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冲突」事件期间,大批市民发起「围魏救赵」方式图支援理大内示威者,结果大批市民在油麻地尖沙咀一带被捕。其中一名46岁女推销员,去年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判囚41个月。被告不服定罪,周五(21日)在没有律师代表下,向高等法院上诉庭申请上诉许可,不过法官彭宝琴驳回有关申请,被告继续服刑。
申请人质疑原审法官只作出对其最不利推论
本案申请人为46岁的梁敬慈,她被控于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龙尖沙咀天文台道与漆咸道南、金巴利街及金巴利道交界一带,以及厚福街一带「参与暴动」,梁敬慈在去年7月30日被裁定「暴动」罪成,判囚41个月。
根据申请人早前向法庭存档的陈词,提出的上诉理据,包括当日警方没有在尖沙咀封路,故她有权在街上行走,而即使她曾逃跑,也可能是因恐惧被突如其来的爆炸造成受伤,而且她身上管有的物品,并不一定用于暴动或促进暴动用途,控方亦没有提供实质证据,显示她曾参与暴动,她自问自己与事件无关,质疑原审法官只作出对她最不利的推论,因此造成不公。
申请人没有律师代表亲自陈词
被告周五早上在没有律师代表下出庭应讯,甫开庭时,处理有关上诉的上诉庭法官彭宝琴即表示,已阅读了梁提交的书面陈词,不会在庭上覆述,但问她是否需要作出补充。
梁就亲自陈词指,自己没有参与暴动,当初选择不出庭自辩,其中一个原因是因「迷信」,由于友人为她占卜,她同时深信清者自清,认为即使不作自辩亦能脱罪,惟结果事与愿违。她又指,自己是按法律团队建议,避免在法庭上接受多番盘问,因而作出有关决定。
不过,彭官指出,若梁的上诉理由是因听从法律代表指示而引来不公,在法律原则上,相关的上诉理由应被归类为投诉「原法律代表不称职」,并问梁是否其立场;梁就回应,强调自己并非要投诉当时的律师代表不称职。
法官即午颁判词指称上诉人说法没实质证据支持
律政司一方陈词时就指出,原审法官有权就申请人不出庭作供,作为加强控方案情的推论,而推论并没有错处,认为针对申请人的定罪稳妥,反对其上诉申请。
法官彭宝琴庭上指,基于上诉理据没有合理争辩之处,即场拒绝批出上诉许可,她并于今午颁下判词,指出申请人就自己不作供的解释,无助上诉许可申请,其陈词时提出的说法,亦仅属「纸上谈兵」,「没有实质证据支持」,强调法庭不会,亦不应为选择不出庭作供的被告人,设想各种可能脱罪的理据。
判词又指出,相信申请人的投诉是因不理解相关法律原则,惟如律政司一方指出,纵使个别环境证据独立处理时,或不足以作出合理的定罪推论,但把所有环境证据结合下,法庭有权从中达致出肯定有罪的推论。由于申请人选择不作供,令原审法官席前只有控方提出的证据,因而加强法庭可作的推论,故裁决认为「原审法官在案中没有犯错」,并拒绝向申请人批出上诉许可。
案件编号:CACC149/2022
记者:吴婷康 责编:方德豪 网编:刘定坚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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