘经济’维权与‘政治’维权的结合,必将成功的推动‘立体维权’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而‘讲政治’、‘将民主’、‘讲人权’、‘讲法治’将是维权人士在2010年春天赠送给整个2010年代的中国话题和祝福!”

(引自赵常青《起来,起来……——从马尾维权事件看民间维权的政治觉醒》《民主中国》2010.5.8.首发)

但是,令我在这篇文章中没有想到的是,这样一次成功的推动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重大维权事件竟然在一年多时间后被有关方面搞成了王大姐所谓“寻衅滋事”的罪证!真是荒谬之极!

4.16之后,我和王大姐的交往渐渐地多了起来。坦率的说,在4.16之前,我并不了解她的过去,只知道她参与过邓玉娇事件的围观。但4.16之后,随着交往的增多,我对王大姐的了解也渐渐地多了起来,知道她是放着体制内的“好日子”不过,而执意选择了充满荆棘和风险的民主维权道路。2008年以来,她的脚踪几乎遍及每一次重大的民间维权事件,无论在杨佳案、邓玉娇案中还是“结石宝宝”案中,她都亲赴第一线,为当事人被侵害的正当权利而竭力呐喊,希望讨回“比太阳还要光辉”的“公平正义”。与此同时,王大姐还十分关心需要救助的各种弱势群体,包括来京访民、残疾人士甚至社会流浪人员。严晓玲事件及马尾三网友案发生后,她更是杜鹃啼血,呼号不止,曾连续向福建省委书记发出了23封书信要求公正执法,还人民正义,虽然所有的诉求都如泥牛入海,但王大姐的爱心和正义感深深的打动了我。我认为,在充满官僚气息和特权气息的北京能够出现王大姐这样一位国家公民,应该是北京的荣誉和骄傲。“北京人”应该以集体起立的方式向王大姐致以同胞的敬意!

去年六月底,民主人士刘贤斌被四川遂宁地方当局逮捕,这一人权事件引起海内外的高度关注,各省纷纷成立“我是刘贤斌关注团”。7月初,“北京关注团”也宣布成立,而我作为“北京关注团”的临时发言人也参与了一些相关活动。记得在一次围绕刘贤斌事件的“饭醉”现场,当大家讨论该如何声援刘贤斌时,著名民主人士胡石根表示,若实在不行,他愿意带头领人前往四川“围观”,胡老师话音未落,王大姐立马站起来表示反对,她说:“胡老师,你说这些话不是往我们脸上抽耳光吗?北京谁都可以去,你不能去,不能再让你去担当这样的风险!”王大姐的这番话字字珠玑、掷地有声,那种不惧风险、敢为天下先的牺牲精神莫不使人砰然动容。我认为这种“先天下之忧而忧”的担当精神才是高高在上的北京官僚们正在丢失的精神遗产——在王大姐的公民责任感面前,脑满肠肥的官僚们确实应该低下惭愧的头颅!


去年108号,是“诺贝尔和平奖”宣布得主的日子,因为《零八宪章》重要起草人刘晓波也是热门候选人,所以在前几天包括王大姐、许志永、屠夫等人在内的众网友就商量准备在这一天下午搞个“饭醉”活动——如果晓波得奖了,大家庆祝一下;如果没有得奖,大家在一块喝瓶啤酒、吃个便饭。最后大家都同意了,“饭醉”地点定在旧鼓楼大街“凤凰竹”餐吧。

108日下午,我也通知了几位师友一同前往,但想不到当局获悉相关信息后勒令凤凰竹餐吧关门停业。该餐吧大门上贴出了“因停电,停止营业一天”的广告。我们觉得好笑,大家也有些一筹莫展。在此情况下,我提议前往附近的地坛公园举行露天聚会,王大姐表示同意并在推特上发了消息。

下午4:50左右,一些网友得知消息后,陆续赶到地坛公园东门外等待消息。五点刚过,同来的两位美联社记者异口同声的宣布刘晓波得奖的消息,与此同时,推特上也传来了同样的信息,于是大家开始兴高采烈的拥抱、唱歌和庆祝。但我们的庆祝活动立即招来了大队警察,他们不让我们搞活动,说干扰了交通秩序。为了避免正面冲突,王大姐很理性的答应了警方的要求,我们收拾起宣传材料,前往不远处的一家饭店吃饭,但就在大家刚刚围绕餐桌坐定,还没有来得及举杯的情况下,大批全副武装的警察便蜂拥而入。王大姐在和他们讲理不听的情况下,随着“带头大哥”“给我全部拿下”的指令,我们这些网友们立马成了他们的“战利品”,我们被分别带上车,驶向各个审讯地点。

我和许志永被押送到东直门派出所,经过一天一夜的折腾,最后当局宣布给许志永警告,给我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109号晚上11点多我被押送到位于北郊的东城分局拘留所——当时我还不知道参与庆祝的其他人是怎么处理的。
但第二天,在放风的时候我意外的看到了屠夫(吴淦)也在另一群穿着黄马甲的人群中间,我才知道他也被拘留了。我试着凑过去和他交流了几句,得知他也是行政拘留8天,至于其他人的情况,他也不知道——当然,我们的谈话很快就被“管教”发现,我们被喝令分开。
但我心里终究还是牵挂着其他一些人,在管号警察与我谈话时,我曾试图从他的嘴里套取相关信息,但我一无所获。

大概是在1013号放风的时候,当我们下楼时恰巧碰到女监号的受拘人员鱼贯上楼,我一眼就看到了王大姐也“混迹其中”,我轻呼了一声“王大姐”,王大姐也看到了我,问“你还好吧”,我说“你身体怎么样?”她说“还行,就腰疼”,我们都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惊喜”,但我们的谈话被迅速制止,王大姐边随着队伍往前走边回过头来对我说“多保重!”
望着她那步态有些沉重缓慢的背影,望着她身上套着的“黄马甲”(我也套着同样的黄马甲),再望着四周的铁窗、高墙和虎视眈眈的大盖帽们,我的心里陡升一种莫名的悲壮,这就是北京吗?这就是我的祖国吗?难道在这片土地上寻求自由的人们就注定必须和监狱打交道?难道良心人士、维权人士就注定要在这个国家遭受这样的逼迫?这是什么逻辑——“娘希匹”,真是岂有此理?!

1013号放风偶遇后,我就再也没有见过王大姐了,当主管警官再次找我谈话时,我从他那里知道了王大姐也是拘留8天,而且也弄清了这个拘留所里就关押了我们3个人,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

拘留期满后,我被直接送往机场押回老家小县城软禁,直到1231日才得以解除。在软禁期间,王大姐还在111号给我发来了慰问短信说“常青,你要多保重啊!”

解除软禁后,我在西安生活了一段时间,当时正值 “茉莉花革命”浪潮席卷北非中东的时间。中国高层为防止“花”潮冲击中国引起连锁反应,开始大规模抓人,尤其是法律人经历了民主维权进程中一个十分严重的“倒春寒”,很多维权人士被失踪。也就在这样高度紧张、高度敏感的时期,王大姐一有机会仍然奋力参与维权事业,她甚至顶着当局高压前往河南探望被劳教的王译、田喜等人…………

王大姐对于弱势同胞不仅有一颗充满爱的、温暖的心,而且在她的身上还表现出一名维权战士的凌凌风骨和铮铮铁骨。在因“和平奖”被拘留的日子,她曾写下好几首脍炙人口的诗篇,如在《欢乐颂》中她写道:

短暂漫长的八天行拘
   
和更长久的非法监禁
   
再次告诉我,
什么是逼上梁山
 
   
他们想用谎言改写历史
   
他们想以囚禁扼杀荣耀
   
他们想用寂寞摧毁意志
      
他们想以孤独绞杀尊严
 
   
而我,
像一根细弱而骄傲的芦苇
       
在天地间,用颤抖的笔迹
      
坚定地写下:
   
不屈、无愧

在《良心犯》中她写道:

从此,我和你们相同了
   
你们曾经的、现在的囚犯
   
你们有一个名字
      
——良心犯
 
   
从此,我和你们相通了
   
野蛮的手折断铁血的玫瑰
   
剩下了坚硬的刺
      
不再随风荡漾
 
   
从此,我和你们一样
   
用尖刻的冷眼
   
剖解饮鸩的国
   
它以寒冰锁我的身
   
我用滚烫的心,
拥抱我的骨肉山河

更重要的是,在被软禁期间,当局告知王荔蕻——只要写下“保证书”,便可获得“自由”。令人惊叹的是,她放弃了这种被施舍的“自由”,她写下的不是“保证书”,而是“不做保证书”,在这篇注定要成为中华民族经典文献的“公民宣言”中,她庄严地写道:

“公元201010月至20111月,我被以“其它方法”限制行动自由已经长达三个月。据说我要写了保证才能获得自由——但我不能保证。
 从法理上,让一个公民写保证书,保证自己不去做“合法的事”才能有行动自由,是违法的,是对法律的嘲笑。
我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有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生活的权利、自由行走的权利。我是一个有良知的人,我不能保证面对苦难时保持沉默,我不能保证面对像钱云会、唐福珍、李淑莲……这样的悲惨事件假装看不见。
假如我面对苦难和恶行保持沉默,那么下一个被恶行打倒的就是我自己。做为执法者,你们对我的自由予以限制,是违法的,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希望执法相关部门及人员尽快改正你们的违法行为,还我自由。”

看哪,这是一个多么美丽的灵魂!
又是一个多么高洁的灵魂!
她的维权行动、她的诗歌、她的《不做保证书》——会令多少人无地自容,又会让多少同胞为之骄傲,更会令权贵集团发出怎样的颤抖和恐惧?!

终于,他们忍不住了,他们下手了,他们害怕以王荔蕻大姐为代表的民间维权力量再度发展壮大,他们向王大姐伸出了污秽而又罪恶的双手……
在福建警方都懒得搭理的情况下,北京警方竟然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方式将王大姐正式逮捕,经过颠来倒去的罪名选择, 812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所谓“寻衅滋事”的名义对王大姐提出“公诉”,而温榆河法庭的法官们也对此案以“公开”的名义进行了事实上的“不公开”审理。
对王大姐的审判牵动着众多网友的心,也牵动着我的心。与众网友一样,812日一大早我也前往法庭试图做一个公民“陪审员”,在申请旁听不被法院接受的情况下,我只好与众网友在法庭外面围观。因为自己7月中旬刚结婚,我还给王大姐带了一小袋“喜糖”,可惜没办法送到王大姐手中,我感到很愤慨,面对媒体的摄像机我说:“王大姐是一个充满爱心、充满良知和公民责任感的人,对王大姐的审判就是对良心的审判,强加给王大姐的任何罪名都是对中国人权和法治的亵渎!都是对人民的羞辱!”
其实,王大姐是一个很温和、很理性的人,她在任何时候都拒绝走极端“革命”的路线,她只是一个温和的改良主义者。也因此,她从来不把执政党看做是铁板一块的“反动派”而加以全盘否定。她认为执政党内部也是良莠不齐,需要区别对待。对于以温家宝为代表的改革力量王大姐是主张团结的,这一点和国内主流的民主维权力量是一致的,也因此,在去年8月底由民间召开的“挺温”座谈会上,王大姐公开说:“中国的民主维权事业还是要靠我们自己,但我们欢迎一切有利于中国变革的人和事,对于温家宝的讲话应该肯定,欢迎温家宝加入我们的变革队伍,王大姐甚至开玩笑说:温家宝是个好人,我们不能因为他是共产党总理就拒绝他来跟我们玩,我们要带着他进来玩!”
但就是这样一位温和的、具有莫大“包容心”的王大姐,明天就要被当局宣判刑罚了。尽管国际国内社会都有众多力量在对执政当局进行抗议,都在强烈呼吁释放王大姐,但就我个人的研判而言,这种想法只能是一种高贵的幻想——当局宁愿错上加错、一错到底,也不会宣布王大姐无罪释放的,王大姐在执政当局那里是既看不到“太阳的光辉”、也看不到“公平正义”的。所谓宪法上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以法治国”只不过是执政当局在手中不断挥舞的遮羞布而已!
200384日,当西安中院的法官们道貌岸然的向我宣读完判决书的时候,问我有什么想法,我庄严的说道:“你们可以把我、把追求民主和人权的中国公民赶进监狱,但你们却无法把中国的民主事业也赶进监狱,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来从事这一伟大的事业的!”
今天,面对审判王大姐的法官们,我也同样以一个“国家公民”的身份庄严的说:

“无论你们明天强加给王大姐什么样的罪名,也无论你们强加给王大姐什么样的刑罚,你们是无法把中国的民主事业也加以逮捕判刑的!2010年代注定是中国民主大转型的年代,中国的未来,也必定是民主的未来、自由的未来!”

最后,我还想对王大姐说一声:“大姐,请保重,明天我还会去看你的!”

赵常青
2011-9-8

维权网声明:抗议北京法院宣判人权活动家王荔蕻

99日上午,人权活动家王荔蕻女士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温榆河法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王荔蕻坚信自己无罪,当庭表示上诉。“维权网”对北京法院这种公然背弃中国政府早已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捍卫者宣言》,践踏本国《宪法》,迫害人权捍卫者,打压维权活动的不义判决,表示强烈抗议!
在法庭上,公诉方指控王荔蕻参与围观2010416日福建福州马尾区法院审判“福建三网民诬告陷害案”(即“4.16”马尾庭审围观事件),在法院前“喊口号、唱歌、打公平与公正横幅”,从而认定王荔蕻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4.16”马尾围观事件缘起于全国各地一些网友前往福州马尾法院申请旁听“三网民案”遭拒,而被迫在法院外法警划定的区域内聚会等候消息。期间,到现场的网友们唱歌、喊口号及打出温家宝总理所说“公平与正义比阳光更有光辉”的横幅,表达网民对司法公正的吁求。当时现场井然有序的情景,不仅到场参与的各位网民及现场录像可以作证,就是庭审法官与在场警员也不得不认同。试想如果真有“寻衅滋事”情况,当时在场警员难道不会出面指出并制止,而要等一年后才发现“寻衅滋事”?
同时,王荔蕻“寻衅滋事案”执法过程中涉嫌罪名反复变换,先以“寻衅滋事”拘留,再以“扰乱交通秩序罪”逮捕,最后又以“寻衅滋事”定罪。这些有违司法常识的吊诡现象,让人不得不质疑其中原委。
812日开庭审理王荔蕻案时,也出现诸多违法现象:法院将庭审设在小法庭,未满足公民依法要求旁听的意愿,这是变相的不公开审理;在质证过程中,公诉人采取了打包质证,即将很多人、很多事放在一起质证,这妨碍了被告人对当时情景的记忆;律师在依法质证的过程中被多次断;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由于数度被阻止,最后不得不书面提交辩护意见书;被告人在最后的陈述时多次被粗暴打断,造成被告人无法完成自辩过程。从北京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办理王荔蕻所谓的“寻衅滋事”案的种种违法情况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政治案件,是先定罪再搜集证据,并通过阻扰律师及当事人辩护,以达到陷人入狱的案件。
王荔蕻,195510月出生于青岛,197810月至19827月就读于延安大学中文系,毕业后回到北京,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工作。1991年起离职。她为人正直、热情、平和,富有爱心,长期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各种维权活动。20077月“杨佳事件”后,王荔蕻多次前往探望杨佳的母亲,逢年过节都会为孤独的杨母送去一份温暖;20095月,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发生“邓玉娇事件”,王荔蕻与屠夫等网友前往巴东县“围观”声援,展开调查并通过各种媒体披露真相,最后在各方努力下使此案得到公正审判;20095月,山东上访者姚晶被临沂驻京办的截访人员打成重伤,王荔蕻与公盟许志永开始关注姚晶案,为姚晶呼吁,最后迫使临沂官员为姚晶支付了两次医药费;2009年底福建“三网民案“发生后半年中,王荔蕻先后给福建省书记写了23封信,呼吁“倾听民意,保障公民权利”,最后王荔蕻直接前往马尾要求旁听;王荔蕻近年来还与网友老虎庙、阿尔等人投入了救助天安门流民的工作;发起了为贵州残疾青年张先平的募捐救治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王荔蕻也关注北京维权律师倪玉兰案、山东盲人律师陈光诚案、河南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人田喜案、山东上访者李淑莲被殴打致死案等。为了更好地开展维权救助工作,王荔蕻2010年底在网络上发起成立了“王荔蕻爱心志愿工作室”。
由于王荔蕻的维权与救助活动,屡屡触及一些权贵集团的利益,因而招致有关当局的忌恨。2010108日,刘晓波获诺贝尔和平奖当天,王荔蕻与北京网友相约庆祝,结果被北京警方带走行政拘留8天,后又被关押于朝阳区一所宾馆内6天。2011年初,王荔蕻又被北京警方强行带走“旅游”10多天。之后,王荔蕻就一直被软禁家中。期间北京警方多次明确警告她不要参与维权,不要跟他们所指的“那些人”往来,还要求她写保证,但均遭到王荔蕻的拒绝。王荔蕻坦承:“从法理上,让一个公民写保证书,保证自己不去做‘合法的事’才能有行动自由,是违法的,是对法律的嘲笑。”
2011321日晚上,王荔蕻被北京国保以涉嫌“寻衅滋事”拘留并被抄家,直到52日家属才接到一份朝阳区检察院421日以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批准的逮捕通知书,812日一审开庭,到99日宣判她有罪。
北京当局对人权活动家王荔蕻的枉法判决,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也违反《人权捍卫者宣言》第 1条“每一个人,无论单独的还是与他人联合,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都有权为推动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和实现而斗争”, 第 5条“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发展,每个人,无论单独的或团结其他成员,不论在国内或国际,都有权:和平地聚会或集会”;第9条第三项中的“任何人不论单独地或与他人联合,都有权:旁听听证会、诉讼和审判,判断他们是否符合国内法及国际法上应承担的义务。在捍卫人权和基本自由过程中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或其他相关建议和帮助”;还违反中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承诺及《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还违反了国家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方针,也与中央政府一再宣称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精神相背离。
“维权网”强烈要求:
一、北京法院立即纠正温榆河法庭的枉法判决,无条件释放王荔蕻,并对她作出国家赔偿;
二、停止和纠正一切对人权捍卫者的打压行动,依法追究制造人权冤案的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切实履行中国政府支持通过的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的各项条文,切实保障人权捍卫者的人身自由和各项基本权利;
三、尽快启动政治改革,落实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戒除各种侵犯人权的政治案件。
维权网
201199日星期五


何德普、秦永敏等:强烈抗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王荔蕻女士的迫害

201199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温榆河法庭对著名维权人士王荔蕻女士无理宣判。以所谓的“寻衅滋事”罪,判处王荔蕻有期徒刑9个月。
我们认为,朝阳区人民法院之所以对王荔蕻判刑,并非顾及什么所谓的“寻衅滋事”的内容。而是担心她对社会进步发挥出的影响力,特别是出于忌恨王荔蕻,宁可求真,也要把牢底坐穿的坚强意志。
据我们了解,王荔蕻女士的为人,不但受到街坊四邻、所在单位的夸奖,也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和国际社会的认同,说她“寻衅滋事”纯属是迫害!
我们强烈要求中国政府敦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改正错误,释放王荔蕻女士,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何德普、秦永敏、高洪明、查建国
201199

江天勇打破沉默揭露当局迫害
   
(博讯编者按:以下是美国之音的报道,江天勇叙述的遭遇,应该是本次被抓的人中酷刑相对轻的。估计陆续会有更惊人的酷刑手段曝光,博讯可以透露的是,很多人--包括外地的异议、维权人士,被限制睡觉,数十天不让睡,其残忍程度难以想象。电棍、脱光殴打,算是很一般的行为)

    中国维权律师江天勇披露了他在被拘押期间身体和精神上遭到的折磨和摧残。中国当局在今年二月网上有人呼吁举行茉莉花散步行动前将他抓走,关押了整整两个月。这是江天勇419日获释后首度公开谈论他被关押的痛苦经历。
   
    *被关押期间“国家法律失效”*
   
    江天勇在首场茉莉花行动开始前一天,当着家人的面被警方拖走,塞进了汽车。他被带到一个莫名的地方,警方说是对他进行审查。身为律师的江天勇说,收容审查的法律已经在中国废除,因此这种审查实际上是不合法的。他向审讯者要法律根据,但对方根本不讲法律。
   
    江天勇对美国之音说:“在里面没有任何法律可讲,一上来他们就告诉我,在那个地方‘得守他们的规矩’,在那里‘可以讲法,也可以不讲法’,这是他们的原话。至少当时在哪个屋子里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失效的。”
   
    在被拘押的60天里他本人和家人都没有收到过任何正式通知,没有人知道他被关押在什么地方或者是死是活。
   
    江天勇今年40岁,被称为中国最知名的维权律师之一。由于他承担了很多维权的案例,因此他经常受到当局的骚扰和打压。
   
    *身心遭受折磨体重下降9公斤*
   
    江天勇说,他在被关押的两个月期间,没有见过阳光,除了黑暗就是屋里刺眼的灯光。
   
    他对美国之音说:“我在任何时候都是在那一间屋子里面,除了期间转移了两个地方,而在这个过程中头也是被蒙住的。在那个期间,我只能看到屋子里白色的刺眼的灯光。整个春天我都不知道是怎么度过的。我没有看到春天的阳光。”
   
    由于在押期间受到的身心折磨,江天勇的体重在两个月里迅速下降了9公斤。
   
    香港英文报纸《南华早报》星期三报道说,219号下午江天勇被抓走以后,当天半夜被蒙着头,带进一间屋子,里面有三个人审问他。
   
    这些人用装着水的瓶子打他头部和身体,掐他的脸,还不停地叫骂侮辱,并对他进行威胁。
   
    从第三天开始,警方规定江天勇必须按照他们的规定起床,喊报告,喊愿意接受政府教育。随后就要背诵三首看守规定的所谓爱国歌曲的歌词,有一点错就得从头再来。
   
    *随时遭审问,睡眠无保证*
   
    他一日三餐有保证,但此外的时间他就必须进行“反思”。他被要求面壁坐直,手置双膝,稍有移动就遭训斥。
   
    虽说他可以睡觉,但警方对他说,“如果在你休息时我们要对你进行教育,就是你运气不好。”
   
    江天勇遭拘押后头5个晚上几乎没有睡觉,他每天半夜到早上6点都受到审讯。他说审讯的方式就像中国的法律,完全是掌握在他们手里的。
   
    他对美国之音说:“他们明确地告诉我,‘不要想得到什么手续,别想去看守所,更不要幻想到法庭,你别做梦’。这是他们的原话。他们告诉我,象这种状态可以是一个月可以六个月,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更长。”
   
    *警方肉体言语虐待 逼人“随时精神分裂”*
   
    江天勇除了在被关押最初几天受到严厉殴打和体罚外,在之后的近两个月期间也一直忍受言语的虐待。
   
    江天勇说,“我在那儿进行他们说的‘反思’ 时,我都觉得我可能会随时疯掉。”
   
    他说,那两个月里国安人员随时会找他谈话,在给他进行洗脑的所谓‘挽救教育’时,他必须听着。他感到自己会随时疯掉,随时会精神分裂,随时会跳起来痛击他们。各种可能都会发生。
   
    强力的精神折磨和没有保证的休息导致江天勇记忆减退,他说以前自己的记忆力很好,而出来以后发现,连以前记忆牢固的事情会在瞬间忘记,再也记不起来,包括自己家的卧室摆放和用了几年的skype密码都不记得了。 他说,“我觉得这是以前没有出现过的。”
   
    江天勇说,当局对他实施两个月的强制失踪, 就是想让他体会恐惧,但是,如果不把遭遇的事情说出来,他们的威胁就达到了目的。
   
    *江天勇:监视居住新条款问题严重*
   
    他指出,当局制造强迫失踪,他们使用无赖手段对外界采用不承认不知情的态度,家属都无从得知亲人的下落,而相对这种状态来说,更可怕的是中国现在进行的刑诉法修定。
   
    他说,“我们看到在这个征求意见稿里面有关于监视居住的问题存在十分严重的问题。 如果现有的这个刑诉法通过了,那么我们所承受过的一切到时候再发生的话,当局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告诉全世界说, ‘我们在依法办事’。我觉得这是更可怕的。像被失踪等现象,现在仍是非法的做法, 如果该条款通过,到那时就将是合法的了!”
   
    *江天勇获颁“中国杰出民主人士”奖*
   
    910号江天勇荣获了总部在美国旧金山的“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颁发的“中国杰出民主人士”奖。他说,他的遭遇证明现状必须改变,他无法想象自己孩子的未来就生活在这样一个没有自由的土地上。
   
    江天勇曾是中学教师,2005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此后承办的案件大多和基本人权相关。他不断受到当局打压,但始终坚持到底,被称为不顾中共压力,长期替遭打压的群体进行辩护的中国最知名的维权律师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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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姚立法

维权网:失踪近一月的选举专家姚立法病重获释

(维权网信息员孙雨报道)94日家住湖北潜江市的选举专家姚立法先生在严密监控中被送到医院输液后,于当晚9点左右被送回家中,随即家周围被数十人包围。

92日凌晨,姚立法先生腹部突然剧痛难忍,经监控人员请示后将其送往五七医院,医生当时诊断为急性胰腺炎并需入院,姚立法先生被化名安排在外一科18床,下午却被告知是急性胆囊炎,夜间被转到烧伤科1床,并不能与任何人接触。当时的指示是不能用姚立法的名字,严禁把姚立法住院的信息泄露。3日下午姚立法先生在病痛未愈仍需治疗的情况下被送回五七中共党校,监禁在有两道铁门的大院中。

据本网了解,86日姚立法先生在友人家中,由北京警方带领潜江市驻京办、潜江国保一行人从绑架后控制在潜江驻京办,当时下午2点左右被赶到的潜江刑警、特警王姓、陈姓等警员,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制带离,7日上午8点左右到达潜江,被软禁在西大垸农场及五七中共党校,由教育局从全市各学校(龙湾镇、积玉口镇、周矶办事处、园林办事处等学校)抽调的22名教师全天侯严密监控。

期间,姚立法先生在没有空调、风扇的房间内,每天流汗不止,但监控人员拒绝提供毛巾及换洗衣物,十几天下来,身上、床上臭味难闻。尤其令人发指的是,姚立法先生因为双手腕骨折和腰椎骨折需要增加营养和补钙,但是每天却只有两餐,而且只提供平时饭量的三分之一饮食,起码的人性完全丧失。

94日姚立法先生被送回家中时,随身携带的包内,双手腕、腰椎的X光片、朋友的联系方式等全被抢走未归还。

姚立法先生自86日至94日,体重从原来的75公斤下降到65公斤,腰伤在被监禁期间并未得到任何治疗,目前仍未愈仍时时疼痛,身体极度虚弱。

姚立法先生称,用自己的钱、自己的业余时间宣传共产党制定的选举法,自己做人做事无懈可击。没做过任何错事,更谈不上违法犯罪。感谢国际媒体、互联网、网友、朋友、学者和专家的关注,使自己终于获得自由。

秦永敏:选举专家姚立法历险记
     来源:参与   
     (参与201194日讯)话说选举专家姚立法,87日从北京北抓回潜江后,外界一直不知其下落,当局也一直坚称不知任何情况,尚一度要求其家人到北京去找亲眼见到他被抓回的朋友要人。那么,这些日子姚立法究竟怎么了?

   事实是,87日被抓回潜江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姚立法被关押在潜江和监利交界的西大院农场,后来又转往江汉油田,看守他的人多达22个,其中包括姚立法所在的潜江实验小学的副校长汪潜等隶属于教育局的一般人,其他的还有刑警、特警、国宝各方面的强力人物这些人如临大敌严密封锁,把姚立法和外界完全隔绝不说,而且采取了多种方法对他进行折磨,包括克扣饮食,不准洗浴,不让换衣,不准看书,不准看电视,甚至不准说话!从87日到830日,每餐只给平时饭量的三分之一,其中1930号每天只给两餐饭,数量还是那么一点点!从87号到18号不给毛巾,不让换衣服,也不准开空调,使他身上变得发臭,甚至连他随身带的全国人大出的有关选举的权威书籍(陈喜思著)也收走了不准看!
   
    92日凌晨,姚立法因饱受迫害而突发急症腹部剧痛卧底打滚,国宝这才把他送往江汉油田五七医院就诊,经过多方诊断,医生认定是随时可能死人的急性胰腺炎,然而,到当天下午,在某方面授意下,医生又说是无关紧要的胆囊炎,看病过程中,居然禁止使用真名,不准他和任何人交流,并且为防范他打通关系而不断的改换住处,先是在外科病房,然后转往烧伤科,后来又转到内科,最后干脆腾出一个单间,直到94号夜九点,才因为害怕病情恶化要负责任而把他送了回家,对他的病情则不做任何交代。
   
    回到位于2楼的家里,马上对他家周围到处设岗,其中潜江实验小学汪潜等人负责守在楼梯口,楼外出口处的监控器一带则有国宝守候,绝对不允许姚立法走出家门。
    831日,也就是姚立法回家的前4天,德国电视一台的四名记者前来姚立法家采访,潜江当局动用了几百名警力封锁道路,把姚立法的妻子的手机也停了,把其家中的座机也断了,然而,百密一疏,四名德国记者却出人意料的通过一楼的商铺直接从大街上上楼来到姚立法家,惊慌失措的警察居然大批涌进姚家对德国记者加以威胁,然而,面对他人义正词严的质问,终究理亏没敢动手,出去时,闻讯赶来的潜江市宣传部和公安局负责人对他们进行了盘问并检查了证件,面对人家的依法采访终于无话可说。自然,潜江当局的这些做法反而给自己添加了大量不光彩的素材,因为德国记者们不仅拍下了被他们砸坏的玻璃、和冲他家设立的遍布街坊的监控器,也把上百警察围着姚家乱转和冲进姚家找事的镜头都拍了下来并向全世界做了披露——在中国,一个公民依法参加选举竟要遭受这么些迫害,岂不是太离奇了?其新闻价值又岂不太大了!
   
    在姚立法逃出控制的那些日子里,他的二十多家亲戚受到当局的抄家、监控、警告,不仅如此,据《楚天都市报》报道,720日前后武汉曾出动万名警察搞大搜查,原因是查到了姚立法在武汉的消息,舍政府下令要不惜代价抓住这个“竟敢带头竞选并鼓动全国依法参选的危险人物”!
   
    最后,潜江当局之所以把姚立法放回家,是因为如果他果真患了急性胰腺炎就会有生命危险,而姚立法又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与此同时,他尚正受国际社会高度关注,这样,权衡利弊,才将他暂时送了回家。
   
    其实姚立法不仅患着内科疾病,还因为跳楼逃出非法监禁使腰椎发生压缩性骨折,目前腰已经弯曲,由于错过了救治时间,预后情况不良,什么情况都可能发生。
   
    尽管受尽苦难,姚立法还是初衷不改,他说,潜江的选举马上就要开始,他一定会报名参加,也会尽其所能,帮助全国的独立候选人参加选举,以便继续书写自己的传奇故事。
   
   
    2011.9.4 24
   
    参与首发,

选举专家姚立法病痛中被带走再次失踪
来源:维权网

(维权网信息员王冬见报道)选举专家、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先生在失踪两个多月后,终于在94日晚带着病痛被送回家中,正当各界为他的获释终于松一口气时,95日一大早,当姚立法先生正欲在妻子的陪同下到医院就医检查时,再次被潜江实验小学的教师强制带走,称要到学校上班。(博讯boxun.com)
当日中午,姚立法先生给妻子打电话,说不能回家吃饭了,电话随即断掉。
为姚立法的健康忧心如焚的妻子下午赶到学校,见姚立法的办公室空无一人,早上带走姚立法的车辆及汪潜等教师都不在学校,询问其他教师都称不知道。随后,姚立法本人和妻子的手机、家中座机都无法打进和打出电话。
晚上,姚立法先生的姐姐接到电话,说姚立法到潜江高石碑去了,只一句话电话又断掉。具体去做什么,何时回家不知,令他的亲友再次为他的健康状况极为担忧。
据了解,5日一大早,姚立法先生家的楼下有数辆车及十数人,强制将姚立法先生从家中带走,其中坐在车中的有汪潜,一部分人跟着离开,一部分人仍守在姚立法先生家的楼下。
据姚立法先生的妻子冯玲女士称,姚立法被折磨得已经不成人样,人瘦得只剩下一把骨头,让人心痛不已,躺在床上翻身和起床都很困难。两岁的女儿也正在生病,一天未进食,悲喜交集的夫妻几乎一夜未眠。
冯女士实在不明白,姚立法人已经被折磨成这样,为什么还要继续摧残。尤其是86日以来的监禁,姚立法的身体已经造成了永久的伤害,再接下来可能会危及生命。
到本网发稿时,姚立法先生仍未回家,手机和座机仍无法接通。
姚立法先生再次被带走,令很多人感到的不仅仅是痛心和愤怒。难道地方政府真的连最后的底线都完全抛弃,不顾道义和良知的谴责,再对姚立法先生继续政治迫害?最基本的人性一旦灭失,那么姚立法先生被剥夺的不仅是人身自由,更有可能会危及他的健康和生命!
强烈呼吁良知媒体及各界人士都来关注为所有人争取权利的姚立法先生!强烈呼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对姚立法先生的政治迫害及人身摧残,依法追究所有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选举专家姚立法被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维权网信息员齐迹报道)97日,湖北省潜江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进入第一天,然而选举专家姚立法先生,自早上720分左右即被汪潜、唐荣威等10余人强制带上车直接到实验小学。
到达学校后,一行人将姚立法先生带往5楼的活动室软禁,由自雄口镇、王场镇、龙湾镇、周矶办事处等学校的体育教师8人在室内看守,汪潜在隔壁坐阵,另一人在学校大门口守候。姚立法先生被强制坐在一个木凳上,不准看书,不准活动,中午学校休息时也不准回家,直到下午4点多钟,一行6人将姚立法先生带上车(另外人员在皇宫大酒店包房休息)到指定的几十公里外的广华医院取拍片结果,然后继续以每小时20公里的车速向浩口镇方向开去,吃罢晚饭,又以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向广华方向。当时下着小雨,一行人下车在广场上转,姚先生每隔十几分钟就需停下来歇息,直到9点钟,一行人才离开慢慢向潜江方向行驶。
姚立法先生自620日被绑架,74日逃脱非法囚禁时摔伤双手腕及腰椎,86日再次被从北京绑架后软禁,遭受酷刑折磨,92日突发急性胰腺炎入院,94日才将其送回家中。然而,95日开始,不顾姚立法先生伤痛需要休息又将其带到学校监控,晚10点后才送其回家。
姚立法先生目前腰椎一、三、四椎骨折,其中一椎压缩性骨折,三、四椎上缘塌陷;右桡骨远端外侧茎突骨折;急性胰腺炎尚未痊愈。如此,仍每天连续15个小时左右无法休息,不能打电话与任何人联系,即使回家后仍由多人在房间门口顶门看守。
姚立法先生表示,有关部门如此严厉对其监控软禁,意在阻止其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指导民间选举工作,监督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姚立法先生对当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任意剥夺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违法行为表示强烈抗议。


“维权网”就选举专家姚立法及全国各地独立参选人持续遭到打压事件的声明

 94日晚,湖北选举专家姚立法先生,在被绑架失踪两个多月后,因伤病终于被送回家中。然而,5日早上7点左右,当姚先生准备前往医院看病时,却再次被潜江市有关部门指派的人强行带走,用车拉着在路上颠簸了一天,直到晚上10点多钟才又送回。负责看押的人说以后每天都会这样做。近几个月,中国各地涌现出来的在本次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的独立参选人,也纷纷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约谈、威胁、软禁、绑架,甚至拘捕,使独立参选活动面临全军覆没的景象。“维权网”针对这种侵犯选举专家及独立参选人人身自由,践踏《宪法》与《选举法》,剥夺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径,表示强烈谴责与严正抗议!
姚立法先生于今年620日在潜江实验学校上班时被学校领导和部分教职工绑架失踪。74日,姚先生为到各地宣传《选举法》、培训独立参选人而从软禁地跳楼逃脱,结果腰椎与双手腕骨折。他忍痛前往多处指导独立参选人参选,后于86日在北京一友人处被潜江国保警员联合北京警方与潜江驻京办人员抓走。随后他被押送回潜江西大垸农场,后转押到五七中共党校(五七油田)。
关押期间,潜江市教育局从全市抽调教师22名,以实验学校副校长汪潜与唐荣威为直接负责人,对姚立法先生实施监管。其间有十几天时间,姚立法先生自己带的毛巾、换洗的衣服被看守们扣押不给,使他每天汗流不止,无法擦汗和更换衣服,以致身上、床上臭味难闻,且看守们不准姚先生说话,不准看电视,不准看任何文字材料;房间内装有监控摄像头,分分秒秒监控其一举一动;负责看守的汪潜还曾当着警察的面两次用双手卡住姚立法的脖子,意在挑衅和制造事端。87日至30日,正值姚立法伤病恢复急需营养时,看守们每天只供给姚立法先生平日饭量三分之一的食物,并于19日开始每天只给他吃两餐;92日凌晨,姚立法忽感腹部剧痛,被送往医院用假名登记抢救。第二天,病痛未愈又被转回党校关押,至94日晚被送回家时,看守人员还将所有医院拍照的照片与病历材料抢走。5日后,当局又连日将急需看病治疗的姚立法强行拉走,使其不仅无法看病,还倍受颠簸之苦。姚立法先生在如此折磨下,一个来月中体重骤减了10多公斤。同时,姚立法先生的家人与亲戚也遭到抄家与传唤的侵害,年幼的孩子因惊吓与思念父亲而生病。
潜江当局如此违法迫害姚立法先生,目的就是为了阻止他宣传《选举法》、培训独立参选人及亲自参选今年潜江当地的人大代表。为达此目的,潜江当局也曾让姚先生开出条件,意在使他放弃,但遭到姚立法先生严词拒绝。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先后涌现的数百名独立参选人,也受到了来自当地有关部门的打压。不仅媒体被禁止报道独立参选人情况,而且当局从推荐候选人开始步步设限。如广州市番禺区独立参选人梁树新,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前夜,他的一名推荐人被单位约谈,被要求改换选区,而另一名律师推荐人则被律管处约谈警告。当局通过这种约谈推荐人促使其放弃推荐,以阻止独立参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同时,有些地方当局还直接约谈独立参选人,通过各种方式迫使他放弃参选。如无锡独立参选人谢润良被宜兴公安局派员以“微博言论疑似有问题”约谈,迫使他宣布“少谈国事少说政治,彻底放弃争当人大代表的念头”。与此类似,西安、玉溪、郴州、宁波等地多位独立参选人也因被约谈而宣布退出参选。
不仅如此,有的独立参选人还受到当局从各种不同方面的打压。如上海的独立参选人夏商宣布参选后,他的两家企业无端被有关工商部门追查,接连发生一些莫名其妙的事件,以致夏商在微博上悲愤地说:“自宣布参选以来,各种暗流和阻挠不断。近日发生的一系列恶性公共事件让我幡然醒悟,让我对这个政权彻底失望,对参选感到强烈的羞耻感。参选其实是与政权的同流合污。。。所以,我宣布退选!”同样,成都时评家李承鹏也因宣布独立参选而遭受无形压力,甚至殃及孩子无缘获得体育赞助。
如果说这些“约谈”与施压还是以看似“和平”的方式干扰选举,那么参选人在选举日遭绑架失踪,甚至被威胁殴打,那就是赤裸裸地对独立参选人人身自由与生命安全的侵害。如江西新余独立参选人刘萍、李思华、魏忠平,今年5月参选当地基层人大代表前,候选人、助选人及观察者均遭到绑架控制,甚至还被暴力威胁、殴打。正式投票时,当地采用流动票箱搜集选票,干预选民自由划票或直接代选民填选票,甚至发现投给李思华的票就从票箱里取出来。不仅如此,选举过后几个月来,新余当局还不时将刘萍他们三人软禁,以阻止他们可能接受媒体采访或参与什么社会活动。
更有甚者,河南商城县伏山乡维权代表洪茂先,在宣布参选当地人大代表后,遭县公安局追究他10年前(早过了追诉期)参与的一次维权活动,于84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他逮捕,现将他羁押在商城县看守所。
选举专家姚立法及全国诸多独立参选人被侵害的事件,昭示着中国今明两年展开的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完全是欺世盗名,是权力主导下的、无视公民的宪法权利、剥夺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闹剧。如此行径,严重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一条“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第二十五条“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也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还违反《选举法》第五十五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种迫害选举专家及独立参选人的行为,也与中央政府一再宣示的“依法治国”方针相背离。
“维权网”郑重要求:
一、立刻停止对选举专家姚立法和全国各地独立参选人的一切打压行动,真正落实公民的宪法权利,切实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依法追究那些侵害姚立法和独立参选人权利者的法律责任,对被侵害者作出国家赔偿。
三、允许媒体自由报道各地独立参选人情况,开辟专栏供各参选人发表政见及接受选民质询,促使全社会形成关注选举、参与选举、监督选举、践行民主的良好氛围。

维权网
201196

公告天下
贺卫方等:关于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的呼吁书

来源:新浪博客 博主:贺卫方

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聂树斌案已经媒体披露多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7年答复聂树斌亲属的申诉请求,称此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有关部门也表示将尽快处理此案。但是,四年的时间已过,河北省高院仍未对该案进行再审审查,聂树斌亲属还在进行着漫长、艰难地申诉。

2011911日,长期关注该案的学者、律师及其他社会人士共60余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就该案以及该案反映出的刑事诉讼的问题召开研讨会。

199485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鹿泉市孔寨村被强奸、杀害,1994923日,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聂树斌因涉嫌此案被羁押,1995425日,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决死刑并执行。2005年,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在河南被抓获,其供认曾于19948月在河北省鹿泉市孔寨村强奸、杀害一女性,并进行了现场指认,其交代情节及指认现场均与聂案事实相吻合。现王书金案仍在二审期间,其涉嫌强奸、杀害康某的犯罪事实未予公诉。

通过代理聂树斌申诉案的律师及王书金的辩护人对案件的介绍,通过研讨经披露的该案相关材料,全体与会人员认为,王书金对其实施强奸、杀人的情节供认不讳,其供述及指认与聂树斌案强奸杀人的证据材料高度的吻合,该证据足以表明聂树斌案在事实和证据上存在重大疑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完全符合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条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时间不予启动再审程序,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

为此,我们郑重呼吁:人民法院立即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对本案及相关的王书金案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检讨,依法作出正确判决,以践行“依法治国”的理念,兑现“司法为民”的承诺。

本呼吁书将通过邮寄方式呈送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网络公开发布。

本呼吁书签名人:

杨金柱(律师)贺卫方(学者)

李金星(律师)何兵(学者)等六十人

二○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于石家庄

本文来源:新浪网

孙文广:给胡温提几点建议

(参与201195日讯)今年国内外民众示威不断,北非民众示威,使多个总统下台。为了缓和中国民怨,我向胡、温建议:释放刘晓波、开放媒体、公布官员财产、官员民选、开放党禁、实行耕地宅基地私有化。

(一)、释放刘晓波
释放政治犯、良心犯、信仰犯,释放所有非法关押的民众。
刘晓波,是在中国大陆居民中,第一个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他原来是,北京师范大学的博士、讲师。1989年六四后,因支持学生运动,被开除公职,多次关押。1996年宣布劳教三年。每次释放后,他都以真名实姓在境外发表文章,抨击时政,揭露弊端,体现了他顽强的抗争精神。他2009年被捕,判刑11年。201010月,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直到现在,他仍被关在监狱中,这是全世界的丑闻,中国的耻辱。过去只有纳粹德国和极权苏联,才会将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关在监狱或逮捕流放。长期关押刘晓波只会积累民怨,招来国际抗议,建议尽早释放。

(二)、开放媒体
准许私人办报,立即停止政党对媒体的垄断,拆除网络防火墙,停止对海外媒体的封锁、干扰。按照国际惯例,开放境外媒体进入中国大陆。建议废除,禁止私人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和罚款规定。媒体应该是国民的喉舌与耳目。每个公民都有印发传单、拉横幅、喊口号的权利。

(三)、公布官员财产
为了遏制腐败,大部分国家,都定期公布领导人的财产。建议中国国家领导人,带头公布海、内外财产,让民众监督,各级主要官员应该仿效执行。

(四)、官员民选
一人一票,中国需要。中央要拿出直选乡镇、县、市、省、中央行政官员的时刻表。选举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禁政党操控。

(五)、开放党禁
公民可以自由建党。保障公民的结社、集会、示威、言论自由

(六)、实行耕地、宅基地私有化
给居民发放土地所有证。国家征用私人土地,要按市场价补偿。任何人要购买他人土地,都必须按物权法自愿进行,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制止暴力拆迁。

最近《南方周末》等主办,胡德平(胡耀邦之子)主持,召集著名改革派学者(主要党内),开座谈会,听取政改意见,发言内容即刻上网,获得民间好评。建议扩大范围,召开各种类型的政改讨论会,放开媒体公开报道。

201194日于山东大学1365531735605318836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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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及草案说明,已于830日在人大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我们本着保障人权、监督公权力、健全法治与对社会负责的精神,就“草案”中有关条款提出如下意见与建议供参考:
“草案”值得肯定的是,在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近亲可不出庭指证,律师查阅案卷可摘抄、复制材料,死刑复核,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等方面,均提出了修正性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预防刑讯逼供、保障律师执业权、保护嫌疑人与被告人权利等方面,具有进步意义,值得肯定。
然而,“草案”在立法宗旨,定罪方式,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等方面,存在着重大缺失。不仅如此,“草案”在有关强制措施、侦查手段上还出现了警权扩张,人权受到严重威胁的大倒退内容。
第一,“草案”仍然沿袭《刑诉法》原有“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立法总则,将惩罚犯罪作为首要任务,用“保护人民”这个空泛而深具政治色彩的词汇来回避保障人权,显示出“草案”承袭了将法律作为专政工具的本质。诚如《检察日报》825日载文《刑诉法修改将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利武器》,直陈本次修正草案的宗旨仍是打击犯罪,这显然违背了立法应以保障人权为首要任务的国际人权准则。这种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修法宗旨,是“草案”在人权保障上软弱乏力,甚至出现诸多侵害人权条款的总根源。
第二,“草案”仍然坚持修法“宜粗不宜细”的陈规旧制,将许多本该明晰的内容含混地带过,为执法中随意性解读预留出了过大空间。如“草案”中多次出现“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而没有准确界定究竟哪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这种具有随意性的空泛用词,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有关执法部门肆意滥用的工具。这种不准确的定罪概念,还表现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上。依照现行《刑法》定义,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样就将“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列入危害国家安全罪内。从多年来的社会执法现实中,我们看到许多践行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宗教信仰等自由权利的人,屡屡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陷狱。从常识来看,政权与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从逻辑来看,政权变更也不必然导致“危害国家安全”。世界上的民主国家,政权更替不仅是经常而定期的,而且恰恰是落实公民的民主权利、保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保障。所以将政权维稳置于国家安全之中,无论是从常识与逻辑还是从现实来看,都是无法成立的。而“草案”承续笼统的定罪方式,将“危害国家安全”作为众重罪之首罪,由此导致大批独立学者、异议人士、维权人士、作家、记者、艺术家被以此罪投入监狱,并且在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律师会见、通知家属、通讯自由等各项权利还被剥夺。
第三、“草案”对律师会见当事人及辩护权均有限制性条规,侵害了律师执业权与当事人得到法律救助的权利。如:“草案”第三十七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种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设限,不利于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条与《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律师、代理人伪证罪”互为表里,涉嫌对辩护律师构成执业歧视。
第四、“草案”一些条款明显扩张警察权力,严重危害人权,存在将秘密绑架、失踪、黑监狱、超期羁押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违法强制手段合法化的可能。如:“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草案”第三十六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草案”第三十九条“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据此,警方可以以“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且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而具体究竟必须在多长时间内通知家属却没有规定,这势必使秘密羁押、强迫失踪泛滥成灾,从而对公民的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侵害。
第五、“草案”对“技术侦查”专门增加了一节,即第五十六条第八节技术侦查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此赋予公安机关采取可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技术侦查措施,且没有严格限定审批程序,只以含糊的“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势必导致技术侦查的滥用与公民权利的损失。同时由于立案不透明且缺乏监督,此条规定无法保证先立后侦。更何况,技术侦察所取得的材料难以在公开审理中加以质证,而无法进行充分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第六、“草案”引入“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并且只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时还赋予特定人员提供证据后可以不出席庭审。如“草案”第五十六条中规定:“第一百五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同时还规定:“对于通过实施秘密侦查收集的证据,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根据此条实施秘密侦查,将无法排除陷人入罪的现象。而所谓的“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更是大有将陷人入罪合法化之嫌疑。如果以此实行,就使“文革”时期盛行的互相监视盯梢,各种眼线横行,秘密报告盛行等让全社会“特务化”现象合法化。这势必导致整个社会人人自危,互相猜忌,挟私陷害的景况,从而极大地毒化社会环境,摧毁基本人伦底线。
显然,“草案”存在的问题不止于上面所列举的这几条。如果“草案”就此通过,势必会造成中国社会普遍性的人权灾难,带来法制的大倒退。为使《宪法》庄严承诺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以兑现,为使政府“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口号不至落空,“维权网”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纠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现象,将“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程序法要义作为本草案修改的根本宗旨和着力点。
二、将定罪界线精确化,取消“草案”中“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的含混表述。按照法治原则将过于宽泛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清晰化,剔除以言治罪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保证律师执业权,对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再设置任何限制性规定。取消“草案”中“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规定。
四、取消“草案”中对强制措施中有关24小时内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对一切被采取强制措施者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五、对“技术侦查”在实施类型与审批程序上必须作出明确而严格的限制,坚决防止侵犯公民隐私权。坚决废止“草案”中对“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的相关条款,杜绝社会特务化。
六、敦促中国政府尽快加入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切实保障全体国民的基本人权。

“维权网”
201192


执政党观察
温家宝就政治体制改革谈五点看法

来源:中国新闻网

914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大连出席夏季达沃斯论坛举行的企业家对话会,与企业家代表对话交流。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中新社大连914日电(记者 郭金超)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4日在大连与出席夏季达沃斯论坛年会的企业家对话交流时,就政治体制改革谈以下五点看法。

第一,坚持依法治国。一个执政党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并且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需要改变以党代政,把权力绝对化和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为此,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这个任务是小平先生在30年以前就提出来的,我认为在今天尤为紧迫。”

第二,要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这就需要通过改革发展经济,并且改变收入分配不公和差距过大的现象,让人民群众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都能够享受改革和建设的成果。社会公平直接关系我们政权是否真正为人民服务,也关系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此,温家宝表示,要重视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要采取措施,加快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同时要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二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使之成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性,不受任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司法公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这个方向。

第四,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要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民主权益,其中最主要的是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要扩大民主形式,要巩固村民自治,在扩大民主这个问题上可以先从党内做起,由党内逐步扩大到党外,这样比较稳妥,也比较现实。

第五,坚决反对腐败。反腐倡廉是我们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当前反腐败可以重点做以下工作:一是反对职务侵占。二是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制和公示制。三是公开财政中的“三公”经费。我们要坚决惩治腐败,按照法律对于各种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严厉予以惩处,毫不手软。

温家宝表示,在上述五项工作当中最为重要的,也是难点和重点,那就是有序地扩大民主,毫不动摇地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反腐败。“如果这样做下去,我们就会使人心平静下来,使每个人都有安全感,使弱势群体得到帮助,使大家对国家的未来充满信心。”()

温家宝:勒紧裤带也要实现教育经费占GDP4%目标
     来源:财经网

     我的愿望不仅是“中国制造”,而是“中国创造”;不仅是中国产品,而是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是中国的有质量、有效益、安全可靠的品牌。要实现上述目标,作为领导者有两个方面要紧紧抓住:第一就是科技;第二就是教育

     要坚决实现到明年,中国教育经费达到GDP4%的目标,勒紧裤带也要实现。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14日下午在大连召开的达沃斯论坛上做上述表示。
     温家宝说,我的愿望不仅是“中国制造”,而是“中国创造”;不仅是中国产品,而是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是中国的有质量、有效益、安全可靠的品牌。这需要我们几代人上百年的奋斗,我们今天虽然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但是每一个中国人都不要灰心、不要泄气,我们只能用自己的双手、用自己的智慧把我们国家发展上去。

     对于实现上述目标是,温家宝认为,作为领导者有两个方面要紧紧抓住:第一就是科技;第二就是教育。

     温家宝指出,要使这两个方面都上去,必须实行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决实现我们提出的投入目标。也就是到明年,中国教育经费达到GDP4%。温家宝说,我知道这当中还有很大的困难,我的决心就是勒紧裤带也要实现。

     二是使企业的研发经费在五年内达到GDP2.2%,这是一方面。第二个方面,更为重要的就是要推进改革。对于科技改革来讲,就是要解决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现象,实现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对于教育,最重要的就是要培养创新人才,就是让我们的孩子从小不仅要会动脑,而且要会动手,大脑可以设计出来一个万千世界,双手也可以绘制出一幅美丽的蓝图。就是要使我们的每个孩子从小就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有创造的思维。

     三是我们必须推进企业改革。整个改革必须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充分发挥领导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作为一个企业家,不仅眼睛要盯着利润,而且要盯着研发成果。我可以预见一场大的金融危机会伴随一场大的科技革命,而哪个民族善于捕捉机遇,哪个民族就能够走在前面,立于不败之地。

温家宝:抓紧研究制定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升学考试办法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98日消息(记者 张华杰)在新学期和第27个教师节即将来临之际,826号到28号,在河北张家口市考察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后到沽源县和张北县看望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师生,向各位教师致以节日的祝贺,向从事农村教育的广大教师表示崇高的敬意。

28号上午,温家宝在张北县第三中学学校食堂,为1000多名教师,作了题为《一定要把农村教育办好》的报告。

温家宝:教育是农村的希望之路和光明之路

温家宝:“我是第一次在这样大的范围给老师作报告。为什么选择农村?为什么选择农村教师?因为我懂得一个道理,就是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人是穷人,而穷人中最多的又是农民。农民最需要学校,最需要教育,他们在享受教育方面应该有更多的权利。我们应该把农村教育办得更好,应该培养各方面更多的农村的人才。”

温家宝说,教育是农村的希望之路和光明之路。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农村教育办得更好;必须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温家宝:“当前,我国农村教育发展的最大问题依然是总量问题,也就是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特别是优质的教育资源供给不足,与城市形成很大的反差。”

温家宝:努力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温家宝说,当前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留守儿童和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以及学校撤并引起的少量孩子辍学问题。

他表示,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很大,最大的问题是亲情缺失,缺少父母的关爱。

温家宝:“今后的工作重点,是要以政府为指导,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服务工作的力度。农村寄宿制学校要配齐、配好生活、心理教师和必要的管理人员。鼓励开展代理家长、爱心妈妈、托管中心等关爱活动。要努力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温家宝:抓紧研究制定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对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温家宝说保障农民工子女“上好学”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

温家宝:“要逐步健全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由输入地政府负责;抓紧研究制定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温家宝:让每一个学生都有学上

温家宝说寄宿制学校投入要逐步加大,规模要适当扩大,水平要尽快提高。对于村教学点,温家宝说:

温家宝:“我们的目标是让每一个学生都有学上。如果学校撤办,孩子们上学的路途遥远,而使孩子辍学,就与我们的政策方针是背道而驰的。”

温家宝:新建一大批符合标准的农村职业学校

对于职业教育,温家宝表示要尽快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农村学生。要建设好一批农村职业学校和涉农专业。

温家宝:“国家将利用国债资金,根据需要改建或新建一大批符合标准的农村职业学校,每所学校支持1000万元。”

温家宝:农村学前教育要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

温家宝说,农村学前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发展最薄弱的环节。

温家宝:“关键是要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财政增加投入,家庭合理负担,加快构建一个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温家宝: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中小学校车制度

温家宝表示,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中小学校车制度。

温家宝:“国家将安排资金在中西部贫困地区为农村中小学生提供午餐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中小学校车事业或产业,要配备最好的车辆和最好的司机,还要有最好的交通管理,给孩子们创造一条绿色通道。”

温家宝:改善农村教师的收入和待遇

温家宝强调,教师是教育之本。有好的教师,才会有好的教育。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改善农村教师的收入和待遇,完善农村教师管理机制,提高农村教师的整体素质。

温家宝:“落实和完善农村教师的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农村教师宿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发专门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经济适用房。”

温家宝还对广大农村教师提出四点希望:一要无私奉献,二要满怀爱心,三要提高素质,四要教书育人。

温家宝:“最后再向全体在座的老师,以及全国从事农村教育的老师致以节日的祝贺和问候,向大家表示感谢!”

朱镕基卸任讲话:
l  “绝大多数同志,还没意识到房地产过热的严重性”
l  “剥夺土地而又不安置好农民是很危险的!”
l  “很多地方的农民连饭都没得吃,还搞什么主题公园”

来源:人民网

《朱基讲话实录》(一至四卷)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自98日起,由人民出版社和中国财经出版社向全国发行。《实录》收录了朱基同志担任国务院副总理、总理期间的重要讲话、文章、信件、批语等348篇,约123万字。收入照片272幅,批语、书信及题词影印件30件。编入《实录》的文稿,是根据朱基同志出席重要会议和到地方、部门考察调研讲话的音像资料、文字记录稿编辑而成,绝大部分是第一次公开发表。

基同志担任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院总理期间,适逢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关键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朱基同志直接主持了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价格与流通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等一系列重大改革,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也正是在这个时期,我国有效治理严重的通货膨胀,实现了经济“软着陆”;成功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扭转了通货紧缩趋势,保持了经济稳定、快速增长。《实录》翔实反映了朱基同志在中国改革和发展中的工作历程,内容丰富,语言生动,图文并茂,可读性强。

昨日,湖南省图书城最新图书展示柜前围了不少读者,他们正翻阅《朱基讲话实录》。湖南图书城销售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天此书上架200套,到下午4点前,已销售40多套。购买者以中年人、白领人士居多。购书现场,中南大学的一位老师告诉记者,“两年前看过《朱基答记者问》觉得非常过瘾,这本新书应该算是续集。”


(注:本文摘自《朱基讲话实录》第三卷第1-15页,原标题是《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98324日,朱基同志在北京中南海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编入《实录》的是朱基同志在会上即席讲话的录音整理稿。)

我们一定要奋发图强,励精图治,把我们的政府建设成一个廉洁的、高效的、廉价的政府。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中讲过‘廉价政府’这个词,实际上就是指一个精简的、成本很低的、不浪费人民血汗的政府。”

——朱

我给大家提出五条要求以期共勉:

第一,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能搞特殊化。最近,中纪委派出巡视组到一些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查出不少问题。我就想不到,其中很多人还是我的老朋友,这么无法无天,哪儿还有半点公仆的气味?!爬到这个地位,就以为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随便享受啊?这怎么得了!

第二,要恪尽职守,敢于说真话。如果本届政府都是“好好先生”,我们就对不起人民,要做“恶人”,不要说“我们现在这个社会已经变成庸人的社会,都不想得罪人,我不同流合污就行了”,这样想是不行的。首先,你们可以得罪我。我这个人气量不大,很容易发脾气,你要跟我辩论,我可以当场就会面红耳赤。虽然我的气量不大,但是我从不整人,从不记仇,这是事实可以证明的。相反的,对于那些敢于提意见的人,敢于当面反对、使我下不来台的人,我会重用他。当然,也不是对一切人都重用,如果他没有能力,我还是不能重用。但是我绝对不会记仇。

第三,要从严治政,不怕得罪人。从严治政,要严格一点,不能随便就放过了,这不是放过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否则,我们国家的命运可能就被“放掉”了。现在,我们很多同志怕说真话得罪人,怕别人不高兴,但是,你要糊弄我也不大容易。我们一定要养成敢于说真话的习惯。

第四,要清正廉洁,惩治腐败。我们自己要清正廉洁,才能惩治腐败,否则做不到。

第五,要勤奋学习,刻苦工作。确实要学习好多新知识。亚洲金融危机,我们过去没遇到过,那只有学习。你不学习,你怎么应对现在这样变幻莫测的形势?不看材料、不看电视,不看报纸,民间疾苦你都不知道、不了解,你怎么工作?人民来信可能现在我批的是最多的。同志们一定要关心群众疾苦。你看了才知道,有许多事情荒谬得不得了,令人发指,看了以后血压都会升高。 【约法三章】

我们是“命运共同体”,大家互相激励、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就可以为全国的政府系统做个表率。因此,我们要共同“约法三章”:

第一条,在国内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不陪餐、不迎送。我们带头做起,国务院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下去考察工作,只带一个副部长以上的干部,其他有关的部门最多去一个司局长。很多问题在下面根本解决不了,没有必要带那么多人。不然,副部长不够用。国务院这么多副总理,他们怎么陪得起?不要一大帮子人下去,又吃又喝的,把风气带坏了。……其实有一个省领导陪同就可以了,像我们下去都是代表政府工作的,省委书记就不必陪了。

第二条,精简会议,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我们可以到穷一点的地方去开会,大家去访贫问苦,也可以表示国务院对人民群众的关怀。

第三条,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国务院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我们要刹一下“会议风”,什么都开会,讲的都是空话,最后还是不落实。国务院组成部门召开的会议,部长去讲,事先可以向主管副总理、国务委员汇报一下,该对你提的意见,当面就跟你讲了,你回去开会就行了。过去,我们把很多时间都泡在这种会议上面,没法思考问题。

还要作一下规定:国务院领导同志不参加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绝大多数同志都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注:本文摘自《朱基讲话实录》第四卷第480-489页,原标题是《值得纪念的五年》。2003127日,朱基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九次全体会议,这是朱基同志在会上讲话的一部分。)

本届政府就要到期了,我现在最担心的是经济过热。我搞了50多年的经济工作,我能深刻体会到我国的这种“综合征”,日子稍微刚好过一点,就搞浮夸的作风、盲目的自满,莫名其妙的折腾、无知的决策。我讲过房地产的过热,但是我发现绝大多数同志都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总是首先来一句话“总体上都是非常好的”然后说那么一点点的问题。绝对不是这样!这种过热是不得了的,1993年就是房地产的过热,结果现在的海南岛还是“遍体鳞伤”。我看外国的报刊,都在讲中国的泡沫经济已经形成,房地产过热,风险太大。我们银行的同志一定要意识到这一点,因为这些钱都是银行的。我再一次向银行的同志忠告:你们也许这两年就升官了,你们也许就不会再干银行工作了,以为出了问题可以让后来人收拾。本届政府的金融体制改革还没有完成,还没有建立健全机制;但是在没有建立这个机制之前,我们共产党人已经搞了几十年经济了,还是应该负责任的吧。你们别把这个包袱留给后人,盲目地发展。

我非常担心的就是搞“城镇化”。现在“城镇化”已经跟盖房子连在一起了,用很便宜的价格把农民的地给剥夺了,让外国人或房地产商搬进来,又不很好地安置农民,这种搞法是很危险的。这跟中央的政策精神根本不符合,我们曾经多次讨论过,就怕这个东西。

还有,现在搞主题公园成风。在国外都没这么搞的,迪斯尼公园,美国有两个、法国有一个、日本有一个。现在主题公园在中国很多地方全冒出来了,外国人自己不出钱,你的地卖给人家很便宜,破坏了国家的土地资源,另外还用你的钱。搞这个东西干什么呀?!现在很多地方的农民连饭都没得吃,还搞什么主题公园,谁去看呀?

我过去几年里每晚是一定要看《焦点访谈》,我觉得我作为总理,如果不去关心人民的疾苦,我当什么总理!我看完后必定打电话,不是打给部长就是打给书记。尽管我知道打电话只是针对几个农民或者几个百姓的问题,但是我能为这几个农民、几个老百姓申冤,能够解决问题,我觉得好受一些,大事办不了,办了一点小事也好。

转引自:选举与治理网

朱镕基:群众的声音反映不出来,还有什么民主?
 ———和《焦点访谈》节目组座谈时的讲话(1998107日)

来源:羊城晚报

很多部长怕被问而去看《焦点访谈》

《焦点访谈》开播以来,我不敢说是最热情的观众,至少也是很热情的观众,还是一个积极的支持者和义务的宣传员。我常在各种场合宣传《焦点访谈》。很多部长原来不看这个节目,但是他们来参加我召开的会议时,怕我问昨天看了《焦点访谈》没有,所以他们在开会的头天晚上一定会看。

《焦点访谈》现在越办越好,越来越受广大群众欢迎。被曝光的人看了这个节目,总是不那么舒服。因此,你们在制作和播出这个节目的时候也会遇到各种阻力和不愉快的事情,这些都是可以想象的,但是广大群众都是很支持你们的。

“哪一天找出我的毛病,来采访我”

过去我们经常说,宣传工作要“以正面报道为主,以宣传成绩为主”,这是正确的方针,但这种观点也束缚了我们。什么叫以正面报道为主?是指99%都应该正面报道吗?98%、80%就不行吗?我看51%不也行吗?大部分节目以宣传成绩为主,有这么一两个节目来指出我们前进过程中的问题,动员全党的力量去解决它,这样做的效果比单纯宣传成绩好得多。没有这样的节目,群众的声音反映不出来,那还有什么民主?还有什么监督?现在,《焦点访谈》以它自己的工作成绩和实际效果,证明全国人民都接受了这个节目。并不是因为它开展了批评、报道了问题,大家就垂头丧气,而是从中接受批评,改进工作,看到了希望,看到了前途,坚定了斗志。《焦点访谈》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现在,“《焦点访谈》现象”越来越普及了,不只是中央电视台有一个《焦点访谈》,许多电台、电视台也都有类似的节目。我看《经济半小时》报道四川某地砍伐原始森林,好像就是受了《焦点访谈》的影响,手法也和《焦点访谈》差不多,这个报道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北京电视台也有类似的节目。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把老百姓的疾苦反映出来,把政府的毛病揭露出来,马上就改。有错就改,这才是共产党人的姿态,对人民群众的鼓舞很大;否则,耳朵里听到的都是腐败现象,越听会越感到没有希望。现在把问题揭露出来,改正以后就给人民带来极大希望,真正把人民群众凝聚起来,就有了信心。我为目前正在普及的“《焦点访谈》现象”感到高兴,它给了电视、广播记者以广阔的新闻天地来发挥他们的才能,在促进国家改革和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大家要习惯这种批评。你们哪一天找出我的毛病,来采访我,我一定接受批评,改正自己的错误。

视察听汇报“谁跟你说心里话呀”

对于《焦点访谈》,我有四句话:“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这是对大家工作的评价。

首先是舆论监督。《焦点访谈》充分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题材广泛,几乎包括了国务院政策的各个方面。我现在干的事情每一个方面都在你们的题材里,你们的报道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帮助。

几个月前,在一次省市领导参加的会议上,我让他们看《焦点访谈》,一边开会一边看,比我们的讲话更生动、更有力、更能用事实说服人。

总之,《焦点访谈》发挥了非常重要的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是群众喉舌。你们的节目中讲的话,就是老百姓讲的话,所以节目才受欢迎。现在农村老百姓和干部打交道有句口头语:你听不听?不听,我们《焦点访谈》见。这说明《焦点访谈》在农民中间有影响,农民觉得有说话的地方,有人帮他们说话,而且说了话干部不听不行,有权威。《焦点访谈》能办到这个样子,同志们应该欣慰。你们为国家的改革和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第三是政府镜鉴。我们确实从《焦点访谈》了解到我们不能了解的情况,它像一面镜子,反映出我们的政策究竟能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我们下去往往了解不到真实情况,他们事先都准备好了,叫你到哪儿去视察就去哪儿视察,坐下来就听汇报,谁跟你说心里话呀!我在《焦点访谈》就能看到许多真实情况。我相信各级政府要真正为人民服务,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会从这个节目里得到很多东西。希望编辑、记者越是艰难的地方越要去,只有在这种时候得到的材料才是最宝贵、最真实的。

第四是改革尖兵。现在《焦点访谈》节目大多是反映党和政府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推行政策遇到困难,有时落实不下去。你们走在前边,把政策执行中的种种问题指出来,促使各级政府把政策推行到底。现在,我们在推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非常难。今天国务院又通过了一个有关的文件,本来4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已经下达过文件,执行半年来有点成绩,各地报来的材料都是说国务院的政策非常正确,但实际情况是没有真正生效。我希望今后《焦点访谈》继续发挥改革尖兵的作用,当好党和政府的助手。

节目主持人不要当裁判

另外,我觉得《焦点访谈》在新闻表现手法上有很多好的地方值得总结,主要是用事实说话,由当事人说话,非常生动。当然,我们也要注意与人为善。绝大多数干部是好的,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绳之以法。对那些不讲理、干了错事还不认错的情况,要讲道理。记者事先要准备好,一两句话就顶住他,然后动之以情,合情合理,让他想想他的做法给国家造成多大损失、给农民增加多少负担、给自然环境带来多大破坏。最后绳之以法,做错了事必须纠正,一定要依法办事,穷追猛打。我建议你们要加强反馈,凡是报道过的事情,都得有着落,要看他改了没有,这样才能树立威信。

《焦点访谈》节目有没有什么缺点呢?确实还没有看到很大的缺点,只有一次报道,反映天津联通和邮电部门打官司。这个报道没有错,但是这些事情非常复杂,我们不要轻信一家之言,也不要过早地下结论。那期节目的主持人就好像是个裁判员,事先就判定,邮电部门是不对的,联通是对的,这就未必。很多事物错综复杂,作结论的时候要小心,要对它的渊源、历史纠葛和目前状况等作全面了解,最好是请熟悉情况,又比较负责的同志出来作结论、当裁判。节目主持人不要当裁判,因为那样很难服人。

———和《焦点访谈》节目组座谈时的讲话(1998107日)

朱镕基语录

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一往无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19983月,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朱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我只希望在我卸任以后,全国人民能说一句,他是一个清官,不是贪官,我就很满意了。如果他们再慷慨一点,说朱基还是办了一点实事,我就谢天谢地了。

——2000315日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

为学,要扎扎实实,不可沽名钓誉;做事,要公正廉洁,不要落身后骂名。

——20016月在辞去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院长的告别演讲中说。

桌子是拍过,眼睛也瞪过,至于说我这样做是为了吓唬老百姓,我想没有一个人相信他这种说法。我从来不吓唬老百姓,只吓唬那些贪官污吏。

——2002年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


最高法:征地拆迁遇自杀等情况应停止 或先确保人安全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以下为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
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人民日报:官员对百姓都不信任 又如何奢求被信任?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陈仁泽

除了自己,我们还能相信谁?
政府、专家及媒体等公信力受损,导致社会信任度不断降低,在一系列热点事件面前,老百姓成了“老不信”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了”——日前,突然爆出的“郭美美事件”,让多年来一直热心公益事业的的张女士有些茫然无措。“以前觉得具有官方背景的红十字会应是最安全的捐款通道,现在看来或许远不完全是那么回事。”尽管“郭美美事件”发生后,红十字会作出了相应的澄清,但是张女士却表示,给出的解释缺乏足够说服力,并不能完全让人信服。此前,无论是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还是甘肃泥石流,张女士都曾通过向红十字会公布的账号打款的方式参与公益。有时候,在一些公众场所看到红十字会设立的捐款箱,张女士也会拿出一些零钱投进去。但现在,她明确表示:“短期内我是不会再通过红会这个渠道捐款了,因为在我心中它已失去了应有的信任”。
不只红十字会,近几个月,接连曝出的慈善总会“尚德诈捐门”、青基会“中非希望工程”等一系列与公益慈善有关的事件,都深深刺痛着社会大众的神经,直接导致了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度降低,捐出的善款骤减。据中国公益慈善网公布的信息显示,“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公众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大幅降低。35月,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总额62.6亿元,而68月总额降为8.4亿元,降幅86.6%
其实,遭遇信任危机,慈善组织并非孤例。近年来,怀疑一切似乎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心理共识。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发布的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从总体上看当代中国人的精神状态显得生机盎然、活力四射。但与此同时,社会信任度正处于低值状态,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市市民的调查结果表明,三市市民总体社会信任属低度信任水平。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信任度不断降低的局面,关键在于做为社会情绪稳定器的公信力出现了问题。“公信力就是公众对公共权力及特定角色形象的信任度,体现了它们存在的权威性、信誉度以及影响力。”吴忠民表示,一旦社会公信力受到损伤,便会导致民众对负面消息的接受度不断提高,鉴别真伪的意识受到削弱,久而久之,便会造成较大面积的“信任危机”。
来自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监测显示,目前社会公信力下降导致的信任危机,以政府、专家及媒体最为严重。不相信政府,不相信专家,更不相信媒体已构成了当前社会上一堵亟待翻越的“信任墙”。
“从政府层面看,公信力损耗尤为明显。”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主任舆情分析师庞胡瑞指出,当前一些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面前试图封锁新闻和舆论,常常会进一步激怒公众,直接导致公众对政府发布的信息不信任,让政府为澄清流言、稳定人心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此外,专家及媒体的公信力也同样受到了较大程度的削弱。在山西等地发生的地震恐慌中,地震局专家一再被公众当做调侃对象。还有一些养生专家,更是来得快去得也快。
“通常情况下,政府、专家及媒体的信任危机并非各自孤立,它们往往都是拧合在一起出现。”庞胡瑞说,现实中,一些政府部门在应对公共事件上的非真诚表态,往往难以第一时间解除大众心中的疑惑,这时某些所谓的专家便会站出来通过媒体管道发表一些非公正的言论,试图平息民众的质疑,但结果却常常适得其反,引发连锁信任危机。
“老百姓成了‘老不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吴忠民表示,公信力的构建是一个长期过程,但是破坏起来,一夜之间就可能丧失殆尽。“如果不能有强大的社会公信力做保障,就难以形成有效合作的社会局面,这将极大地提高社会做事的成本,影响改革发展的顺利推进。”
“权威声音”,为何也被打问号?
社会转型期,原有的行事准则很多已无法适应社会新的发展态势。一些政府部门在公共信息的供给上“做得不够好、应对不恰当”,部分专家受利益驱使丧失了公正立场,影响了公信力
政府、专家、媒体,曾被视为最有公信力的群体,今日缘何信任不再?
“总的看,出现这种局面与社会发展的大进程密不可分。”吴忠民认为,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利益主体多元,利益格局多样,旧的规则体系已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是新的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仍处于真空期。“原有的很多行事准则,已经无法适应社会新的发展态势,民众的诉求也与过去有了很大的差异,当‘供给’无法有效满足‘需求’的时候,公信力就会受到削弱,信任度降低就成为了一种必然。”
“供给”与“需求”的不匹配,在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上表现尤为清晰。从政府的“供给”看,其对公信力的重视程度仍显不足。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薄贵利表示,这种不足突出表现为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好”、“应对不恰当”。
“之所以‘做得不够好’,关键在于这些政府部门、地方政府,依然将与老百姓的关系定位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薄贵利说。当前,部分领导干部中间,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官僚主义倾向和特权思想,对老百姓通常说的多,做的少,或说而不做。很多地方政府在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执行上,缺乏全面、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甚至还将机构自身的特殊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与民争利,从而引发民众不满。
“应对不恰当”则更多表现为在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时,一些官员仍难以摆脱陈旧的思维模式,习惯于“捂”“瞒”的应对策略,不少地方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这常常使得民众因不了解事实真相而谣言四起,导致政府工作陷入被动。“对老百姓都不信任,又如何奢求让老百姓信任你呢?”
在政府“供给”不足的同时,百姓的“需求”却在与日俱增。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对公共信息的知情权都有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政府和老百姓之间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薄贵利说,由于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很多群众无法通过正规途径反映问题,以推动问题的解决,因此,一些人无奈之下便将获得事实真相、表达自身诉求的希望寄托于网络,通过互联网表达不满,质疑政府行为的真实性和公平性,这就会直接导致对政府信任度的大幅下降。
相较于政府公信力问题上的“内外夹击”,曾被视为角色独立、立场公正,能为民众提供权威意见,为公共利益代言的专家、媒体,其公信力透支的背后,则更多体现着社会转型背景下,利益冲击面前的一种迷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转型,个别人依靠非正常手段富裕起来,过上了普通人难以企及的奢华生活,巨大的名利落差强烈冲击着社会上各个群体。“专家和媒体都是社会的一分子,在这样的冲击下很难独善其身。”吴忠民认为,正是在赚大钱、出大名的驱使下,部分专家急于求成,不再安心做研究,坚守学术良心,个别媒体也不再追求事实真相,而是沦落为了利益集团的代言人,逐渐丧失了公正立场,“一旦失去了严谨和公正,专家、媒体也就失去了维护自身公信力的基础”。
受损的公信力,如何重构?
切实解决好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于损害公信力的做法实行最严格的处罚,提高失信成本;提高公众辨别能力,避免先入为主
薄贵利认为,“权威声音”的沉没已经影响到了社会正常秩序的构建,加大了经济社会改革的难度,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尽快从制度层面寻找长久出路,用心加以解决,否则未来将可能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信任的基础,因此重构公信力应首先从政府着手。”薄贵利建议,各级政府部门要真正从制度建设入手,切实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积极构建服务型政府,切实解决好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时,加强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建设,增强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只要各级政府部门能够真正做到洁身自好、一心为民,那么重新找回百姓的信任就不再是难事。”
此外,庞胡瑞也指出,重新找回政府的公信力,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同样必不可少。“无论是经验还是教训都表明,面对信任危机,主动应对比逃避拖延更理性,用心疏导比一味堵塞更管用,未雨绸缪比应急救火更重要。”他表示,只要政府能够切实推行“鱼缸”式透明操作,全面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公共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曾经的“权威声音”就一定能够重新赢得民众的信任。
令人欣喜的是,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已经在探索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从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到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从官网发布信息到主动微博问政,各级政府部门正在一系列制度的硬约束下,通过认真倾听民众心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社会大众的情绪,慢慢找回失去的信任。
“专家、媒体的公信力重构,同样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吴忠民认为,为了保证社会公众在面对重大公共事件时,能够获得来自专家、媒体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建议,也必须要从制度层面着手,建立维护其社会公信力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建立相应的利益保障机制,使专家媒体能够有说真话的底气,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惩处机制,对于损害公信力的做法,实行最严格的处罚,提高失信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恢复社会公信力,扰乱大众视线的谣言才会不攻自破。
此外,薄贵利也指出,增强社会公信力,消除信任危机,也离不开老百姓自身素质的提高。目前,社会的焦虑情绪总体比较严重,很多人把怀疑权威作为一种情绪宣泄的方式,对于公权力总是会先入为主一概否定。因此,必须在全国上下大力开展公民教育,让更多的老百姓知法、懂法,切实提高自身的权益意识和谣言鉴别能力,确保能够对政府的行为和专家言论进行正确理解,不轻信、不乱言。
人民日报:政务公开是基本的民主训练

作者:评论员文章
来源:人民日报

  导读:公民参与的力量,善用则为推动力,误用可为破坏力,执政者必须有足够的智慧和能力,以制度化渠道海纳公民参与的“百川”。可以说,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决定着我们能否获得参与必然造就的进步,规避参与可能带来的混乱。

  对政务公开,公众呼声很大、期待很高。这样的心理期许之下,政府的公开行为,难免会被更为严苛的目光打量。正因此,中央部门公开“三公经费”时,有的部门的分项相加与总数不合这种“细节问题”,才会迅速被网友发现。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热情高涨,参与能力也日渐成熟,已经汇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天价烟局长”在网络监督下落马,个税改革汇集23万条意见。这不仅是政务公开必须要面对的时代背景,也给各项改革带来压力。

  如果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算起,政务公开才走过三年。短短3年里,无论是制度配套、平台建设,还是人员配备、评估考核,各方面都在完善。理念上的不断“解冻”,实践上的不断“化冰”,打破了“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观念,这是巨大进步。

  也要看到,相比公众期待,政务公开还有差距。西方国家的政务公开已有半个世纪,而我们政务公开甫一开始,就遇上了浪潮汹涌的信息时代。在中国,政务公开不仅是政府的自我限权,更是在跟公众的期待赛跑。这像是刚呱呱坠地就要开始奔跑,无疑既紧迫又艰难。

  一些地方正是看到了这样的艰难,所以在公开上思前想后、顾虑重重。在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在稳定的压力和要求十分艰巨的重要关口,面对人民群众前所未有的参与激情,面对一些领域改革“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前车之鉴,如此大刀阔斧地推进政务公开,挑战可想而知。但对执政者而言,这是道必答题,绝非选择题。中央的要求、时代的潮流、现代政治的需要、人民群众的愿望,汇成政务改革的潮流。这背后的逻辑,诚如中央领导同志所言,改革有风险,但不改革党就会有危险。

  当此之时,重中之重是建构一个推进公民有序参与、促进社会良性循环的新型治理框架。把预决算、公务开支甚至有关国家公职人员个人财产晒出来,让公众参与决策、行政和监督,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如何协调公开和效率的关系,如何处理有序与混乱的问题,如何掌握信任与质疑的平衡,都是这个框架必须回答的考题。公民参与的力量,善用则为推动力,误用可为破坏力,执政者必须有足够的智慧和能力,以制度化渠道海纳公民参与的“百川”。可以说,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决定着我们能否获得参与必然造就的进步,规避参与可能带来的混乱。

  在时下政务公开的实践中,随意性、主观性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存在。一些地方仍习惯于用似是而非的理由拒绝公众的信息需求;一些公开的信息公众要么不感兴趣,要么看不懂。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权力”与“权利”的对峙,很容易伤及参与热情。只有加大对公开的“制度供给”,主动完善公开的执行、反馈、监督和问责等过程性规范,进一步厘清公开的标准、方式和责任,不断畅通公众知情权的救济渠道,才能保证公开的热情始终在“秩序”与“稳定”的轨道上前行。

  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公民,政务公开都是一种基本的民主训练。公众的积极参与,政府的制度供给,在两者的相互促进中不断提高民主素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将不仅存于我们的理想。
重庆国有企业实施共富工程 高管收入不超过员工10
来源:新华网 作者:张桂林

新华网重庆912日电(记者 张桂林) 重庆市国资委出台措施,将在国有企业中实施促进共同富裕的标杆工程,调控好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将企业高管与普通员工的年均收入比严格控制在10倍以内。

重庆市国资委主任崔坚介绍,在促进共同富裕过程中,重庆国有企业将发挥标杆的典型带动作用。首先,严格贯彻《劳动法》,确保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的各类职工足额按时交齐“五险一金”,落实好同工同酬,并建立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金制度。将按照“限制高收入、保证中收入、抬高低收入、保底城市低保线”的原则,调控好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并建立企业普通员工收入与贡献程度、企业效益、物价指数等联动调节的正常增长和保障机制,争取一线普通员工群体的年均收入平均增幅达15%左右。

重庆国有企业还将继续发挥对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实习、培训的支撑作用,每年新增就业岗位5万个左右,提供实习岗位1万个以上。同时,重庆还将争取全国试点,探索解决约100万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职工社保问题和部分特殊群体困难的突出矛盾。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困难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帮困解难机制。


选举观察

编者按:今年和明年适逢中国基层人大和政府换届选举年,很多地方的换届选举已经陆续展开。围绕独立候选人的参选问题,许多地方政府依然在采取非法手段对独立候选人进行打压,“零八宪章论坛”对此表示强烈的抗议和谴责!
与此同时,许多公民不畏官方的各种打压,依然决然的站出来参加竞选,为争取自己法定的政治权利进行勇敢的斗争,“零八宪章论坛”也特别向这些敢于进行政治维权的独立候选人表示崇高的敬意并预祝竞选成功!
本期“选举观察”我们摘录了几篇独立候选人的“竞选宣言”以飨读者。

北京公民参选人大代表活动在中秋节展开

(维权网信息员王冬见报道)2011912日(中秋节)上午,北京的13名人大代表的参选人和北京部分市民,在西城区展览路葡萄园小区举行了参选人大代表的社会实践工作。


葡萄园小区的参选人野靖春向街坊四邻做了《我想当代表,请投我一票》的演讲。并向小区内的选民发放宣传材料。葡萄园小区的选民纷纷在《候选人推荐表》中签字,为野靖春做推荐人和复议人。


前来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活动的有:参选人:野靖春、杨凌云、韩颖、野靖环、刘秀贞、刘素民、张善根、庞银平、王秀珍、吴丽红、湛江等人;助选人:何德普;还有人大代表许志永以及舒可心、薛孟春、邵黎华、茹淑美、王凤仙、赵淑英等部分北京市民。


助选人:野靖环联系电话:13621293734E-mailxgd1998@gmail.com
助选人:何德普联系电话:15101084969E-mailhedepu111@gmail.com

北京公民野靖春竞选宣言:我想当代表,请投我一票
   
我叫野靖春,我在葡萄园生活了50多年,最近十几年来,坚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努力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的人。长期维权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到普通公民与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打交道的难处,我非常希望能够找到人大代表帮助我们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但是,我无法找到替普通公民、替弱势群体说话的人大代表。


2011年秋季,5年一次的西城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开始了,我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我要当人大代表,要让街坊四邻的老人、孩子,让所有的人随时找到我,我要替大家说话!
 
我向您伸出负责的手,请您将选票投给我,让我在代表的岗位上为您服务!
 
我向大家承诺:
1、如果我能当选,本选区的居民随时都可以和我取得联系;
2、努力解决本小区供暖不足及脏、乱、差的问题;
3、与葡萄园的居民共同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义不容辞。
如果您支持我,请投我一票。如果选票上没有我,请您在投票时将选票上您不了解的候选人划掉,把我(野靖春)填写在选票上的“另选他人”栏中。

请记住我的名字。野靖春
住址:西城区展览路葡萄园4号楼3201    
联系电话:13671014491
2011912


何德普:北京公民杨凌云竞选宣言

2011914日上午,有着40年党龄的中共党员杨凌云女士,在本人居住地东城区景泰东里小区,开展了参选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践工作。本生活小区由多座高层居民楼组合而成,居民较多,长期存在着脏、乱、差等问题。
选民在与杨凌云女士的助选员的交谈中得知,杨凌云女士有着40年的中共党龄后,并不为这个内容所打动,而是被她那种敢于站出来,为选民干实事的精神所感动。特别是听完杨凌云女士《我想当代表,请投我一票》的讲演后,许多选民都在候选人推荐表中,做杨凌云女士的推荐人和附议人。有的选民激动地说:我不管她是40年党龄还是80年党龄,就是100年的党龄的人,不代表我们,我们也不选。杨凌云就不一样了,她心系我们的疾苦,是我们信得过的好党员,我们就选这样的!

助选人:野靖环
联系电话:13621293734
E-mailxgd1998@gmail.com
助选人:何德普
联系电话:15101084969
E-mailhedepu111@gmail.com
20119 14

附杨凌云的竞选宣言:

《我想当代表,请投我一票》
   
我叫杨凌云,是景泰社区的常住居民,中共党员,党龄四十年,十几年来,坚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努力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在长期维权的过程中,深深地感到普通公民向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求助,帮助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艰难,更无法找到为普通公民、替弱势群体说话的人大代表。
2011年秋季,5年一次的东城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开始了,我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我要当人大代表,要让街坊四邻的老人、孩子,让所有的人随时找到我,我要替大家说话,替大家办实事!让我在代表的岗位上竭诚为您服务。
我向大家承诺:
1、努力解决小区脏、乱、差无人治理的问题;
2、努力解决景泰社区闲杂人员居住混乱给大家带来的不安定的问题。
3、努力解决孤寡老人和空巢老人,日常生活困难的问题。
如果您支持我,请投我一票。如果选票上没有我,请您在投票时将选票上您不了解的候选人划掉,把我(杨凌云)填写在选票上的“另选他人”栏中(错别字和同音字将导致选票作废)。
请记住我的名字。杨凌云

住址: 东城区景泰东里小区1号楼927  
联系电话:13718206402
2011914

黑龙江公民单亚娟参选人大代表宣言

(维权网信息员孙小芸报道)今明两年是中国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年,尽管有关部门对公民的独立参选设置了重重障碍,但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各地人大代表的独立参选人层出不穷地涌现,黑龙江省鸡西市公民单亚娟便是其中的一员。单亚娟自2005年失业之后开始漫长的维权经历,不止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帮助其他弱势穷体维权,还一直关注参与参与全国公共事件,参与过的著名维权事件有07年末开始打击黑监狱事件,2010416日的福建三网友现场围观事件等。
以下是单亚娟参选人大代表的宣言

我叫单亚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铁安委8组。91年毕业,在鸡西矿业集团公司地质队工作。我多年维权,帮助过很多弱势群体维权,了解老百姓的疾苦。时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第十五届人大换届选举,我愿为老百姓传民声,达民意。
这次选举虽然只进行了选民登记和推举候选人两个环节,就暴露出整个选举根本就不依法进行。按照鸡冠区人大下发的鸡冠选字【20112号文件,我应该在第64选区登记,然而西鸡西街道办事处的书记为了减少竞争对手,把我的选民登记非法改到24选区,两个选区又都不许我做候选人,不给我发推荐表,而这个24选区是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公司所在地,他们的野蛮我已经见识过了,07年他们就曾把我送进私设的黑监狱用酷刑将我打残,2011年的人大选举又让我见识了真正的无赖嘴脸。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选举法》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认真负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推举出能够真正不畏强权暴政,传民声,达民意的代表,真正把老百姓的心声提到代表大会的议程中去,我们基层民不聊生的老百姓的生活就会改善,与地方政府勾结的非法拆迁/非法征地就会钻进老鼠洞、教育平等就不再是梦想、司法腐败也会躲到阳光的背后、黑监狱也会被移为平地,一切政府官员参与的犯罪都会得到抑制,那么,我们的国家会走向公平,我们的社会才会发展,不要小看我们手中的小小的选票,一人一票能够改变中国!
自从姚立法先生带头中国公民参选人大代表以来,全国各地出现很多的独立候选人竞选人大代表,有前段时间的江西刘萍、李思华,广州梁树新等等。

成都访民陈茜竞选金牛区人大代表宣言
一 、我的基本情况
陈茜(女),汉族,1963年出生,高中学历,眼残疾,身份证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圃路5号。

二、我为什么要竞选金牛区人大代表?
因为现在是有法不依、我是身受其害15年,(1997)金法行初字第7号生效判决一直得不到履行、至今未安置补偿。被迫上访上诉15年、多次被非法拘禁、多次被关黑监狱、像我这样的人不少、我不能再被腐败份子代表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陈茜没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一个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 所以陈茜具有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产生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 产生;另一种是由“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产生的代表候选人,没有“竞选纲领”, 选民也不知道他们当选后将会为选民做些什么事情。

我的竞选目标是:依法、民主、民权、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的非法侵占。我将通过“征集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的方式,成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三、如果我当选成都市金牛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后将会为选民做以下事情:
1,为金牛区68万公民的生存、法制、民主、民权而摇旗喊;为绿色食品、教育、医疗、住房、环境、养老而摇旗喊。
2,在我的任期内,提出对督促政府廉政议案、督促工程质量责任议案、惩治司法腐败案等。
3我当选将每个星期定期同金牛区辖区民众见面、听取民众意见展开工作、外地民众可电活预约见面。及时公布财产和收入。
四、成都市金牛区选民,请把你神圣的一票投给我。

竞选选人:陈茜
联系方法:QQ1602976388、博客人民网、秀丽河山
电话:13730891263


黄志佳:竞选演说

现如今,假、大、空话连篇,做表面文章愚弄人民的现象俯首皆是,占起茅厕不拉屎司空见惯,贪污受贿动不动就是几个亿,甚至,居然有不少官员与黑社会沆一气,狼狈为奸,欺压民众……

有人申诉、有人上访,出乎意料的是,竟然有官员公然叫嚣“百姓要公平是臭不要脸”!许多依法上访、申诉的当事人竟被作为刁民被防控被盯哨甚至被威胁被毒打被送进精神病院被关进陕西城固“法制培训班”这样的集中营......

这种状况必须立即改变!

要改变,先得分析造成丑恶现实的原因是什么。恕我直言:很可能,我们许多人都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原来,我们的国家应该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关键是选好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来保护人民自己。

平心而论,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方面,包括抱怨在内的我们每一个人都对得起自己吗?有几个人仔细斟酌过该选谁不该选谁?在暴力威胁选举、贿赂选举方面,又有几个人能够顶住压力勇敢得站出来?稀里糊涂地投票甚至明知某人不能代表我们自己的利益还选举他当人民代表,这样的代表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吗?

只有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代表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只有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代表才能产生人民的政府、人民的法院和人民的检察院,才能有效地监督“一府两院”,否则,不出现社会腐败才真是怪事!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议会上,经常有打架的“乱”象,但这些代表为了自己的选民敢于挺身而出的义举也还是值得称道的。我们的人代会上是根本不会有打架的现象的,因为许多情况下,人民都是被代表,好多代表或许根本就不是人民自愿选举的。河南省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曾经对记者提问:“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面对上级钦定的代表,我们还要问“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吗?他们已经用实际行动给予了准确的回答:明知上级领导的许诺是假、大、空话,还要去迎合去当无耻的喉舌,上级的报告没有通不过的,上级的决策没有不英明的。我们有的决议甚至法律,表决时竟然没有反对票,这在全世界是极为罕见的。代表大会上,有的是热烈的经久不息的掌声和厚颜无耻的吹捧,绝少批评和意见。

不把腐败的官员赶下台,人民就永远没有出头之日。依法只有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才最有可能罢免不称职甚至腐败的官员。因此,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就要看我们人民自己有没有勇气投好自己的一票。要考验我们是否经得起甜言蜜语的唬哄,是否经得起各种利诱,是否经得起各种威胁。

勇敢地站出来吧,共和国的公民们,投好自己神圣的选票,改变自己的命运,创造清廉的社会!

本人黄志佳,男,1972317日生于官店镇,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的农民,在我读小学四年级时,父亲就为生产队献出了生命,母亲把我一手养大成人。读一中后我考取了湖北省司法学校,后来进入建始县人民法院工作。特殊的环境使我养成了特殊的性格,这些年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县法院、县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单位的充分肯定。在做本职工作的同时,我申请国务院公开国庆60周年盛大招待会就餐人员名单;申请全国人大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发文建议全国大小媒体正确称呼切实尊重“第三代”领导人;建议中央电视台向全国人民道歉;状告中共中央党校、司法部、教育部;起诉新浪网;倡议公民自发为黑龙江鹤岗煤矿矿难死者默哀;深圳民工又欲开胸验肺,以公民身份敦请党中央应急;为了让人们过个平安的春节,半夜三更只身一人劝走数十个想打群架的人……关于我的基本情况,各位可以在网络上搜索:黄志佳。

本人渴望为人民做点事。因此。首先自荐参选县人大代表。

如果我能够当选县人大代表,当选后的第一件事是质询建始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始到官店的公路状况什么时间才能够根本改变?法律要求保障公路路况能够保障行车畅通,我们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你们做到了吗?

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之下,景阳段的维修已经开始了。出乎意料,群众对于公路的维修、养护十分不满意!人们在问:这是不是人做的事?一是维修标准极低,只在极个别地方进行了极简单的维修,该用轧路机碾压的地方没有用轧路机碾压,该清除淤泥的地方没有清除淤泥,该做路边墙的没有做路边墙,该整治排水沟的地方没有整治排水沟;二是维修进展缓慢,多数路段都还没有动;同样险恶的官店段甚至根本没有列入本次维修计划;三是养护不到位,对于公路的养护,还没有任何部门制定方案,第一天维修的路段,往往等不到第二天就被严重损毁了。

天二公路越修越差了,到现在,小车几乎无法通行;有几辆大巴,无法绕道,不得不依然经过天二公路,凡是坐过这几辆大巴的人都心有体会:这哪里是坐车?这是玩命!

天二公路,天怒人怨。网上热吵、报纸曝光、向省、州、县各级领导求情、申请行政复议、上访……天二公路为什么一直修不好?是路基不牢吗?90年代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改线、大修,共和国当时的科技测量不出一条符合安全标准的路基吗?是非法偷运铁矿、煤矿运输超限超载现象严重,致使该路损毁严重?请问,这也是理由吗?治理超载不也是政府的责任?是没有钱的缘故?不是经常吹嘘我们发达得不得了了吗?一个乡镇信用社的主任能够卷款十亿悠然出逃,一买就是几万万元的美国债券,我们确实发达了,怎么是没有钱?如果说别处的官员能够争取到钱,我们的官员争取不到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们的人民在死亡线上挣扎,那么,我们就应该问:这样的官员称职吗?何况,同样在县委领导之下,县城所在地的业州,没有坏的水泥路被强行铲了又花费数千万元搞起了舒适的沥青路,我们怎么没有钱?通过建始的天二公路连一条沙石路都保养不好,这是为什么?连一条县乡公路都搞不好?有关政府部门为什么在关系民生的事情上面老是做不好?这到底是为什么?

对于该公路的前景,我们很可能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欢喜!我天二公路沿线人民怎么能承受政府部门这种明目张胆的极大侮辱?

国家、民族,要么指望清官为民作主,要么依靠人民约束官府。为了这条公路的畅通,我们,该说的好话都说了,该求情的地方都求了,有关部门或是你推我我推你,或是干脆死个人也不作声,你人民的疾苦关他屁事!几个月来的经历让我彻底明白了:一味地说好话、一味地求情,甚至一味地下跪,一味地求清官为民作主,是过时了的做法,也是愚昧的做法。血淋淋的温州动车事故绝不能在天二公路上重演!时代不允许我们再一味地说好话、一味地求情,甚至一味地下跪,一味地求清官为民作主。解决问题关键还得靠人民自己!我们的国家,必须依靠人民自己才可能有光辉灿烂的前途。我们必须选择为我们负责的人大代表组成为我们服务的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低保,是否公平?

山林、土地承包是否合理?

铁矿石、菊花石、煤矿的开采是否按照科学规划进行?是否兼顾了有关各方面的现实利益?是否兼顾了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否兼顾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有迹象表明在某些地方因为矿物的开采已经导致了地质、水源的破坏。

行政是否依法?

人民的申诉、上访渠道是否畅通?

明显的假、大、空话,一次次地欺骗、愚弄……一切的一切,都有待人大代表去调查、去质询、去问责。我们绝对不能允许政府官员坐在高高的权力宝座上优哉游哉,我们绝对不能允许政府官员整日纸醉金迷,我们绝对不能允许政府官员肆无忌惮地做断子绝孙的事。

不摘掉一大批人的乌纱帽,不送一大批人进班房,我们这个社会是没有希望的。

外国经常出现政府改组的现象,这是好事。当政府和人民的利益出现矛盾的时候,应该可以为了人民牺牲政府而不能是相反——为了政府牺牲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受委托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时,委托人当然有权收回权力。

当然,如果我不能当选人大代表,我也将服从民意。

不管能否当选,只希望人民投好自己神圣的一票。

当被逼迫万般无奈之下依法上访、申诉的当事人不再被作为刁民被防控被盯哨被威胁被毒打被送进疯人院被关进集中营的时候,当代表和官员主要不是为上负责而是为下负责的时候,当面对我们不满的社会现实我们不仅能听到抱怨而且能够看到罢免、弹核的实实在在的行动的时候,当俯首贴耳的奴才越来越少,具有独立意识的公民越来越多的时候,当社会普遍感觉到公平、安全的时候,当冰雪融化的时候,当春暖花开,万物复苏的时候,我们的社会就大有希望了。

人民最大!

黄志佳  0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戴志勇: 莫轻视一张选票的分量

来源:南方周末

  最近上街或上班,你不经意就会看到一条横幅高挂半空:“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红底,黄字,说出了代议政治的基本道理。从2011年到2012年底,中国将产生两百多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涉及选民十亿以上。

  一场全世界最大规模的选举正在中国进行,它跟你我的日常生活乃至前途有深刻关联。对此认真,世界便会慢慢变好,对此一笑而过,世界便会一切照旧,甚至越来越糟。

  这不应是一场静悄悄的选举。不仅因其体量巨大,更因它是行使中国人政治权利的最重要路径,而政治权利的实现,是一切经济与社会权利的终极保障。做好这场选举,习近平所说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才可能得到落实。

  我们已看过太多权利被侵犯而得不到救济的事例,但我们不能一边抱怨,同时却将这张选票轻轻放过——对所有转型社会来说,选票是最重要的解决之道。“一府两院”的负责人,都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人大,中国的宪法赋予其在中央、在地方最高权威。但他的权威,就取决于你是否自主地投出了这一票。中国代议制,间接选举的根在直接选举,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的产生,奠基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自由选举。而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成败,就看你我如何对待手中这张选票。你放弃,改良的动力便少一点。

  有人说,候选人我都不认识。但这并不妨碍你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单位所在地、户籍地或常住地登记为选民,去推荐自己中意的候选人,即便他的名字没有出现在选票上,你也可以在另选他人栏里,填上一个让自己放心的名字。这一切都在法律框架之内,你认真,人大选举就真。

  即便候选人,中国法律也有容纳选民真实意思表达的“预选”程序。只要选民充分参与,足可使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过程更阳光,更公正。早在1998年,在北京门头沟区龙泉镇选举分会三家店选区,选民们已成功激活过这一程序。

  作为选民,你也不用担心被别人威逼利诱。2010年刚修订的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个秘密写票处,将试图操纵选举的黑恶势力阻挡在视线之处,选民尽可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为了防止投票与计票环节的猫腻,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说:“监票员、计票员由选民小组长会议协商推选,经参加选举大会过半数选民同意后确定。”

  你要做的,是在选举过程中要求落实这些法律。白纸黑字,不能更改,不容亵渎。否则,选民可以申诉,更可告至法院。破坏选举,会被治安处罚直至以刑事犯罪论处。

  依靠这些法条,立法者其实已经搭建了一个基本框架。循此,选民们在一定程度上已可选出自己的利益代言人。这个由宪法、选举法和各地实施细则搭就的选举流程,大致可以保障选民们的政治权利。但规定是死的,有待你我去一一激活。选举不仅是选举委员会的事,数以亿计的选民才是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民主的真正根基。

  但只有较真的选民才能成为这样的根基。这样的选民,除了“计较几毛钱的菜钱”,还要在选举过程中斤斤计较自己的选举权。从选民登记到推荐候选人,从投票到选择计票与监票员,种种细节做足,选举权才有望从纸面走向现实,选民才能选出一个自己的代言人。

  给自由选举创造空间,让选民自觉的表达,鼓励选民自主选出人大代表,这固然是在给权力套上笼头,同时也是在使“一府两院”更接地气,让中国的政治稳定拥有经济与体制上的双重保障,让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更好落地,为高高在上的权力,提供软着陆的通道。选民与执政者,一张选票,承载着双赢之局。

  很多地方的选民登记已结束,初步候选人名单已公布,正式候选人正在“酝酿”。投票日即将到来,请把选票投给那个你想选的人。1918年11月17日,梁济问儿子梁漱溟:这个世界会好吗?——你手中这张小小的选票,便是答案之所寄。

《刑诉法》墙报
贺卫方:这样的立法违背了政府的承诺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10902

  【《财经》综合报道】91日至92日,著名法学家、北大教授贺卫方在微博里对刑诉法修正案发表评论。他指出,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等罪可以拘留而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不只是提前已经把犯罪嫌疑人当做罪犯,而且也把其家人视为罪犯,加以惩罚。对照一下我国政府签字加入的国际公约,这样的立法完全违背了政府的承诺。”

  贺卫方说,刑诉法修正案第一条使得“立法宗旨跑偏”。第一条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他说,刑诉法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维护自由之基本法,修正案(以及现行法)开宗明义即偏离此价值,一味强调打击犯罪。

  他认为,诉讼法的任务就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程序法有其独立价值。“践踏程序,以逞实体,法治国所不为者也。”

  对修正案第四十二条,贺卫方认为这有“敌视律师”之嫌,修正案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贺卫方问道,“威逼利诱证人乃检察官警察家常便饭,为何不规定‘检察官、警察、律师或任何人不得……?’”

  对修正案第五十三条,他认为是“亮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他说这“迈出很大一步,难能可贵!不过,假如非法手段所获供述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是否也坚决排除,犯罪人不受惩罚亦在所不惜?”

    “法院没有真正的独立,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强势地位不改变,这样的条文不过是空口白话而已。”

  最大争议条款是修正案第八十四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贺卫方认为,“此条中一个诡异逗号引起理解混乱。单列两种犯罪不是限制,而是突出;‘等’乃麻袋口。”
  
  他进一步评论道:由于“等”字的麻袋口意义,故逗号后系规定前文抑或单列一类已无关紧要。另,对于二十四小时内不通知家属者,何时通知,法条不著一字。是否意味着可以是几个月或几年?关键还在于,整个立法都贯穿着一个可怕倾向:对公安等行政权力缺乏司法审查。建议:对是否构成不通知,应由法院审查。

  最后,贺卫方说,通知家属不应有例外。“思来想去,这第八十四条还是废除为好。试想,一个人被拘留了,政府居然不告知其家人,家人也只好满世界找——是自杀了,走失了,还是……这太不人道了,是一种株连。通知家人在极个别情况下会给侦查带来某些妨碍,但是相对政府秘密逮捕和监禁带来的不正义,得不偿失。”

  他表示同意网友的看法,这有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之嫌。贺卫方还专门将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相关条文列举在微博上。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
    第一款、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第二款、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第三款、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第四款、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第五款、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作者:《财经》综合报道 】 (责任编辑:李正伦)

叮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涉嫌违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月。此草案甫一出台,立即引发了巨大的反对声浪,公众和媒体的不满和质疑正在不断地酝酿和发酵,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风潮。新刑事诉讼法草案无疑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何去何从,成为举国关注的重大事件。

  今天多家网络新媒体迅速作出反应,在头条或者重要板块醒目地推出报道,明确表达公众的疑虑。

  受到广泛争议的是,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第三十六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三十九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公众关注的焦点在这三段话中“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的表述。这句话意味着,存在上述情况之一,可以作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这将成为侦查机关滥权,对公民实施“秘密关押和拘捕”的“法律依据”,等于是用法律的方式将非法行为合法化了。

  可以想象,在当今文明社会,此法律草案的起草者在制定这些条款时是何等地如履薄冰,因为他们明明知道此举将冒天下之大不韪。然而,以法律为职业的御用写手们还是硬着头皮将他们写入了草案,由此显示出它的后面隐藏着多么强大的背景。

  然而,即便拥有如此强大的背景,也无法完全无视公众的声音。因此,才小心翼翼地将它们公之于众,以作试探。

  首先,我们要祝贺那些有志于推动将该法律草案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的人们,他们的目的达到了,公众的反应异常强烈,排山倒海——虽然是反方向的,但他们的拙劣表演毕竟得到了公众“捧场”,就好比一支难听的曲子,毕竟得到了大批听众的喝倒彩——喝倒彩总比寂静无声来得强:那就是绝大多数公众将会对这个草案的某些条款吐上一口唾沫,然后进行中国式的围观。因为对于中国人来说,除了以围观表达反对之意,确实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

  然而,这份草案的始作俑者记住了,公众单个的力量虽然微不足道,乃至于只有形单影只的围观以及一口唾沫,但只要所有的唾沫汇聚成江河,无数形单影只的围观积聚成巨大的墙,就足以淹没一切,压倒一切。

  事实上,公众的质疑和反对,绝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他们也有强大的后援。当然他们的后援,绝不是什么政治势力,也不是来自阴暗的角落,而仅仅是那些被束之高阁的白纸黑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最近,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会见美国副总统拜登时强调,“中国将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切实贯彻依法治国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前所未有地专门辟出一章,谈加强法制建设问题。

  在第五十五章“全面推进法制建设”中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保障,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在十二五规划纲要里专章表述法制建设问题,说明了国家对依法治国的重视,也是中国几十年来小小的进步,但与民众对以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还相差甚远。

  无论是习近平对依法治国的强调,还是规划纲要里对法制建设的表述,实际上都是对《宪法》精神的尊重,也是《宪法》条款的现实化、具体化。可以看出,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安排,是动摇不得的。国家十二五纲要特别强调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同时,特别强调指出了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时,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在这份纲领性文件中,还罕见地以明确的措辞强调要“加强人权保障,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

  这些论述,是对《宪法》有关条款的深化。

  从中我们也不难知道,一是《宪法》之下的任何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是要科学立法,不能与社会现实相脱节,与现代社会要求相脱节;三是要民主立法,除了人大票决以外,重大主题的立法修改,应该尊重和遵从多数普通民众的意见;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五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某些修改条款,显然是与上面总结的几点原则精神相悖逆的,是与宪法精神格格不入的,因此涉嫌违宪。

  首先,宪法明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三种“情形”作为例外作出规定,为“有关部门”违宪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权,打开了方便之门。

  其次,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某些条款完全是与宪法相抵触的,并使得某些组织或者个人有了机会超越宪法和法律实施一些行为。

  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里提出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可说深得现代社会的精髓。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某些条款,是与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是与科学立法的要求相抵触的。上述条款极易使秘密拘捕泛滥成灾,使中国成为以特务政治为特征的备受诟病的秘密警察国家。众所周知,历史上的秘密警察国家都没有好下场,前苏联、东欧巨变在相当程度上就是由于秘密警察的横行导致民众怨气积聚,对国家产生绝望之情。这些条款虽然字数不多,却极易将中国带入歧途,危害性极大。

  需要强调的是,民主立法,是保证法律科学、有效的根本要求,也是使法律获得民众支持,取得立法效果的关键。只有将提交人大表决的法律,预先接受民众的审阅,才能做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也才能让民众心服气顺,真心拥护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全国人大将这份草案公之于众,是一件好事,但公众不希望看到,它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成为某些组织、某些人绑架民意的手段。

  依法治国,关键是所依据的法。立法,除了要与宪法保持高度一致以外,还应该杜绝那些想在法律里塞入私货、以达到组织政治行为便利化目的的行为。

  “法”的要义,是建立公平、平等社会的基础,是辨明是非曲直、公平断讼刑罚的标准,而并非将非法行径合法化的工具。违背宪法精神,违背人类常理,违背人的尊严,而试图将非法行为升格为法律条文,以达到政治目的,是现代社会的“绝症”。对于绝症,多数人避之唯恐不及,而少数沉溺私欲的组织和个人却把它当作宝,甚至不惜以此冒犯民众,实在是匪夷所思......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陈有西:刑诉法大修要优先保护人权  
                                                                                 
刑事诉讼法十五年后第二次修改,即将提交人大审议。已到最后阶段,基本文本的讨论,仍然限于高层立法圈很小的范围。修改稿全文到现在都未公布,仅有参加立法活动的专家学者的零星透露。据参加过讨论的若干学者说,有进步,但不能抱太大期望。他们甚至认为现在尚不是修法的最好时期。但修比不修好,积跬步以行千里,小的积累,能积成大的突破。
  修订稿已定型,不会大变,有意义的讨论都只能限于微观的条款了。但在上会期间,人大的审议仍然会涉及一些重大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仍有几点宏观思考需要厘清。
  刑诉法修改需要一种大局观,公安、检察和律师界要达成共识。毋须讳言,当前刑诉法修改中的一些改进,阻力主要来自于公安、检察和纪委系统。律师法经全国人大修改通过后,中国的刑事辩护领域的争议和摩擦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律师界法学界抱怨法制的倒退,公安检察则进行着越来越顽强的权利坚守,甚至是向辩护权的权利侵夺。这种争议,掺杂职业取向上的门户之见,更重要的是一种公、私权利的冲突,人权观念的冲突。
  现在所有的争议点,都在于被告权利界线应保护到哪里;争议背后,就是警察权、检察权和律师权的争夺。律师权代表着潜在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并不是律师自已的权利,律师只是民权的代言者。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取证权、质证权、抗辩权、控告权、违法证据质疑和排除权,都体现了民权同犯罪侦查权、检察检控权这种公权的交锋。是打击犯罪优先,还是保护人权优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确定的一个大问题。
  有人说,“打击犯罪就是为了保护人民”。那么打击中的误伤和冤案,是不是在保护人民?在打击过程中如何严格程序,限制滥用权力,保护民众的基本人权,并不能让位于“打击犯罪第一”。
  律师的辩护权也是帮助公权查明真相,防止失误,实现不枉不纵,两者总体目标一致。同时,警察、检察官、法官也是公民,律师权其实也代表着他们的个人权益——现在公检法人员犯罪的比例也很高。因此,刑诉法修改必须摒弃门户之见,需要公安、检察、纪检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当前修法,必须限制警察权和检察权,从各个细节保护公民权利。很多冤案,并非出于过失,而是一种故意。其原因,一是权力干预,二是金钱收买,三是人情关系,四是意气滥权。第五,才是水平失误。大量涉法上访,不是百姓刁蛮,而是因为司法未能实现正义。没有一件冤假错案不是歪嘴和尚念经,严重破坏法律程序造成的。如果刑事诉讼法中少一些模凌两可的条款,不给一些恶意执法者提供故意恶意执法的空间,刑事司法的现状就会更好一些。
  由于公权强势,修法时很多良好的出发点,最后反而收获了跳蚤。老刑诉法的会见权、阅卷权,就是在97修法后才恶化的。这次修法,由于有了律师法后的一些实践较量,侦查权、检控权、辩护权的争夺点已十分清楚。如果不能坚守律师法的已有成果,进一步限制被告权、律师权的条款势必产生。
  比如这次修法加强技术侦查权力,加强这类证据的法定效力,貌似为了限制口供的作用,防止刑讯逼供现象,但监听、监控手段如果法定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可能是灾难性的。法制发达国家的技术侦查证据的运用有严格限制,而且有对人权的强势保护。一个城市装数十万监控头还成了正面政绩,这说明人的基本隐私权根本没被真正尊重。现成的教训是:高检全程审讯录像,花了这么多投入,并没有真正制约刑讯逼供现象。法庭基本上不放录像,即使放,也不是律师申请的要害时间的。如此一来,技侦手段收获的,不是限制违法审讯,反倒成了刑讯的遮羞布。
  惟有真正将人的权利摆在高处,被告的各项权利、律师的各项权利等等,才可能有实质性的明确规定,吸收十五年来的实践成果,一些尖锐的矛盾,才有望通过这次修法,得到实质解决。

来源: 南方周末

 “智障者入狱”为刑诉法修改提供案例                                                                                         
新京报   ■ 社论


  如果新《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抓人不通知家属即构成“非法拘捕”,还有多少执法者有勇气“无法通知”家属?
  河南嵩县大坪乡宋岭村32岁村民吕天喜,是个智障者。三年前他走失了。今年7月,村委会突然接到三门峡监狱电话,称监狱里一个叫“田星”的犯人,自称是宋岭村人,即将刑满,要家人来接。
  其实,“田星”就是智障者吕天喜。其释放证明书上称:其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目前,家属怀疑其替人顶罪,正在向洛阳市公检法讨说法。(据《河南商报》)
  众所周知,智障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智障者入狱是一场冤案。冤案是怎么造成的?是由于司法机关一系列程序违法———他被抓捕之后没有通知家属,也没做精神病鉴定,甚至有理由认为,他是在没得到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受审的。中国的强制辩护只限于未成年人、可能被处死刑等几种,且有统计称中国68.1%案件的被告人,受审时没有辩护人(据《中国司法》)。
  无论怎样,一位农村的智障者,最后被判决有罪,坐牢3年。这样的审判无疑是不公正的。
  《刑事诉讼法》正在修订,这个智障坐牢案的曝光,无疑具有典型意义———说明现行的刑诉法,未能全面、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对司法机关的违法办案难有约束力。新《刑事诉讼法》能杜绝此类错案吗?从目前公布的新刑诉法(草案)看来,也并不乐观。
  首先是公众关切的“秘密抓捕”问题。家属以为智障者吕天喜是走丢了,结果却是被警方抓捕,后被判刑。司法机关依法抓捕,本该正大光明,通知家属是应有之义;同时,家属知道亲人被捕,才能请律师,对案件办理形成监督。就本案来说,如果通知家属,至少能确定吕的身份,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乃至推翻抢劫罪的指控。
  但洛阳公检法三司,自始至终没有通知吕的家属。原因也简单,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为抓人不通知家属,留下了两个经常被滥用的口子———“无法通知”“通知会有碍侦查”。真的“无法通知”家属吗?刑满释放时,监狱能通过吕的自诉,打电话找到村委会,可见通知家属并不困难。关键在于法律无强力约束,有司当然没有通知家属、给自己找麻烦的动力。
  但很遗憾,新刑诉法(草案)未能妥善解决此问题,其仍规定:除“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也不必通知家属。这个“等严重犯罪”的“等”字如何理解?刑诉法的本意是约束司法机关,如果让司法机关“自定义”:哪些案子属“严重犯罪”“可能有碍侦查”,违背了刑诉法制约权力的原则。
试想,如果新《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抓人不通知家属即构成“非法拘捕”,还有多少执法者有勇气“无法通知”家属?试想,如果规定看守所阻挠律师会见,即构成侵犯公民的受辩护权,要推翻所有指控,律师会见还会那么难吗?如果在新刑诉法(草案)规定的“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是无效的”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毒树之果”的概念———不仅是口供,刑讯逼供取得的其他物证、书证,都是无效的,还有多少办案人员敢以身试法?

斯伟江:评刑诉法的修改
原标题:社会原子化,国家原子弹?
——评刑诉法的修改

  刑诉法修改需反映社会进步

  十年磨一剑,霜锋未曾试,今日把示君,谁有不平事?《刑事诉讼法》实际上就是一把利剑,既打击犯罪,又保护无辜的人,司法该是侠之大者,以公正的司法,服务于任何一件不平事。

  何止十年,本次刑事诉讼法的酝酿修改,离上次修改96年,已经有15年,这15年,我国社会的变化,真不可以光阴计。96年离邓小平南巡不远,是思想再次解放的初期,这15年中,我国经历了入世(2001),2004年修改《宪法》增加依法治国,以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2007年制定《物权法》。2008年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0年,中国的GDP总量已经是全球第二。政府和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日渐丰盈,相反,社会组织化,却与日雪融。原子化的社会,慢慢显现。除了国企,很少有人视公司为归属单位。即便国企,企业办社会现象,逐渐消失。人们鸡犬相闻,邻里不相往来。

  在刑事司法领域本身,由于佘祥林,赵作海案的发生,导致中央高层也非常重视对死刑案件,刑讯逼供等的关注,2010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制定了两个理念先进的司法解释,这些因刑讯逼供而产生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2011年8月,在浙江宁波终于有了第一例的非法证据排除,理念先进的法律,由纸面走入法庭。

  这是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社会背景。众所周知,刑事司法是国家机器的强力手段,在我国一贯称之为刀把子。如前所说,我国的公民越来越原子化,缺乏宗族、单位、阶层、社团的组织化保护,完全是个体对利维坦,应该说,在这样的背景下,刑事诉讼的规则,更应倾斜于保护个体的权利,毕竟,我国也是认可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没有定罪之前,任何人都可能是赵作海,佘祥林,因此,如何设定合理的规则,倾斜于保护人权,应该是本次刑事诉讼法的旨归。然而,具体看全国人大公布的刑诉法修改草案全文,笔者看到的是相反的立法宗旨。

  刑诉法草案,增加了公安、检察部门的窃听权,且窃听内容可以作为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批准窃听的层级很低,只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局长。这就意味着刑事技侦(窃听且不止窃听)将广泛用于刑事司法,如何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刑事诉讼法的平衡是不够的。刑诉法草案,默认了现实中一些非法行为,如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指定的非羁押地点,名为监视居住,草案将其合法化。草案将传唤滞留时间从现在的12小时,改为24小时,回到了96年修改前,时光倒流,让人咂舌,且不符合传唤不过夜的国际规则。刑诉法草案中亮点不多,诸如将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从律师变为辩护人,然而代价是,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要批准,实践上,一般是不批准。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就消灭了。既不利于保护人权,也无法钳制侦查机关办错案。

  在长达15年的社会进步后,全国人大修改的刑诉法草案却看不出,其应反映的社会进步。刑诉法草案在酝酿阶段,关门修法,公检法博弈数年,最终的草案反映了一个规则,赢者通吃,有博弈能力的部门拿到最大,如公安、检察,得分多多,作为嫌疑人的代表律师,民众群体的意见,并没有多少体现在草案中。而全国人大给全社会反映意见的时间只有一个月。这种立法资源分配上的不合理,毋庸说,加剧了草案乃至最终法律内容的不公平。

  笔者理解公安、检察打击犯罪的良苦用心。但是,加强打击犯罪的重点,应该是侦查机关提高人员素质、水平和技术,而不是在剥夺社会个体的合法权利上。打铁还需自身硬,如果侦查机关仍然依靠刑讯逼供那些陋习,不去提供自己的破案能力,恐怕,即便你剥夺了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最终仍可能造成冤案。

  我国逐渐步入公民社会初期,公民个体对国家的制衡是相当弱的.托克维尔说,平衡社会原子化的方法是,公民结社,在我国这点显然未开放,因此,在我国刑诉法的规则更应倾斜于公民个体。以强大的国家资源,来对付原子化的个体,国家本该胜券在握,和法治国家一样,应该规定嫌疑人的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和国际人权公约接轨,这些才能体现我国社会的巨大进步,而如今,草案规定甚至回到96年前,这种开历史倒车的立法,和社会进步现状之间的撕裂,必将影响我国的未来社会走向!       



刘逸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意欲何为?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830日,全国人大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期为一个月。修正案中有关逮捕与监视居住的条款引发了公众的批评和警惕。在很多人看来,该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则意味着中国法制的倒退、警察权的扩大以及人权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随着时代的发展,修改法律是常有之事,但是,这一次的动作却特别大。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有99条,将把原有的《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面大,涉及条文多,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该草案一经发布,有些条款的修改便在互联网上引起了极大争议,首当其中的便是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另外,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大凡专制国家,警察权就会特别大,按说,如果统治集团真的希望不断提高法治水平的话,应该想方设法地约束警察权,而不是从法律上去扩大警察权。在当前,针对政治异议人士以及维权人士的秘密羁押在各地已经是时有发生,如果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能在以后获得通过,那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很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公安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将泛滥成灾。
   
    当然,公众虽然对该草案的争议颇大,但是,在有些方面,该草案还是赢得了学界和公众的肯定,比如说关于对刑讯逼供获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规定。争议最大的除了秘密关押和监视居住的条款外,还有秘密监听和增加传唤时间等。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有隐私权,但是,在中国,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却滥用监听权,以前监听对象只是那些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如今,异议人士、民主人士、维权人士都成为了警察监听的对象,违法的监听其实就是窃听。比如在深圳,几乎所有的异议人士电话都被警察窃听,深圳民主人士张津郡曾经在两年前和一位香港记者约好见面,他因为知道自己的手机被警察窃听,于是拿了自己尚在读书的孩子的手机和那位记者联系,结果,正在两人将要走近握手的时候,却被警察阻拦带走。
   
    在特殊情况下,监听电话一般是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有权批准监听。但是,《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却将监听批准权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如果有关条款得以通过,那么,警察窃听公民的电话将基本不受限制,任何一个级别的公安机关都可以随意窃听公民电话,这等于是将窃听合法化。不管你是真正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还是被警方和官员视为眼中钉的各类敏感人士,在这种情况下将毫无隐私可言。
   
    监视居住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惩罚措施,在一般案件上,监视居住应该都是名副其实的监视居住,但是,在一些政治案件上,“监视居住”却不伦不类,其场所并不在被监视居住者的家中。如刘晓波、艾未未、野渡,他们都曾被警方以监视居住为名秘密关押。刘晓波在被判11年重刑时,判决书显示他被“监视居住”的时间并不能折抵刑期。显然,不在家中的“监视居住”实质上是非法羁押。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称:“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看完这一条,笔者感到,这似乎就是为刘晓波、艾未未这类政治犯量身打造的一条法律,不难想象,如果这一条能在以后通过的话,警方秘密限制政治异议人士的自由将理直气壮,因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从网上中国网民对该草案的反应来看,对其持批评和反感态度的占据了绝大多数,而赞誉的声音则主要来自于那些御用专家。所以,对一部分条款的争议其实是官方与民间的争议,在民间,其实态度和立场非常一致。该草案中有关逮捕和监视居住的条款之所以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是因为这些年公民遭到警方非法羁押的案例层出不穷,即使不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的人,同样可能会被警方以这类涉嫌罪名或“无法通知家属”、“不便通知家属”为有秘密羁押。
   
    在司法实践当中,的确存在无法及时通知到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少之又少,在交通发达,通讯发达的今天,及时通知家属在绝大多数时候都不会有问题。如果万一有问题,警方也应该在接触到家属的时候说明情况,表示歉意,相信家属也能理解。从草案的有关条款看,为警察秘密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口子开得太大,如果有关条款得以通过,不仅是违法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的人只要得罪了官方就同样没有安全感。假如在被秘密关押期间被警察酷刑逼供致死,就等于是人间蒸发。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虽然不乏值得肯定之处,但最为关键的条款却和国际人权准则格格不入。总体而言,该草案是在为官方服务,凸显了官方法治意识的倒退,如果真的获得通过,那么就标着中国法治水平的大倒退,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警察权的进一步膨胀和人权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在看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后,异议阵营的反应十分强烈,著名宪政学者张祖桦认为:“刑诉法修订本应限制日益扩大的警察权,但公布的草案却大大地强化了警察权,明显是要把中国建成一个警察国家和特务国家,如获通过必会造成人权灾难!”北京万圣书园经理刘苏里认为:“刑诉法修改案极其反动的第三十、三十六和三十九条。若通过,中国无疑倒退到黑暗的中世纪,任何人都可以因相同(似)的理由被拘捕而‘失踪’和‘下落不明’。相关条款必须无条件废除,否则国将不宁”。维权律师张鉴康则认为:“不给任何法律文书、拒不通知亲属的秘密拘押实质上就是强迫失踪,秘密窃听与秘密拘押是刺向人权的两把利刃。”在互联网上,对此的批评言论可谓恒河沙数,让人眼花缭乱。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暴露了中共当局的统治危机感,在第四波民主化浪潮的冲击下,当局的治国思维依然没有根本转变,而是继续推行不合时宜的铁腕政策,企图以强压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自己的专制统治。《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能够向社会公布,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一种进步,但是,在阻力如此之大的情况下,那些倒退的条款被通过的可能性依然很大,因为表决权并不被真正代表民意的人所掌握。在这一个月之内,相信反对意见会源源不断地抵达全国人大这一橡皮图章机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命运如何,我们只能拭目以待,并做好迎接黑暗新时代的准备。
   
    201191


洪深:三学者抗议“新法”将中国推向“拘捕秘密化”

     来源:参与 作者:洪深
   

    (参与201191日讯)大陆多家热门网站昨日(2011831日)热传:三学者抗议“新法”将中国推向“拘捕秘密化”和“失踪合法化”。
   
     凤凰、凯迪等网站的消息说,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8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其中关于“秘密监视居住”和“秘密拘留”的条例皆强调了可以不通知其家属的“理由”—— 对于“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皆可不通知。网民强烈抗议这一“新法”将造成百姓“失踪合法化”, 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让“秘密拘捕”泛滥成灾,让中国将向通往秘密警察国家道路上疾驰!
   
     许多知名学者纷纷支持网民抗议。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雷颐、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系教授张鸣,皆第一时间发表微博,痛斥“新法”倒退复辟——
   
    @雷颐 :太可怕!——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将人拘留而不通知家属:一,无法通知,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三,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四,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如果通过,意味公安机关可任意抓人而不必通知家属。尤其第四点,几乎任何案件都可以说如果通知家属“有碍侦察”!每个人都无保障!
   
    @于建嵘:这样下去,还真的可怕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莫名其妙地失踪!大家都跟着雷教授吼一声!
   
    @人大张鸣 :这回可以合法地玩失踪了!
   
    分析人士预料,当学者专家与工农结合而合力抗议后,全国将掀起抵制“拘捕秘密化”和“失踪合法化”的各类集会与游行示威。当局如若一意孤行,强行通过“新法”,可能导致利比亚动荡蔓延到中国。
   
     201191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北风:《刑事诉讼法》修订,把特务治国落到实处 
                                                        
【新唐人201191日讯】全民总动员,反对“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赋予公安机关“秘密拘留”许可权的条款。如修法获得通过,中国将彻底沦为特务治国的员警国家。媒体报导称,全国人 大常委会正在讨论修正刑事诉讼法。包括:对于涉嫌国家安全犯罪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警方可以在不通知家属地点和时间的情况下秘密拘留六个月。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如获通过,将出现比劳动教养更恶劣的秘密监视居住、秘密拘留及秘密逮捕的行为。公安机关又有例外条款可以不通知其家人,当事人不能与外界通信,被人间蒸发了都不知道。这是不折不扣的特务治国。希国内外媒体多多关注。

对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及拟修订后的第七十五条,发现新增剥夺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权的规定,以及修订后第七十六条“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对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及拟修订后的第七十三条,增加了“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以及新增“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特例可以不将 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前后并无变更。

如果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定被拘留人“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就可以在拘留后不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如果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就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长达六个月而不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形同秘密绑架。

如果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九十二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就可以在逮捕后不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想让一个人人间消失越来越容易了。

明知不一定有用,我还是去“中国人大网”提交了几条关于中国“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的意见。我不希望中国在人权法治上出现大倒退,不希望赋予警方秘密监视居住、秘密拘留及秘密逮捕的权利。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杜君立:法律的贫困
不要拿法律做挡箭牌!
——中国官方发言人姜瑜

  2011830号,中国真理部新华社发表了一篇名为《铲除网络谣言之毒须加大打击力度》评论文章,指中国互联网短短十余年发展迅速,而要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就必须彻底铲除谣言的土壤。观察人士表示,这可能是中国权力当局发出的即将加大对互联网管控力度的信号。

  同日,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官方网全文公布,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比,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国家权力,同时对公民权利空间进行压缩。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因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致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民间一直要求予以修正。新修正案规定: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均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不受民众监督的国家权力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以及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正当理由。

  新修正案引起民众的普遍担心和质疑。“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必将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进一步与国际通行的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背道而驰。在权力不受监督和控制的情况下,法律越来越沦为国家权力的杀威棒,这是对法治精神的无耻玷污。法律的贫困必将成为中国当下与未来的常态,躲猫猫、七十码、打酱油、被自杀、被失踪、被精神病,等等,将与李刚门一样成为地球奇观和中国特色。每个人,无论穷或者富,官或者民,只要你是中国公民,在这种法律的贫困中,都可能随时会沦为一个不知名的冤魂——谁也不能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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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刚门始于一起普通的车祸,确切的说始于肇事者慌张之下一句下意识的实话:“我的爸爸是李刚。”李刚是中国保定一个握有生杀大权的公安局长。100年前的几个世纪,掌握中国乾坤命脉的公公们多出于此地。

  充分调动了中国人想象力的李刚门使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离散切割进一步显现。在维稳主义国家体制下,官民仇视成为我们这个民族的痔疮,时时让一个不好意思说的方面阵阵隐痛。

  事件继续发展,较少受到国家力量主导的网络普遍代表了社会道义,从谴责肇事者,然后发展到谴责“官二代”,再下来就是扒粪,扒出这个李刚确实有钱有势不好惹,再扒出河大校长们论文作假,这就发展到谴责官场腐败。

  国家作为李刚和校长们的老板,终于像61年前的毛万岁一样站起来说话,然后李刚父子就在国家电视台向全国人民发表讲话了。全国的普通老百姓在黄金时间看了国家电视,确认李刚父子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他们真不容易啊……

  李刚门让无数人们可以借此一浇心中块垒,国家再次试图扮演温情柔意的道德模范,社会通过谴责亦表现了中国人普遍的良心未灭。看起来国家和社会似乎再次和谐。

  和谐背后,无辜的受害者很早以前就已经被社会和国家遗忘,他(她)只是一个道德伟岸的社会和国家里的一个不幸的倒霉蛋。而且,这样的倒霉蛋层出不穷,下次就会轮到你或者我头上,当然,这种几率一般跟财富权势成反比,穷人倒霉的机会更多一些。

  道德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权力和伤害并不来自道德,李刚父子的权力和伤害并不代表他们的道德更好或者更坏,他们只是试图证明这与法律无关,即他的权力在法律之上,他的伤害在法律之外。

  李刚门又一次将我们回到原点——法律。

  2

  黄仁宇研究了半辈子中国文化和中国历史,最后只找到一句话,即中国从来都是以道德代替法律。每个人都会犯错误,甚至犯罪,但总是犯同样的错误,或者犯同样的罪,这就有点没救了。事实上中国历史大体上说就是周而复始轮回作恶的黄炎培周期律,人们总是犯同样的错误,“秦无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

  在西方伦理中,国家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国家。在中国传统中,国家是道德的产物,国家的人都是有道德的人。西方司法伦理是功利原理:法律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中国礼制传统中,刑不上大夫。所谓法律,只是为了解决草民之间的纠纷,防止草民造反。西方人相信公平来自法律,中国人信奉公平出自审判。

  西方法官从来都是相信长者的阅历,越老越能体现公道。因此白发成为法官的资历证明,法律崇拜甚至引发了文艺复兴以来风靡全社会的白色假发风潮。事实上西方法官只是一个裁判,由民众(可以说是“文盲”和“法盲”)组成的陪审团才是真正的审判者,因为法律审判本身不过就是一场人类常识比赛而已,正义是一种常识。

  中国法庭是政府的一部分,法律是政府意志的延伸。法官首先是党的人,其次是国家的人。一个人无法用自己的牙齿咬着自己的耳朵,中国法律不会制裁自己的政府,也不会制裁自己的官员。反过来,中国的立法精神就是为了保护国家保护政府保护官吏。对待民众用道德,对待官吏用纪律。法律本身仍然处于可有可无状态。中国的审判长厅长法官都是一些乳臭未干有来历的孩子,就是涉世未深的他们掌握着郑民生们的生杀大权。在此之前,中国的法院只是转业军人安置处,对这些党军来说,是否以法律的名义惩罚一个人跟执行军事任务没有什么区别。

  中国当下无处不是吊诡的谬论。官吏来了,你说你是公民,他说你是老百姓;外国人来了,你说你是老百姓,他说你是公民。当你讲权利的时候,他跟你讲权力;当你讲道德的时候,他跟你讲法律;当你讲法律的时候,他跟你讲道德;当你维权的时候,他说你抗法;当你自焚的时候,他说你滥用暴力。换妻是道德,他说是法律;腐败是法律,他说是道德。

  3

  法律既不针对国家的人,道德和纪律事实上完全代替法律。学习和教育是道德布道,双规双开则是纪律处罚。对国家的人来说,被组织抛弃就如同失恋丧父一般悲惨,这无疑是人世间最大的惩罚。法律只对真正的白丁才有用处——在惩罚他的时候,郭德纲说“想双规你还没资格呢”。无论在法律层面、道德层面还是纪律层面,国家的人和非国家的人都处于一场不平等的博弈之中。对“屁民”们来说,法律讨伐既无法发起,纪律讨伐的权杖又在对方手中,唯有道德讨伐此起彼伏络绎不绝,道德讨伐最终成为一场话语权争夺,谁比谁更更道德,谁比谁更无耻。如同一场吵架,最终获胜者将是嗓门最大的。

  而与此同时,绝大多数人都是沉默者,而且越是当事人越是沉默,如同河大噤声的众师生。人们以沉默来换取自己的最大利益。无论道德还是不道德,最后利益取得胜利。在利益面前,所有的道德都显得如此不真实,不堪一击,只能如泡沫般破灭。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没有独立的法律,只有依附皇权的道德和权力。中国没有独立的法院和审判制度,官吏即是国家也是法律,同时亦是正义和道德的化身,所以官吏是不会错的——即是错了也是对的。

  如果简单的回看西方的崛起,其首要条件或许并不是民主,而是法律,建立在民众陪审制度的法律成为神圣至上的天条,依靠法律保护民众,依靠法律维护道德,依靠法律控制国王和权力。法律的契约精神使人类才得以以体面的姿态奢谈尊严、人权、公平、正义、财产、道德与爱。

  在李刚门前,国家依靠垄断的官方媚体,再次扮演起道貌岸然的高大形象,为他的局长校长们进行道德拉票,社会依靠处处删帖的网络口诛笔伐义正词严进行卑微的道德表现……最后,一场道德论战之后,该怎样还怎样,碾子是碾子缸是缸,李刚还是李刚,李刚的儿子还是李刚的儿子,该死在车轮下的还要死在车轮下。就如同在一年前的一番道德争论之后,穷困潦倒失魂落魄的郑民生被迅速一枪爆头,然后出来一群郑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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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法律相比,权力是最简单最原始的东西,因为一切权力都是暴力的化身。法律从来都是文明人的东西,是文明的产物和象征。相对而言,暴力和权力是野蛮人的东西;对野蛮人来说,只有暴力和权力这种粗俗低智的语言他才能听得懂,他也只能使用这样的语言。从文化上来说,法律是知识分子的结果,法治精神其实就是知识分子精神。知识分子代表一个社会的良心;同样,法律也代表一个社会和国家的良知与正义。在一个知识分子被关进监狱的古拉格群岛,军人政客是一个社会的统治者,他们以野蛮无耻的权力成为国家的化身。没有知识分子也就没有法治精神,这个社会和国家也就没有良心,真正的法律在这里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有“任我行”的法律和暴力。这种法律的贫困从焚书坑儒开始,直到2000多年后依然没有结束的迹象。

  从李刚门可以看出中国的幸与不幸。幸运的是,中国是一个好人的国度,不幸的总是“好人”折磨“好人”,谁也不能免于被“好人”折磨。或者说,虽然他折磨了你,但他也是好人。同样的都是好人,之所以有的好人被折磨,有的好人折磨人,只是后者的是国家的人,而国家的人都是好人中的好人,他们叫做“代表”。

  中国最大的不幸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权力不相信法律,或者说权力害怕法律。他们相信,再好的法律也不如好人。人们要的不是公平公正,而是理解。因此,对中国来说,国家已经成为一种宗教。国家是道义的化身,而不是正义的防线。中国法律作为一种公民武器始终意味着诸多禁忌和限制。爱国既是一种道德,也是一种纪律。国家是神圣的,坐在主席台上的是国家的人,他们因此也神圣不可侵犯,而老百姓只是一眼忘不到边的信徒,他们如羔羊群众般愚昧无知泯顽不化,需要时时安抚教导鞭策和惩罚。道德在中国成为一种纪律,在纪律的约束下,每个人都会成为好人。当李刚父子违犯“纪律”的时候,我们怀疑他们不是好人,然后他们在国家面前痛哭流涕发誓赌咒说自己是好人——我们感觉有点错怪他们了。

  这里的一切都与法律无关,与正义无关,与理性无关。李刚门实际上不是一个事件,在中国,做好事还是做坏事无关紧要,核心是做人,做好人还是做坏人。用自己的豪车伤害两个无辜的路人暴露了这孩子是坏人,“我的爸爸是李刚”进一步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说明这孩子更是坏人。父子俩在国家电视台黄金时间一块哭,露这么大的脸证明他们都是好人,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权力在电视上说,杀人的都是坏人,所以杨佳是坏人;那杀杨佳的人呢?他在为国家工作。

来源: 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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