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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條立法公眾諮詢下周三結束,政府在文件首次定性 2019 年反修例衝突為叛亂行為,稱以暴動罪處理,在罪名或罰則上都未能充分反映本質,倡新訂「叛亂罪」,針對「危害香港整體公共安全」的暴力行為,又引外國法律為例,指最高可判囚 10 年至終身。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如何定義「整體公共安全」屬程度問題,舉例越南船民騷亂局限於一處地方,但若似 2019 至 2020 年衝突般擴散至各區,料可引叛亂罪檢控;又指七一衝擊立法會一事,與美國衝擊國會山莊事件相似,均涉褻瀆國會或立法會大樓,料亦會觸犯叛亂罪。
現時暴動罪最高判囚 10 年。據《法庭線》統計截至今年一月,反修例暴動案共 553 人判囚,當中 390 人判囚 3 年至 5 年以下;49 人判囚 5 年或以上。至於七一立法會案,鄒家成、孫曉嵐、王宗堯等 12 名被告暴動罪成,將於 3 月 16 日判刑。
23條立法報道:
23條叛亂罪|翻查政府引外國例 加、澳須證目的為推翻政府 美例被指不清晰
23 條立法專題報道專頁
諮詢文件倡新訂叛亂罪
針對危害整體公共安全暴力行為
政府的 23 條立法諮詢文件,建議新訂「叛亂罪(offence of “insurrection”)」,擬針對 3 種行為,包括:
(a)加入與中國武裝力量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或作為其中一分子; (b)意圖損害中國武裝力量在武裝衝突中的形勢,而協助正在與中國武裝力量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或 (c)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或香港整體公共安全,而在香港特區作出暴力行為。
文件解釋,另外建議修訂的「叛國罪」,主要針對在與「外敵」之間武裝衝突中,背叛國家的行為,但該罪是否適用於「一個中國的嚴重內亂甚至武裝衝突」存有疑問,故建議另訂「叛亂罪」。
文件又指,美國、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都訂有法律,應對類似事宜,細節各有不同,最高可判囚 10 年至終身。《法庭線》翻查 4 個國家的相關法例,澳洲載有辯護條款,而美國 2021 年國會山莊受衝擊事件中,美國司法部未有引用叛亂罪控告參與者。(見另稿)
文件:2019 年暴亂程度遠超暴動
以暴動罪處理不足反映危害國安本質
諮詢文件在闡述「立法的必要性」一段,指香港近年面對「全港性大規模暴亂」,包括全港性堵塞行動,佔領機場、公路和隧道,癱瘓交通,而持續多月的暴亂「嚴重危害香港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的程度,已遠超一般暴動、刑事損壞等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的叛亂行為」。
文件建議新訂「叛亂」罪的一章又指,以《公安條例》下的「暴動」罪處理 2019 年大規模暴亂, 「無論是罪名或罰則都未能充分反映該等暴亂危害國家安全的本質」。
擬訂新罪針對「暴力作為」
現暴動罪字眼為「破壞社會安寧」
文件建議新訂的「叛亂罪」,有兩項針對「武裝衝突」中的行為,餘下一項則針對在香港作出的「暴力作為」(doing a violent act)。
現時《公安條例》第 19 條下的「暴動罪」,是以「非法集結」的定義(即 3 人或以上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為基礎,並指明當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commits a breach of the peace),即屬暴動。
暴動罪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判囚 10 年,而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囚 5 年。
反修例至今 553 人判囚
49 人判囚 5 年或以上
就反修例衝突,政府未有公布被控暴動罪的人數。據《法庭線》以法庭審訊、判詞等統計,截至 2024 年 1 月 16 日,共有 842 人被控,當中 618 人罪成。罪成案件之中,553 人被判囚,當中 390 人判囚 3 年至 5 年以下;49 人判囚 5 年或以上。
至於七一立法會案,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王宗堯等 14 人被控暴動;其中 8 人認罪,另 4 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案件將於 3 月 16 日判刑。
江樂士料涵蓋擴散各區衝突
及類似七一衝擊立會事件
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書面回覆《法庭線》時指,如何定義「香港整體公共安全」屬程度問題,舉例指 90 年代的越南船民騷亂,屬於局限於一處地方及較小規模(invariably been localized and small-scale)。
他指,但若似 2019 至 2020 年的衝突般擴散至全港各區,「正如『五區開花』口號所宣稱那樣」(as the popular slogan “blossoming in five districts” proclaimed),意圖危害全港公共安全,並對社會構成真實威脅,料「叛亂罪」就可用作針對「危害到特區本身」(endanger the Region itself)的叛亂行為。
他又指,2019 年七一衝擊立法會事件,與美國 2021 年衝擊國會山莊的事件相似,兩者均涉褻瀆(desecration)國會或立法大樓。他認為具「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或香港整體公共安全」的意圖,相信亦屬「叛亂罪」涵蓋範圍之內。
江樂士:澳洲部分國安罪
亦以「罔顧後果」為基礎定罪
被問及擬訂新罪中,將「罔顧是否會」危害中國主權、香港整體公共安全亦列為犯罪意圖,門檻會否過於寬鬆?江樂士認為,「罔顧後果」(recklessness)的概念在香港法律中發展成熟,而終審法院在一個 2004 年的案例中已確立有關原則。
翻查該案例,終院採納英國的相關原則,裁定「罔顧後果」應定義為「該人在知悉存有或可能存有風險下罔顧實情地行事,或在知悉某後果或會產生的風險下,罔顧後果地行事,而在該人所知的情況下,承擔該風險乃屬不合理。」
江樂士又指,即使在澳洲,部分國安罪行亦可在「罔顧」基礎上定罪,例如破壞活動罪(sabotage)、外國干預(foreign interference)及支援外國情報機關罪(supporting a foreign intelligence agency)等。
文件首次定性反修例
屬「危害國安叛亂行為」
整份 23 條立法諮詢文件中,政府以「黑暴」、「港版顏色革命」統稱 2019 年反修例衝突,並指有「境外勢力與境內反中亂港分子勾連」(見另稿),亦首次以「叛亂」定性 2019 年的衝突。
《法庭線》以「叛亂」作為關鍵詞,在政府新聞公告資料庫中檢索,發現 2019 年 6 月至今,未見有政府官員在有紀錄的公開發言中,以「叛亂」形容反修例事件。
另外翻查談及 2019 年 7 月 1 日衝擊立法會、7 月 21 日衝擊中聯辦的新聞稿,亦未見港府官員使用「叛亂」形容事件。
七一事件後,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翌日見記者,形容示威者行為「極暴力」、「嚴重影響香港法治的核心價值」,未提及危害國安;至於衝擊中聯辦一事,政府曾發稿強烈譴責示威者惡意包圍及衝擊中聯辦,塗污國徽,「公然挑戰國家主權」。
政府就 23 條立法的公眾諮詢,將於 2 月 28 日完結。據保安局網頁簡介,公眾可以郵寄、電郵或傳真遞交意見。諮詢文件全文載於保安局網站。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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