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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45 人罪成,被指為組織者的 5 人,包括認罪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審訊後罪成的吳政亨,周三(26 日)進行第二天求情。早上法院外有數十人排隊旁聽,包括撐拐杖到來的「大黃伯」(見另稿)。
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完成陳詞,指「非暴力」是戴一生「堅信、堅信、堅信」的信念。法官陳慶偉明言,不接納 3 項量刑時不考慮戴於《國安法》前的行為、戴在《國安法》後於本案沒有角色的主張。
庭上又透露,戴有親自撰寫求情信,另有 3 人亦為他寫求情信,其中兩人為 Professor Albert Chen 及 Eric Cheung。港大法律學者陳弘毅、首席講師張達明向《法庭線》確認,兩人都有為戴寫求情信。案件下午續,戴獲准不出庭,他亦不出席餘下求情聆訊,而區諾軒、趙家賢一方將開始求情。
47人案求情、判詞分析、裁決日報道一覽
戴耀廷等 5 名被告周三第二天出庭,記者庭上觀察(見文末圖),他頭髮花白、額頭有少許皺紋。區諾軒今穿軍藍色裇衫,扣上頸喉鈕;趙家賢頭髮剷光,身型瘦削;鍾錦麟前陰較短,而吳政亨亦剷光頭髮。
戴一方完成陳詞 官不接納《國安法》後沒角色
控方昨陳詞指出,《國安法》最低刑期適用,又認為判刑時需參考內地法律;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指,本案是串謀罪定罪,而不是《國安法》罪行,認為顛覆罪的刑期分級下限並不適用。
據顛覆罪條文,「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囚 10 年以上至終身;「積極參加」則判囚 3 年以上至 10 年以下;而「其他參加」,則判囚 3 年以下。
黃繼明周三續引案例陳詞,指法庭不應考慮戴耀廷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強調戴的角色不屬「首要分子」,而戴在《國安法》後,在本案亦沒有角色,因他不是參選人,亦不會在立法會投票等。
法官一度關注求情進度,指組織者的求情日程排期 3 天。黃指明白,另他欲就內地法律條文再作陳詞。法官陳慶偉則下令先小休,再決定是否需要黃就此方面再作陳詞。
陳在休庭後明言,針對黃的陳詞,法庭不會接納 3 項。包括量刑時不考慮戴於《國安法》前的行為、戴在《國安法》後於本案沒角色,另指戴一方毋須花時間就內地法律列出「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等陳詞。
3 人為戴撰求情信 包括港大張達明
求情信方面,黃繼明指除戴耀廷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外,亦有 3 人為戴寫信,分別為 Professor Albert Chen、Eric Cheung 和 Dr. Patrick So。庭上沒有直接讀出求情信內容,由黃歸納重點,指首兩人提及戴在法律界的貢獻,如寫過不少法律文獻,在教學上獲獎;另一人則指戴是基督徒,對教會貢獻良多,亦關心警察和學生之間潛在衝突。
黃又說,戴耀廷一直主張「非暴力」,他亦是真誠但錯誤相信涉案行為並不違法。法官陳仲衝一度說,案中戴所涉的,就是非暴力行為。
黃重申,「非暴力」是戴一生所「堅信、堅信、堅信」的信念(non-violence has been a firm, firm, firm belief for D1 all his life),亦沒做暴力行為。陳仲衝再指,控方已清楚說過,本案控罪不涉暴力。
黃另為戴耀廷申請下午不出庭,並指戴亦不會出席餘下的求情日子,獲法庭批准。
HCCC69/2022、HCCC70/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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