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7日星期六

【香港法庭】男女分涉非法集结及暴动罪成 提上诉即时被拒

一名男子被指参与非法集结,经审讯后罪成,判囚8个月,男子不服定罪提上诉。另一名案发时16岁女生,涉参与暴动罪成,被判入教导所,她同样不服定罪提上诉,两案周五(16日)在高院上诉庭分庭审理。法官听毕陈词后即时拒批上诉申请。

官质问上诉方是否有熟读案例

其中一案上诉人为简梓滨(24岁),被控于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弥敦道及奶路臣街交界一带参与非法集结,经审讯后罪成判囚8个月。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周五甫开庭,即质问上诉方是否有熟读案例,指终院已在卢建民案指出,只要有足够证据,即使被告行为只是身在暴动现场也可构成参与暴动。

彭官指原审法官不接纳上诉人称当时是「睇热闹」,上诉人的证供亦显示,他当时横过马路观看他人叫喊口号,即使其父致电着他离开亦不听从,并指原审列出13项证据而确信有压倒性的推论,强调上诉人当时是选择不离开现场。

批上诉方陈词不合理、不务实

就上诉方指案发时现场非封闭地方,控方警员证人亦称有可能有围观者,法官即打断道:「你系咪有务实嘅陈词?唔好讲得出就讲喎!」最后指上诉方陈词不合理、不务实、不合逻辑及不符事实。

最终拒绝上诉申请,指上诉方的陈词在法律及事实上都站不住脚,「常识嚟睇,啲事情唔会咁样发生」,又指原审列出多项证据作推论,看不到理由如何指原审有犯错。

直言被告应在审讯时作供

另一案的被告马紫姸由大律师黄宇逸代表,陈词指上诉人在「掟砖事件」后2分钟才首次出现在案发现场,当时集结人数已回落,「掟砖事件」在深水埗警署对出钦州街发生,而上诉人身处的位置与之相距80至100米,但上诉庭法官潘敏琦就质疑,钦州街是大直路,上诉人不会望不到「掟砖事件」,又反问「嘈到咁都听唔到?」

上诉人续指,上诉人当时只得16岁,未必在短时间内知道现场发生甚么事,但法官即反指,上诉人「夜晚黑16岁,专程搭车去深水埗,喺沸沸扬扬嘅嘅地方」,并直言被告应在审讯时作供「出嚟讲罗」。

官打断律政司一方陈词指多案罪成倚靠环境证供的叠加效应

就上诉方希望法庭能代入16岁的心态,法官随即称:「即系胆子好大」,上诉方则回应:「系心智未成熟」。法官然后指现场四通八达可以四处移动,又质疑上诉人身上被搜出示威者的装备,「咁点解唔可以作出唯一推论?」

律政司一方则指,上诉人在场时仍有示威者集结叫嚣、敲打铁栏等,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而法官就打断并指,很多案件都没有直接证据,而是倚靠环境证供的叠加效应,并在听毕双方陈词后,不认为上诉方有合理可争辩之处,即时拒绝批出上诉申请,并同样指会于3个月内颁下裁决理由书。

案件编号:CACC100/2023及CACC146/2023

粤语组报道 编辑:毕子默

文章来源: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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