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日星期一

鄒幸彤:上高院,因為我無法看著錯誤一言不發

「為什麼要做高院保釋?」

「因為還押決定是錯的呀。」

其實就是這麼簡單,沒有什麼了不起的大道理。是錯的,就挑戰。

從很實際的角度去考慮,現在去做這個保釋申請,不見得有什麼好處。自宣布還押的那一刻起,原本的生活早就一去不返了。手頭上的案子和各種雜七雜八的職責和任務,該退的退該換人的換人該交接的交接,雖然中間著實是給身邊的人帶來了很多麻煩,但總算勉強安頓好了。就算保釋出來了,也不可能把事情搶回來做。

況且很現實的說,自由的時間也最多不過三個月──到11月1日去年的六四集會案就開庭了,在現今形勢下實難指望能無罪獲釋。三個月,能做什麼呢?又不能把案子接回來又丟下。倒不如盡早開始算刑期,反正逃不過,還押要比「泊正」*舒服呀。至起碼,還能和大家這樣頻繁的書信往還,日日見面,整日看書寫文,判刑後可都不能夠了。

那麼,就該乖乖地配合這個荒謬的決定?默許這場未審先判的文字獄?

這,我又做不到。

你當我是法律人的執拗吧,我無法看著一個錯誤的決定放在那裡面不發一言,尤其當自己就是最有資格說話的那個。受影響的是我的自由,又不只是我的自由──此風一開,審前羈押便能在國安法以外也變得常態化了。

或許我最終無力阻止這一趨勢,但至少我能把話放在這裡,給後人一個路標:看,這就是我們拐上的歪路。

/煽惑長成巨獸,言論再無自由/

說還押決定是錯的,最根本的問題就是控罪本身是錯的。

自佔中九子案開始,「煽惑/煽動」甚至是「雙重煽惑」就成了以言入罪的萬能KEY,任何形式的政治動員或呼籲,都能被左扭右砌為「煽惑」一個「非法行為」。發言者說話的背景、場景、情緒氣氛、前文後理等通通被抽空,法庭審訊變成一個咬文嚼字的遊戲,一個人有沒有罪,端看法庭能否從他說過的幾十萬字中捉到那幾個犯禁的字眼。

文字獄其實從那時候就開始了,只是我們都沒在意。

這種荒謬去到極致,便是如今唐英傑的審判。唐英傑到底想說什麼,為何可以由一些他根本看不懂的研究來論定?他只是個普通人,他要溝通的對象也只是普通人,雙方都不可能引經據典地去探究「光時」的歷史意義。一個人有罪沒罪,難道不應該是看那人事實上想表達什麼(而且準確點說,應要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他只有某一個意思),而不是由某專家去考證某個詞只能有一個犯禁的意義吧?

這樣去審判字句,以「專業」「法律」之名劃出某些違禁詞,本身就是對語言這種溝通媒介的強姦。對文字的審判,發展下去必然會出現越來越多的違禁詞,讓我們的語言被凌遲,思想被割裂,再無法正常地與人溝通。就像充斥著審查和敏感詞的國內言論場一樣。只要你試過在微信上發文章,你就能體會到那種無法暢所欲言又不知道是哪裡踩紅線的煩躁,改得十次八次後,就連說話的意欲都沒有了。

這就是濫用煽惑之罪,動輒審判文字的必然惡果。

我在打佔中九子案時,已對煽惑罪的使用感到不安。我們向法庭提出,煽惑要構成一個罪行,必須清楚指向一個具體的犯罪行為。只是泛泛的政治動員、打氣、口號之類,不可能構成犯罪。語言本就是不準確的、充滿歧義的、即興的;若不能嚴格限制煽惑罪的適用範圍,這個罪名將會對言論自由構成嚴重威脅。

可惜,我們的觀點沒有被接納,而後來的發展,也證明了我們的擔憂是對的。煽惑、煽動這些概念長成了一頭無所不包的巨獸,將言論自由擠得幾無立足之地。不過當年還是天真,沒想過形勢可以壞得這麼快。沒幾年,這罪名竟然燒到自己頭上來了,針對的更是一場根本沒能發生的集會。

他們清空維園還不夠,還要清空所有有關悼念六四的言論。但我的觀點和幾年前還是一樣的:只要不是直接叫人去做一件違法的行為(例如A叫B去殺人),政治動員和論述本身不構成犯罪,而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甚至是維持一個健康的民主社會所必需的。

一個人說了一些話,就算有很多的人有所共鳴,甚至進而採取什麼行動,那也是每一個人的選擇和權利。民主社會的生命力本就來自不同觀點的碰撞、辯論和說服,讓每個人能在聽到各方意見後做出自己的判斷,決定自己的行動。要是真正相信和尊重每個公民為有判斷力的獨立個體,又哪來那麼多的煽惑和被煽惑呢?

所謂「煽惑」,本質不過是意見的表達而已。反過來說,真把煽惑定義得那麼闊的話,誰才是真正的煽惑者?歸根結底,「煽惑」人們上街反抗的、堅持悼念的,是政府的倒行逆施、殺人掩口,不是我們這些無權無勢者的幾句話啊。倒果為因,莫此為甚。

/「重犯」所指為何,法庭必須警惕/

要是控罪本身就是不合理甚至是違憲的,隨之而來的還押決定必然也是錯誤的。警方濫捕濫告,不等於法庭就要全盤認可,要不又何用法庭去審視所有還押的要求呢?

但也有人會說,法庭在這階段確實無法詳細審視控罪能否成立呀,只能按照傳統的保釋考慮去決定。

好,那我們來談保釋權。

不得不一再強調保釋是權利,還押是最後手段──把一個無罪之人無限期地關押起來,只有在真正沒有任何其他辦法,而且確實有必要這麼做以保護社會大眾、或確保他到庭,才是合法的。

一個人,只是寫了兩篇文章,其社會危害性就大到必須把這個人關起來?感謝當局看得起我,我自問還真沒那麼大的影響力。況且,那兩篇文,危害的是什麼?是政權不能讓維園出現哪怕是一丁點燭光的大計吧?是六四記憶能否被洗掉的陰謀吧?還押,到底是要防止什麼?配合什麼?

控方不斷強調重犯可能性大,在這個術語的背後,控方實際上在指控我什麼?就是我會繼續說話啊,就各種政治的、社會的、人權的議題,表達立場、整理信息、遊說公眾。這是我一直在做的。法庭是真正覺得,堅持行使言論自由的人,就活該一直被關起來?

當以言入罪的羅網不斷擴大,犯罪的界線就會降到無限低,而重犯的可能性也就會增至無限大。因為到最後,不用再證明你會採取什麼犯罪的行為,而是你的立場本身、存在本身,就是犯法。除非你不再是你,否則你永遠會是個有高犯罪風險的危險份子。

這就是為何政治犯的出現違背法治原則。因為這是以法律逼迫人們放棄他們的信念,以法律界入個人的思想。法律只應規管行為,不應控制思想。思想是不可能因為權力的命令而改變的。

打個比喻,如果同性性行為是犯法的,那所有的同性戀者都會有很高的重犯可能性,也就該被永遠的關起來。但這顯然是不道德的:法律不應逼迫一個人改變其性取向,正如其不應逼迫人改變政治立場。如果一開始的控罪就是不合理和不公義的,只聚焦「重犯可能性」自然也會得出不公義的結果。

法庭必須警惕這些術語背後所指為何,回到事情的本質,然後去衡量這種行為是否只能以還押去控制和改造,甚至是否應以法律去干涉。說到底,始終不能以「這只是保釋程序」而逃避審視控罪本身是否合理合憲,是否真如控方危言聳聽般所指,有什麼社會危害。

但其實弔詭的,正正是因為這次的被捕與還押,反而給了我更多說話的平台和機會。像是說明高院保釋的這篇文章,像是還押期間的報告和反思。本來我也不是一個有那麼強的表達慾的人,而且每年六四過後正是休息的時候呢,都忙著吃喝玩樂了,哪會想寫東西呢(有同我約過稿的人都知道我多擅長拖稿......)但突然被拋進了懲教院所,就逼著要面對和回應這個處境,只能不停寫文說話。所以如果關我進來的目的是讓我收聲,可還真是弄巧成拙啦。

控方另一個反對保釋的理由:潛逃風險大,就更可笑了。我不知道控方憑什麼「冤枉」我想潛逃;現在反對保釋都只需要口號式的提個理由就夠了嗎?都不用任何證據支撐的?我一直的公開表述都是要留下來繼續挑戰專政,去年六四案被控至今都拿著護照也沒試過走啊。我以一個大律師的名譽在此聲明:我不想走,夠不夠?

/法庭也需要勇氣,話我也會繼續說/

一開始說決定申請保釋的理由很簡單,寫著寫著又成了長篇了。果然是在獄中太閒了嗎......

我沒有對這次的保釋申請抱太大的期望。在政治反對刑事化的時代,要是法庭順服地接受我們這些人就是罪犯,甚至是重罪犯,那麼按著刑法的邏輯,長期的關押是必然的。

能否跳出這個框框,看見我們的刑法如何逐步侵佔了本屬人權的範圍,看見法庭如何被用作政治打壓的工具,看見法庭這些年的決定如何傷害了香港每一個人的人權和自由,然後作不同的決定,是需要勇氣的。若跳不出,縱然可悲,也是常情。

但不論法庭如何決定,話,我還是會繼續說的。

這是我做人的底線和尊嚴。

文章来源:立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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