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宣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将于2025年5月1日实施。这消息一出,立刻引发炸锅效应。海外知名媒体纷纷质疑,下一步是不是就要搞「人民公社」?
这种担忧绝非杞人忧天。这个新出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指的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地区性经济组织和过去的人民公社结构很相似。
人民公社曾是中国农村发展史上,一而再再而三被证明是失败的组织形式,为何习近平现在非要重走这条屡次失败的路呢?其实早在80年代初,习近平在正定县任职时曾力挺包产到户,而包产到户是对人民公社的直接挑战。习在后来CCTV.com主办的「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节目中还称赞包产到户。他说,整个「大包干」的进程是一个历史进程;中国要在新的历史征程上,继续搞好改革开放,坚持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新华网,2018年12月12日)。
可是这还不到50年呢,习近平为甚么就「动摇」了?有的说,这是为了备战,为了攻台;有的说,这是为了回归计划经济。这些推测都有道理。最近的确有不少迹象显示,中共在加紧囤积战备物资,包括粮食、石油、黄金等。但是,我以为,即使没有这些因素,习也要鼓吹农村集体经济,习这样做是为了控制农村,控制农业和控制农民。他认为,农民处于散沙状态,基层党组织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对他的政权不利。
2014年,习在他的专著《摆脱贫困》一书中强调,建设好农村党组织,是加强脱贫第一线的核心力量;他批评有些农村党员干部对在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党组织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包产到了户,不要党支部」;有些农村党员用金钱代替宗旨,用实惠代替理想,放弃了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可以说,加强党对整个农村的控制,是习近平在过去10年中一直追求的统治状态。
对于习近平的控制欲和控制目的,该组织法毫不避讳。它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该法还要求,农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
习近平以党的名义如此控制农村、农业和农民,农民的经济活动将会受到非常不利的影响。首先,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可能会得而复失。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上世纪80年代初,由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村民冒著「杀头坐牢」的危险秘密签署了协议,就此拉开了中国农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这场改革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而习近平的经济组织法对农民的自主权似乎并不感兴趣,它强调的是「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分配、使用集体收益」、「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等等。
其次,取消的农业税可能会卷土重来,农业税是指农民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一种税收,起征于1955年。由于乡村干部经常以强制手段征收上缴农业税,压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引发农民的极度反感,于2003年取消。然而,新的经济组织法在第五十条中声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云云。这里的「纳税」可能会以另外一种形式剥削农民。
第三,城乡差距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农民、农村在过去因为改革取得的一点进步,可能会因为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法被打回原形。控制农民,控制农村是习的根本目的,而组织法是帮助习控制农民和农村的帮凶。
可以肯定的是,习近平的控制伸向了农村最基层。这是不是意味著即将召开的三中全会将全面倒退?中国80年代的改革从农村开始,习的全面复辟是否也要从农村开始?这值得我们进一步观察。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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