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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 日清晨,22 歲男子被指在葵涌遭警員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早前裁定管武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原審重新考慮。
裁判官林子勤周三(13 日)聽取陳詞後,裁定被告罪成,即時囚 3 個月。官指,他原接納被告錄影會面中,稱士巴拿、行山杖用於自衛,惟受制於高院裁決,以及考慮被告沒作供,故此次不予比重。官續說,被告警誡下曾有「入罪性陳述」,即他稱擬保護連儂牆,考慮袋內裝備等,指唯一合理推論是擬在爆發衝突時以兩物攻擊他人。
一直望向官的被告聞判,即時別過臉。官又指,本案所涉物品較控方呈上案例破壞性低,以判囚 5 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酌情減刑至囚 3 個月。
官問被告是否維持不認罪
辯方確認
被告李煒健(案發時 22 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在 2019 年 9 月 2 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
控辯雙方周三就發還重新考慮一事作最後陳詞。控方指,辯方提出的議題,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已於判詞中處理,控方沒補充。
辯方陳詞前,裁判官林子勤問被告李煒健是否維持其不認罪答辯;辯方確認。林再問,辯方會否上訴原訟庭的判決;辯方答沒有。辯方續指,原審裁判官仍有權作出相應裁斷,希望裁判官考慮本案並非完全沒疑點,「考慮依然判佢無罪釋放」。
被告警誡會面下稱怕被「白衫人」打
原審原接納士巴拿等用於自衛
林子勤同日裁決,指本案案發於 2019 年 9 月 2 日凌晨約 5 時 45 分,警方上前截停離開葵涌一快餐店的 3 名男子,包括被告李煒健,李被搜出藏有士巴拿、行山杖,其袋內另有頭盔、護目鏡、生理鹽水等。
警誡下,李稱士巴拿等用於自衛,以及守護附近連儂牆,而在警誡會面下,李稱「自衛」是指自己害怕被「白衫人」打,故向同行者取士巴拿自衛,而行山杖則用於擋格「白衫人」武器,以便安全離開。李沒作供,亦沒傳證人。
林續指,本案在 2020 年 8 月 13 、14 日經他審訊,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控方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獲高院法官張慧玲批准,並發還重審,要求原審重新考慮是否罪成。
官裁決時大幅引用高院判詞
稱受制於高院裁定
林子勤引述張慧玲判詞所載、經釐清的 5 項法律觀點,分別為「自衛只限於保護自己」此一釋義窄,不適用於本案;行山杖縱可勉強擋棍,但難以擋刀,士巴拿更難用於自衛;被告與他人去連儂牆,是預計了與他人發生暴力衝突;被告管有士巴拿並非用於自衛;案中證據不支持被告受到即時威脅。
林又引述張的判詞指,原審沒考慮被告的袋中物、案發於 2019 年,又沒充分考慮不支持被告的說法及被告的「入罪性陳詞」。官指,因被告沒對原訟庭裁決上訴,「所以受制於上述裁定,本席要依據(高院裁定)嚟考慮爭議點」。
官:自衛說法站不住腳
藉「入罪性陳述」等推論被告擬用於傷人
林子勤指,本案爭議點是被告管有行山杖和士巴拿,是否供他用於傷人意圖。原審時,林對於被告錄影會面中稱是用於自衛、擋格一說賦予比重,但高院則認為兩物不會單純地用於保護自己,因其防衛性不足,故說法站不住腳。
林續指,考慮李沒作供,警誡或錄影會面等辯白沒經盤問測試,故此次不予比重,而考慮其袋內餘下的物品,以及其「入罪性陳述」,即打算保護連儂牆,加上案發時社會環境,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李擬在爆發衝突時,用兩物攻擊他人,因此罪成。
辯方求情望減刑
稱重審後定罪情況特殊
辯方求情指,李在香港長大,案發時 22 歲,現年 26 歲,原審後大學畢業,現任保險經紀,又指被告「唔單止係一個案底清白嘅人,亦都喺過往 4 年,即係呢單案第一次受審到今天為止,一直都有保持一個好嘅品格,將自己興趣發展,無浪費到青春,無浪費到機會,呢 4 年都有努力更生」。
辯方續指,明白本案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但本案情況特殊,經重審後被定罪,望能扣減刑期。
林子勤判刑時指,辯方務實同意判監是唯一選項,認為本案所涉物品較控方呈上案例破壞性低(有灌注水泥鐵通者被判囚 8 個月),故以判囚 5 個月為量刑起點。另考慮案發於 2019 年,2020 年裁定被告無罪後大學畢業、有穩定工作,加上現已年逾 25 歲沒能適用青少年罪犯更生選項,酌情減刑至囚 3 個月。
WKCC1241/2020(HCMA244/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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