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7月28日,劉頴匡申請於中上環一帶遊行,抗議警方在721遊行時向示威者開槍。遊行獲發「反對通知書」,意味遊行被禁,但仍有逾千人自發上街,並分東西兩路向銅鑼灣及西環進發。入夜後,警方在上環民居一帶發射多枚催淚彈,驅趕持續聚集的示威者;示威者投擲交通雪糕筒、磚頭等還擊。期間有市民吸入濃煙後感到不適,走入商場躲避,需由急救員協助沖洗眼睛。
警方當日拘捕49名示威者,指涉非法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時任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余鎧均斥,示威者的行為已越演越烈,偏離和平表達訴求的原則。
事後,44人被控暴動罪,1人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法庭分為三案件處理。最先有裁決的是「赴湯杜火」夫婦及17歲少女一案,三人均獲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惟在釐清法律議題時,終審法院裁定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均可予以懲處,刑罰亦可與主犯一樣;若果被告人身在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可因「參與」或協助及教唆其他人而被定罪。
另一宗涉24人的案件,一人認罪,20人經審訊後暴動、襲警等罪成,判囚30至43個月。該認罪被告在庭上讀出陳情書,引用馬丁路德金的名言指「暴動是不被傾聽者的語言」,又指在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裡,他和一眾被告可能都不會出現在法庭上;法官陳仲衡批評他將暴動合理化,指以7.28暴動來解決7.21元朗暴動,不但解決不了問題,更會產生更多問題。
而在涉及15人一案中,案發時17歲的男生承認暴動罪,餘下14人不認罪,受審後全部罪成;兩名年輕被告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其餘被告則判囚42至48個月。
(編按:2019年,港府欲修訂《逃犯條例》,移交在中國內地、澳門和台灣犯罪的疑犯到當地接受調查和審訊,引發「反修例運動」(又稱「反送中運動」)及隨後的《港區國安法》實施。時隔五年,社會巨變,《獨媒》以一日一圖形式,與讀者回顧當年今日,重看這場本港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社會運動的經過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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