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在6月30日通过实施,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又在7月6日举行首次会议,之后公布了《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这个《细则》赋予香港警方未来前所未见的特殊权力来执行国安工作,归纳如下:
1,香港警务人员侦办国安犯罪,可以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的名义,不需要向法官申请搜查令,也可让警察任意对香港人民进行搜查与逮捕。
2,警方向裁判官申请手令,就可要求被调查人员交出旅行证件,限制他离开香港。这将使许多香港人无法逃离追捕。
3,如果香港保安局长怀疑哪个财产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可予以冻结、限制;律政司长还可向法庭申请,将这些财产没收、充公。
4,如果香港警务处长怀疑电子平台上的信息,可能构成危害国安罪行,可在保安局长批准后,要求信息发布人士、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与网络服务商移除这些信息,还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触到这些信息,甚至禁止接触这些平台。发布信息的个人,如果不听从警方要求,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可判罚款10万港元和监禁一年。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或网络服务商,如果不听从警方要求,移除、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收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可判罚款10万港元、监禁六个月。
5,警务处长可以在保安局长的核准下,向外国政治组织或代理人、以及台湾政治组织或代理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在香港活动的相关资料,包括资产、收入、开支等。
简单说,任何外国及台湾组织、法人或个人,只要被香港或中方认为是“政治性”的,都可以被要求交出各项资料与文件,来“配合调查”。如果外国和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外国和台湾代理人,没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料,可判罚款10万港元和监禁六个月;如果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数据,可判罚款十10港元和监禁两年。
6,不需要法官、裁判官的同意,一定级别的警官在“国安”名义下,可申请任意监听、监控人民,截取通讯对话。
7,警方可要求涉案人在指定时间内回答问题、提供相关资料与物料(物品)。
恐怖港区国安法实施细则令人厌恶,将使香港的司法独立与人权受到严重侵蚀,是对700多万香港人恐惧施压的“恐怖统治”。这种“警察治国”的作为,与中国大陆的“国安”、“国保”或者纳粹德国和苏联的秘密警察,几无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不仅对香港大打法律战,强推国安法;驻港部队还陆续举行海陆空联合演训以及实弹演训,无疑是要通过军事武力来加强对香港人民的恐吓心理战,也同时向境外表明中共要强硬收回香港。
台湾陆委会表示,对国安法内容包含极权政体无限扩权的思想审查,不仅感到错愕,同时也警告北京及港府不要踰越违反人权及侵害台湾在港团体及机构正当权益的界限。
台湾陆委会重申,台湾关心香港情势,但从未介入,驻港机构更是经过双方换文同意,提供民间交流服务的机构,长年以来从未逾越分际。香港方面应依双方协议保障台湾驻港机构不受任何政治干扰;相关方面切勿无限上纲、轻举妄动,破坏台港及两岸关系。
文章来源: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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