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19年「反送中」运动期间,在11月11日的「大三罢」行动中,香港岛西湾河发生警员开枪射伤示威者的事件,绰号「熊仔饼」的周柏均中枪入院,其后他与另一男生被控涉阻差办公和企图抢劫等3罪。控辩双方周四(26日)于区域法院作结案陈词,辩方质疑开枪警员当时未处理过社会运动事件,当时表情「惊惶失措」,质疑他不够经验。案件8月29日裁决,两名被告准以原有条件保释候决。
两被告为周柏均(21岁)和胡子键(20岁),同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西湾河太安街、筲箕湾道与成安街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挠警员A,以及企图抢劫A的警枪。周柏均另被控企图从警员A的合法羁押下逃脱。
当日在西湾河开枪、驻守交通部的警员为控方证人,获法庭颁令匿名,以代号「警员A」代表。
警员A:认为生命受到威胁 于是朝首被告腹部开了一枪
警员A审讯时供称,当日到场处理交通事宜,在涉案路口时发现自己「落单」,听见背后人说「唔好放佢走」,顿觉自己处境非常危险,于是手按枪柄戒备。同时见一名白衫男朝他走近,后又有人尾随,他恐怕会遭受袭击,于是拔枪指向白衫人士及他身后的人,并决定箍着白衣男欲拘捕他。两人纠缠间,首被告周柏均走到他前面并伸手欲「抢枪」,他遂立即缩开。其时,他又见有人在他左边经过,感到背后有危险,并称「感觉到佢哋会前后夹击,抢我支枪,甚至向我射击」,A认为当时生命受到威胁,于是朝首被告腹部开了一枪,首被告亦随即倒地。
辩方指开枪并非「正当执行职务」
就警员A 开枪是否有使用过份武力,辩方指开枪并非「正当执行职务」,又指警员A作供时曾称「当日唯一危险出现在白衫人,所以只能专注在白衫人」,质疑两名被告当时都并非目标危险人物,警员开枪并不合理,亦非「正当执行职务」。
控方则称,警员在未开枪前,两名被告已接近警员A,警员A将手放在枪袋上,两人仍步步进逼,仍尝试向手枪的方向「抢枪」,加上警员A作供时指当时气氛有人对他「虎视眈眈」,有人手持武器;又指在警员A 开枪前,因第一被告有扬手动作,警员A才开枪。控方形容,警员A 开枪是合理地必须(reasonably necessary),《警队条例》指出,警员可以「使用一切必须的办法以拘捕任何强行抗拒逮捕或企图逃避逮捕的人」;以及《公安条例》中提到使用武力的限制是「不得大于为达到该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控方认为法庭只须根据法例理解,以及审视本案证据,裁定警员当时使用的武力是「合理地必须」。
第二被告被指「抢人」 被控阻差办公
第二被告被指抢去被警员A控制的白衫男而「阻差」,辩方称引用英国案例,指自卫及保卫他人是阻碍警员执行职务的辩护理由,如告真诚相信警员A 对第一被告造成伤害,第二被告可作出行动自卫及保卫他人。
控方回应称,即使辩护理由适用,但是第二被告没有作供,不知道「抢枪」动作的原因,未能支持此辩护理由。但第二被告胡子键的代表大律师吴维敏反驳,第二被告行为的出发点有迹可寻,他被捕后警诫下已称,「想由警察手上抢返白衫男,但唔成功」,其后听到枪声才趴在地下,被告并非没有表明过他的出发点。
就控方指两人「抢枪」,条例指控方需证明被告有意图永久地剥夺他人财产,或不顾该另一人的权利而意图将该东西视为自己的东西处置。控方指,控方指控第一被告不只一次尝试扬手,实为想「抢枪」;因被告没有选择作供,唯一的合理推论必然是两人想将警员A的枪据为己有、甚至开枪发出子弹,法庭已有足够证据显示两人「抢枪」。
辩方反驳第一被告首次的手部动作只是「拨走」枪支,第二次正正是他中枪后双手抱身的动作,根本并非「抢枪」的动作。而警员A作供时指第二被告当时「捉住咗我只手,左手手腕同埋枪嘅位置」。辩方认为警员A只是形容第二被告接触到他的「位置」,并非指被告想「抢枪」。
辩方:案发时警员A表情「惊惶失措」 是否不够经验?
代表被告周柏均的资深大律师骆应淦指又指, 根据片段及相片,案发时警员A,表情「惊惶失措」,亦从未做过「打暴动」的案件,「系咪佢唔够经验,对咁嘅大场面有过度敏度,将『拨开』嘅动作以为『抢枪』动作呢?」
法官谢沈智慧听取双方陈词后,定于8月29日作出裁决。
被告周柏均在西湾河被警员以实弹射击受伤后情况反覆,多次进出医院,他曾提到由于子弹卡在脊椎导致骨折,不能长期站立、步行,手术后遗症频频发生,轻则剧痛,重则须入医院打止痛针。他受枪伤之后做手术,曾表示想吃乐天熊仔饼,获支持者送赠一大袋熊仔饼,因此他被称作「熊仔饼」。
案件编号:DCCC475/2020
记者:余法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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