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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 23 條立法諮詢文件建議,新訂「叛亂罪」,處理包括性質及程度上比暴動更嚴重的行為,並以美國、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為例,指均有法律應對類似事宜。
翻查相關外國法例,加、澳的條文註明「為了推翻政府」、「企圖推翻憲法或政府」,而澳設有辯護理由,指若懷善意意圖不屬違法。至於美國,該罪最高判囚 10 年,與香港現時暴動罪一樣,但國會研究指該條文不清晰,而司法部在國會山莊衝擊案亦沒引用該罪起訴。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受訪時,指按美國法院就相關罪行的定義,概括而言該罪與現時港府倡訂的叛亂罪「不相上下」。他又認為,本港表達自由受《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毋須參考澳洲另訂辯護條款。
23條立法報道:
23條叛亂罪|針對危害整體公共安全暴力行為 江樂士:七一衝擊立會屬叛亂
23 條立法專題報道專頁
諮詢文件引 4 國法例
加、澳、新:最高囚終身
23 條諮詢文件的叛亂罪部分,引用美國、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 4 個國家的相關法例。《法庭線》翻查該 4 項外國法例的條文(見下表),並就細節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作書面查詢。
4 個國家的罪行,名稱及寫法各異;美國為「反抗或叛亂」罪(rebellion or insurrection)、加拿大為「叛國」罪(treason)、澳洲及新加坡的相關法例則分別名為「背叛 / 變節」罪(treachery)及「對抗當局的罪行」(offences agaisnt authority)。
加拿大、澳洲及新加坡的罪行,訂明最高刑罰均為終身監禁。而美國罪行,最高判囚 10 年,並禁止擔任任何公職。
加、澳條文:
須證目的為推翻政府
加拿大的「叛國」罪及澳洲「背叛/變節」罪,條文均包括「使用武力或暴力」(use of force or violence)元素。
另外,加拿大的條文訂明須證被告行為「為推翻加拿大或省政府的目的」而使用武力,或在沒有合法權限為外國代理人提供可用作危害加拿大國防或安全的軍事或科學資料。
澳洲的條文則包含「意圖推翻聯邦憲法或聯邦政府,或州政府,或任何領土的政府,或聯邦政府的合法權力」。
至於新加坡「對抗當局」罪,則訂明任何人計劃(plans)「非法剝奪或廢黜總統的新加坡主權 」或「以犯罪手段威嚇政府」,即屬犯罪。
澳洲訂有辯護條款
為指出施政錯誤等不屬犯罪
此外,澳洲《刑事法典》第 80.1AC 條下「背叛/變節」罪,而同一章就該罪及「促使針對憲法暴力(urging violence against the Constitution)」等罪,訂有法定辯護理由,指如果任何人懷有善意意圖(tries in good faith)嘗試指出國家或官員的錯誤,或指出政府、憲法或法律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糾正等,相關行為則不會構成犯罪。
美衝擊國會山莊案
國會研究指「反抗或叛亂」罪涵蓋不清晰
2021 年年初,前美國總統特朗普支持者衝擊國會山莊,企圖阻撓大選結果認證,造成 5 人死亡、包括 140 名警員在內等多人受傷,引起對「反抗或叛亂」罪的討論。美國國會研究處事後數天提交報告,分析針對衝擊行為可能適用的法例,提到「反抗或叛亂」罪的涵蓋範圍並不清晰(unclear),條文未有定義何謂「反抗」或「叛亂」,而美國史上甚少以此罪提告。
美國國會調查委員會撰寫的調查報告,建議司法部調查特朗普是否觸犯包括「煽惑叛亂」(inciting insurrection)在內等刑事罪行。不過當局最終未有以此罪起訴特朗普,而是起訴他「串謀違反公民權利」(conspiracy to violate civil rights)、「串謀欺騙政府」(conspiracy to defraud the government)等罪。
翻查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資料,事發後 3 年,逾 1,265 人被起訴,約 1,186 人被控「進入或逗留在受限制的聯邦建築物或場地」(entering or remaining in a restricted defereal building or grounds),約 452 人被控「襲擊、抵抗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僱員」(assaulting, resisting, or impeding officers or employees) 等。截止 2024 年 1 月 6 日,889 人認罪或經審訊後定罪。
另有 4 人承認「煽動串謀」(seditious conspiracy),其中右翼組織「驕傲男孩」(Proud Boys)前領袖 Henry “Enrique” Tarrio 去年經審訊後定罪,連同阻差等其他控罪,同年 9 月被判囚共 22 年,為至今相關案件中刑期最長。
江樂士:各國寫法不一
但罪行基本元素重疊
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書面回覆《法庭線》指,雖然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名稱不同,寫法亦不一,但法例的基本元素有重疊之處,「明顯地這些地區全都有法律應對叛亂性質的行為(it is clear that all these places have laws to counter conduct that is insurrectionists in nature)」。
他續指,美國法院定義該國「反抗或叛亂」罪,為「程度超越暴亂或騷亂(something more than a mob or riot)」、「針對公民或政治權威的起義(a rising against civil or political authority)」或「一定數目的人公開及主動反對城市或州分行使法律(open and active opposition of a number of persons to the executing of law in a city or a state)」,指概括而言,該些定義與現時 23 條擬訂的叛亂罪「不相上下(on a par with)」。
至於新加坡的「對抗當局」罪,江樂士認為則等同是本港《國安法》第 22 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江樂士認為,表達自由已受《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認為香港毋須參考澳洲,考慮另訂辯護條款。他又指,「為確保如 2019 至 20 年叛亂的恐怖情況不再發生」,擬訂的叛亂罪有助保障香港居民平靜生活和福祉,及免於恐懼下營商、工作。
據保安局網頁簡介,公眾可於 1 月 30 日至 2 月 28 日,以郵寄、電郵或傳真遞交意見。諮詢文件全文載於保安局網站。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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