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

《立場》案|官推翻「羊村案」裁決 裁定「蓄意煽動」及「罔顧煽動後果」都可定罪

《立場》案|官推翻「羊村案」裁決 裁定「蓄意煽動」及「罔顧煽動後果」都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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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案主審法官郭偉健,兩年前審理 1997 年後首宗發布煽動刊物罪「羊村繪本案」。他在本案推翻自己兩年前的裁決,認為「羊村案」對犯罪意圖的定義「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並將被告的犯罪意圖,由「蓄意煽動」拓展至「罔顧煽動後果」明知犯險,都可入罪,以符合煽動罪對國安風險的「預防性質」。

法官在判斷涉案 11 篇文章具煽動意圖後,基於各被告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作為平台發文,或「至少罔顧煽動後果」而發文,裁定罪成。(見另稿

至於辯方針對控罪「煽動意圖」提出的憲法爭議,法官引用「譚得志煽動案」上訴庭裁決,悉數駁回爭議,指基於上訴庭認為煽動意圖,已涵蓋對國安有「潛在破壞」,有必要制止,因此控罪「自然」已平衡國安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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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村案」裁須證被告有煽動意圖
控方邀請重新考慮

本案一大爭議,是控方須否證明被告本身具煽動意圖而發布煽動文章。

本案主審法官郭偉健,在審理另一宗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的「羊村繪本案」時,裁定控方須證明被告本身有煽動意圖,蓄意發布文章以煽動公眾。

控方在本案邀請法官重新考慮他在「羊村案」的裁決,主張只須證明被告知道他發布的刊物有煽動意圖仍發布,便可入罪。

官:羊村案無約束力
可重新裁決

法官在判詞指,他過往在「羊村案」作出的判決,對他自己沒有約束力,須根據本案證據、陳詞,重新裁決。

法官引述「譚得志煽動案」(快必案)的上訴庭裁決,指煽動性言詞可以導致煽動行為或活動,危害國安、公共秩序或安全,因此煽動罪的立法原意,旨在避免上述「潛在的不良後果」。

法官認為根據上訴庭的原則,他在「羊村案」的裁決「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因為若發布者沒有蓄意煽動公眾,而是僅僅罔顧其煽動後果,罪名便不會成立,有違煽動罪的「預防性質」。

官:罔顧煽動後果「明知犯險」同屬違法

因此,除了「羊村案」訂下的犯案意圖,即被告在發布煽動文章時,同時具有文章的煽動意圖,判詞提出另一項犯案意圖,即被告明知文章的煽動意圖,「罔顧煽動後果而明知犯險,他便需要承擔罪責」,以此為準則「既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亦同時可適當保障言論及出版等基本權利」。

辯方指煽動意圖限有實際國安風險
官引「快必案」駁回爭議

辯方針對《刑事罪行條例》第 9(1)條列出的「煽動意圖」,亦有一系列憲法爭議。

辯方質疑控罪中「引起憎恨、藐視、不滿」等煽動意圖定義過於廣泛、恣意,主張煽動意圖,應限於帶來實際國家安全風險,否則以此限制言論自由會變得不合理、不必要,未能平衡國安風險與基本人權。

判詞引用「快必案」上訴庭裁決回應,指上訴庭判斷煽動罪的目標,是禁制意圖挑動公眾情緒,產生「強烈的敵意」,從而煽惑他人否定或質疑政權的合法性或權威之言論。

法官認為,由於上訴庭已詮釋煽動意圖的意思,裁定合憲,因此辯方質疑控罪字眼過於廣泛、恣意的爭議,「自然不能成立」。

此外,基於上訴庭在「快必案」認為煽動暴力或動亂,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因此本案亦毋須限於煽暴。

官:裁煽動意圖已評定國安風險
毋須再考慮是否有實際風險

上訴庭在「快必案」另裁定,煽動文字必須在相關背景下對國安、公眾秩序及安全造成潛在破壞,但毋須考慮受眾實際上是否受到挑動。

因此,當法庭判斷本案文章具有煽動意圖時,必然已考慮了相關的實際情況,視文章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需要制止,因此亦「不須另外再考慮言論是否構成實際國家安全風險」。

官:煽動文章對國安有潛在破壞
控罪「自然」合憲

至於煽動罪是否符合「相稱性測試」,合乎比例限制新聞自由。法官認為當本案文章在相關背景下,被裁定對國安造成潛在破壞,及意圖嚴重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定罪亦自然符合執行相稱性,不須另作考慮」。

加上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審理「快必案」的上訴許可時,亦不就違憲爭議發出上訴許可,因此法官裁定本案就「煽動意圖」的憲法挑戰悉數失敗。

官:法例沒要求遵守傳媒專業守則
危國安便受限制

判詞續討論煽動罪保障和限制新聞自由的法理原則。辯方曾引述英國廣播公司(BBC)、香港記者協會等新聞從業員專業守則,並引述歐洲人權法庭案例,力陳傳媒有責任傳遞與公眾利益事項有關的資訊,否則新聞界便不能擔當監察政府的第四權。

判詞引用《香港人權法案》第 16(3)條,列出行使意見和發表的自由時,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法官認為,本港法例沒有訂下法定要求,指令傳媒遵守哪一個專業守則,亦沒有限制傳媒不能成為政治平台或倡議型平台,但根據上述人權法條例,「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言論或刊物就會受到限制」。

官引歐洲人權判例
指言論自由可扭曲公眾思想

法官又抽出控辯雙方引用的部分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提及對新聞工作者的保障,受制於他們是否「acting in good faith」(真誠地行事),又強調驗證事實和保持公正的重要性,即使作出價值判斷「也必須有足夠的事實基礎」,當中法官強調,「值得注意的是,現代的宣傳不會倚靠整套謊言而是夾雜事實」。

鍾沛權在審訊作供時,主張不同觀點可在言論自由下的「思想巿場」,受公眾辯論測試,公眾自然會判斷哪些觀點有理。

法官重申,他毋須裁定鍾沛權的編採方針和原則是否正確,但認為上述「思想巿場」的理念「有它的限制」,並引述 2024 年一則歐洲人權法院案例 Graham William Philips v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Commonwealth and Development Affairs,提到言論自由在民主社會的作用,建基於一個有效的「思想巿場」,而「思想巿場本身可以受言論扭曲」(That marketplace can be distorted by speech itself),政治宣傳和假資訊,「尤其在戰爭期間,可以侵蝕民主和國家安全」。惟判詞沒進一步解釋法官對上述案例的理解。

DCCC265/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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