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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事隔一年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辯方早前爭議控罪不合憲,收窄言論自由。暫委裁判官戴昭琦周四(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控罪合憲。 裁判官認為,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的行為,令選舉制度受挫,影響其他市民的投票權,控罪有其合法目的,亦沒有針對特定政治主張。蘇隨即認罪。裁判官判刑時接納被告有良好背景,重犯機會低,因一時愚蠢、缺乏法律常識而犯案,以監禁 3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2 個月,緩刑一年半。
官:煽惑行為令選舉制度受挫 資源錯配
裁判官周四先就控罪是否合憲作裁決,指本案控罪條文清晰明確闡述行為,市民可充分理解,所帶來的限制屬依法規定。
至於限制是否符合相稱性的測試,裁判官認為,民主制度下市民可公平公正地參與選舉,而本港並無強制市民投票,投票與否屬選民的個人決定。辯方早前列出政府官員對白票的態度、或外國的案例對本案關連不大。而公開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並非促進民主選舉,而是期望以有組織、集體力量令市民投白票,行為會影響其他市民的投票權,以及參選人的被選舉權,錯配選舉資源。裁判官又認為,控罪的煽惑行為會令選舉制度受挫,認同控罪有其合法目的,而限制與合法目的是有關連。
官:控罪非針對特定政治主張
在考慮限制是否超越合理所需時,裁判官同意控方所言,控罪並非全面禁止大眾不投票或投白票的言論,而市民即使響應行動,亦不一定有同一政治主張,控罪並非針對單一團體,任何人在控罪時段內作出違規行為同屬違法。而市民可在不同渠道獲得候選人的資訊,自有能力作出判斷,毋須他人呼籲。因此,裁判官不同意辯方所指,控罪針對特定政治主張。
至於控罪的限制與社會利益是否取得合理平衡,裁判官指控罪時段有限,而選舉需要有序地進行,條文可促進立法目的,沒有帶來極不公平的結果,或對人施加不當或嚴苛負擔。
辯方早前質疑控罪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解釋指呼籲人投白票或支持某候選人的性質一樣。惟裁判官今指,呼籲人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行為屬促進選舉,令選民選出賢能監察政府,呼籲人投白票則屬挫敗選舉。裁判官重申,選民投白票、不投票的權利並不受影響,煽惑他人作出此等行為,才是控罪的打擊對象,終裁定控罪合憲。
蘇隨即認罪
辯方求情:品學兼優、年輕有為
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蘇浚鋒隨即承認控罪。案情指,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 2021 年10 月 29 日,在其 Facebook 專頁上發布帖文,提出「如水計劃」,「煽惑讀者在該選舉中投『白票』」,以表達對政府的不滿,許邀請讀者轉發其帖文。蘇於翌日在其 Facebook 專頁轉載許的帖文。廉署於同年 12 月 15 日拘捕蘇。
辯方求情時,引述蘇的背景及師長的求情信指,他品學兼優、年輕有為,中學畢業後為了個人興趣及理想修讀中大政政系。他在中大因成績優異獲院長嘉許名單,對中大貢獻良多,為個人理想不惜犧牲前程。學生事務處前處長的求情信形容蘇為人負責,即使與校方意見相佐時,亦以成熟的溝通方式處理。其前僱主讚揚蘇對工作有熱誠,願意服務弱勢社群。辯方力陳,蘇因愚蠢而犯法,而且控罪屬新近的法例,被告不清楚詳情。被告明白不應以身試法,重犯機會低。此外,本案沒證據顯示,其行為對選舉構成實質影響,選舉最終順利舉行。雖然蘇爭議控罪是否合憲,但此爭議並非沒有根據,希望法庭給予全數認罪扣減。
被控轉發許智峯帖文
被告蘇浚鋒(23 歲,項目主任)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10 月 30 日至 12 月 15 日在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於 Facebook 轉載 「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專頁於同年 10 月 29 日的帖文,該帖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WKCC2641/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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