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参与和平集会可被判监四至十个月,法庭和恶的距离又拉近一步。
黄之锋等四人,去年参与六四维园烛光晚会,只因晚会未经警方批准,上周被区域法院法官陈广池判处重刑,四人入狱由四至十个月不等。
陈广池法官眼中的法治看来等同守法,不守法便依法严惩,甚么《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宪政保障,只简化为没有实质的说话,即集会和游行权利并非绝对,这些权利都有限制。
其实被告全部认罪,何须以空话训人,倒不如清楚解释判刑理据,但既然扯到宪政问题,便应该认真处理以下问题:六四维园和平集会即使不获警方批准,为何已抵触集会权利的界限?和平集会又如何带来公共秩序以至公共卫生威胁,真实的以至潜在的?单说权利也有限制,千真万确,若无助解答这两个问题,则不外是句废话。
陈法官没有兴趣讨论宪政保障,不等于他没有想法。他认为当晚集会者有二万人,未免阻塞交通,并且带来公共卫生危机。法官应该知道六四集会举办越过三十年,过去集会人数曾经高达二十万,在警方悉心安排下,从未听闻人车争路,何以今次只有二万人,他对警方却失去信心?若说公共卫生危机,请拿出证据来,是次集会给疫情增添多少确诊个案,否则便有中伤之嫌。事实是,当晚集会既不造成交通阻塞也没人因此确诊疫症,正好说明公众集会与公共秩序和卫生可以并存,那么违法的不是集会者,反而禁止和处罚他们的才违法。
即使撇开应否集会,法官对判刑的考量也未免莫名其妙。辩方大律师求情指四人都做足防疫措施,法官批评他们不能因此避过罪责,更指四人招摇,在社交媒体发布合照,以显示他们拥有更多自由。真奇怪,被告求情是为减刑,法官反应跳脱,看成是求脱罪,也就对此求情原因置诸不理。再者,四人发布集会图片,不外说他们不怕犯禁,深信和平集会无罪,也愿意承担责任,他们比其他人多的,不是自由,而是被追究的机会。
四人求情时又表示,并无意鼓励他人参与当晚集会,法官不为所动,反指他们另有政治目的,就是在社交媒体宣传自己。不减刑也算了,但令人费解的是,无案底的初犯者一旦参加不获警方容许和平集会,既没有破坏公共秩序、阻塞交通,也没有传染病毒加重疫情,其目的也不外表达政治意念,没有煽动暴力行动,也没有鼓励他人参加,为何以量刑起点是六个月之多?唯一解释是法官认为和平集会者给予有暴徒可利用的机会,煽动他人以暴力破坏公共秩序。
不过回看当晚,集会风平浪静,没有暴徒也没有破坏,法官的判断完全脱离现实。维园阿伯随便说说代表言论自由,但法官单凭主观想像判刑,则非同少可,甚至何异于莫须有?若说只是风险评估,也务求按照客观事实作出推断,但法官的三点根据——2019年以来政治局势动荡、不法分子趁机煽惑他人犯法、六四这天风险特别高,都无法得出集会风险高得无法控制的结论。
首先,六四维园集会是香港人生活一部份,每年如是,毫不敏感,过去三十多年,从未发生暴力冲突,法官的过虑若无事实根据,只能是出于偏见。其次,法官担心非法分子趁机搞事,但罪责在于非法分子,该交由警方对付破坏分子,保护和平集会人士,这是政府维护人权的法定义务,总不能「斩脚趾避沙虫」,牺牲和平集会。三是政治动荡未停,法官更需要坚守法治立场,尊重市民通过和平活动发表意见的权利,而保持民意表达渠道畅通无阻,亦有助缓和紧张局面。相反,法官同政府不谋而合,把意见扫进地毡底,其实是埋藏政治矛盾,对解决问题于事无补。
法官如此表现如此,毫不尊重更不要说保障和平集会的宪政权利,更令人怀疑法庭的角色是否可以彰显公义,还是替人行恶的工具?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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