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星期四

反恐首案|7人否認串謀殺警等 控方指部分人為「屠龍小隊」成員 協議沒實行因警作拘捕

反恐首案|7人否認串謀殺警等 控方指部分人為「屠龍小隊」成員 協議未有實行因警作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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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計劃遊行放炸彈、射警
炸藥400米範內可致嚴重傷亡

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 3 男 6 女陪審團審理。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和伍永杰。辯方代表為大律師李國輔、于雋謙、姚本成、陳雅琪、梁鴻谷、柯愷欣、林芷瑩、何正謙、是香媛、余承熹、陳偉彥、黃思希、馬維騉、容潔礬。

控方周二(23 日)作開案陳詞,指被告計劃在民陣遊行期間引爆炸彈,並在高處射擊到場警員,以逼使警員後退,再引爆威力達半徑 400 米、內有逾百枚鐵釘的炸彈;當警員被擊中時再「全民執槍」。

控方指3被告為「屠龍小隊」成員

控方代表周凱靈周三續作開案陳詞,指「屠龍小隊」縮小規模後,成員在名為「滅龍」的群組內通訊。控方在同謀者黃振強手機發現上述群組,成員包括黃振強、「呂大布」、「小熊維尼(T 字幫)」、「I am reinforce Jr.」、「ho./.」、「kan 」、「steven 」和「百鬼夜行」。

控方指,「小熊維尼(T 字幫)」為被告張銘裕;「ho./.」為被告張俊富;「I am reinforce Jr.」為被告李家田。其中「I am reinforce Jr.」曾拍攝姓名為「李家田」的身份證,並以白紙寫上「reinforce jr 」;「ho./. 」曾向黃振強傳送張俊富和嚴文軒的護照相片。

控方:兩被告參與試槍
同謀者計劃遊行起行後放炸彈

控方指,黃振強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稱「今晚個會好重要,必須開」;群組成員「kan 」表示「噚日行山嗰兩個一定要到」,並標注另兩名成員「小熊維尼(T 字幫)」和「I am reinforce Jr.」。控方指稱,即張銘裕和李家田曾出席前一晚在西貢的試槍行動。

群組成員亦 相約當晚吃飯,控方指將有證供講述飯局詳情。控方表示,訊息顯示群組成員相熟,「你會叫人去食飯,而呢啲人會到嘅,唔係喺 Telegram 叫下應下,而係有會面。」控方另引述出入境紀錄指,黃振強、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軒於 11 月 19 日曾到泰國旅遊。

控方指,黃振強在另一群組發訊提及「星期日 4 點 軒尼詩道 灣仔華星冰星等 請準時」、「4:05 會起行」。控方指,當日民陣遊行於下午 3 時出發,「軒尼詩道唔會係無人嘅街道」,而同謀者計劃在 4 時放置炸彈。

控:被告及同謀者於計劃實施前被捕

控方續指,黃振強於 12 月 8 日凌晨,在「滅龍」群組發送灣仔克街展鴻大廈的地址,期間黃稱「無下次,我哋呢啲無第二次機會」、「一次足以玩完」。控方指,同日清晨警方在上址拘捕黃振強、張銘裕和嚴文軒。

張俊富被捕後,警方在其身上檢取荃灣一貨倉的鎖匙,控方指在貨倉內發現一系列物品,並引述黃振強與張的對話,指黃曾稱「我噚日買咗啲煙花同炮仗,你擺喺個倉先啦。」

同謀者吳智鴻於同日被拘捕,警方在其家中搜出手槍、子彈及彈匣;警方又在摩星嶺的草叢搜獲一把手槍。另一同謀者、被指為「槍手」的蘇緯軒於事後被捕,期間曾反抗和開槍,終被警員制服。控方指,上述 3 支手槍均屬同一型號,使用同款子彈和彈匣。

被告李家田另被控管有手槍和彈藥,控方指他在警誡下承認,吳智鴻在西貢試槍事件後,將手槍交給他;他及後將手槍交還予吳。

控方:一被告偷大學實驗室化學品

控方指,涉案炸彈的材料由同謀者吳智鴻的團隊負責。控方引述被告賴振邦的手機相片和 Telegram 群組訊息,指賴於 11 月 14 日凌晨在浸大拍攝相片,及後在訊息稱「BU 、CityU 啲化學 lab 未爆,爆完門可以入去試嘢」、「sorry 淨係喺 BU 爆咗 13 樓,12 樓全層未爆到門拎料、搵咗全層 13 ,真係無啱嘅嘢。」

另有群組成員稱「火魔法要睇屠龍」、「冷靜啲,屠龍同 jack 要夜晚先得」、「請教下你個 chem 大佬整到啲乜」等。控方又引述吳智鴻和賴振邦的對話,吳稱「我個炸彈佬」要用。

控方指,整段對話顯示成員討論到浸大和城大尋找化學原料,以製造爆炸品。加上曾提及「炸彈佬」、「硫酸鈉」等,「顯示佢哋中間做緊嘢,去實踐同意嘅最終結果,就係擺炸彈。」

控:被告試引爆炸彈
地點為另一被告辦公室後樓梯

另外,控方指,在「滅龍」群組內發現被告張銘裕曾發送影片,指嘗試以手機遙距控制引爆炸彈。控方指,片中可見黃色柱狀物體,與被告賴振邦辦公室後樓梯的景象相同,故相信張銘裕是在該處試爆炸彈。

控方續指,同謀者計劃引爆炸彈後,由「槍手」蘇緯軒在高處開槍射擊警員,而蘇將在本案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控方指,蘇曾稱「weapon free 」、「想第一波盡殺,殺幾多得幾多,全民執槍」,亦在事前計劃逃走路線,「其實喺 12 月 8 號拘捕時,計劃基本上一切就緒。」

控:串謀罪毋須完成實質罪行

控方另展示警方由黃振強手機截取的 Telegram 訊息,吳智鴻於 11 月 17 日向黃發送影片,黃以錄音問:「係咪 chok 一下,跟住就可以係咁㩒係咁㩒,㩒到無為止?」黃又稱:「唔好兜口兜面畀,你可能放喺港島草叢嗰啲位,你是但搵個盒包裝,我再過去攞」。黃亦曾問吳「你嗰 20kg 幾時到?」控方強調,證供顯示部分被告於 11 月 16 日凌晨曾到西貢試槍。

控方另引述兩人於 12 月 5 日的對話,當中吳稱:「紅係嚇鬼用,逼佢去藍色,綠色係痴線佬。」控方指,將有證供顯示,紅、藍色意指兩枚炸彈,痴線佬則是「槍手」。

至於吳智鴻與另一同謀者彭軍壕於 12 月 8 日的對話顯示,吳著彭「去華仁搵個草叢收埋」、「兩個引爆器,記得帶背囊,12K」;又提彭「小心漏味俾的士佬篤灰」。彭回應稱「全部包膠住,仲有個黃色海綿寶寶袋住」。

同日吳表示「好似有鬼」、「有狗跟我,落樓跟到去北角」;彭稱「你行陣街先啦,你唔好去海綿寶寶住,附近睇定啲先。」控方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晚吳購買紅、藍色筲箕,而涉案兩個炸彈,同樣發現內藏筲箕。

控方表示,本案被告被控串謀罪,毋須完成實質罪行,「愈做嘢多,去令個犯罪罪行得以完成 … 每做一步,去令協議可能性增高,就佐證個協議進行中。而呢個協議進行唔到,係因為警方作出咗拘捕。」

控:一被告涉管理TG公眾頻道眾籌

餘下一被告劉佩凝,單獨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方稱:「好簡單而言,就係錢。無錢買唔到嘢,無錢寸步難行。」控方指,劉與同謀者黃振強共同管理名為「育龍」的 Telegram 公眾頻道。

控方指,從黃振強手機發現他與一個已刪除帳戶的對話,該人曾向黃發送地址,並稱「OK 你上我屋企,我唔想落去」;控方指,被告劉佩凝於機場被捕,對話中顯示的地址為其住址,故相信劉為已刪除帳戶的擁有人。

控方引述兩人訊息,黃稱:「我哋想買 3 支手槍」;對方回覆「可能幫唔到好多,1 萬都可以我諗」。控方指,由 2019 年 8 月至 12 月期間,劉的戶口共有逾 900 宗入數紀錄,涉及逾 200 萬元,將有證供顯示劉將款項存入黃振強的帳戶。

控方表示,「錢,喺整個運動裏面,係一個不能缺少嘅環節,我係講緊整個社會運動。」控方稱,劉在事件的角色,毋須與 12 月 8 日計劃必然有連繫,只需證明劉知悉眾籌而來的金錢,會用於控罪所列的行為即可。

7人被控《反恐條例》下爆炸、串謀謀殺等罪

7 名不認罪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首 6 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他們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被告李家田另被指管有手槍、彈匣和彈藥,意圖用以或使人用以危害生命;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HCCC164/2022, HCCC255/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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