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3年8月3日消息】2023年7月中旬,李文足就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限制其办理护照的违法行为,向巴东县人民法院邮寄了起诉书。但巴东法院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她的起诉书不标准,要她改标准了再邮寄给法院,同时表示会立即邮寄告知书,但李文足表示至今未收到该法院的告知书。
2023年1月6日,李文足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护照,工作人员告知:电脑显示巴东县公安局不予办理,限制时期至2024年12月15日,必须由巴东县公安局解除后他们这里才能给她办理。
2023年7月14日,就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限制其办理护照的违法行为,李文足向巴东县人民法院邮寄了起诉书。
根据《护照法》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于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原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护照法》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李文足认为,巴东县公安局违反了《护照法》第六条、第二十条,无故限制她办理护照,侵害了她依法享有办理护照的权利。
因此特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月19日,巴东县人民法院0718-4332392打来电话,一位女法官说,他们收到了李文足的起诉书。现在告知:
1、李文足应该先向巴东县公安局申请解除护照限制,如果公安局超过2个月没答复,可再向法院起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
2、李文足写的被告是“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公安局”,没有这个单位,应改为巴东县公安局。现在把起诉书退给她,改标准了才行。
3、李文足用几张在北京出入境办理护照的照片无法证明巴东公安局限制她办护照,法院无法受理。
对此,李文足说:
1、她的诉求是巴东县公安局限制其办理护照的行为违法,不是诉巴东县公安局不作为,这是两个行政行为,不能把不作为和违反护照法混为一谈。不知是法官不懂还是欺负她不懂?
2、如果法院看不懂被告就是巴东县公安局,请直接出裁定书吧。
期间,该位女法官多次打断李文足说话,态度恶劣。李文足说要投诉她,女法官说随便。
第二次电话,女法官态度温和了,还用上了“您”。
女法官说马上给李文足邮寄告知书,让她按要求修改后再邮寄起诉书。
可是截止2023年8月1日都13天了,李文足也没收到巴东法院的告知书。李文足多次拨打同一个电话,打不通。
对此,李文足想请教一下朋友们,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附:起诉书
原告:李文足女38岁住址:北京市昌平区昌盛园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公安局
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2号电话:0718-4334339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制原告办理护照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护照
事实与理由:
2023年1月6日,原告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护照,工作人员告知:电脑显示巴东县公安局不予办理,限制时期至2024年12月15日,必须由巴东县公安局解除后我们这里才能给你办。
根据《护照法》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于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原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护照法》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护照法》第六条、第二十条,无故限制原告办理护照,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办理护照的权利。
据此:特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1、起诉书2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办理护照截图2张
李文足
2023年7月14日
2023年8月5日星期六
李文足诉巴东县公安局限制其办理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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