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反修例運動至今五年,根據司法機構數字,各級法院約95%反修例案件已結案。不過,部分被告即使被判無罪,亦不代表司法程序完結。《獨媒》統計,至今至少22宗案件、52名被判無罪的被告,遭律政司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包括24名暴動罪被告,涉8.31灣仔、11.12中大案等。其中至少11人因已離港,獲撤銷上訴;另至少10人被押上法庭施加保釋條件,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港。
已處理的9宗上訴中,8案上訴得直,共16人須發還處理。其中涉社工陳虹秀等4人的8.31暴動案須發還重審,陳虹秀維持不認罪,案件年底開審;同案另3人則擬認罪,今年9月答辯,意味他們在無罪裁決近4年後,須重新為該案服刑。另6案則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裁決,包括6名暴動罪被告,今年陸續提訊。有大律師表示,將案件發還意味控方法律觀點獲上訴法庭接納,故發還原審後,大多數情況下都會改判被告罪成。
另外7案待裁決或聆訊,包括首名罪脫的白衣人王志榮、11.12中大二號橋案暴動罪脫的男學生、涉11.18尖沙咀非法集結罪脫的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大部分上訴聆訊距當初無罪裁決2至3年、甚至4年。另有3案的上訴聆訊尚待排期,有案件早於2021年被裁定罪脫。大律師表示,案件原審裁決後等待數年才處理上訴,對被告並不理想,惟制度上相關上訴程序的確耗時。
另一邊廂,至今未有任何暴動罪被告上訴得直,少數上訴得直案件,涉及襲警、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控罪。其中一名縱火罪成、判囚34個月的女被告定罪上訴得直,刑滿前一個月始獲釋。《獨媒》整理各宗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的案件(見內文表),讓讀者掌握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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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案件呈述上訴?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律政司司長可以「案件呈述」的方式,針對原審裁判官或法官的無罪裁決,分別向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相關上訴只可關於法律事宜、涉法律觀點有錯誤才可提出。
針對區域法院的上訴,法例更容許法庭在上訴提出後,可對原審獲裁無罪的被告發出拘捕令及施加保釋。
律政司表示,在2019至2023年,就反修例引發的示威及暴力罪行的案件,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的上訴為19宗。《獨媒》查詢有多少宗已結案、上訴得直,及多少人因離港而被撤銷上訴,律政司指沒有備存相關數字。
8案上訴得直 僅一案被拒
根據《獨媒》統計,截至6月18日,至少22宗案件、52名被判無罪的被告,曾遭律政司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當中包括24名暴動罪被告,涉8.31灣仔、10.6灣仔及11.12中大案等。其中至少11人在原審裁決後離港,律政司主動撤銷或被上訴庭頒令撤銷針對他們的上訴。另有一暴動罪女被告已離港,律政司撤銷向她發出拘捕令的申請,但無正面回答是否撤銷針對她的上訴;另有一案,律政司其後改為只就訟費提上訴。
3暴動案須發還
就已處理的9宗案件中,除一宗涉公眾妨擾罪被即日駁回外,其餘8宗案件律政司均上訴得直,全部宣判時均離當初的無罪裁決2至3年。當中3宗為暴動案,一宗須發還重審,另兩宗則發還重新考慮裁決。
其中已離港移民的法官沈小民,於2020年及2021年,裁定涉社工陳虹秀等8人的8.31灣仔暴動案,及涉6人的10.1前夕短租單位藏示威物品案,14人全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其中13人提上訴,其中9人已離港,其餘4人則被捕帶上法庭施加保釋條件。上訴庭於2023年7月基於上訴文件未妥為送達,撤銷針對該9人的上訴;並批評原審法官犯了嚴重錯誤,對證據分析流於偏頗片面,與現實脫節,裁決有悖常理,下令將仍在港的陳虹秀及同案3人發還區院另一法官重審。陳虹秀擬不認罪,於今年12月2日開審;另外3人則擬認罪,將於9月5日答辯,意味3人在無罪裁決後近4年,須重新為該案服刑。
至於10.6灣仔反《禁蒙面法》案,5人於2021年12月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服刑後被帶上法庭施加保釋條件。上訴庭2024年5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在被告無作供下,原審指他們或從其他道路進入暴動現場、或不知道有暴動發生等是「純屬臆測」,裁決有悖常理,下令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案件將於7月4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至於另一宗8.31暴動案,案發時20歲的女生於2021年8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並獲批出訟費。上訴庭2024年6月上訴聆訊時質疑,被告戴頭盔、持行山杖等,原審法官無考慮各環境證據累積的疊加效應,下令撤銷無罪裁決及訟費命令,並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案件將於8月1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同案另一名男護理員亦遭律政司上訴,不過他已離港。
裁判法院5案發還 兩案被告缺席聆訊
至於其他5宗均為裁判法院案件。其中一對夫婦被指2019年11月於馬鞍山,曾大聲責罵一名與示威者爭執期間遭潑易燃液體放火燒傷的男子,2020年8月被裁定擾亂公眾秩序罪脫。惟原訟庭2023年5月指原審法律觀點出錯,下令發還重新考慮,二人同年8月、即罪脫後3年被重新裁定罪成,判監5星期。控方庭上透露律政司花了16個月草擬案件呈述初稿,因當時有海量級反修例案件需處理,並接受案件對兩人帶來長時間困擾,法庭可作減刑。
另一名案發時22歲的男子,2019年9月被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2020年8月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原審裁判官林子勤接納物品為自衛用。原訟庭2023年7月下令發還重新考慮,認為原審無考慮案發時社會環境,最終男子在同年9月、即罪脫後逾3年被裁定罪成,判囚3個月,裁判官裁決時提到受制於高院裁決。
另外,案發時19歲男子涉2020年7月1日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2021年7月被裁定阻差辦公罪表證不成立,原訟庭2024年6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原審考慮警方是否正當執行職務時應用了錯誤標準,法律上犯錯和未有充份考慮證據,下令發還另一名裁判官重審,尚待排期。
上訴得直的案件中,有兩案在發還後,被告缺席聆訊,未處理裁決和判刑。一名女社工涉8.25荃葵青遊行時拒認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證,反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2020年9月被裁定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原訟庭2022年8月指原審法律觀點上錯誤,下令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惟被告隨後離港,兩度缺席案件提堂。
一名案發時20歲的男子,涉2019年聖誕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和你shop」案,2021年2月非法集結罪脫及獲批訟費。原訟庭於2024年4月指原審裁決有悖常情,理應裁定罪成,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改判被告罪成及作出判刑。不過男子缺席聆訊,其法律代表稱無法聯絡他,法官遂發出拘捕令。
僅一宗上訴被拒 涉公眾妨擾
目前唯一一宗被駁回的案件呈述上訴,為兩男涉2019年開學日阻礙港鐵車門關上,被裁公眾妨擾罪脫,高院指控方原審時無提及2人如何與其他阻擋車門人士「共同行事」,即使裁判官無考慮過「共同犯罪原則」,也不能說其無罪裁決有悖常理,即日拒絕律政司上訴。
大狀:環境證供疊加效應可比直接證據更有力
現時大部分案件均上訴得直,大律師S(化名)解釋,上訴法庭會考慮原審裁決是否法律上出錯或者越權,而若原審在考慮恰當的因素及給予自己恰當的法律指引下,達致了沒有任何合理的法官會達致的事實裁斷,亦屬法律上錯誤,一般形容為「有悖常理」(perverse)的裁決。
就有暴動案因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而指原審裁決有悖常理,他引述案例提及環境證據有非比一般的頂證力,是因有某個指向的證據大量匯集,環環相扣,互相印證,並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有時可比直接證據更為有力。
大狀:發還原審後大多數情況下改判罪成
現時部分發還案件尚待提訊處理,上訴法庭將案件發還,是否意味被告改判有罪?大律師S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可能結果,包括駁回上訴、推翻無罪裁決並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或下令重審,法庭無權直接改判被告有罪,不過將案件發還,意味控方的法律觀點獲得上訴法庭接納,因此發還原審後,原審大多數情況下都會改判被告罪成。
至於現時有兩案發還重審,他解釋法庭主要考慮重審是否符合公義,及考慮原審的長度及複雜程度、被告已服的刑期等,若上訴所涉法律問題關乎控罪元素,會影響控方舉證方向,重審的機會則更大。他又指,法庭認可重審命令會對被告帶來不安及壓力,亦顧及將犯罪者繩之於法的公眾利益,法庭需基於每宗案件的情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7案待裁決或聆訊
除了9宗已處理的案件,另有10宗案件待處理。當中7宗待裁決或上訴聆訊,大部分聆訊均距當初無罪裁決2至3年,甚至4年。
其中白衣人案被裁定暴動罪脫的王志榮,2024年3月上訴聆訊,法官押後裁決。
11.12中大二號橋案,一名案發時24歲男生2021年7月被裁定暴動罪脫,將於今年7月3日進行上訴聆訊,同案另一名脫罪被告已離港。3名男子涉11.12荃灣非法集結,2021年6月被裁定罪脫,將於8月20日上訴聆訊。
一名46歲男子涉11.10旺角「和你shop」非法集結、蒙面,2021年7月罪脫,將於9月3日上訴聆訊;同案一名消防員同被裁定罪脫,律政司原就其定罪提上訴,但其後撤回,改為就其訟費上訴,2022年8月獲裁定上訴得直,消防員獲批的訟費撤銷。另一名餐廳董事涉11.10又一城「和你shop」襲警、協助他人逃離等,2022年4月罪脫,將於9月24日上訴聆訊。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涉11.18尖沙咀非法集結,2022年11月被裁定罪脫,12月被押上庭施加保釋條件,其上訴聆訊將於11月20日進行。一名42歲女子涉2019年10月在旺角「私了」清理路障的女護士,2020年10月被裁定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脫,其上訴聆訊將於無罪裁決後4年、今年11月26日進行。
3案待排期
另外,有3案上訴尚未排期,包括2019年7月「光復屯公」遊行後,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3人被指要求他人刪除示威者大頭照,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案;涉8名罪脫被告的11.18「營救理大」非法集結案;涉一名18歲男子的11.13西灣河非法集結案。其中18歲男子於2021年已被裁定罪脫,至今近3年仍未處理上訴聆訊。
大狀:上訴程序耗時 原審後數年方處理不理想
無罪被告的上訴聆訊和裁決往往相隔無罪裁決逾2至3年、甚至4年,到底對他們是否不公?大律師S解釋,在區域法院,相關上訴可在無罪裁決後7天內提出,但法庭有權將相關時限延長;而裁判法院的提出時限則為裁決後14天內。控方在法定時限內提出上訴通知後,需草擬案件呈述書,內容包括關鍵的事實裁斷、擬爭議的法律觀點、原審法官或裁判官對該爭議點的陳述,及邀請上級法院裁定的問題,完成草擬後會就內容索取辯方同意,辯方同意後才交原審法官或裁判官確認。
該大律師指,上述過程沒有法定時限,一般需要大約一年時間,甚至更多;直至呈述書內容獲確認後,仍要視乎上級法院的排期,才可開庭審理。他指出,有案例說明公眾利益要求刑事審訊應該公平、有效率及快捷地進行,同樣道理亦應適用於刑事上訴。在案件原審裁決後等待數年才處理上訴,對被告而言並不理想,惟制度上案件呈述上訴的程序的確耗時。
10人無罪後被帶上庭加保釋條件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法庭在律政司提出上訴後,可對無罪被告發出拘捕令及施加保釋。根據統計,現時共有3案、共10人,包括8.31灣仔暴動案、10.6灣仔反《禁蒙面法》暴動案,及羅健熙11.18尖沙咀非法集結案,於無罪裁決後重新被捕,押解上庭施加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至於8.31暴動案遭上訴得直的女生,原沒有保釋,遭上訴得直後須遵守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
至於上述8人罪脫的營救理大案,律政司曾向上訴庭申請拘捕令,要求將8人帶上法庭,在等候上訴期間施加擔保條件,惟法官薛偉成考慮罪行相對較輕、保釋條件將持續限制答辯人的自由等,拒絕律政司申請。另一名涉11.18暴動罪脫的教大研究助理,亦被律政司上訴,惟她已於裁決後離開香港,律政司遂撤回針對她的拘捕令申請。《獨媒》向律政司查詢是否已撤回相關上訴,律政司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
大律師S引述上述判詞,法官薛偉成指出,法庭發拘捕令及施加保釋的權力屬酌情性,考慮因素包括涉案控罪為何、被告此前是否獲批保釋、無罪裁決的理由、上訴理據強弱,及對被告施加保釋是否必要及合乎比例。判詞又指,該權力目的是確保萬一原審的裁決錯誤,能夠保持答辯人的「現狀」(status quo),其中一個重要考慮就是其離開香港的風險,因如答辯人離開香港,即使控方上訴成功亦沒有意義(nugatory)。因此上訴法庭一般施加的保釋條件都會包括交出旅遊證件,及要求答辯人定期往警署報到。
此外,翻查資料,律政司曾於2021年1月初表示,針對兩宗8.31銅鑼灣暴動案的無罪裁決提上訴,包括一名20歲被告,及另外4名被告。不過記者至今未能於訟案登記冊找到相關上訴案件,《獨媒》向律政司查詢是否已撤回相關上訴,律政司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
至今未有暴動罪成被告上訴得直
根據警方數字,截至今年3月底,就反修例案件,至今年3月底共有10,279人被捕,2,961人已完成或正經司法程序處理,當中2,328人須承擔法律後果。雖然不少暴動無罪被告遭律政司上訴得直,不過至今未有任何暴動罪成被告就定罪或刑期上訴得直。而在至少13宗定罪上訴得直的案件中,涉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等罪,其中首宗藏索帶案,地產經紀終極上訴得直,終院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控罪不涵蓋索帶,有3人其後因被控同罪而上訴得直,不過律政司改以其他控罪控告其他被告。一名科大生被指2019年11月論壇上參與圍毆內地生,被裁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判監9個半月,高院指檢視證據後難以安心地接納定罪穩妥,撤銷其定罪和刑罰。
至於獲撤罪前已服刑最長時間的被告,為涉2020年2月油麻地掟汽油彈、及在酒店藏汽油彈的20歲女被告。她2022年8月被裁定罪成後還柙,2024年3月獲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上訴庭批評原審法官練錦鴻介入提問,令被告未獲公平審訊。上訴庭並於同年5月,裁定案件毋須重審,指重審判刑一般不會超出原審幅度,而被告最快於判詞頒布後20天獲釋,下令重審已再無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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