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9日星期二

《願榮光》禁制令上訴案 律政司:非禁絕歌曲本身、視乎意圖 法庭之友質疑無法令網上平台下架

【獨媒報導】律政司入稟高院要求頒令禁止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今年7月法官陳健強頒下判詞拒絕。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今(19日)進行上訴聆訊。律政司一方強調並非完全禁止歌曲,只是禁止市民帶有分裂國家意圖而傳播歌曲,舉例指有人在洗澡期間獨自哼唱《願榮光》,並不算觸犯禁制令,因該人沒有分裂國家意圖。律政司稱禁制令可阻截歌曲的傳播,預防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過以中立身位參與程序的「法庭之友」代表則認為,《願榮光》歌曲本身(per se)並非違法,在如此情況下禁制令並不能使網絡服務供應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下架歌曲。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4日再聆訊,以聽取雙方進一步陳詞。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及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審理。

上訴人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孫靖乾及首席政府律師張禮欣代表。張獲准缺席是次聆訊。

答辯人是任何做出4類禁制行為的人,地址是香港境內任何範圍。沒有任何代表出席聆訊。

此外,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法庭之友」出席聆訊,以中立身位協助法庭。

警方安排約30名便衣警員及軍裝警員到聆訊進行的樓層內戒備。

律政司:音樂可用作「武器」 煽動人對抗政府

余若海指市民以假名(pseudo-names)散播歌曲,又稱呼歌曲為「香港國歌」,惟最終只有少數人被起訴及懲罰,他引用郭榮鏗案,指有很多人蒙面作違法行為卻沒有被起訴,不符法治精神,而禁制令能夠預防及制止危害國安行為,同時達到維護法治的效果。

余引述警方國安處警司黃靜嫻的誓章,指歌曲能夠(capable of)煽惑分裂及顛覆國家,帶來很大風險;在2019年反修例事件中,歌曲亦被用來浪漫化及美化示威者的行為,以上反映國安處對歌曲的評估,法庭需依賴。

余若海另引述《立場新聞》的報導文章《【專訪】「香港之歌」誕生? 《願榮光歸香港》創作人:音樂是凝聚人心最強武器》,顯示歌曲被視為「武器」。余指,現今要分裂國家,並不像舊時人們般需要用到武器,反而散播謠言及假消息的政治宣傳,便足以鼓動群眾情緒,威脅國家安全,正如上述文章所說,音樂可被用作「武器」來凝聚人心、煽惑他人作不法行為及對抗政府。

余若海

資深大律師 余若海

律政司:縱《國安法》已實施 歌曲仍有能力喚起情緒

余指,縱使《國安法》已在香港實施,歌曲仍有能力喚起人們的情緒,香港並未回歸平靜,又引述羊村繪本案的判決,指社會仍有其他暗湧,隨時會再爆發。余提到,社會上不同政見人士對於《國安法》及警方執法意見分歧,再不像從前的香港人般一同「活在獅子山下」。

對於原審法官指「公眾教育或許更加有效」減少歌曲的傳播,余則反駁指,除非法庭頒下命令,否則網上平台會繼續容許網民以化名(pseudo-names)傳播歌曲。

律政司強調禁制令沒有不合比例限制自由權利

原審法官在判決曾提到,即使禁制令會「產生寒蟬效應」,但考慮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會傾向批出禁制令,只是有見禁制令沒有效用(utility)及與現行刑事法律有衝突,所以才拒絕批出禁制令。余若海強調,反映原審法官也認為禁制令對自由權利的限制是合乎相稱性,並希望掃除市民的誤解,並非律政司一作出申請,法庭便會不考慮任何對自由權利的影響而批准,反指法庭有責任去確保市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保障。

余續指,禁制令並不會牽連無辜者,例如新聞工作者和學術研究人士,因此不會產生「寒蟬效應」。

律政司:禁制令可阻網絡供應商傳播 原審法官錯誤地評估沒有效用

法官潘兆初問及,禁制令不會超出刑事法律要求的範圍,也不會小於該範圍,那麼禁制令可如何促進刑事法律執行?余若海則指,若法庭頒下禁制令的話,網絡服務供應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會停止讓網民傳播《願禁光》。由於歌曲的歌詞和旋律有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法庭如果能依據《國安法》第3及8條,「有效」及「切實執行」《國安法》及本港法律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行使司法管轄權批出禁制令,能達到預防效果,然而原審法官卻錯誤地評估禁制令沒有效用,未有切實執行《國安法》第3及8條。

法庭之友:法庭應平衡國家安全與市民基本權利

「法庭之友」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樂信指,法庭需考慮禁制令執行時,會否與《國安法》的刑事法律系統產生重大衝突。陳提醒法庭,若果法庭應律政司要求頒下禁制令,這是一個單方面的申請,以及針對對象是全世界(“It’s against the world.”)。

陳亦籲法慮考慮國家安全的同時,能考慮市民的基本權利,在兩者之間作出平衡,以免對廣大公眾造成負面影響,涉及市民的表達自由及資訊自由流通。陳籲法庭留意《國安法》第4及5條提及「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和「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強調法庭就此有憲制責任。

法庭之友:歌曲本身不違法 禁制令不會使網絡供應商下架歌曲

至於禁制令的實質效用,陳指《願榮光》歌曲本身(per se)並非違法,禁制令只針對市民懷有非法意圖及目的的情況下散播歌曲,因此不會明確地向網絡服務供應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指出歌曲本身是違法,不會使他們下架歌曲。

陳又指,禁制令只能讓市民知道,如果以非法理由及目的使用歌曲,便會觸犯禁制令,有理性的市民便會停止作出受禁行為,可是對於決意犯罪的人士,縱使有《國安法》他們依然會準備傳播歌曲,禁制令於他們而言不會增加額外阻嚇性。

陳亦籲法庭考慮,當市民因為一個行為而同時觸犯民事的禁制令及刑事法律,會否造成「一罪兩審(double jeopardy)」,然而律政司一方未有處理這議題。

關於「寒蟬效應」,陳提及《願榮光》曾經被支持政府人士使用,而禁制令的界線並不清晰。

律政司強調非完全禁止歌曲 洗澡期間唱《願榮光》不違法

余若海在回應陳詞中,確認禁制令只針對把《願榮光》錯誤地說成「香港國歌」的行為,以及懷有危害國安意圖地散播歌曲,而非歌曲本身。法官問到,這何以與禁制令效用相關。余則指,香港市民普遍來說均是守法,當禁制令頒下後,市民便不會在網上搜尋歌曲,歌曲的傳播便會減弱。

法官問到,這只關乎市民對歌曲的使用,而不太關乎歌曲在網絡上的存在。余指,若果有人上載一段含《願榮光》的影片,以「香港國歌」為題,而有人在 Google 搜尋「國歌」,而搜尋結果顯示該影片,搜尋的人士是否觸犯禁制令則視乎警方調查其意圖。余最後認為禁制令可從各方阻截歌曲在網絡流傳(break the circuit),達到預防、制止及懲罰之效。

余強調律政司並非完全禁止歌曲,只是禁止市民帶有分裂國家意圖而傳播歌曲,舉例指有人在洗澡期間獨自哼唱《願榮光》,並不會觸犯禁制令,因該人沒有分裂國家意圖。

法官潘兆初指,需要多些時間了解禁制令如何使網絡服務供應商阻截涉及《願榮光》的內容流傳,希望進一步聽取雙方陳詞,因此押後至明年2月24日再聆訊。法官並指示律政司在押後期間修訂禁制令條款。

正在還柙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欲加入上訴程序遭拒,法官陳健強在書面判詞中指鄒並不符合律政司入稟狀對「被告」的描述,她亦拒絕提出加入訴訟的申請(make a joinder application),成為「加入訴訟人士」(intervener),因此不能被視為「訴訟方」。換言之鄒無法參與是次上訴程序。

案件編號:CACV27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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