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谭得志(快必)被指于2020年时,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时」等口号,被控「发表煽动文字」及「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共14宗罪,经区域法院审讯后,被法官陈广池裁定其中11项罪名成立,判囚40个月及罚款5000元。谭得志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周二(4日)在上诉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伟昌和彭宝琴席前审理,为回归后首宗涉及煽动罪的上诉案,上诉庭将在9个月内颁下裁决理由书。
谭得志由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代表,争议煽动罪控罪中「引起不满」等字眼含糊,不符「依法规定」原则,认为罪行应以「煽动暴力」为定罪门槛,以符合普通法原则及保障言论自由。律政司则反驳,非暴力行为如骇客攻击亦可危害国家安全,强调政府在维护国安上有「强烈迫切需要」;又引1939年一宗英国上诉案,指当时英国枢密院认为煽动罪条文清晰,法庭能判断涉案言论是否煽动。
争议煽动为普通法范畴 应以「煽动暴力」为定罪门槛
本案上诉人为谭得志(50岁),由资深大律师戴启思及大律师谭俊杰代表;答辩方为律政司,由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及高级检控官陈颖琛代表。谭得志身穿灰色西装外套出庭,精神不俗。
谭在原审时共被控14项控罪,控罪指他在2020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滨公园露天剧场,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及发表煽动文字;在同年1月19日在铜锣湾崇光百货外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同年5月24日在崇光百货对开举行或召集未经批准公众游行、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拒绝遵从或故意忽略遵从获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及发表煽动文字;及同年3月至7月的多次九龙街站中,作出5项发表煽动文字、1项在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和1项串谋发表煽动文字。
他终被裁定7项发表煽动文字、1项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1项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1项举行未经批准公众游行,及1项拒绝遵从或故意忽略遵从获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罪共11项罪名成立,判囚40个月。
资深大律师戴启思首先陈词,指出发表煽动文字罪应为普通法范畴而非成文法罪行,控方须证明上诉人有煽动意图及相关暴力元素,又指法庭可宣告控罪需使用普通法原则,纳入煽动暴力意图。
上诉方续指,如争议不获法庭接纳,上诉方将挑战控罪因限制言论自由而不合宪,而控罪中「引起不满」等字眼因定义含糊,并不符合「依法规定」原则,认为公众难以掌握红线,故应收窄为只限于「煽动暴力」的行为。而原审时法官陈广池未有裁定谭任何发言煽动暴力,仅指相关言论属「冒犯及具挑衅性」。
案件应由高等法院陪审团审理
上诉方又指,就涉案「光时」口号的意思,虽然在原审时控辩双方均有传召专家证人,而双方亦同意口号其中一个意思涉及「港独」,惟上诉方认为,这并非口号唯一意思,可有其他理解方式,认为口号的意思含糊及须视乎情况,而不同的受众亦可有不同的理解,故控方须同时证明谭案发时的煽动意图,否则与《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不相称。
上诉方另外又争议,原审案件不应由区域法院处理的问题,提出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1条,列明「涉及危害国安罪行」的案件,应「循公诉程序进行」;而根据《裁判官条例》,应由高等法院处理交由陪审团审理,不可在裁判法院或区院审理,亦不应剥夺谭得志接受陪审团审讯的权利。
律政司强调原讼法官陈广池 裁决并无不妥之处
律政司一方则回应,指煽动罪属成文法罪行,控方在控罪书上亦列明循《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起诉,故控方毋须证明普通法下的罪行意图;而《国安法》条文中,只指涉及国家安全的罪行「shall」(可)循公诉罪行处理,故案件只能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说法不成立。
而原审法官陈广池在裁决时,有提及《基本法》保障言论自由,及须考虑控罪是否合乎比例,认为他已正确判断控罪合宪,其考虑并无不妥之处。
律政司一方续指,法庭在判断煽动罪是否合宪时,应采用「酌情判断馀地」标准,同时考虑国家安全风险,强调控罪有正当理由限制言论自由,而双方都不争议保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强调煽动罪涵盖范围不应只涉及实质暴力。控方并引述1952年的《大公报案》案例,指控方毋须证明普通法下的犯罪意图,亦毋须证明上诉人涉及煽动暴力,皆因除实质的暴力行为,一些非暴力行为如网络攻击亦可能危害国安,而法庭可从言论字面解读判断是否涉及煽动。
律政司一方又引述另一宗1939年英国上诉案,指出当时英国枢密院认为,煽动罪条文清晰,法庭能判断涉案言论是否煽动,强调政府有强烈迫切的需要维护国家安全,这样不会削弱市民合理批评政府的权利,有关平衡及限制亦属合理。
不过,上诉方反驳指律政司提及的案例,与本案情况非常不同,又指当时并未有《基本法》和《人权法》等针对言论自由作出保障。上诉庭法官听毕双方陈词,表示将会于9个月内颁布裁决理由。
案件编号:CACC62/ 2022
记者:吴婷康 责编:李世民 网编:江复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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