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星期三

【47人案】控方:最少10年监禁 戴耀廷一方: 3年作量刑起点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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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初选案」首批5名被指为组织者的被告,包括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锺锦麟及吴政亨,周二(25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高等法院)开始作求情,控方今在庭上确认各被告可被分为不同的刑期等级,同时认为案中组织者是罪行始作俑者及幕后主谋,必然属「首要分子」,而根据港区国安法,首要分子需判最少10年监禁。代表戴耀廷的资深大律师黄继明就陈词指,戴耀廷仅以法律学者身分受访,角色有限,并非共谋者而是「其他参加者」,所以向法庭大胆提出,以3年作量刑起点,给予认罪刑期扣减后判刑两年。

控方望法庭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控方今引用《刑事罪行条例》第159C条,条文指若串谋干犯的罪行属须判或可判终身监禁的罪行,刑罚必须与该罪行「严重程度」相称,因此若要与国安法22条刑罚相称,必须采纳条文的判刑下限。控方又认为,参照立法文件及官员说法,相关条文的立法原意,必然是让串谋罪行与实质罪行刑罚一致。控方又指出,立法者于1996年订立条文时,必然是预见未来或会出现如国安法般严重的罪行,才会选用「严重程度」一词。

另外,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文,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判处无期徒刑或最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判处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则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李运腾问控方,指有陈词提及负责否决预算案的议员,才是「首要分子」,控方则指,案中组织者如不视为「首要分子」,是难以接受,指相关陈词是违反常识。

控方更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第105条,指与涉案的颠覆罪相似,李官则指,「吕世瑜案」提及排除内地法例,问控方的做法,是否「走后门」?控方称不属于「走后门」,强调需要审视立法原意,两者使用相同法律字眼及同一套立法。李官再指,问题是可否参考内地法律内容,控方称法庭有权参考。

戴耀廷一方认建议判囚两年「有野心」

代表戴耀廷的资深大律师黄继明,陈词时则邀请法庭采纳3年监禁,作为戴耀廷的量刑起点,而戴及早认罪,应获减刑至判监两年。黄承认,在法官颁下裁决理据后,有人可能认为判囚两年的主张是「有野心甚或大胆」(ambitious or even audacious),但他强调有法律原则支持,并在考虑戴的个人情况后决定提出。而在在延伸庭旁听的同案被告,包括余慧明、吴敏儿及刘頴匡等就闻言发笑。

法官指戴不是初犯者 辩方同意有定罪纪录

不过,法官陈仲衡随即打断,指戴不是初犯者(not the first offender),黄就澄清指「个人情况」不是指戴初犯,同意戴有定罪纪录。翻查资料,戴耀廷因提出发起占领中环,2019年4月被裁定串谋作出公众妨扰及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等罪罪成,当时处理该案的法官,正是时任区域法院法官陈仲衡。

黄继明之后续,控方指控各被告没有停止及退出串谋,法官陈庆伟随即提醒本案为持续罪行,「不单没有停止,更是继续串谋」。黄回应,在国安法生效前,戴与他人采取非暴力手段,运用宪法权力争取普选是合法行为,然而翌日即变为非法。黄明言戴的角色有限,其立场是本案是就《刑事罪行条例》下串谋罪的定罪,而非就《国安法》罪行的定罪,故判刑原则应根据香港法律,认为《国安法》的量刑可予参考,但颠覆罪的刑期分级下限并不适用。

戴耀廷一方认为有别于买凶杀人案 戴并非共谋者

法官陈仲衡就一度问及,若戴不是控方所指的「首要分子」,那谁是「首要分子」?黄回应,戴并不会投票否决财政预算案,更无法控制当选者的意向,直言有别于控方提出的买凶杀人例子,指买凶杀人的主脑从案情清晰可见,惟戴在本案中,其后仅以法律学者身分受访,并非共谋者而是「其他参加者」,认为法庭在量刑时,不应考虑戴之前的行为。

黄又回应《刑事罪行条例》下的串谋罪立法背景,指出有关串谋罪罚则只修订过刑期上限,打破原本的7年上限,令串谋谋杀等罪行最高同样可判终身监禁,然而这些严重的罪行,都不设刑期下限,故认为国安法的最低刑期亦不应适用于本案。聆讯明续,黄继明将继续为戴耀廷作求情陈词。

案件编号:HCCC69/2022、HCCC70/2022

粤语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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