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星期六

國安法三年半.審訊判刑篇|沒陪審、聘海外狀須獲證明、認罪減刑受限下的新式審訊

國安法三年半.審訊判刑篇|沒陪審、聘海外狀須獲證明、認罪減刑受限 國安案新式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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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篇】
14 宗已起訴國安案
大部分在區院處理

據《法庭線》統計,截至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共有 91 人被控《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罪行,分為 14 宗案件(見下表),分別在高院原訟庭(5 宗)、區院(8 宗)及裁院(1 宗)處理;審訊階段方面,6 宗正處理原審或上訴,6 宗已完成原審或上訴,餘下兩宗待答辯或排期開審。

國安法三年半:14 宗已起訴國安法案件進展

Table with 3 columns and 14 rows.
唐英傑案(高院)1原審完成
鍾翰林案(區院)1原審完成
光城者被指煽動顛覆案(區院)7原審完成
賢學思政案(區院)4原審完成
黎智英案(高院)9原審中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高院)47原審中
光城者被指串謀恐怖活動案(高院)8原審中
呂世瑜案(區院)1上訴完成
馬俊文案(區院)1上訴完成
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區院)4上訴中
集英楊武堂案(區院)1上訴中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裁院)5上訴中
香港獨立黨案(區院)1待答辯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高院)3待開審
唐英傑是首宗國安案被告,涉在《國安法》實施翌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撞向警員,被控恐怖活動罪及煽動分裂國家罪。他的案件在高院原訟庭審理,曾申司法覆核挑戰律政司司長指示不設陪審團的決定,兩度被駁回。(資料圖片)

唐英傑挑戰不設陪審團失敗
上訴庭指檢控決定不受干預

5 宗在高院原訟庭處理的案件中,除了「光城者被指串謀恐怖活動案」的全數被告,認罪或待正式答辯,交由一名法官處理外;其餘 4 案,律政司司長均運用《國安法》下的權力,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改由 3 名指定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

「唐英傑案」中,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以考慮「陪審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為由,指示不設陪審團。唐英傑一方不服,申請司法覆核,但被高院法官李運騰駁回;李指出,《國安法》設立「新的審訊模式」,全權由律政司司長決定是否有陪審團,亦沒有明文規定律政司須事前通知被告方或聽取其陳詞。

唐不服判決提上訴,再被上訴庭駁回,判詞指律政司發出不設陪審團證書的決定,屬檢控決定,受《基本法》第 63 條保障,不受干預。

初選 47 人案不設陪審團
家屬質疑 律政司指無減被告權益

其餘 3 案,即「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黎智英案」及「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均以「涉外因素」、「保護陪審員人身安全」,以及若設陪審團「有可能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等 3 個理由,指示不設陪審團,均由 3 名指定法官審理。

初選案被告梁國雄的妻子、社民連陳寶瑩當時受訪,指該案涉及本地初選、證據均為公開資料﹐不明白與「涉外」有何關係,又稱「本身冇聽過『涉外因素』」。她認為,律政司司長引用的 3 個理由均屬「預防性」,質疑理據不足。

律政司當時指,會按《國安法》和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指示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又指有關條文訂明由 3 名法官組成審判庭的安排,「目的正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

初選案被告、社民連梁國雄。該案由律政司司長指示不設陪審團,梁的妻子陳寶瑩曾質疑,而律政司指安排無減被告權益。(資料圖片)

國安案法官由特首指定
可徵國安委、首席大法官意見

目前 14 宗已進入司法程序的國安案件,提堂、審批保釋、交付程序,審判及上訴,均由各級法院的「指定法官」負責。他們由特首指定,每次獲指定的任期為一年;而作出指定前,特首可徵詢香港國安委及終院首席法官的意見。

獲指定的法官會列入名單,而司法機構按該名單委派法官處理國安案件;名單並不公開。政府指,由於出現針對法官的「起底」及恐嚇、威脅行為,認為不應披露;司法機構則指,所有審理國安案的法官或司法人員,於審理期間均是指定法官。

終院至今處理的國安案上訴
未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

在終院處理的國安案,包括「黎智英案」保釋、延聘英國御用大狀、「呂世瑜案」刑期爭議的終極上訴,都由屬於「指定法官」的常任法官、本地非常任法官審理,並沒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

司法機構曾回覆傳媒指,《國安法》並沒對指定法官的國籍有任何規定;一直根據《國安法》的規定,安排指定法官審理與國安有關的案件。

目前在終審法院處理的國安上訴案件,均由屬於指定法官的常任法官及本地非常任法官負責,沒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資料圖片)

控方團隊均屬律政司人員
維護國安檢控專員身分未公開

至於各宗國安案的檢控團隊,均為律政司人員,主控包括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和周天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等;暫未有外聘主控。

律政司於 2020 年在《國安法》在港實施後,成立維護國安檢控科,不過網站上未有展示國安檢控專員的姓名,做法與其餘 6 個科有別。

律政司網頁,未有展示維護國安檢控專員的姓名。(網頁截圖)

黎智英原獲准聘 Tim Owen
人大常委其後釋法

至於辯方,面對 3 項國安控罪的黎智英,欲延聘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為代表抗辯,獲高院批准;律政司兩度上訴,被上訴庭及終院駁回。

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應港府提請,首度就《國安法》釋法,指明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的問題,香港法院應向特首取得證明書;而如法院未有提出,香港國安委應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黎智英一方隨後分別入稟高院及申司法覆核許可,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獲准聘 Tim Owen,又披露國安委曾建議入境處,拒絕批出簽證,認為屬於越權。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一併駁回,指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法院沒能力處理,而國安委的相關決定亦不屬越權。

黎亦就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被駁回提出上訴,排期於 2024 年 4 月在上訴庭處理。黎其後延聘在港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狀 Marc Corlett,與資深大狀彭耀鴻等一同代表抗辯;Tim Owen 沒加入其團隊。

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othy Wynn OWEN KC。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黎智英案」的爭議,對本地的法律發展具「龐大的重要性」、帶來極大的司法價值,考慮公眾利益後,批准他延聘 Tim Owen 代表抗辯。圖為 Tim Owen 來港參與其他案件。(資料圖片)

9 人提出上訴
馬俊文得直獲減刑

已審結的案件中,定罪率為 100%,有 9 人提出上訴。當中,被判囚 9 年的唐英傑,一度就定罪和刑期提上訴,他其後自行去信法庭放棄,惟其代表律師稱不知原因。「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亦就定罪及或判刑提上訴,正待判決。

馬俊文、呂世瑜均提出刑期上訴,馬獲減刑至判囚 5 年;呂世瑜則被駁回。「光城者煽動顛覆案」兩名男被告,以及「集英楊武堂案」的武術教練,原審均判囚 5 年,他們均已提出刑期上訴,待排期處理。

政府修例
可就原訟庭無罪裁決提上訴

一般而言,高院原訟庭於審理刑事案時設有陪審團,如被告獲裁定無罪,控方無法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即不能挑戰原訟庭作出的無罪裁決。

政府於 2023 年 5 月提出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就原訟庭 3 名指定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的國安案,容許控方以「案件呈述」方式,就無罪裁決或命令提出上訴,而上訴庭可指示恢復審訊或重審。立法會同年 7 月通過修例。

根據新例,當律政司提出上訴,法庭可應律政司司長的申請,將獲裁無罪的被告收押,或以《國安法》門檻考慮准予保釋,以待上訴裁決。

馬俊文否認煽動分裂國家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被判囚 5 年 9 個月。他刑期上訴得直,減至判囚 5 年。(資料圖片)

【判刑篇】
《國安法》採分級量刑
以被告角色及犯罪情節等為基礎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0 日,14 宗已起訴的國安案之中,9 宗原審階段完結,共 25 人罪成。當中 20 人認罪,其餘 5 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除 6 人被判入教導所,其餘 19 人被判囚 3 個月至 9 年。其中 6 人的刑期為 5 年或以上(見下表)。

國安法三年半:25 名罪成被告的判刑

Table with 4 columns and 15 rows.
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恐怖活動不認罪9年
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不認罪5年
蔡永傑*光城者案;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認罪5年3個月
陳右津*光城者案;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認罪5年
黃德強*集英揚武堂案;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認罪5年
呂世瑜*煽動分裂國家認罪5年
鍾翰林分裂國家認罪3年7個月
王逸戰賢學思政案;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認罪3年
陳枳森賢學思政案;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認罪2年10個月
朱慧盈賢學思政案;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認罪2年半
張敬生*、郭永皓*、杜林丞亨*、容頌禧*港大評議會案;宣揚恐怖主義認罪^2年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不認罪4.5個月
梁錦威、陳多偉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認罪3個月
5名案發時15至18歲被告(光城者案)光城者案;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認罪教導所
黃沅琳賢學思政案;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認罪教導所

《國安法》引入以被告角色及犯罪情節等為基礎的分級量刑方式,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罪分 3 級量刑:「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判囚 10 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判囚 3 年以上至 10 年以下;而「其他參加」判囚 3 年以下。

至於煽動、協助、教唆、資助他人干犯上述罪行,如屬「情節嚴重」,判囚 5 年以上至 10 年以下;「情節較輕」的則判囚 5 年以下。

就恐怖活動罪,如屬「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判囚 10 年以上至終身監禁;「其他情形」判囚 3 年以上至 10 年以下。至於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須判囚 3 至 10 年;如屬「罪行重大」則判囚 10 年以上至終身監禁。

唐英傑、鍾翰林被控實質控罪
其餘 19 人被控煽動他人犯罪

上述 25 名罪成被告當中,唐英傑及鍾翰林都被控實質控罪,即實際干犯罪行,而非以煽動他人等方式犯案。就唐英傑的恐怖活動罪,法庭裁定案中警員不是「重傷」,遂按「其他情形」類別,以判囚 8 年作量刑起點;而煽動分裂國家罪則屬「情節嚴重」,以判囚 6 年半為量刑起點;兩罪總刑期 9 年。

被控分裂國家罪的鍾翰林,法官指他屬「積極參與」,以判囚 4 年半為量刑起點,計算認罪減刑後,判囚 40 個月,連同另一​​洗黑錢罪,鍾的總刑期為判囚 43 個月。

呂世瑜承認煽動分裂國家罪,原審考慮認罪扣減,原判囚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提出判刑須受《國安法》最低刑期限制,官遂改判呂監禁 5 年,令他即使認罪,亦不能獲得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資料圖片)

6 人被裁「情節嚴重」
4 人認罪不獲全數減刑

包括唐英傑在內,被控以「煽動」他人犯罪的被告,共有 6 人被裁定屬「情節嚴重」(見下表),當中 4 人認罪,惟受限於《國安法》設下最低刑期,而未獲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他們均被判囚 5 年或以上。

當中,被指於 2020 年在 Telegram 頻道煽動港獨的理大學生呂世瑜,在區院承認煽動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以判囚 5 年半為起點,經認罪扣減至判囚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提出判刑須受《國安法》最低刑期限制,「情節嚴重」須判囚至少 5 年,胡遂改判呂監禁 5 年。

呂不服提出刑期上訴,在上訴庭及終院均敗訴。終院並裁定,就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強制性刑罰,指法庭可考慮認罪等因素而減刑,但不可減至超出刑罰的下限。終院亦裁定,《國安法》第 33 條所列出的 3 個條件,例如自動投案,才可減刑至超出刑罰下限。

國安法三年半:罪成被告分級量刑情況

Table with 2 columns and 13 rows.
恐怖活動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其他情形(1人)唐英傑
分裂國家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
積極參加(1人)鍾翰林
其他參加/
煽動分裂國家
情節嚴重(3人)唐英傑、呂世瑜、馬俊文
情節較輕/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情節嚴重(3人)陳右津、蔡永傑、黃德強
情節較輕(9人)光城者案*5名案發時15至18歲被告、賢學思政案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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