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5日星期三

2021六四|「姜牧師」等4人違限聚罪名不成立 官指「當天有報道價值」接納採訪獲豁免



2021六四|「姜牧師」等4人違限聚罪名不成立 官指「當天有報道價值」接納採訪獲豁免

分享:

 
 

2021 年六四,警方第二度以疫情為由,拒批支聯會舉辦悼念晚會並封鎖維園。報稱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人稱「姜牧師」姜嘉偉,與另外 3 人、包括 2 名報稱同一媒體的記者,否認翌日凌晨於維園外違反「限聚令」,周三(2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不成立。

其中 2 名被告供稱,當日在場採訪,曾向警方傳媒聯絡組登記編號。裁判官指,因新聞工作而出現的群組聚集,獲 599 章豁免。雖然現場人流稀疏、沒人悼念,但鑑於當日非普通日子,「本席認為當天有報道價值」。

裁判官又指,案發時沒任何事發生,「是否就等同記者沒有在工作?」,提到警員當日同樣「高度關注案發地點」,例如在祟光百貨外觀察。他認為除了攝錄、採訪,留守亦是記者工作一部分,加上警員供稱當時沒留意眾被告的談話內容,不能排除他們當時正工作,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2023 年 10 月 25 日,姜嘉偉獲判罪名不成立後離開法院。
官引控方案情指
警看到被告聊天但不知內容

被告姜嘉偉由律師陳奕勤代表,其餘 3 人自行應訊。裁判官陳志輝先引述控方案情,指控方僅依賴一名在場觀察的警員,以及其他現場影片檢控。該警員供稱 2021 年 6 月 4 日駐守東角道一帶,晚上 11 時多看到兩組人正聊天,其中一組有 4 男 1 女,包括被告姜嘉偉和黃振南,另一組為被告陳志堅、鄒心怡,但不知道聊天內容。

官引辯方案情指
3 被告屬同一媒體、當日正採訪

裁判官再引辯方案情,指被告陳志堅、姜嘉偉、鄒心怡同屬「Free HK Media」記者,當日均在銅鑼灣採訪。其中陳及鄒均指有向警方傳媒聯絡組登記編號。陳指留守至晚上 11 時多,得知鄒身體不適,於是去照顧她,其後被警員票控。

鄒則供稱當日在場候命及負責直播,晚上曾撞見同事陳及姜,他們與另一媒體人士一度爭吵,情緒失控,最後被警方票控,而她曾出示記者證。

官指新聞採訪獲豁免

裁判官接納作供警員誠實可靠、實話實說,而本案爭議,是多名被告有否參與受禁群組、是否獲豁免、599 章又是否合憲。

裁判官接納控方指,4 名被告案發時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不過,裁判官同意如果被告當時正從事新聞採訪,屬「在工作地點為工作進行的群組聚集」,即使多於 4 人,亦獲豁免。

官:「本席認為當天有報道價值」

對於控方指看不到被告當時正工作,裁判官認為,案發當日並非普通日子,「本席認為當天有報道價值」,即使控方指街道人流稀疏,沒有悼念、或有人高舉物品或標語等,然而,案發時段沒任何事發生,「是否就等同記者沒有在工作?」

官稱警方同樣「高度關注案發地點」

裁判官認為,警方當時同樣「高度關注案發地點」,例如在崇光百貨外觀察。他認為,對於記者而言,除了攝錄、採訪、抄筆記,留守亦是工作一部分,故不能排除被告當時正工作。惟裁判官重申,裁決考慮了案發日期,如果是另一日子,便會接納控方所指,沒有甚麼可採訪的事或人物。

裁判官又指,控方證人供稱沒有留意被告談話內容,基於被告的說法可能是真,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早前指第四被告路過借水服藥

4 名被告依次為陳志堅、姜嘉偉(32 歲)、鄒心怡、黃振南,各被控在 2021 年 6 月 5 日凌晨 00 時 03 分,參與受禁群眾聚集,違反第 599G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眾聚集)規例》。

其中第二及第四被告選擇不作供,裁判官的口頭裁決未有提及第四被告黃振南的案情。翻查報道,審訊時,辯方曾指黃為傷健人士,當日路過僅問人借水服藥,並無參與群組。

ESFS107/2021、ESFS108/2021、ESFS110/2021、ESFS42520/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