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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進行。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文呼籲市民參與集會,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集結罪成,判囚 15 個月。鄒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2022 年底裁定鄒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一方不服裁決,申終極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院將於今年 6 月 8 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將由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一同處理。
律政司早前獲高院批出申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法官張慧玲同意律政司一方指,本案有「重大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論點」,包括在本案「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中,當警方發出集會「禁止令」,而該「禁止令」隨後由「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確立,被告是否可在審訊中挑戰其合法性?若是,當被告挑戰「禁止令」合法性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時,法庭應如何作出評估。
原審官:刑事審訊可挑戰警方「禁止令」
原審裁判官陳慧敏於 2022 年 1 月 4 日,裁定鄒幸彤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 15 個月,當中 10 個月與她另一宗區域法院案分期執行。鄒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上訴方爭議,警務處長沒盡「積極責任」,例如沒考慮替代方案協助和平集會進行,但鄒幸彤在審訊時不能挑戰警務處長決定,「其實幾荒謬」,又指鄒的文章沒有任何一句呼籲「大家到維園」。
法官張慧玲最後接納鄒幸彤一方的觀點,裁定本案中警方發出的集會「禁止令」,合法性可在刑事審訊中被挑戰,惟原審裁判官並沒容許。而本案沒證據警方履行《公安條例》下主動責任,提出容許集會的條件,因此「禁止令」合法性未能確立。法官又指,鄒的文章雖有意圖呼籲參加集會,但由於「禁止令」合法性未被確定,在這情況下不屬違法,遂撤銷定罪及判刑。
FAMC2/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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