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

47人案|11.19判刑三焦點:角色與刑期分級、減刑幅度與限制、剩餘刑期

47人案|11.19判刑三焦點:角色與刑期分級、減刑幅度與限制、剩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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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分級將影響量刑起點

本案「串謀」罪來自《刑事罪行條例》。「顛覆國家政權」罪則來自《國安法》,條文設三個刑期分級:「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囚 10 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囚 3 至 10 年;而「其他參加」可判囚 3 年以下或禁閉式刑罰。

求情時,有辯方大狀爭議本案控罪為串謀而非顛覆罪,故刑期下限不直接適用。3 名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將須決定,是否採用刑期分級;若採納,將須裁定被告屬哪一級別,此將直接影響眾人的量刑起點。

控方曾提出,法庭應審視各人在案中角色,指「首要分子」要考慮其有否參與、組織、指揮整個計劃,其參與程度及實際影響等;「積極參加」則應考慮被告有否積極參與、渴望參與的程度;其餘則屬「其他參加」。

據控方案情,罪成 45 人之中,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 5 人屬初選的組織者,其餘 40 人均為參與者。控方明言,難以接受組織者不被視為「首要分子」。至於〈墨落無悔〉聲明 3 名發起人鄒家成、張可森及梁晃維,辯方提出不屬「首要分子」。

有辯方大狀亦指出本案不涉武力,若量刑起點太高,他日涉武力的同類罪行例如涉企圖綁架、禁錮議員,致立法會運作被嚴重干擾等,法庭將失判刑空間。

31 人認罪 減刑幅度有機會受限

在香港的判例之下,被告若適時認罪最多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法律 101 文章),但《國安法》部分罪行定明刑期下限,令認罪減刑幅度受限。

終審法院在「呂世瑜案」確立,認罪扣減不得減至低於刑期分級的下限。45 名罪成被告之中,有 31 人認罪,當中有 29 人在交付程序時已表達認罪意向,包括戴耀廷、黃之鋒、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楊岳橋等。伍健偉則在交付程序後、開審前轉為認罪;林景楠則至開審當天轉為認罪。他們都有機會受限於刑期分級下限,未必能獲全數扣減。

求情時,各辯方大狀亦提及其他減刑因素,例如涉案謀劃注定失敗、被告真誠但錯誤相信所做的行為合法、對法律無知等。法官裁決時指這些因素不能免除刑責故裁定罪成,但在判刑階段,若法官接納這些為減刑理由,被告或有額外減刑。

4 認罪被告任從犯證人 或可獲額外減刑

終院在「呂世瑜案」亦確立,《國安法》第 33 條列出的條件,包括「揭發他人犯罪行為而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以偵破其他案件」,可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而減刑可減至低於刑期分級的下限。

認罪的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林景楠成為「從犯證人」,均有作供。控方認為向警方提供資訊、上庭作供都屬「揭發」,同意區、趙適用這情況。區、趙另提及做過第 33 條「自動放棄犯罪」的舉動,例如主動退出初選。

法官一度關注扣減方式,應是直接調低刑期分級,抑或採用普通法下最多 50% 刑期扣減。區諾軒一方指,以「降級」優先,如不適用則轉刑期幅度扣減。

判刑後的剩餘刑期 還受獄中行為減刑影響

按《法庭線》統計,截至判刑當日,45 名候判被告已還押逾 70 天至逾 3 年 8 個月。一般而言,法庭的判刑減去已還押的日子,將是被告的剩餘刑期。不過部分人有另罪在身,還押日子可能已用作抵銷其他罪行的刑期。

此外,過往在法庭判處監禁後,在囚人士可因在獄中勤奮及行為良好,獲得最多三分之一的額外刑期扣減,並提早獲釋,但今年 3 月通過的「23 條」修訂了法例,犯危害國安罪行而服刑者,除非懲教署長信納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安,否則不獲減刑。若個別被告獲得這項減刑,則剩餘刑期可望進一步縮短。

若提上訴或申請保釋 上訴庭處理

判刑後續的焦點是,律政司或辯方會否提出刑期上訴。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A、83Q 條,若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須在刑罰後 21 天內提出。若辯方擬作刑期上訴,則須在刑罰後 28 天內提出。雙方可申請延長期限,但須獲上訴庭批准。

就刑期上訴,雙方都須向上訴庭取得上訴許可,亦可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等候刑期上訴結果。換言之,如有被告欲提出上訴及申請保釋,料將由上訴庭另擇日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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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69/2022、HCCC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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