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

余文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审判员: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葛文秀律师接受被告人余文生先生 委托,担任其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发表 如 下辩 护 意 ⻅ :

辩护人认为:苏州市人⺠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部⻔” )苏 检刑诉[2024]Z16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文生先生犯有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罪完全不能成立,余文生先生完全是无辜的,应依法 宣告无罪。

第一、言论是不可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

1.什么是国家?简单的说 ,国家是由一定领域(领士、领空、领 海)、人⺠、主权 (政府或管理机构)组成。

2.什么是政权?政权是指一个国家的政体的统治体制,或者是 一个特定的行政管理当局,政权代表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政权也 可指一种社会制度 ,或者一种社会秩序。这个统治权是由国家机构 代为行使,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本身及担任国家机关的 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 点击 刊八 ⻄ 输 必

3.什么是国家政权?结合上述,国际上通常称为国家行政管理当 局,是国家的代表,能行使国家的主权 ,它是一个拥有治理一个社会 的权力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的地域,水域,空域内拥有行使内部和 外部的主权。政权不等于国家,是否爱国与政权没有关系。因此说 要通过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个东⻄,是痴人做梦。

根据当下中国《宪法》之规定,中国是人⺠⺠主专政的国家,国家 政权机构代表人⺠行使政治权力 ,国家政权机构本身只是受托人,而 不是他们本身就产生、拥有的这个政治权力。中华人⺠共和国的四部 宪法把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就是这个道理,这是 宪法制定过程中的逻辑自洽。国家政权属于人⺠,人⺠是国家政权的 所有者。政府作为人⺠建立起来的行使公共智能的机构,只是公⺠权 力的受托者。这种关系犹如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物业公司服 务的不好,业主大会可以解聘。同理,人⺠也可以随时更换国家机构和 执政者,这就是通过选票的方式,以和平和选票的方式更换国家机构 和执政者,就是现代⺠主制度运行的原理。

按照宪法所称,中国是⺠主国家,国家机构都是选举产生。因 此,无论是意图煽动颠覆人⺠对国家的主权,还是煽动颠覆国家机 构,唯一的路径就是违背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征服人⺠,从而变 成家天下或者其他形式的独裁,将人⺠从主权者的地位变成被统治 者。而通过发表一些所谓的 “诋毁、污蔑、抹黑、诽谤、造谣” 等 言论,以言论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断无可能。

4.什么是颠覆?“颠覆” 即倾覆,掀翻,亦即采用强制性的 手段如武力或暴力之类强行改变某个物体时空位置之做法。这些都 需要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无法完成倾覆,掀翻的。“颠覆” 后来 引申为“灭亡” 。煽动,指丛恿、鼓动人做坏事。面对拥有数百万 军队的国家政权,文字是无法完成倾覆,掀翻,乃至灭亡的。这应 当是常识,而不是什么高深的学问。

可⻅,不仅理论上无法颠覆国家政权,而且行为上也不能颠 覆,更不可能从言论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余文生一介书生,被指 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显然是天方夜谭。公诉人当然可以说,本 罪是行为犯,不论结果 ,若此,《宪法》35 条规定的公⺠有言论自 由的规定,将情何以堪!

第二、被告人余文生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苏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文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逐渐形 成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被告人余文生曾因 发布“关于修宪的公⺠建议” 等攻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言论,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2022 年3 月刑满释放。2022 年 4 月 至 2 0 2 3 年 4 月 期 间 , 被 告 人 余 文 生 通 过 境 外 自 媒 体 “ Tw i t t e r ” 公开发布前述 “关于修宪的公⺠建议” 及诋毁我国人权法冶建设等言 论,攻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恶意挑起不明真相的人仇视 我国政治体制,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进而认为,被告人余文生以造遥、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文生曾因犯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煽动颠覆 国家政权罪,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文生在判决宣 告以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 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子并罚。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 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先看修宪的公⺠建议。结合刑法的前述规定,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余文生先生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主要证据就是余文生 先生 《关于修宪的公⺠建议》 (六条建议大概意思:一、建议删除 宪法序言。宪法序言 ,在宪法及法律上不具有实际约束力和实际宪 法意义 ,在实际应用上会产生争议和歧义。二、建议国家主席差额 选举产生。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等额选举类似于任命,没有任 何选举意义,对国家,对公⺠社会,对世界各国都不具有公信力。 三、建议取消军委主席,其部分职权并入国家主席职权范围。建议 最高法院院⻓,最高检察院检察⻓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通过 ※ 产生。四、建议取消军事委员会收入国防部,并受国务院领导。 五、建议宪法设专章,规定政党管理制度 ,任何政党都应在国家行 政机关登记,任何政党都不能凌驾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代表 大会)之上。六、建议撤销没有宪法依据的政治协商会议。)

通观全文六点建议,均在现行宪法框架内,无论如何看不出哪一 条是攻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公开信开头 一句明确说明“提出以下修宪建议,供中共执政当局 参考” ,情感温和,六条建议简单明了、语言平实理性,看不出有什么 “攻击” 、“抹黑” 、“恶意” ,仅是一个建议而已。参考,顾名思 义,就是供你斟酌采纳,当然也可以不采纳,这就是参考的本意。

宪法第二条庄严宣告 :中华人⺠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

人⺠是一个集合概念,是指一个国家中的所有公⺠,人⺠是国家 的根基和力量源泉。人⺠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利参与国家决策和管 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因为人⺠是国家的创造者,建设者 和管理者,人⺠的利益就是国家的最高利益,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 于人⺠。

因之,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共和国公⺠对于任何国家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个规定是对人⺠ 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和行使权利的宪法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 法 ,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居于最高地位,任何与其规定相抵触的法 规、文件、行为均无效。

被告人余文生先生发表公开信,提出修宪建议,正是依法践行公 点击输 必 ⺠责任,表达对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关切,何罪之有?提出一个修宪建 议就要定罪,难道是要向世人证明中国的宪法是愚弄人⺠的花瓶吗?

根据起诉书知道,前次对被告人余文生以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罪 ” 作 出 的 判 决 (2 0 1 9 年 , 徐 州 中 院 的 判 决 ), 就 是 以 修 宪 建 议 书 作 为 主要证据定罪的,在辩护人看来,前次判决本身就是一个枉法判决, 已经荒诞不堪 ,本次因被告人在网络上又发布这个公开信,检察机关 企图以同样的事实证据再次要求对被告人余文生以同样的罪名定罪, 更是荒谬绝伦,令人悲愤难抑,完全背离刑法一事不再理原则。

刑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公⺠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第14 条第7 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 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

这一原则在我国具体体现在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被定罪 处罚。如果某一行为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则不得对其进行定 罪。这体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精神,即对于同一行为,不得基于 相同理由重复定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包含了一事不再理的理念,即么/ X/. 犯罪分子所受的刑罚应当与其所犯的罪行相匹配,不应因同一罪行 而受到重复或过度的惩罚。

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权意识已逐渐加强,每个公 ⺠的权利都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维护,被告人也不例外。在刑事 诉讼中,国家与被告人之间是一场力量悬殊的较量,被告人处于极 为不利的地位 ,国家权力随时都有可能会被滥用。因此,“不能允 许拥有无穷资源和强大权力的政府对 一个已被指控过的罪行再度迫 使该被告人接受定罪 ,否则必将使其陷入精神上的窘迫、时间、精 力、金钱上的耗费以及人格上的严重折磨,使其处于持续的忧虑与 危险之中。这样,即使是无辜者也极有可能被定罪” 。在 一个由强 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发动的诉讼程序终结后,即使被告人被判无罪, 他的名誉、精神 、时间、金钱上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此时若国 家可以再次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被告人的自由、人格尊严将再次 受到打击,个人将无情地被政府贬抑为国家权力的客体,程序公平 与正义将荡然无存。为了防止权力者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进行 限制,一事不再理原则则能够实现这一目标。该原则要求法院的裁 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不得对同一案件的被告人再次起诉和审判,即 “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拥有一个刑事追诉权,只 有一次追诉机会。嗣后,不得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次追 诉。”

二、再看余文生网上的人权法治言论。

起诉书指控: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通过境外自媒 体“Twitter” 公开发布前述“关于修宪的公⺠建议”及诋毁我国人 权法治建设等言论,攻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恶意挑起 不明真相的人仇视我国政治体制,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

现就检方当庭出示的证据,摘要质证分析,看余文生的言论是 否存在诋毁、攻击、恶意。

1、关于余文生律师妻子许艳发布的余文生律师荣获2022 年“安纳• 达尔⻉克奖” 获奖感言,及余文生获得2021年⻢丁• 恩 纳尔斯奖和2018年获得法德人权奖的信息:

(1)这些奖项或者是法德政府,或者是国外的一些基金会组织 授予的,既不是余文生主动要求的,也不是余文生花钱买来的,获 奖时他甚至都不知情,他还在监狱里;

(2)⻢丁• 恩纳尔斯奖,全称是“⻢丁• 恩纳尔斯人权捍卫者 奖” ,它是以已故英国人权活动家⻢丁• 恩纳尔斯的名字命名、创 立于1993年。该奖旨在表彰“面对巨大个人⻛险,仍致力于人权事 业的维权人士” ,每年由大赦国际、人权观察等十大国际人权组成 评委会、表彰世界各地的人权捍卫者,素有“诺⻉尔人权奖” 之 称;

(3)法德人权奖是由法国和德国两国政府联合设立,创设于 2 016年,表彰世界各地的人权捍卫者,该奖旨在表达两国向全世界 捍卫人权的人士致敬,两国政府认为 :他们往往默默无闻 ,他们的 行为遭遇重重阻力,感谢他们的日常努力,使人权宣言不至于成为 二纸空文;

(4)安娜达尔⻉克奖,是由瑞典的安纳• 达尔⻉克基金会设 立,该奖旨在表彰为人权做出努力且付出巨大公⺠勇气的人; 基于世界人权宣言,追求基本人权、人格尊严的价值及法治的 信念,人人享有言论、信仰,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不仅是当今 世界普通人⺠的最高愿望,也是全人类最美好的情感,是所有人⺠ 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也就是说保障这些价值和自由的 实现,是各国政府的首要义务。 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也是联合国 《公⺠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签署,即意味着国际承诺 ,促进对人权和 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行,显然也是中国政府的应尽责任。

(5)法德政府或国际组织设立前述这些人权奖项,有违反联合 国人权宪章吗?于文生的获奖感言有哪一句话是诋毁或攻击我国国 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人权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 念)

(6)按照国际法,有邦交的国家即是友好国家。起诉书指控, “ 余文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 ,请问,反华势力指的是谁?指的 是给余文生颁奖的法德政府或者那些国际组织吗?如果是,那么请 问,你的认定标准、法律依据何来?如果不是,以这种国际获奖证 据指控余文生,诋毁攻击国家政权岂不是无中生有,空穴来⻛?

2 、2 023年3月1日的三段贴文:

(1)主要说自己曾经三次被抓捕、两次牢狱、前后近五年失去 自由、并遭受酷刑、饥饿、强迫失踪、指定监居等非法、非人待遇 的情况,这些都是事实,不存在造谣抹黑的问题;

(2)余文生说“面对中国十年的人权法治倒退,面对强权,我 们抗争,虽然力量弱小 ,但我们坚持,矢志不渝,坚持自由、⺠ 主、人权、法治,为未来美好中国而努力。” 以他的经历而言,仅 仅因为一个修宪建议书,就要被定罪坐牢,这难道不是人权法制倒 退吗?这与历史 上出现的给中央领导写信而被杀头的情况有本质区 别吗?他表达对中国自由、⺠主、人权、法治的期盼及努力,不对 吗?难道不符合中央倡导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吗?难道不是公⺠的高 尚情感吗?显然,这三段贴文与指控的罪名完全无关。 本组贴文证据哪里能看出污蔑诽谤抹黑造谣攻击呢?

第三、被告在推特上发表的有关时政的看法、对政治人物的臧 否均属于言论范畴,均未超过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边界。

1、《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共和国公⺠有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言论自由是公⺠的宪法性权利、最基 本的权利,当然也是刚性权利,任何减损这项基本权利的下位法, 未经全国人大通过或审查,均属无效。言论自由,既包括发表正确言论的自由,也包括发表错误言论的自由。一个人不论多么完美、 多么伟大,都不可能只说正确的言论,不会说错误的言论。要求人 “只能说正确的话,不能说错误的话” ,这不是在“造人” ,而是 在“造神” ,不仅违背认识论原理 ,也违反基本人性。

《宪法》第四十 一条 中华人⺠共和国公⺠对于任何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批评权、建议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的政治权利,这里的国家 工作人员,当然包括各级政府的领导人。批评不外乎两种,一种是 温和的批评,一种是尖锐的批评。多位中央领导人,都曾告诫党员 干部要 “听得进逆耳忠言,容得下尖锐批评”,如果容不得尖锐批 评,温和批评也会觉得刺耳。可⻅,容得下尖锐批评对国家文明建 设多么重要。听别人讲话,天塌不下来。

上个世纪,英国剧作家、思想家、社会主义者萧伯纳曾 言: “世界上没有任何政府是值得歌颂的,哪怕他是一个好政府。 因为政府是纳税人养活的,为纳税人把事情办好本来就应该,还需 要歌颂吗?而公⺠应该做的则是瞪大自己的眼睛,发现并阻止政府 的恶行和批评他的不足,真正值得歌颂的是那些历史上和当下,不 懈的争取和守护着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的人们。” 他的话犹如黄 钟大吕,百年来始终震撼着世人的心灵。

2 .从国际法的层面看,联合国 《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二段宣 示: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 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的最高愿望,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的自由;此项权利包 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 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关于互联网,2017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一项名为《互联网 上推动、保护及享有人权》的决议草案,摘要:根据《世界人权宣 言》第十九条以及《公⺠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 众在互联网下拥有的权利在互联网上同样必须受到保护,尤其是言 论自由,这项权利不论国界,可以通过自主选择的任何媒介行使。

由 《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理事会这项 《决议》可知,言论自 由对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多么重要,可以说是人之为人的第一人权。 我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也是人权理事会的成员 ,同时又是一《 个负责任的大国 ,在践行世界人权宣言、保障人权方面,理应走在 世界前列,而不是让这种差距越走越远。

第四、本案以言论治罪,是对被告人政治迫害

在所有的自由当中,言论自由最为重夔,言论自由是所有其他 自由的前提,可谓第一人权。没有言论自由,其他自由就不存在, 至少不会得到可靠的保障。这是因为言论还是一种政治权利,是⺠ 主政治得以开展并维持的前提:没有言论自由,人⺠就不可能对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提出意⻅和批评;公共信息就得不到充分的交流 和传播 ,因而也不可能产生一个理性、文明的⺠主政府。

宪法学教授张千帆先生就此有更深刻的洞⻅:言论自由还直接 维系着社会的道德基础。限制言论——尤其是统治势力不愿听到的 言论,人们就不敢说真话 ,社会就必然充斥着空话、大话、假话。 人人心照不宣,却因为压力或诱惑而被迫公开说谎。没有什么比这 更摧残一个⺠族的人格和良知,整个社会将变得麻木不仁〈玩世不 恭。没有人敢于真诚地探讨切中要害的社会问题,也没有人敢信任 别人,因为这种社会充斥着形形色色的“骗子” — 自由虽未能保 证诚实,却是诚实的处所;压制自由,诚实就消失了。社会将失去 互信的基础,陷入一个尔虞我诈、相互防备、孤独炎凉的道德荒 漠。因此,压制言论,就将制造虚假、狡诈、背叛、冷漠。相反, 言论自由所造就的是一个真诚、严肃、务实的人格 ,畅所欲言不仅 使有意义的政治交流成为可能,而且使人得以超越对压制的恐惧, 恢复作为人的真性和尊严。 本 案 对 被 告 人 余 文 生 先 生 的 《修 宪 建 议 》 及 网 上言 论 起 诉 、 定 罪,实际就是当代版的文字狱、是对被告人进行政治迫害、与暴政 何异。

第五、记取历史教训,停止迫害同胞,建设文明法治国家

中国历史上有过太多的因言获罪的时期和悲剧,远的不说,仅 1957反右运动,(因为言论或立场表态)就有上百万的知识分子和家庭受到迫害;十年文革,(因为言论、政治态度、历史身份)受到迫害和 冲击的人口超过一亿。其中,林昭、遇罗克、张志新、史云峰等 ,仅仅因 为给国家领导人写了 一封信, 一腔热情的表达对时政的看法,结果却 被野蛮杀害,丢掉了年轻的生命。他们都是优秀的中华儿女,是我们⺠ 族的精英,是真正的爱国者!对当代中国的这场浩劫,诗人廖沫沙在 《挽邓拓诗》中发出悲愤的呐喊:“岂有文章倾社稷,从来佞幸覆乾 坤 ” , 这 是 告 诫 我 们 ,一 个 国 家 不 会 因 为 一 篇 文 章 而 灭 亡 , 从 来 都 是 因 为受宠幸的奸佞小人而颠覆国家。余文生,一介文人有能力有资格颠 覆国家吗?只有那些权柄在握的周永康、薄熙来、傅政华之流,才有能 力有资格去颠覆国家,难道不是吗?1979 年8 月,在五届全国人大第 二次会议上,就张志新冤案作过专题说明,会议指出:“今后我们要在 法律上明确地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人们思考问题、发表和保留意 ⻅,不应视为犯罪。”那个时候,当人们回头去看张志新被据以判死刑 的那些“证据” ,觉得非常的滑稽可笑。今天,面对指控余文生先生犯 罪的罪名及证据,同样的、现在辩护人就觉得滑稽可笑,而不需要过几 年回头再看。真的是“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 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语出唐代杜牧的《阿房宫赋》)。

对历史上这些野蛮、丧尽天良、反人类的暴行,仅仅谴责是不 够的,只有牢记惨痛教训,信守法治、依宪治国,切实保障言论自 由,善待同胞,善待读书人,才是对那些为国家文明付出生命的爱 国者的最好告慰;只有记取历史教训,让文字狱的历史悲剧不再重演,建设文明法治国家 ,才是当下我们这一代人的良知和使命。

通观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修宪建议》及网上言论,让我们 看到被告人余文生先生是一个具有家国情怀、公⺠精神,认真践行 公⺠责任的人,是当今政治生态环境下值得我们敬重的人,是真正 的爱国者。古训有云:千夫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谓谔。

九十年前,章士钊先生为陈独秀危害⺠国案辩护时说, “以言 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 。如果说以言论攻击 机关和人物就是危及国家安全, “ 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 。 “政府不等于国家,⺠国的主权在⺠,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 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 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 。九十年过去了,这 个辩护词今天同样也可以用在余文生先生身上。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余文生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指控一个前律师、一个失业的文弱书生, 以《修宪建议》及言论来颠覆一个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尖 端科技、核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 ,真是匪夷所思、岂有此 理。

综上 ,辩护人请求本案合议庭法官,秉持职业操守,吸取历史 教训,一起抵御人治专横,共同捍卫法治文明,以法律人的理性抗 击当下以权代法 、以言废法、一手遮天、唯我独尊、蔑视普世价值 的反法治逆流,依法宣告被告人余文生先生无罪。若此,诸位法官 、 必将成为中国版的汉德法官,你们的英名将名垂青史,你们的高风亮节将被世人代代传颂。

 

辩护人:广州 葛文秀律师

2024、8、28、苏州中院


文章来源:光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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