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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以二胡演奏《願榮光》被票控無牌演奏,最終獲裁無罪的六旬翁李解新,被指於 2021 至 2022 年期間,在大圍、旺角及中環無牌演奏及籌款,共被票控 7 罪。他否認傳票控罪受審,周二(24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 30 日,獲准保釋候上訴。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指,接納警方專家指《願榮光》一曲「與非法集結、暴動及港獨等有高度聯繫」。就被告聲稱不知籌款須事先申請,官指對法律無知非有效的抗辯理由,又指「自由並非絕對」,不能為所欲為、妄顧法律責任。
被告親自求情時稱「不承認犯罪」,稱已年屆 70 歲,「我就算死在監獄有甚麼所謂」。官判刑時則稱,《願榮光》事關國安,法庭須發清晰訊息,傳播、奏播的歌曲後果嚴重,又指被告以「軟對抗」挑起社會矛盾,「沒被起訴更嚴重罪行應感慶幸」。
官接納《願榮光》曲詞
與「暴動及港獨等有高度聯繫」
被告李解新申請以 2,000 元保釋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期間不得離港。他在法院外表示,仍相信香港法律和「一國兩制」,又指判決是否公平「應由大家評價」,「我拉的曲子就係 do-ri-mi-fa-so-la-ti,結果就變成世界大案,一個小小嘅事情變成世紀大案。」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指,被告確認曾於旺角、中環和大圍奏玩二胡,歌曲旋律與《願榮光歸香港》相同,但稱其演奏的歌曲為《願平安歸林鄭》。
官又指,被告亦稱曾到警察總部申請許可證,經了解後認為每張表格只能申請一個地點,有效期為一周,認為表格「刻薄」,最終無作申請。至於「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被告確認演奏時曾擺放紙牌,提及因被起訴而無錢打官司,他表示不知籌款須向有關部門申請。
審訊時,有多次處理反修例示威的警員供稱,示威者聽到《願榮光》一曲後「情緒高漲」,官完全接納其證供。至於研究《願榮光》的警方專家雖有多次違規紀錄、被嚴重譴責,官認為不影響其證供,故接納《願榮光》的歌詞和旋律,「與非法集結、暴動及港獨等有高度聯繫」。官又指,相片和影片為事實證人的證供提供有利佐證,同樣完全接納他們的證供。
被告稱不知籌款要事先申請
官:對法律無知非有效抗辯理由
官續指,涉案控罪於 2021 年至 2022 年發生,認為他犯案時已知悉奏樂需事先申請許可證;而他奏樂時攜有紙牌和籌款箱,則已屬法例下的「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作籌款」。至於被告聲稱不知籌款須申請,官指對法律無知並非有效的抗辯理由。
就被告稱《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保障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官認為,由被告擺放的紙牌可見,他是「以演奏換取金錢」,續指本港常有團體舉辦籌款,「不能排除別有用心的人,以此作違法行為,如欺詐或洗黑錢」,故此條例為籌款活動提供明確規範,防止違法行為。
官認為,相關條文並無禁止籌款,有關限制合乎民主社會的利益,裁定控罪合憲。
官:自由非絕對
行為挑起情緒
裁判官又稱,本案於大圍的控罪當日,警方曾向被告發出口頭警告,惟他及後仍繼續演奏,故警方作出票控,認為被告指警方沒容忍的說法站不住腳。
官指,被告享有文化活動自由,但「自由並非絕對」,不能以此為所欲為,妄顧法律責任。陳指,被告在人來人往的港鐵站出口,配以揚聲器奏樂,而《願榮光》一曲有獨特和煽動性,近年被廣泛流傳於反政府和反修例事件,有引致破壞治安風險。
官又指,犯案時社會剛轉趨平靜,被告行為挑起情緒,有死灰復燃的風險,裁定他無牌奏二胡及籌款共 7 罪罪成。
被告求情:不承認犯罪
「我就算死在監獄有甚麼所謂」
被告無律師代表,於官裁定罪成後自行求情,稱對裁決「表示反對」,質疑裁決所指其奏樂可能對他人帶來騷擾和情緒挑動的證據何在,李又表示「不承認犯罪」,指自己將年屆 70 歲,最近曾作心臟手術,「我就算死在監獄有甚麼所謂」。
李續指,立法會議員何君堯亦有奏唱《願平安歸香港》,反問「二胡是 7 個字 do-re-mi-fa-so…用哪個點說我拉《願榮光》?」
他續稱,國歌的歌詞提及「起來 不願作奴隸的人民」,指若將兩曲一同比較,反問「會否說國歌有煽動詞語?」,又稱「裁判官若站在正義一方,應該拋棄所有偏見,作出正確裁決。」
官判囚 30 日
指以「軟對抗」挑起社會矛盾
裁判官判刑時,引述律政司就《願榮光》申請禁制令一案,指法庭認同歌曲有效用作分裂國家和煽動之用,歌詞中亦包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字眼。
官指,「藝術創作和文化活動並非無底線」,《願榮光》一曲事關國安,法庭需發出清晰訊息,令公眾明白傳播、奏播的歌曲後果嚴重,社會安穩仍未牢固,或引起相反意見人士的反應,破壞社會安寧,造成漣漪效應。
官又指,案發時《國安法》已生效,被告以「軟對抗」挑起社會矛盾,「沒被起訴其他更嚴重罪行應感到慶幸」,認為本案情節嚴重,應對他人以儆效尤,起防範作用,就 7 項控罪均以 14 天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年長和曾做心臟手術而減刑,在部分控罪分期執行下,共判囚 30 日。
被告被票控 7 罪
被告李解新(69 歲,退休人士)被指 2021 年 3 度在港鐵旺角東站外拉二胡,日期為 2021 年 8 月 3 日、8 月 18 日及 9 月 9 日,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港鐵旺角東站外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他另被控 3 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於 2022 年 6 月 24 日、8 月 24 日,在港鐵大圍站 A 出口的行人路上,以及同年 9 月 29 日,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無合法辯解或合理辯解,且沒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就中環當日,他另被控一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許可證,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KCS38409-11/2021、STS8743、10299、11832/2022、STS1600/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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