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9日星期二

【黎智英案】辩方提出控方错过检控期限 法庭已没有司法管辖权处理

国际关注的黎智英案周一(18日)开审,控方首日提出的控罪是「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黎智英代表律师提出,根据《刑事罪行条例》,控方已超出6个月检控期限,法庭已没有司法管辖权处理。加上案件涉及基本个人权利,涉及新闻自由,法庭应更宽松地诠释法例,对控方更严格。

本案由3名高院《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审理,不设陪审团。杜丽冰法官曾处理首宗《国安法》案件,即「唐英杰案」,而李运腾法官就刚参与「47人初选案」的审讯,继而紧接处理本案。控方由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代表;而黎智英就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大律师关文渭代表。 

黎智英身穿灰色西装外套、蓝色衬衫,手持一本书,约早上10时在3名惩教署「黑豹」部队的人员陪同下步入法庭犯人栏,另有一名「黑豹」惩教人员就守在犯人栏的门口位置。 

而在开审前,黎坐在两名惩教中间,不时望向玻璃围栏的公众及亲友席,挥手点头又脸带微笑,然后一度戴上眼镜,继而接过传译耳机戴上准备应讯。国安处处长李桂华坐在控方团队后方坐位听审。另控方告知法庭,早前应辩方要求传召的警员证人现时也在庭内听审,辩方对此没有反对。 

黎智英的太太李韵琴、长子黎见恩、幼子黎顺恩及女儿均有到庭旁听;另外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亦有到庭。 

澄清没有申请海外证人视像作供 

在甫开庭,法官杜丽冰即主动提及有本地传媒报道,指黎智英申请海外证人以视像方式作供,但被法庭拒绝,澄清指根据相关条例,如诉讼方要申请海外证人视像作供,需在交付程序后42天内提出,澄清本案没有收到相关申请。辩方亦确认没有作出海外证人视像作供申请。 

辩方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之后就法律争议陈词,先指出「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的检控时限争议,表示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煽动罪行的检控须于犯罪后6个月内开始进行,惟本案控罪中所提到的首篇煽动刊物,于2019年4月1日发布,而最后一篇则于2021年6月24日发布,因此检控期限理应至12月 24日。黎智英则于同年12月28日才被控「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换言之已超出检控期限4天。 

彭耀鸿力陈,本案检控关乎新闻自由,任何法律上对于被告权利的保障,包括检控时限,必须得到法庭较宽松、对被告有利的诠释。对于控方指于限期前已通知法庭会提控,彭引述案件管理聆讯时的庭上对话,指控方当时仅表示有意向修改控罪,遂向法庭提出申请,而非直接加控有关控罪,意味著当时检控程序仍未正式展开。 

他续指,根据相关条例,其英文版本写有「begun」(开始)字眼,认为意指在控方把黎智英带至法庭一刻,已算开始法律程序,重申控方的检控已超过期限,并指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59D条,「由于任何适用于提出任何该等法律程序的时限已经届满,因此不能就该罪行提出法律程序」。 

彭耀鸿下午续陈词指,《刑事罪行条例》第11(1)条订明就煽动罪所提出的检控「只可于犯罪后6个月内开始进行」,认为当中所指的「开始」(begun)一词,是该条例1971年修定时特意选用的字眼,不能单凭控方就控罪向法庭及被告提出拟检控的「申诉或告发」当日,便视为检控「开始」进行又提及只有很少控罪会有订明时限性,而《裁判官条例》第26条所订明的情况(若成文法的控罪没有规定申诉或告发的时效,时效则为申诉或告发发生后起计半年之内),如《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是有意采取与《裁判官条例》第26条相同的做法,如控方现时所持的立场,则会令第11条变得「多馀无用」(redundant)。

不过,法官李运腾就指,第11条是涉及「法律程序」,但11(1)及11(2)条均是指明「检控」;彭表示同意,并指会按李官要求,在周二(19日)呈递条文于1971年修订前后的分别予法庭,并再作进一步陈词。

案件编号:HCCC51/2022 

记者:吴婷康 编辑:温晓平 网编:江复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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