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宗国安法案件“唐英杰案”,年仅24岁被告因政治口号遭重判九年徒刑,该口号也成为禁语。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最新报告批评,法庭裁决并没有保障唐英杰的人权。该报告研究员接受本台独家专访,指出法庭裁决时 “毫不着眼”被告言论自由权利,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此先例一开,令香港堕入“以言入罪”的深渊。
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亚洲法中心周三(20日)发表《从国际法及比较法角度分析国安法唐英杰案裁决》(The Tong Ying Kit NSL Verdict: 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Analysis)报告,以长达约30页,详列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裁决 “唐英杰案”引申出来的问题,指出法庭的裁决 “毫不着眼被告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仅侧重于国家安全利益, “法庭此举等于制造一个危险先例”,对往后国安法案件影响深远。
黎恩灏批评:裁决 “以言入罪”令人非常失望
负责报告的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亚洲法中心香港法研究员黎恩灏,向本台进一步解释,他指对以国家安全为名起诉与煽动言论有关的罪行,现时国际人权规范有明确定义, “如具体言行没有造成即时暴力,是不应被定罪”,尤其是针对公民直接言论、和平表达、政治宣言的根本准则。而《港区国安法》订立包括非以武力推行的行为,本身已偏离国际标准。
黎恩灏说: “ ‘唐英杰案’ ”开了先例,容易令法院对于往后国安法案件中,没有引起即时暴力、破坏社会安宁的公开言论成为入罪元素。”
黎恩灏指出,法庭裁决时应在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权之间取得平衡, “而非将两者对立”,惟 “唐英杰案”中,法庭审讯和裁决均花费大部分篇幅去处理 “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是否涉及 “分裂国家”含意,无衡量该言论是否受香港《基本法》所保障,或反映法庭在国安法后面对的政治压力。
黎恩灏说: “尤其是 “唐英杰案”判词中,一丁点权力法理分析都是欠奉,是令人非常失望的发展。法庭面对国安法案件和非国安法案件,缺乏保障人权的诠释,以及引用人权法、《基本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国安法第4、5条称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法庭并无解释为何这些权利在有关案件中没办法展现。”
法庭没有就保障人权作出诠释
目前,正受审讯的人民力量 “快必”谭得志被控14项罪,包括多项 “发表煽动文字罪”;以及第二宗国安法案件 “马俊文案”下周一(25日)将就 “煽动他人分裂国家”颁布裁决,有关案件均牵涉被告曾发表 “光时”等口号。黎恩灏忧虑, “唐英杰案”的裁决对有关案件影响深远。
唐英杰去年7月1日驾驶插着 “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的电单车冲越警方防线,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恐怖活动罪。他在今年7月被判囚9年,引起国际社会抨击,包括美国国务院指,中方以国安法作为政治武器,打压香港的异见声音;欧盟称国安法被用作扼杀香港的政治多元化、人权和自由。
以国安为名限制人权 定义须狭窄、具体
对于港府多次声称,国安法以及相关案件的定罪,符合《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又重申 “言论自由并非绝对”,黎恩灏表示不认同。
黎恩灏说: “国安法含盖的四大罪行定义太阔、太模糊,本身偏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而特区政府所指 ‘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以及该公约中表明保障国家安全是豁免条款是错误的,因为没有应用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所定义的国家安全范围,对以国家安全为名限制人权,定义应是狭窄、具体。”
《港区国安法》自去年6月30日实施至今,逾150人因违国安法被捕,牵涉至少20宗案件,包括 “唐英杰案”、 “泛民初选案”、 “学生动源钟翰林案”、 “黎智英案”、 “马俊文案”、 “吕世瑜案”、 “苹果日报案”、 “羊村绘本系列案”、 “香港大学学生会评议会案”、 “支联会案”、 “贤学思政案”等,大部分与政治言论表达有关。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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