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0日星期三

47人案|功能界別3人周三將求情 岑敖暉、王百羽記招提否決 官拒納余慧明供詞

47人案|功能界別3人周三將求情 岑敖暉、王百羽記招提否決 官拒納余慧明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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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均有簽〈墨〉

戴耀廷等 5 名組織者、港島區 6 人、九東區 6 人已完成求情陳詞(次序見文末圖)。

本案有 3 名被告參選超區,包括岑敖暉、王百羽及李予信。岑、王認罪;李經審訊後獲裁無罪,律政司未有提出上訴。衞生服務界唯一一名被告的余慧明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岑敖暉、王百羽、余慧明均被指為初選參加者,他們均為抗爭派,同樣有簽署〈墨落無悔〉。

岑敖暉出席抗爭派記者會(資料圖片)

案情:岑敖暉提及爭取破局

在超級區議會界別方面,岑敖暉案發時為荃灣區區議員,自稱本土抗爭派。他在初選中得票 129,074,排名第二出線;有報名參加正選,但被 DQ。

承認案情指,岑在社交媒體宣傳初選及其政治想法,並強調「議會戰線」的重要性,呼籲選民在初選中「選出意志最頑強、最堅定嘅抗爭派參選人迎戰」,以達成「破局」。

岑在初選論壇重申,「議會戰線」最大目的是爭取破局機會,指如果可以令對方付出更加大政治成本、政治代價,「譬如係創造咗一個北京冇可能會接受嘅局面,呢一個對於我嚟講會係運動嘅破局」。

他又稱,中共用《國安法》 對付香港人,「香港人就要喺一切嘅戰線,令到對方都要付出最大嘅政治代價」。

岑:「暴政當道魔警橫行」會否決預算案

案情指,岑在抗爭派記者會是主要發言人之一。他提到初選後抗爭派已成主流,指 「當務之急係要團結迎擊北京傀儡政黨」。

岑在記招上亦被問及,是否會按承諾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訢求」,岑答稱「…財政預算案係咪會否決,我相信呢一度全部都係好堅定咁我哋係行使…如果我哋能夠進入議會嘅話,我哋係會好堅定地行使《基本法》賦予畀代議士嘅權利,所以答案係『是』嘅。」

岑其後又稱,「如果香港係已經落實咗五大訴求,如果係有真普選嘅話,我相信我哋係會有磋商嘅空間。但如果仍然今日係暴政當道,魔警橫行嘅話,我相信我哋無論咩嘢內容都係會否決一個財政預算案嘅。」

王百羽在初選超區論壇發言(資料圖片)

案情:王百羽承諾肢體抗爭

王百羽案發時為元朗區區議員,自稱為本土抗爭派。他初選中得票 71,706,排名第三出線。

承認案情指,王曾於 2020 年 5 月在 Facebook 發布「香港人反國安法聯署」的帖文,呼籲公眾簽署,建議美國對香港實施制裁、撤銷其特殊待遇。美國則在 7 月 14 日通過《香港自治法》,並撤銷對香港的特殊待遇;王又曾簽署聲明,譴責《國安法》。

另王的名字出現在「港加聯」(Canada-Hong Kong Link)發布的聯合聲明簽署者名單中,聲明對於中央、香港政府作出指控,並呼籲國際社會通過施加制裁,利用與中國經濟、商業條約作為籌碼,以支持香港。

王在初選論壇重申肢體抗爭,稱如果被阻擋議事,「我會用我自己嘅身位,超區坦克車,將呢啲咁樣阻住我哋議事嘅垃圾,立法會親中保皇議員,一個一個車出去議事堂,呢個係我對大家嘅承諾,肢體抗爭,堅實抗爭;我哋要做嘅就係要全面抗爭,响個議會入面,用我哋嘅肢體衝突去阻止惡法通過」,他亦強調爭取「國際戰線」的重要性等。

王有出席抗爭派記者會,提及抗爭派都決心抵抗「極權政權」;另曾稱「…其實我哋嗰個最大公因數就一定係堅決反對《財政預算案》,如果五大訴求冇落實的話,咁呢個係我哋共同嘅諗法…」。

多名初選參加者、勝選者,在初選投票日之後舉行記者會(資料圖片)

控方引岑、王記招言論 指證不認罪 3 人

控方於庭上盤問時亦多次引用岑、王在記招的發言,指證當時同場、不認罪受審的 3 名被告何桂藍、鄒家成及余慧明,指證明 3 人都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3 人均有出庭作供,否認控方的說法,指記招前並沒作出討論。余供稱,認為抗爭派的抗爭意志較堅定,與主流泛民有別,故應邀出席,並指不認為抗爭派是藉着該次記者會,表達「35+」繼續。

法官的裁決理據又指,3 人對岑的發言沒有表達任何相反意見。

余慧明為「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資料圖片)

余慧明供稱會和政府商討 官拒納

衞生服務界的余慧明為「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亦為抗爭派。她在初選得票 2,493 票,排名第一勝出。惟庭上證供顯示,衞服界因爭議選民資格認證問題,故初選結果無約束力。

余供稱,她在新冠疫情時以工會名義發動罷工、要求「封關」,惟指被政府、醫管局拒諸門外,令她明白若沒足夠話語權,「政權或者當權者係唔會同我傾」。余又指,其預設立場是對預算案投反對票,形容「依個只係一個姿態,唔係一個恐嚇」;屬「先砌後傾」,若政府不願「傾」,最後才會反對。

官裁定,基於余在多個場合的公開言論,拒納她供稱願意和政府商討,或願意作出妥協;又指她無疑具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即若政府拒絕接納其政治訴求,她會透過動用否決權嚴重干擾、阻礙或破壞政府職能,裁定她罪成。

HCCC69/2020、HCCC70/2020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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