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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
律政司與被告方均不服決定,周五(23 日)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要求終院釐清「組織」意思,認為上訴庭詮釋過於狹窄,又指有被告當時手持咪高峰、做出手勢,強調他們帶路都是組織。終院聽畢陳詞,即場駁回其上訴申請。
終院向黎智英等7被告批出上訴許可
就被告方早前獲批出上訴證明書的議題,即《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檢控過程中延遲執法及定罪,有否違反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至於不獲批出上訴證明書的議題,如「集會」定義、《公安條例》帶來寒蟬效應等。被告方引述召集人陳皓桓指當時呼籲群眾離開,「如果銅鑼灣走唔到,喺灣仔走;如果灣仔走唔到,喺金鐘走」,重申大量群眾需要離開現場,被告僅按指示安全疏散。終院聽畢陳詞,就是否就此點批出許可擇日判決。
被告方針對「參與集結」罪上訴,正還押的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以及何秀蘭未有到庭,吳靄儀及李柱銘則到場旁聽;律政司由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及吳加悅代表,針對「組織集結」罪脫上訴,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
律政司被拒批上訴證明書後
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何秀蘭在原審,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上訴庭於 2023 年 8 月 14 日頒判決,裁定 7 人「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明知而參與集結」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則全部駁回,眾人獲減刑 3 至 6 個月。
雙方不服上訴庭的裁決,分別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上訴庭於同年 12 月 8 日拒絕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裁決的申請,批准被告一方就「參與集結」罪申請上訴,律政司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FAMC24-29/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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