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組織集結」獲撤罪 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組織集結」獲撤罪 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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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向黎智英等7被告批出上訴許可

就被告方早前獲批出上訴證明書的議題,即《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檢控過程中延遲執法及定罪,有否違反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至於不獲批出上訴證明書的議題,如「集會」定義、《公安條例》帶來寒蟬效應等。被告方引述召集人陳皓桓指當時呼籲群眾離開,「如果銅鑼灣走唔到,喺灣仔走;如果灣仔走唔到,喺金鐘走」,重申大量群眾需要離開現場,被告僅按指示安全疏散。終院聽畢陳詞,就是否就此點批出許可擇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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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針對「參與集結」罪上訴,正還押的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以及何秀蘭未有到庭,吳靄儀及李柱銘則到場旁聽;律政司由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及吳加悅代表,針對「組織集結」罪脫上訴,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

律政司被拒批上訴證明書後
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何秀蘭在原審,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上訴庭於 2023 年 8 月 14 日頒判決,裁定 7 人「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明知而參與集結」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則全部駁回,眾人獲減刑 3 至 6 個月。

雙方不服上訴庭的裁決,分別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上訴庭於同年 12 月 8 日拒絕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裁決的申請,批准被告一方就「參與集結」罪申請上訴,律政司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FAMC24-29/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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