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她因涉71衝擊立法會事件,被警方以「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正式落案起訴。香港佔領立法會案其中6名被告,包括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周二(6日)求情。孫指身為熱愛香港的人,投身反修例倡議是「自然而義不容辭嘅事」,表示「未來我將會繼續活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生活」。孫發言過程中,法官至少5度打斷並警告會中止其發言,又指「呢個唔係一個舞台畀你表達個人意見」。案件將在3月16日判刑。
法官多度打斷孫發言指其「離題」
孫曉嵐由大律師葉青菁代表,葉在裁決當天已表示孫欲親自陳詞,結果在控方不反對下,獲暫委法官李志豪批准。孫周二身穿黑衣、束起馬尾出庭,手持筆記步向收音咪,先確認聲量沒問題後,即開始陳詞,指案發至今整整4年半,自己終有機會在「認罪制度之中用言語表達自己」,又指留意到大批未成年人士被捕及檢控,認為刑事法庭忽視了「Best interest of trial」原則。
不過,法官此時即打斷孫,指其求情「離題」,孫曉嵐之後繼續陳詞,透露自己自大學起已關心學童精神健康,在案發前一天,仍出席關注社會事件對年輕人造成精神情緒困擾的記者會,呼籲大眾珍惜生命,而在被還柙的250多天,縱感困難重重,她仍一直盡力發聲倡議,又裝備自己報讀課程,自言一直關心時事,積極參與社會事務,而她在2019年修讀人權法碩士,深信知識可帶來改變的可能,故望盡己所能力守社會珍視的核心價值,繼而指身為熱愛香港的人,投身反修例倡議是「自然而義不容辭嘅事」,當核心價值面臨挑戰時會挺身而出。
孫指暴動罪定義寬鬆 自己縱無暴力亦已干犯
孫之後提及抗爭者在主權移交日子進入議事廳叩問政府,惟當談及本港欠缺真正雙普選時,法官再次打斷,提醒她「呢個階段唔係畀你表達政治取向」;孫就解釋會談及認罪原因,稱:「我決定認罪,因為了解法律條文字面含義,即使我當日無作出損毀死物、破壞社會安寧,由始至終對人重視,從未使用任何暴力,都干犯定義寬鬆的暴動罪,喺政權眼中真正嘅罪名,係對民主自由人權嘅追求。」
法官聞言再打斷孫發言,並著辯方與其商討有何內容可在庭上陳述,孫力陳之後有個人反思部分,望法官給予數分鐘時間,李官亦打斷道:「呢個唔係一個舞台畀你表達個人意見」,法官下令短暫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法官之後在再開庭後明言,孫有律師代表,法庭仍容許她親自表述屬例外例子,若孫續發表政治言論,法庭或會終止其發言,「我希望你好好珍惜機會,唔好濫用咗呢個情況」。
孫再陳情指真誠面對自我者不逃避思考,故她從未停止觀察、學習及反思,案發當日她沒有預謀及組織地進入「中門大開」的立法會,又表明理解法庭非追求歷史真相的平台,而自己從未放棄追求公義及兒童權利工作,最後結語道:「我將永遠敝開心窗,保持對他人關心,承擔代價後早日回歸自由、愛我嘅人身邊,未來我將會繼續活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生活。」
辯方望法庭對兩記者被告以罰款處理
至於本案其餘被告,黃家豪由資深大律師潘熙求情,指他當時以城大編委記者身份進入立法會採訪,接觸被示威者損毀的《基本法》小冊子只為有更好角度拍攝,沒涉任何肢體衝突,但不幸法庭認為他此舉違法,力陳黃無意圖干擾證物,望法庭採納「方國珊案」及「葉寶琳案」,以罰款處理黃的判刑;另一被告馬啟聰的大律師亦望法庭以罰款處理判刑,重申馬當天沒有參與或領導抗爭活動,而讀者可透過馬拍攝的照片或直播了解當晚情況,也與社會利益相關。
法庭同日亦處理同案另3名被告畢慧芬、羅樂生及沈鏡樂的求情,其中辯方同意基於各人認罪日子,只可獲20至25%的認罪扣減;庭上又透露,畢慧芬有14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3項暴動罪。其餘同案另8名被告,包括何俊諺、潘浩超、王宗堯、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林錦均及鄒家成,就會在本月21日求情,各人判刑就訂於3月16日進行。
孫曉嵐陳情全文:
案件編號:DCCC1124/2022
記者:吳婷康 編輯/網編:畢子默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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